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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标准发 布 通 知 公司各单位: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标准:供应商质量改善管理(DFAC-04-15-20版本1)已于2006年4月11日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六年四月十一日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标准供应商质量改善管理DFAC-04-15-20版本1代替: 发布时间:2006-04-1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为及时把握供应商的质量状况,缩短质量改善周期,促使供应商建立的良性质量改善机制,确保公司产品质量的稳步提升,特制定本办法。1.2 本管理办法规定了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供应商产品入厂检验至用户赔偿全过程质量问
2、题的改善、赔偿及考评管理等内容。1.3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外购产品的质量改善和考评。2 相关文件 文件编号 文件名称 DFAC-01-03-09 采购件进货检验管理 DFAC-01-03-11 采购件不合格品管理DFAC-01-03-03 供应商日常业绩评价管理DFAC-01-03-13 采购件退修、报废管理DFAC-04-15-01 采购件质量索赔和激励管理DFAC-04-15-04 批量返工/返修管理3 定义3.1 质量协议:公司与供应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签订的产品质量契约,可以作为采购合同或定点协议的一部分,也可以独立签订,独立签订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2质量索赔:由于
3、外购产品的质量责任,公司依照本标准向供应商索赔质量损失和让步接收或考核费用的过程。3.3质量激励:按照供应商日常业绩评价管理的结果,公司给予供应商荣誉、物质奖励或优惠政策的行为。3.4批量质量问题:同品种或同批次不合格外购产品的数量大于或等于实际班产量或交检数的5%(总成件)或10%(零部件)时,即为批量质量问题。3.5质量事故:出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判定为质量事故:1)因零件质量问题影响性能和装配并影响生产,且不合格品数量在交货批的50%以上;2)因零件质量问题出现召回返修;3)因零件质量问题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3.6其它术语:引用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
4、语4 职责4.1供应商职责4.1.1为明确质量职责,供应商在提供产品前,应主动与公司采购管理部签订采购合同并与品质保证部签订质量协议书。4.1.2供应商必须按已签订的采购合同、质量协议书和其它定点协议要求组织生产,并确保提供合格产品。4.1.3供应商应明确产品质量保证期和服务承诺,承担产品质量保证期内的产品质量责任,赔偿相应质量损失,同时做好产品全过程的质量改善工作。4.1.4 供应商有权就需方相关部门不履行合同或不执行订货比例等情况及对产品质量赔偿的争议进行申诉。4.2 公司职责4.2.1采购管理部职责4.2.1.1负责外购路线供货比例的管理;负责采购零部件的索赔归口管理。4.2.1.2 协
5、助东风裕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裕隆”)售后服务部实施售后质量赔偿的追赔工作。4.2.2东风裕隆负责售后服务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发布三包项目和期限、售后服务质量赔偿费、备件供应、信息反馈、故障件回收。4.2.3 财务会计部负责质量赔偿、停工赔偿、质量改善考核和质量激励费用结算与质量成本统计。4.2.4品质保证部职责4.2.4.1负责外购产品进货检验并反馈质量信息,负责进货检验记录及不合格品的标识、索赔和处置。4.2.4.2负责及时传递外购产品售前质量信息,对退库的不合格外购产品进行会签确认,并按采购件不合格品管理、外购产品退修、报废管理收集和保管应退回供应商的不合格外购产品。4
6、.2.4.3负责整车入库检验过程中及售时换件过程中质量问题的反馈和确认。4.2.4.4 负责组织外购产品的PPM、PDI、QRQC、VES、市场赔偿的问题改善并针对改善效果提出考核或意见。4.2.4.5负责生产准备品质保证能力确认,新品试装零部件检验、评价及量产条件确认。4.2.4.6负责执行外购产品质量索赔和激励管理。4.2.5 SCM部职责4.2.5.1负责供应商改善后的零部件小批量试装及试装合格后批量装车指令发布。4.2.5.2负责供应商改善后的零部件定购(改善实施日后的合格产品)。4.2.6商品研发院职责4.2.6.1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生产准备完成结论确认。4.2.6.2负责4M变
7、更归口管理。4.2.6.3负责部品改善技术援助。5 管理要求5.1 品质保证部负责召开月度供应商质量改善例会及供应商改善情况管控。5.1.1 每月收集纳入不良品(PPM)数据,对PPM前十大不良进行初步分析(附带典型故障件图片)。5.1.2 每月收集售时换件、QRQC及影响整车入库数据,对PDI前十大不良进行初步分析(附带典型故障件图片)。5.1.3负责每月VES评价过程中部品V1项的统计与分析(附带典型故障件图片)。5.1.4每月收集用户赔偿的数据(附带典型故障件图片),针对PPM、PDI、售后赔偿三个前十大不良及VES评价的部品V1项和影响整车入库质量问题的供应商下达改善通知书,督促供应商
8、实施改善,依据供应商改善对策制定月度监查计划,每月对供应商改善情况进行跟踪,并负责及时将故障件调回与供应商共同分析制定改善对策。5.1.4每月依据PPM、PDI、QRQC、VES、售后赔偿及影响整车入库等十大不良组织召开供应商月度质量改善例会,对供应商制定的改善措施可行性进行探讨;5.1.5依据管控数据提出月度供应商考核建议,汇总报批并在下次供应商改善例会上予以通报。5.2供应商在接到改善通知书后应立即与品质保证部联系,会同品质保证部进行原因分析(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一同分析原因),供应商应针对问题的产生原因制定改善措施,采取的措施在月度供应商改善例会上由供应商主管质量副总以上人员进行通报并提
9、交会议讨论,改善措施讨论通过后方能实施。5.3改善措施实施后的产品经验证合格后,方能进入采购流程。5.4商品研发院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供应商生产准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供应商生产准备完成后才能进入试装程序,产品改善过程中如发生4M变更,商品研发院应组织相关单位对产品进行再次评审。5.5未经试装结论的产品,SCM部不得发布量产通知。5.6采购管理部、财务会计部依据品质保证部每月供应商质量改善考评予以结算(兑现),并将处置结果反馈到品质保证部。6 改善工作流程改善流程见附件1。7 供应商改善考评7.1 月度供应商改善例会供应商应有公司副总以上人员参加,不按要求执行考核供应商3000元/次。7.2
10、改善项目对策措施不及时反馈考核供应商500-2000元/次。7.3 改善项目对策措施未按时完成考核供应商2000-10000元/次(监查验证)。7.4 改善项目连续两次未按期完成对供应商实施降低供货比例5-15%的处罚。7.5 PPM、PDI改善项目重复出现的供应商实施降低供货比例10-25%的处罚7.6 对售后赔偿的改善项目半年内仍无明显改善效果的供应商,实施降低供货比例10-25%的处罚;对单一路线的产品处以5000-20000元罚款。7.7 对PPM、PDI改善项目连续四次在公司排名前五位的供应商,实施停供处罚;对单一路线的启动开发第二路线程序。7.8 对售后赔偿的改善项目连续半年在公司排名前五位且无明显改善效果的供应商实施停供处罚;对单一路线的产品的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或启动开发第二路线程序。7.9 改善后供应商应确保最新零件装车,如仍用老件供货将考核5000-20000元的处罚并降低供货比例25%。 附件:1.供应商质量改善工作流程(DFAC-04-15-20-01)本标准由事业计划部提出。本标准由品质保证部起草。本标准由品质保证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