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ppt课件:第十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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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一)竞争的定义和内涵1、竞争:有着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争取收益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用能够争取交易集会的商业策略,争取市场的行为。,2、内涵:A.主体:相互排斥的经营者B.表现:推行一系列的商业策略C.结果:优胜劣汰,(二)竞争的意义市场运作的基本支柱1、资源优化配置2、通过利益需求无形中促进市场良性运作3、促使社会科学、生产技术的进步4、实现价值规律,(三)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 经营者可以选择是否参加竞争、选择交易的对象、内容和形式,交易关系始终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例外:强制缔约义务,2、平等原则 法律地

2、位平等 权利、义务设定平等 尊重对方的独立地位 市场对每一位竞争者平等,3、公平原则道义和正义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 权利、义务的设定应公平合理 遵循同一游戏规则 正常经营活动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非法干 扰和不正当妨害,4、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 切实履行合同,恪守诺言 善待对方,不欺诈,不胁迫,不运用不正当的手段谋取非法利益,不侵害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兜底的标准 弥补列举的缺陷与不足,以无形的标准对 付无时无刻变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四)竞争法的起源1、竞争的支柱机制优胜劣汰2、宏观层面,竞争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和倾向3、垄断好不好?4、除了垄断之外的其他不正当竞

3、争5、现代意义上的竞争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五)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1、竞争关系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 2、竞争管理关系国家机关与经营者之间(六)竞争法的调整范围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并存,竞争法的立法体例分别立法: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对限制竞争法;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证交易的法律合并立法:匈牙利禁止不正当市场行为和限制竞争法、加拿大加拿大竞争法、南斯拉夫防止不正当竞争和限制协议法、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我国立法体例:从合并立法到分别立法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涵盖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列举11种行为)2007年通过反垄

4、断法吸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5种行为,(七)竞争法的作用 1、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规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提高经济效益 3、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引子:视频大白免和丑粮液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1、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993年12月1日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定义,2、不正

5、当竞争行为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直接明确规定该法规制的对象是“经营者”,即以盈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的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竞争关系对认定不正当竞争的作用:阅读材料二十三:宝洁诉晨铉不正当竞争案,(2)行为违法性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竞争原则的规定或者该法列举的禁止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规定一般条款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运用(3)行为危害性 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一般条款:法律中的某些不具有确定内涵、外延,又具有开放性的指导性规定,其文义是空泛的、抽象的,表达立法者的价值倾向。一般条款与具体规则的关系:具体规则由一般条款派

6、生而来,是一般条款在反不正当竞争具体领域的眼神和表现。,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一)市场混淆行为(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 (四)商业贿赂行为(五)虚假宣传行为(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七)低价竞销的行为(八)附条件交易的行为(九)有奖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十)商业诋毁行为(十一)串标行为,二、不正当竞争具体行为及其规制,1、市场混淆行为(1)市场混淆行为又称商业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性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误购目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7、(2)市场混淆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A.市场混淆行为是以竞争为目的的。B.市场混淆行为表现为对他人的标志或标示的利用。C.市场混淆行为的本质是欺骗性的。,(3)市场混淆行为的种类 A.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同一种服务或类似商品、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商标法第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

8、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阅读材料二十四: 北京商品房小区命名“钓鱼台”被罚9万,B.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知名商品的认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认定知名商品应考虑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销售对象、宣传的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

9、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本规定所称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本规定所称装潢,是指为误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海豚出版社侵犯读者杂志案,读者杂志社,海豚出版社,甘肃省新闻出版局,读者杂志在全国非常畅销。,要求查处,国家外文局所属单位。出版读者精华本

10、,采用读者名称,内容设计、封面的样式和风格也与读者杂志相同。,交涉,近日 ,大连市民张女士陪母亲到医院检查身体,等候中有人塞给她一本小册子,乍一看封面张女士以为是 读者的副刊,待她仔细翻看后才恍然,原来里面宣传的都是某一种抗癌药物。,阅读材料二十五:哈尔滨公司诉圣士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情形:(1)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3)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未获得技术效果而须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4)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11、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其中第(1)、(2)、(4)项经过试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其他不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观描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特有的装潢”。,C.擅自使用他

12、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名称混同行为)(A)被冒用的对象是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B)未经许可;(C)导致人们对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后果(不要求实际后果),傍名牌,2001年6月,先后28次访问中国的法国著名服装设计师皮尔卡丹先生出席了南京国际服装节。在展厅里,一个高达2米的“意大利皮尔卡丹(香港)国际有限公司”的广告牌赫然而立。卡丹先生摊开双手,一副困惑和吃惊的样子:“我没有这个公司!”,傍名牌新招奇招,宁波胡某以“香港(红双喜)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香喜”、“喜港”两个商标,其中“香”字和“港”字字体、字型一样,两个“喜”字字体、字型

13、一样,这两个商标一拿到商标注册证后,又将其合并一起的压力锅上使用,就变成了“香喜喜港(香港红双喜)”,达到其“傍”沈阳“红双喜”品牌的目的。据反映,有人正在以香港雅戈尔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香雅”、“戈尔港”商标。 “海尔”、“红双喜”、“雅戈尔、”“杉杉、”“罗蒙”、“苏泊尔”、“报喜鸟”、“樱花”、等一大批国内驰名、著名商标和知名企业字号已被不法分子在香港恶意注册为企业名称或商标。,浙江宁波的一家企业将驰名商标“苏泊尔”在香港注册了“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然后以“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名义授权宁海一心金属电器有限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收取企业名称使用

14、费。宁海一心金属电器有限公司则在其生产的压力锅产品及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浙江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投资的公司生产的压力锅产品。,D.仿冒他人产品的质量标志和产地等信息,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 虚假表示:表示行为的“位置”在商品上,包括经营者在商品上对商品的安全标准、使用性能、用途、规格、等级、主要成分和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保质期等与商品质量有关的内容作虚假表示,误导公众的 虚假宣传:当事人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发布虚假信息,案例:1999年8月5日,厦华公司就“CHDTV”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1年2月21日,厦华公司

15、的该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予以核准,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电视机等数十种商品。,因四川长虹生产、销售的部分高新数字电视机上标明了“HDTV”标志,厦华公司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03年8月18日,分别以四川长虹及其各地的销售分公司为被告,向北京、上海、广州、厦门四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川长虹及销售分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同时,厦华公司还向各地工商局举报,要求查封四川长虹的涉案产品,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大肆宣扬四川长虹所谓的侵权行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厦华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驳回,长虹公司所使用的标识与“CHDTV”既

16、不相同也不相似,属正常使用。判决书内同时认定,HDTV是本行业中技术术语“高清晰度电视”的英文缩写,已作为国家标准予以明确,故厦华电子公司在行使“CHDTV”注册商标专用权时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厦华欲意凭借“CHDTV”的注册商标进行专用名垄断,扼制同行的意图只能中途流产。,构成仿冒行为的要件:(1)仿冒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2)仿冒行为具有特定性(3)仿冒行为具有误导性,2. 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广告行为)(1)虚假广告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虚假广告或其他形式的

17、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2)虚假宣传行为的表现形式 对商品做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做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视频:今日说法之虚假广告,(3)常见的虚假宣传行为A.商品价格的虚假表示经营者利用虚假的价格,引诱消费者与之进行交易,达到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目的。以虚构的“最低价”、折扣价等进行宣传,不仅欺骗消费者,而且更严重的是它扰乱市场竞争的秩序。它导致市场的供求信息混乱,经常成为引发恶性竞争的源头。,B.引诱性广告宣传行为引诱性广告宣传行为是宣传者故意混淆含义,省略词句或模糊语义,使消费者在接受宣传信息时产

18、生误解,从而影响他们的购买决策的行为。,C.诋毁性广告宣传行为(对比广告)诋毁性广告宣传是通过在广告宣传中采用比较的手法,打击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比较的目的是在于突出自己,贬低他人,吸引消费者,从而占领更多的市场。,D.变相广告(不实推荐及不实担保广告)行为变相广告是指那些虽然不采取商业广告的形式,但同样达到商业广告效果的行为。一些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广告引起公众的特别注意,不是正面合法地进行广告宣传,而是通过一些欺骗性的启事、声明、担保以及有关权威组织的推荐等来达到广告宣传之目的。,视频:明星代言:名目繁多 效果雷人,阅读材料二十二:熊祖进诉珠海市得一有限公司、山东枣花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消费者

19、权益纠纷案,案例:刘嘉玲代言SK 惹官司,2005年1月,在南昌从事保险业的吕萍,在电视上看到了香港著名影星刘嘉玲代言的SK-广告以后,花了840元钱购买了一支SK-紧肤抗皱精华乳,结果使用后,并没有如刘嘉玲所说连续使用28天皱纹减少47%,肌肤年轻12年,而是感到皮肤瘙痒与部分灼痛。”于是,吕萍正式委托律师以“刘嘉玲和SK-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为由,在2005年3月7日将SK-和形象代言人刘嘉玲告上了南昌东湖区人民法院。,吕萍的代理律师王成文介绍:“当时,我们撕去了这款产品瓶身上贴着的不干胶中文说明,发现瓶身原本印有产品成分的日文说明。日文标示的产品成分表明,SK紧肤抗皱精华乳的成分包括氢

20、氧化钠、聚四氟乙烯、安息香酸钠等化学成分,其中氢氧化钠俗称烧碱,具有较强的腐蚀性。当时,在产品包装上没有用中文予以相关成分警示,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中文说明不予以成分标示则侵犯了中国消费者的知情权。2005年4月1日,官司开庭,一审官司吕萍败诉。吕萍上诉后,南昌中院依然维持原判。”,讨论题: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4)虚假广告宣传

21、行为的认定 主体商业竞争者:包括广告主、广 告的制作者、发布者以及与广告宣传行 为相关的社会团体等 内容表现为虚伪不实 后果引人误解:如何判断引人误 解?,3.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商业秘密“未公开信息” 技术秘密 经营秘密 管理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2)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A.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

22、域的相关人员所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不认定为具有秘密性的情形: 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该信息仅涉及到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B.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C.保密性:权利人为了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

23、,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的,应当认定为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情形: 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签订保密协议 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其他合理措施,思考: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商业秘密纠纷?(假设你是被告/原告的律师)阅读材料二十六:慧聪广告有限公司诉中国远程教育杂志社等侵犯商业秘密案,(3)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 A.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指出于竞争目的,以各种非正当手段获取他 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获取”行为本身的

24、违法性 不正当手段的认定,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利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给予利益或者许诺给予利益为手段如行贿、许以要职等,从有关人员手中得到商业秘密的行为 胁迫:指用威胁或要挟等方法欺诈有关人员透露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其他不正当手段:用电子及其他方法进行侦查以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恶意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违法行为获得的商业秘密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将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转告第三人或利用各种方式将其公布于众,自己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这些都会使权利人受到的损害进一步扩大

25、,使后果更加严重。,C.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尽管侵权人是以正当的手段获得该项商业秘密,但由于对权利人有明示或默示的义务,因而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否则,被认为是侵权行为。,D.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转让人获得该商业秘密为不当取得,或未经授权取得后披露、使用或者准许他人使用,仍予以受让或泄漏的行为。 通过打击“销赃”的行为约束第三人,4.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利益的一种促销行为。,(1)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危害性 A.强势企

26、业对弱势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B.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C.市场供求信息失实,(2)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 A.欺骗性有奖销售: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 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案例:某保龄球馆巨奖促销案,某保龄球馆系一营利性保龄球馆。1998年春节,该保龄球馆举办有奖活动,规定只要在该馆打满三局,且总分为688分的顾客,即可获得该馆的特等奖商品房一套。此有奖活动一经公布,该保龄球馆的顾客人数剧增,最后,特等奖被丁某获得。丁某系该保龄球馆的工作人员,其得到特等奖后,即将商品房交还单位,单位给他奖励5000元。当地工商局收到知情人的检举后,即前往该保龄球馆调查,经查检举情况属实。工商局

27、认为该呆龄球馆的行为属于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奖销售,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该保龄球馆进行了行政处理。,B.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所谓“质次价高”的商品需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是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C.巨额奖品的有奖销售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若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多次抽奖机会的,应以可能获得的奖金最高额度为判断依据。,案例:,2007年1月1日,成都鞋城发布了有奖销售公告,将销售办法公布于众。从次日开

28、始,成都鞋城在成都天座商城营业城,使用成都市社会福利募捐委员会提供的10万张社会福利采票有奖销售。具体做法是:凡购买成都鞋城商品达100元者赠送彩票一张,多买多赠,不购买成都鞋城的商品或买买商品不足100元者不赠彩票,亦不单独销售彩票。消费者购买成都鞋城商品所得彩票当场揭开兑奖,如内印的图形和事先的中奖图形相符即为中奖。奖品设6个等级,其中特等奖的奖品是奥托汽车,奖品由成都鞋城出资设立,至2月22日,成都鞋城已随销售的商品赠送彩票6027张。,思考:成都鞋城的做法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巨奖销售的规定?,D.附赠式有奖销售 指销售方向所有购买方提供赠送奖品或奖金,或者赠送有价凭证的销售行为。

29、,我国目前的商业竞争中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行为已经十分普遍,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我国立法中对这种促销行为基本上没有涉及。,(3)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者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凡实施上述抽奖式有奖销售的经营者,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5. 商业贿赂行为(1)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实际上商业贿赂就是经营者在商业交易中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实物的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的

30、法律特征 主体:包括行贿者和受贿者双方在内的 经营者及其相关人员 主观 :以排斥商业竞争为目的 客观方面:商业贿赂是以不正当方式 进行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具有违法性,(3)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A.商业回扣 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一方交易人为争取交易机会和便利的交易条件,在暗中从账外向交易相对人或有影响有决定权的经办人员秘密支付钱财及其他报酬的行为。,构成回扣的要件:回扣一般发生在市场交易的双方之间,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及其有关人员提供金钱、有价证券或其他财物等 回扣是交易双方和有关人员故意进行的行为。给予回扣和收取回扣都采取在账外暗中进行的手段,给予回扣不记账,收受回扣不入账,所以它也是违反财

31、政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违法行为,经营者利用回扣是为了凭借与对方的不正当利益关系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获取交易机会的目的。回扣并不是交易价格的减低,相反,它是交易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企业经营者的利益,中饱私囊的不正当行为,在客观上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秩序,72岁谢瑞麟获刑3年,2008年谢氏父子在长达10年非法给付旅 游业1.7亿港元回扣一事随之曝 光。谢瑞麟珠宝为每名进入其珠 宝陈列室的游客,向导游支付30 港元的回扣,若有游客消费,则 其回扣将上升到50港元。此外, 若消费钻石首饰,导游的回扣将高达相关 首饰售价的近三成。每辆开往谢瑞麟珠宝 店的旅游巴士也有价码:一辆小巴50

32、港 元,一辆大巴100港元。回扣金额在数年间 不断积累,最终成为1.7亿港元的巨额商业 贿赂,涉及200多家旅行社。,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虑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B. 佣金 企业支付给为其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的中间人(

33、包括经纪人、介绍人)的劳务报酬,是发生在企业与中介人之何,而并非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合法佣金的概念: “经营者在市场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 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合法佣金与非法佣金的区别:是否如实入账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思考:佣金和回扣之间的区别?阅读材料二十七:某物业公司诉工商行政管理局案,6.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1)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我国的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中称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

34、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是一种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故意行为。不正当低价销售是不正常的削价行为。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是滥用优势的行为。,(2)不正当低价销售的危害性:误导市场供求信息,妨碍市场资源合理有效的配置。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威胁同业竞争者的生存和发展。,(3)对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的认定,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正常价格以下的销售行为,成本价格 =生产费用+销售总费用 (生产者) =购入商品原价+销售

35、经费 (销售者),高于成本价格=正常价格?,对低价销售行为进行认定的时候,除了看其价格是否降至正常价格以下之外,还应该根据其低价销售的目的和结果是否为排挤竞争对手以及给市场竞争带来的影响等情况进行判断。,(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四种情形不属于不正当低价销售:销售鲜活商品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时的降价销售商品。季节性降价。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5)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

36、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 强制交易行为(1)定义: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排斥其他经营者的行为。,(2)特征 A.特定主体: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B.客体:其他经营者的公平市场竞争地位 C.行为强制性,难以抗拒 D. 行为目的非法性,(1)供电部门: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电表、电线、配电箱、变压器等用电设备而不得购买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用电设备;强行向用户收取用电预付款或用电押金;强制用户购买用电保险或搭售不必要的商品;强制向用

37、户收取用电底度费;等等。 (2)供水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水、阀门、水管等;强制用户购买水表或强行要求用户更换智能水表;强制用户购买不必要的“用水卡”;强制向用户收取用水底度费。等等。 (3)供气部门:在提供燃气服务是强制他人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燃气灶具或者限定他人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燃气灶具,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要求的同类商品;强制向用户收取用气底度费。等等。 (4)邮政部门:强制用户接受特快专递服务、礼品服务等;强制搭售明信片、集邮册等消费者不需要的商品;在用户邮寄包裹时,限定用户只能使用其提供的包装物而不得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

38、包装物;等等。 (5)铁路的等公共交通运输部门: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铁路延伸服务,如装卸车服务等;强制用户到其指定的售票点购票并收取费用等。等等。,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1)药草公司:销售名牌香烟时,强行搭售直销品牌香烟;利用与烟草专卖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特殊身份,皆用行政权力强制交易等。 (2)盐业公司:滥用盐业专营权,强行搭售其他商品等。 (3)商业银行:在住房贷款中强制贷款人到其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限定贷款人必须购买其指定的开发商的房屋或汽车等商品。 (4)农村信用合作社:滥用发放农资专项贷款的优势地位,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化肥或其他农业生产资料

39、。 (5)有线电视台:强制他人接受其不必要接受的服务或购买必要的商品;利用电视信号载波及发送的独占地位,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6)石油、石化公司:滥用其批发成品油的独占地位,搭售商品或者实行差别待遇。 (7)殡仪行业:强制死者家属购买其指定的骨灰盒、使用遗体告别厅等。 (8)新华书店:在发放中小学教材时强行搭售教参等其他图书、音像制品等。 (9)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强制学员购买保险、滥收费用等。,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1)定义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40、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行政强制交易,二是地区垄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1)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规定等形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成产的产品会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2)以不正当的或者歧视性的质检、准销证、前置审批、加收费用以及所谓“联合执法”等方式,实行歧视性待遇,抬高外地商品进入本地的“门槛”,阻碍外地商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 (3)以拒绝给与行政许可等方式滥用行政权力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和服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政

41、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9. 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在交易中搭配销售其他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违反自愿原则违反公平原则具有依仗经济优势限制竞争的性质,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时,要求购买者购

42、买另一种商品,或者就商品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进行不合理的限制,以及限制技术受让方在合同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技术的研制开发等。,10.商业诋毁行为(1)定义:经营者自已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进行恶意诋毁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主观:诋毁的故意 客体: 同业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 名誉 客观: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者对真实的事件采 用不正当的说法,对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诋毁、贬低,给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阅读材料二十八: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诉珠海巨人高科技集团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1. 串通、勾结投标行为 指投标

43、者之间相互串通,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3条 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4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案,某高校,E单位,招标建设计算机系统工程,预算投资500万元。,D单位,C单位,B单位,A单位,600万元,某建筑公司串标案,某市市政府,某建筑公司,准备兴建连接本市两河岸交通的大桥,采用招标形式,职员,同学关系,项目负责人,张某,李某,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3条,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44、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且再参加投标;(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4条,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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