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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7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7.1 建筑入口7.1.1 建筑入口为无障碍入口时,入口室外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图7.1.1)。7.1.2 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7.1.3 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就符合表7.1.3的规定。表7.1.3 入口平台宽度 建 筑 类 别入口平台最小宽度(m)1 大、中型公共建筑2.002 小型公共建筑1.503 中、高层建筑、公寓建筑2.004 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公寓建筑1.505 无障碍宿舍建筑1.507.1.4 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棚。7.1.5 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
2、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1.5的规定 (图7.1.5-1, 图7.1.5-2)表7.1.5 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 建 筑 类 别门扇开启后最小间距(m)1 大、中型公共建筑1.502 小型公共建筑1.203 中、高层建筑、公共建筑1.504 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建筑1.207.2 坡道7.2.1 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型、直角型或折返型,不宜设计弧型 (图7.2.1-1, 图7.2.1-2)。7.2.2 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7.2.3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0 mm的坡道安全挡台 (图7.2.3)。7.2.4 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
3、宽度应符合表7.2.4的规定。表7.2.4 不同位置的坡度和宽度 坡 道 位 置最 大 坡 度最小宽度(m)1 有台阶的建筑入口2 只设坡道的建筑入口3 室内走道4 室外通路5 困难地段1:121:201:121:201:101:81.201.501.001.501.207.2.5 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符合表7.2.5的规定(图7.2.5)。表7.2.5 不同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 坡度1:201:161:121:101:8最大高度(m)1.51.000.750.600.35水平长度(m)30.0016.009.006.002.807.2.6 1:101:8坡道应只限用于受场
4、地限制改建的建筑物和室外通路。7.2.7 坡道面应平整,不应光滑。7.2.8 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图7.2.8)。7.3 通路、走道和地面7.3.1 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图7.3.1)。表7.3.1 轮椅通行最小宽度 建 筑 类 别 最 小 宽 度(m)1 大型公共建筑走道2 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3 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4 居住建筑走廊5 建筑基地人行通路1.801.500.901.201.507.3.2 人行通路和室内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不积水。7.3.3 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地面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应大
5、于15 mm,并应以斜面过度。7.3.4 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雨水箅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15mm。7.3.5 门扇向走道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面积不应小于1.300.90m (图7.3.5)。7.3.6 墙面伸入走道的突出物不应大于0.10 m,距地面高度应小于0.60 m。7.3.7 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与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1 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80 m;2 走道两侧应设扶手;3 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0.35 m护墙板;4 走道及室内地面应平整,并应选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料;5 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切角墙面;6 走道内不得设置障碍物,光照度不应小于120 Lx。7.3.
6、8 在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其他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栏杆或栏板等安全设施。7.4 门7.4.1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2 在旋转门一侧应加设残疾人使用的门;3 轮椅通行门的净宽应符合表7.4.1规定。表7.4.1 门的净宽 类 别 净 宽(m)1 自动门2 推拉门、折叠门3 平开门4 弹簧门 (小力度)1.000.800.800.804 乘轮椅者开启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 m 的墙面宽度 (图7.4.1-1);5 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
7、应安装高0.35 m的护门板 (图7.4.1-2);6 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7.5 楼梯与台阶7.5.1 残疾人使用的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5.1的规定:表7.5.1 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 类 别 设 计 要 求楼梯与台阶形式1 应采用有休息平台的直线形梯段和台阶(图7.5.1-1)。2 不应采用无休息平台的楼梯和弧形楼梯(图7.5.1-2)。3 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突缘为直角形踏步(图7.5.1-3)。宽 度1 公共建筑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50 m。2 居住建筑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0 m。扶 手1 楼梯两侧应设扶手。2
8、从三级台阶起应设扶手。踏 面1 应平整而不应交滑。2 明步踏面应设高不小于50 mm安全档台(图7.5.1-4)。盲 道距踏步起点与终点2530 cm应设提示盲道(图7.5.1-5)。颜 色踏面和踢面的颜色应有区分和对比。7.5.2 人使用的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表7.5.2的规定:表7.5.2 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 建 筑 类 别 最 小 宽 度(m)最 大 宽 度(m)公共建筑楼梯0.280.15住宅、公寓建筑公共楼梯0.260.16幼儿园、小学校楼梯0.260.14室外台阶0.300.147.6 扶 手7.6.1 供残疾人使用的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1 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
9、应设高0.85 m的扶手;设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65 m (图7.6.1-1);2 扶手起点与终点处延伸应大于或等于0.30 m;3 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0.10 m。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图7.6.1-2);4 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应为4050 mm;5 扶手应安装坚固,形状易于抓握。扶手截面尺寸应符合表7.6.1的规定(图7.6.1-3)。表7.6.1 扶手截面尺寸 类 别 截面尺寸(mm)圆 形 扶 手3545(直径)矩 形 扶 手3545(宽度)7.6.2 安装在墙面的扶手托件应为L形,扶手和托件的总高度宜为7080 mm。7.6.3 交通建
10、筑、医疗建筑和政府接待部门等公共建筑,在扶手的起点与终点应设盲文说明牌(图7.6.3)7.7 电梯与升降平台7.7.1 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7.7.2 候梯厅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7.2的规定(图7.7.2)。表7.7.2 候梯厅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深 度候梯厅深度大于或等于1.80m。按 钮高度0.901.10mm。 电梯门洞净宽度大于或等于0.90m。显示与音响清晰显示轿厢上、下运行方向和层数位置及电梯抵达音响。标 志1 每层电梯口应安装楼层标志。2 电梯口应设提示盲道。7.7.3 残疾人使用的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
11、7.3.3的规定 (图7.7.3):表7.3.3 此同时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电梯门开启净宽度大于或等于0.80m。面 积1.轿厢深度大于或等于1.40m。2.轿厢宽度大于或等于1.10m。扶 手轿厢正面和侧面应设高0.800.85m的扶手。选层按钮轿厢侧面应设高0.901.10m带盲文的选层按钮。镜 子轿厢正面高0.90m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显示与音响 轿厢上,下运行及到达应有清晰显示和报层音响。7.7.4 只设有人、货两用电梯时,应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服务。7.7.5 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7.7.5);1 建筑入口、大厅、通道等地面高
12、差处,进行无障碍建设或改造有困难时,应选用升降平台取代轮椅坡道;2 升降平台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0.90 m,平台应设扶手或挡板及启动按钮。7.8 公共厕所、专用厕所和公共浴室7.8.1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1的规定。表7.8.1 公共厕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入 口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门 扇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的有关规定。通 道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洗手盆1 距洗手盆两侧和前缘50mm应设安全抓杆。2 洗手盆前应有1.10m0.80m乘轮椅者使用面积。男厕所1小便器两侧和上方,应设宽度0.600.70
13、m、高1.20m的安全抓杆(图7.8.1-1)。2小便器下口距地面不应大于0.50m(图7.8.1-2)。无障碍厕所1 男、女公共厕所应设一个无障碍隔间厕位。2 新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1.80m1.40m(图7.8.1-3)。3 改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2.00m1.00m(图7.8.1-4)。4 厕位门扇向外开启后,入口净宽不应小于0.80m,门扇内侧应设关门拉手。5 坐便器高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设高1.40m的垂直抓杆(图7.8.1-5)。安全抓杆1安全抓杆直径应为3040mm。2安全抓杆内侧应距墙面40mm。3抓杆应安装坚固。7.8.2 专用厕无障
14、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2的规定(图7.8.2)。表7.8.2 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设置位置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及城市的主要地段,应设无障碍专用厕所。入 口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门 扇1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的有关规定。2 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插销。面 积2.00m2.00m(图7.8.2)。坐便器坐便器高应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加设高1.40m的垂直抓杆。洗手盆两侧和前缘50mm处应设置安全抓杆。放物台长、宽、高为0.80m0.500.60m,台面宜采用木制品或革制品。挂衣钩可设高1.20m的挂
15、衣钩。呼叫按钮距地面高0.400.50m处应设求助呼叫按钮。安全抓杆符合本规范第7.8.1条的有关规定。7.8.3 公共浴室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3的规定(图7.8.3-1, 图7.8.3-2)表7.8.3 公共浴室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入 口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的规定。通 道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门 扇1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的规定。2 无障碍浴间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插销。无障碍 淋浴房1 淋浴间不应小于3.50m2(门扇向外开启)。2 淋浴间应设高0.45m的洗浴坐椅。3 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是1.50m。4 淋浴间
16、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和高1.40m的垂直抓杆。无障碍 盆浴间1 盆浴间不应小于4.50 m2(门扇向外开启)。2 浴盆一端设深度不小于0.40m的洗浴坐台,浴盆一侧应设洗面盆。3 在浴盆内侧应设高0.60m和0.90m的水平抓杆,水平抓杆长度应大于或等于0.80m。4 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00m。呼叫按钮无障碍浴间距地面高0.400.50m处应设求助呼叫按钮。安全抓杆应符合本规范第7.8.1条的有关规定。7.9 轮 椅 席 位7.9.1 设人观众席和听众席的公共建筑,应设轮椅席位。7.9.2 轮椅席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轮椅席位设在便于到达和疏散及通道的附近(图7.9.2-1);
17、2 不得将轮椅席设在公共通道范围内;3 每个轮椅位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10m0.80 m(图7.9.2-2);4 轮椅席位的地面应平坦,在边缘处应安装栏杆或栏板;在轮椅席上观看演出和比赛的视线不应受至遮挡,但也不应遮挡他人视线。7.9.3 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席和听众席的轮椅位数,宜按表7.9.3的规模设置。表7.9.3 轮椅席位 建筑类别 观众席位数轮椅席位数影剧院、音乐厅、礼堂、文化馆等500150024体育馆、游泳馆(场)2000600046体 育 场2000060000610小型场所、阅览室等 500以下127.9.4 轮椅席位可集中设置,也可分段设置,但应设无障碍标志,平时可用作安放活动
18、座椅等使用。7.10 无障碍客房7.10.1 设有客房公共建筑应设无障碍客房,其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0.1的规定。表7.10.1 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类别 设 计 要 求客房位置1 应便于到达,疏散和进出方便。2 餐厅、购物和康乐等设施的公共通道应方便轮椅到达。客房数量(标准间)1 100间以下,应设12间无障碍客房。2 100400间,应设法24间无障碍客房。3 400间以上,应用3间以上无障碍客房。客房内过道1 出口及床前过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图7.10.1)。2 床间距离不应小于1.20m。客房门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有关规定。卫生间1 门扇向外开启,净宽不应小于0.
19、80 m。2 轮椅回转直径不应小于1.50m。3 浴盆、坐便器、洗面盆及安全抓杆等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8节的有关规定。电器与家具1 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2 床、坐便器、浴盆高度应为0.45m。生间应设求助呼叫按钮。7.11 停 车 车 位7.11.1 距建筑入口及车库最近的停车位置,应划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7.11.2 残疾人停车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和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7.11.3 停车车位的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 m的轮椅通道,应使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通道到达建筑入口 (图7.11.3)7.11.4 停车车位一侧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
20、差时,应设宽1.00m的轮椅坡道。7.11.5 停车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线和无障碍标志,在停车车位的尽端宜设无障碍志牌。7.12 无 障 碍 住 房7.12.1 无障碍住房应适用于乘轮椅残疾人和老年人居住。7.12.2 无障碍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房应设起居室(厅)、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卫生间宜靠近卧室。 7.12.3 无障碍居室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3的规定。7.12.4 厨房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4的规定。表7.12.3 无障碍居室与设计要求 名称设 计 要 求卧 铺1 单人卧室,应大于或等于10.5m2。 2 双人卧室,应大于或等于7.00m2
21、。3 兼起居室的卧室,应大于1 m2。4 橱柜挂衣杆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40m;其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60m。5 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起居室(厅)1 起居室应大于或等于14.00 m2。2 墙面、门洞及家具位置,应符合轮椅通行。停留及回转的使用要求。3 橱柜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20 m;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40 m。4 应有良好的朝向和视野。表7.12.4 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部位设 计 要 求位置厨房应布置在门口附近,以方便轮椅进出,要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面积1 一类和二类住宅厨房应大于或等于6.00 m2。2 三类和四类住宅厨房应大于7.00 m2。3 应设冰箱位置和二人就餐位
22、置。宽度1 厨房净宽应大于或等于2.00 m。2 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应大于或等于1.50 m。操作台1 高度宜为0.750.8 m。2 深度宜为0.500.55 m。3 台面下方净宽度应大于或等于0.60 m;高度应大于或等于0.60 m;深度应大于或等于0.25 m。4 吊柜柜底高度,应小于1.20 m;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2 5m。其他1 燃气灶及热水器方便轮椅靠近,阀门及观察孔的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10 m。2 应设排烟及拉线式机械排油烟装置。3 炉灶应设安全防火,自动灭火及燃气报警装置。7.12.5 卫生间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5的规定(图7.12.5)。表7.1
23、2.5 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部位设 计 要 求位 置卫生间应方便轮椅进出。面 积(按洁具组合)1 坐便器、浴盆、洗面盆(三件洁具),应大于或等于4.50 m2。2 坐便器、浴盆、洗面盆(三件洁具),应大于4.00 m2。3 坐便器、浴盆(二件洁具),应大于3.50 m2。4 坐便器、浴盆(二件洁具),应大于或等于3.00 m2。5 坐便器、洗面盆(二件洁具),应大于2.50 m2。6 单设坐便,应大于或等于2.00 m2。坐便器浴 盆淋 浴安全抓杆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8节的有关规定。水龙头冷热水龙头应选用混合式调节的杠杆或掀压式恒温水龙头。7.12.6 门、窗和墙面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4、1 门扇应首先采用推拉门,其次是折叠门或平开门;2 门扇开启最小净宽度及门把手一侧墙面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12.6的规定;表7.12.6 门扇无障碍设计要求 类别门扇开启净宽度 (m)门把手一侧墙面宽度(m)平开门公用外门1.001.100.50一户 门0.800.45设关门拉手起居室(厅)门0.800.45一卧室门0.800.40设关门拉手厨房门0.800.40一卫生间门0.800.401设观察窗2设关门拉手阳台门0.800.40设关门拉手3 门扇应采用横执把手;4 外窗窗台距地面的净高不应大于0.80 m,同时应设防护设施;5 窗扇开启把手的高度不应大于1.20 m,开启窗口应设纱窗。7
25、.12.7 过道与阳台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户内门厅轮椅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0 m;2 通往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宽度不应小于1.20 m,墙体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3 在过道一侧或两侧应设高0800.85 m的扶手;4 阳台深度不应小于1.50 m,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应设关门拉手;5 阳台与居室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6 阳台应设可升降的晒衣物设施。7.12.8 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户内门厅、通道、卧室应设双控照明开关;2 电器照明开关应选用搬把式,高度应为0.901.10 m;3 起居室、卧室插座高度应为0.40 m, 厨房、卫生
26、间插座高度宜为0.700.80 m;4 电器、天线和电话插座高度为0.400.50 m;5 居室和卫生间应设呼叫按钮,阳台应设灯光照明;6 对讲机按钮与通话器高度应为1m;7 无障碍住房用电负荷标准及电表规格,不应小于表7.12.8-1的规定:表7.12.8-1 用电负荷及电表规格 套 型用电负荷(kW)电度表规格(A)一 类3.05(20)二 类3.05(20)三 类4.010(40)四 类4.010(40)8 卡式电表安装的高度不应大于1.20 m;9 每套住房电源插座数量,应符合下列表7.12.8-2的规定:表7.12.8-2 电器插座数量 部 位设 置 数 量卧室、起居室(厅)两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插座两组厨房、卫生间防溅水型两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组合插座一组布置洗机、冰箱、排气机械和空调器处 专用单相三线插座各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