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业务管理手册(排好)_1__2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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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审计局审计业务管理手册二一一年九月目录第一章计划管理1第二章流程管理3第三章审理规程7第四章成果管理 26第五章审计成果评比 29第六章审计结果公告 32第七章考核与激励 33第一节审计项目规范考核 33第二节审计项目成效考核 38第三节审计理论研究考核 41 第四节优秀审计组长与审计能手评比 43第八章优秀审计项目评比 55第九章审计质量控制与责任追究 75第十章统计管理 82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84第十二章 附 则 88附录: 一、主要审计文书格式1审计通知书892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913封存通知书934审计报告955专项审计调查报告996审计报告征求意见

2、书 1037审计决定书 1048审计移送处理书 1069审计处罚决定书 10810. 审计建议函11011关于要求及时反馈审计意见整改落实和建议采纳情况的函11212审计文书送达回证113 二、其他审计文书格式1.审计取证单1142.审计工作底稿1153.调查了解记录单1164.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单1175.承诺函118第一章 计划管理第一条 为保证审计项目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做到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审计工作重点,合理统筹审计资源,依据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本级审计项目计划由法定项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项目、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审计项目、领导交办或委托项目以及自定项目构成

3、。其中法定项目、授权项目、统一组织、领导交办或委托的项目为必选审计项目。第三条 各业务处室根据职责分工在做好与上级审计机关有关授权项目和统一组织项目的衔接和沟通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本专业审计的特点,负责提出年度审计项目的立项建议,包括自选审计项目。各处室在提出自选审计项目时,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按下列步骤来提出审计项目立项意见:(一)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1.了解市委、市政府近年来的主要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2.了解我市财政收支情况以及主要经济活动情况;3.了解当前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4.了解本专业审计对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异常现象;5.了解本专业审计领域内的群众举报事项;6.其他方

4、面对审计的需求;(二)对初步选择的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备选审计项目。(三)针对备选审计项目,提出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和所要取得的成效。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处负责会商市委组织部,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年度项目计划。第五条 法规处为审计项目计划的汇总编制部门,主要负责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分配下达、调整及相关管理工作。法规处负责起草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征求意见函,征求市委、市政府领导及市直各部门(单位)对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归类、分析,提出审计项目计划建议。第六条 法规处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的反馈意见,结合各业务处室的项目计划建议,形成年度审计备选项目计划初稿。第七

5、条法制机构分管领导针对年度备选审计项目计划初稿,从项目重要程度、项目风险水平、审计预期效果、审计频率和覆盖面、项目对审计资源的要求等方面组织开展审计项目计划评估,以确定审计项目的优先顺序。组织审计项目评估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特约审计人员参加。第八条 法规处根据评估结果,拟写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将审定后的结果报市政府审批。第九条 本局将市政府审批后的审计项目计划予以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应当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不得擅自变更。第十条 在年度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适当调整:(一)市委、市政府领导临时交办审计项目的;(二

6、)上级审计机关临时安排或者授权审计项目的;(三)突发重大公共事件需要进行审计的;(四)原定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的;(五)需要更换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的;(六)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七)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一条 各业务处室应当建立审计项目动态数据档案,提出各专业审计范围内的滚动审计项目计划。法规部门在汇总各业务处室审计项目计划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建立局本级审计项目计划数据库。第十二条 对于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传达该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并结合宁波实际对各县(市)区参与单位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对于市局统一组织的审计项

7、目,执行单位应在调查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审计工作方案,对审计目标、范围、重点和项目组织实施的相关要求予以明确。执行单位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按审计业务文书的规定流程审批。审计工作方案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应报分管局领导审批。第十三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内容依据业务考核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流程管理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宁波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宁波市审计局实施的全部审计项目均按本规定明确的审计流程执行。审计流程分为基本流程和简易流程。基本流程适用于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简易流

8、程适用于部分临时性项目或领导交办项目。第三条 审计基本流程如下:(一)制定并下达审计项目计划。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的企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审计项目计划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被审计单位。(二)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组组长(或主审),成立审计组。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必须具备担任审计组组长的业务资格能力。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均由分管领导担任。(三)实施审计前三日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提前三天送达,需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四)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运用职业判断确定对被审计单位实施调查了解的范围和程度。通过调查了解,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重

9、要问题的可能性作出审计评估,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措施。(五)根据调查了解掌握的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和重点内容,并针对审计事项明确审计人员及审计的步骤、方法等。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方案应在具体审计项目实施前下达。(六)审计组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实施审计。同时可以结合审计实施中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审计实施方案,搜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1.审计取证单应由被审计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2.审计工作底稿所附证据中没有审计取证单的,其所附全部证据应需提供单位盖章确认。3.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

10、,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工作经验和审计发现的异常现象,判断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确定检查重点。检查情况应及时向局领导汇报。4.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重点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5.审计组可根据审计的实际情况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如需要调整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重点和现场审计结束时间应当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除上述事项外的其他情形的调整,可报分管领导审批。(七)在审计的中期和末期应召开审计组业务讨论会议,评估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以及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八)审计组长(或主审

11、)对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进行审核,以评价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和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九)审计组长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审计情况,根据领导的指示要求进行必要的完善。(十)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情况的初步沟通,完善审计取证材料,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召开审计报告起草讨论会,形成审计组业务会议记录。(十一)审计组所在部门按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复核。(十二)审理机构对审计业务部门报送的经复核后的审计报告等审计项目材料和书面复核意见进行初次审理。(十三)审计组对初次审理意见作出书面回复,并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作必要的调整和修改后报分管领导审阅,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十四)审计组召开审计组业务

12、会议,讨论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并在进行核实的基础上,逐条作出书面说明,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十五)审计组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以及代拟的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文书,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审计组说明等相关资料报送审理机构进行二次审理。(十六)审理机构在一次或二次审理过程中如遇有与审计组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可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计业务会议一般由法规处分管领导主持,业务处分管领导、法制机构和业务处室负责人、项目审理人员、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及相关人员共同参加。重点审计项目的审计业务会议应由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十七)审理机构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分管法制机构的局领导

13、。(十八)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经审定,处罚处理意见与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的,应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按照规定如需举行听证的,应履行听证程序。(二十)送达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并随同送达宁波市审计局关于要求及时反馈审计意见整改落实和建议采纳情况的函。如需移送的,应及时移送相关单位。第四条 简易流程主要适用于临时性的或突发性的项目,主要是完成领导交办或其他部门移交的相关事项。该类事项无需调整列入审计项目计划。具体负责部门在核实有关事实情况的基础上,提交相应的汇报材料即可。如经审计核查需要转入正式审计项目流程的,按审计的基本流程执行。简易流程具体操作如下:1.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

14、书进驻被审计单位,但要向被审计单位说明原由。或者持单位介绍信、审计执法证和相关任务文件进驻相关单位实施审计。2.核实情况,收集资料,编写审计取证单。3.撰写审计实施情况的汇报材料,连同审计证明材料提交审理机构复核(一次复核)。4.如涉及审计处理处罚的,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如不涉及审计处理处罚的,按正常公文流程向任务交办单位上报审计结论性材料。第五条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流程按上述规定程序执行。对于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审计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出具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

15、位依法追究责任。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应征求被调查单位的意见,如调查对象为某一类资金或项目,则征求该项资金或项目主要管理部门的意见;如调查对象为某一区域的事项,则征求在该区域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或部门的意见;如调查对象涉及单位众多、类型不同,且无共同的主管部门,则根据情况分别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第六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正式稿)按照局规定的审计文书格式撰写,同时抄送市政府、省审计厅和有关被调查单位。专项审计调查综合报告以上行文的格式报市政府或省审计厅。报市政府和省审计厅的报告应分开单独上报(含省厅同步组织的审计项目)。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分别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意见

16、。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正式稿)应送给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及其他所在单位,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有关单位、市财政局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上行文格式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局)等。第八条 已到整改期限的,应及时了解整改情况,并将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在审计项目整改管理系统中予以正确填报,同时书面整改证明材料报法规部门备案。第九条 审计项目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机关实施的所有项目均应按照规定建立档案,当年度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次年4月底完成项目归档工作。具体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审理规程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17、强化审计机关内部管理,规范复核、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审核、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和审理部门审理制度。本规程所称审核,是指依据准则规定,审计组组长或其委托的相关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的行为。本规程所称复核,是指依据准则规定,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组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的行为。本规程所称审理,是指依据准则规定,审理部门对审计组所在部门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相应意见的行为。第三条 审理工作分为初次审理和

18、再次审理。初次审理(以下简称初审)在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进行;二次审理(以下简称二审)在业务处取得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后,提交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时进行。第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审理的部门及分工:市局法规处为市局专职审理部门,对市局本级实施的审计项目进行二次审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在提交法规处审理前,由经济责任审计处依照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复核审理。各县(市)区审计机关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配置审理机构和人员,但必须要有专职的审理人员。第五条 审理工作采取报送审理的方式进行,报送资料优先提供电子资料,无电子资料的提供纸质材料。必要时,审理部门可以到审计现场进行初审,或经局领导

19、同意直接到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第六条 审计组结束审计外勤工作之后,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下列意见:(一)予以认可;(二)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三)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审计组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整理,编制审计底稿汇总表(附件1)。第七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形成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讨论记录单(附件2):(一)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三)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四)提出审计评价意见;(五)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六)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

20、处理处罚意见;(七)其他有关事项。第八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后,由审计组所在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形成业务部门初审复核记录单(附件4):(一)审计目标实现情况;(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在审计报告中的反映情况;(四)事实、数据的准确性情况;(五)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情况;(六)审计评价、定性以及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适当情况;(七)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审理部门进行初审时,审计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审计实施方案;(二)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底稿汇总表、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三)经业务部门复

21、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四)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五)业务部门初审复核记录单;(六)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讨论记录单;(七)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单;(八)其他相关资料。第十条 审理部门收到审计项目审理资料和审计项目审理材料签收单(附件5)后,对资料的完备性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正式进入初次审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审计组所在部门补充有关资料,待资料完备后再行审理。第十一条 初审工作应当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内容包括:(一)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完成情况。审计实施方案是否结合审前调查情况,根据评估的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

22、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内容和重点是否按照规定的分工、方法和步骤得到有效落实。(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在审计报告中的反映情况。审计工作底稿和其他审计记录中记录的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全部写入审计报告,有无隐瞒、遗漏问题。(三)主要事实描述,相关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情况。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审计结论或审计查出的问题是否表述清楚,数据无误,定性准确,结论恰当,法规依据正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适当性情况。(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的恰当性情况,同类项目审计报告中对同类问题的定性及处理的一致性情况。(六)有关审计程序执行情况。第十二条 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

23、审计组所在部门的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在审理中遇有争议或涉及重大事项时,先在审理部门内讨论研究。必要时提请审理部门负责人召开审理会议,进行集体研究讨论,记录讨论内容,形成审理会议审理意见。审理会议一般由审理部门负责人主持,审理人员、审理部门其他人员、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审计组相关人员参加。审理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审理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三条 审理人员对初审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对审理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明确意见,经审理部门负责人确认后,形成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应当包括指出存在的问题和问题改进意见。审理部门初审后,应当出具审计项目初次审理记录

24、单(附件6)并及时反馈至审计组所在部门。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对审计项目初次审理记录单提出问题的采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填制业务部门采纳审理意见情况记录单(附件7),不采纳、无法采纳的要逐条说明具体原因,并据此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后,反馈至审理部门确认。第十五条 审理部门复核业务部门采纳审理意见情况记录单,并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交主管局长审核。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后,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对有异议的,进一步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在此基础上代拟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等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代拟审计决定书;对需要移送的事项,代拟审计移送

25、处理书。讨论研究情况记录形成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单(附件3)。第十七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文书代拟稿之后,应将下列材料报送所在部门复核:(一)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文书;(二)被审计、调查单位以及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三)审计组采纳情况、形成审计结果文书的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单;(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四)其他材料。第十八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形成业务部门二审复核记录单(附件8):(一)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采纳情况;(二)审计评

26、价、定性的恰当性;(三)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适当性;(四)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第十九条 审理部门进行二审时,审计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审计项目初次审理记录单; (二)业务部门采纳审理意见情况记录单; (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四)被审计、调查单位以及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五)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文书;(六)业务部门二审复核记录单;(七)其他相关资料。第二十条 审理部门收到审计项目二审资料后,同上第十一条的要求对资料的完备性进行检查。第二十一条 二审工作应当关注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的采纳情况,重

27、点审理审计文书编制情况,就以下内容进行二审,并出具审计项目二次审理记录单(附件9):(一)初审意见的采纳说明情况;(二)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采纳情况;(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准确性,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的恰当性;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二审程序还包括经济责任审计处的审理。审计组应先将审理资料报送经济责任审计处,经济责任审计处就以下内容进行审理,并出具经责部门审计项目审理记录单(附件10):(一)审计结果报告内容是否齐全,表述是否规范;(二)审计评价是否恰当;(三)经济责任的认定是否准确;(四)其他需要审理的内容。第二十三条

28、 审理部门二审后,应当将二次审理的有关记录单及时反馈至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组应当对二审记录单提出问题的采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填制业务部门采纳审理意见情况记录单,不采纳、无法采纳的要逐条说明具体原因,并据此对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文书进行修改后,反馈至审理部门确认。第二十四条 审理部门复核业务部门采纳审理意见情况记录单,并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文书随同有关资料报法规处分管领导审核。法规处分管领导在综合全面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最终审理意见,也可根据情况召开审理委员会会议,审定审理意见。结束审理流程。审理委员会会议由以下人员组成:法规处分管领导、

29、与审计项目业务关联处室负责人、熟悉业务的资深高级审计师、审理部门负责人、审理人员、其他有关人员。第二十五条在审理过程中,遇有重要事项或审理意见与业务部门意见存在分歧时,审理部门或业务部门均可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单(附件3)。审计业务会议参加人员包括业务处分管领导、法规处分管领导、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及相关组员、审理人员等。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二)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三)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

30、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四)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六)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七)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八)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一)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二)复核未发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

31、三)复核意见不正确的;(四)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重要问题的。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一)审理意见不正确的;(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三)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第二十九条 审计项目初次审理记录单、审计项目二次审理记录单的相关内容作为对审计项目考核的依据。第三十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理过程中生成的各类记录单均归入审计项目档案。第三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由法规处、经济责任审计处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审计局可参照执行。附件:1. 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 2.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讨论记录

32、单 3. 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单 4. 业务部门初审复核记录单 5. 审计项目审理材料签收单 6. 审计项目初次审理记录单 7. 业务部门采纳审理意见情况记录单 8. 业务部门二审复核记录单 9. 审计项目二次审理记录单 10.经责部门审计项目审理记录单附件1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项目名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与移送书索引号审计事项工作底稿所述审计事项在以上三文书中的位置编制人: 复核人:编制日期: 复核日期:*:以事项序列号表示,如该事项在审计报告中位于第四点的第二小点,则表示为四(二),如表中所示附件2: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讨论记录单审计项目名称讨论内容审计组意见审计目标的实现情

33、况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提出审计评价意见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处理处罚意见其他有关事项审计组组长: 记录人: 日期:附件3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单审计项目名称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签名记录人签名参加会议人员签名审议内容审议意见共 页第 页附件4业务部门初审复核记录单处室名称: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组组长提交日期复核事项复核意见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如实反映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审计评价、定性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处室负责人: 复核日期:附件5:审计项目审

34、理材料签收单处室名称:审计项目名称 材料名称 份 数审计实施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代拟稿)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调查了解记录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讨论记录单审计业务会议记录被审计单位承诺函被审计单位(个人)反馈意见审计组对反馈意见的说明业务部门复核记录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注:材料内容可按实际情况增减。送交人: 接收人: 交接日期:归还人: 接收人: 交换日期:附件6审计项目初次审理记录单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组组长 提交日期审理内容审理意见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

35、分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其他事项法规处负责人: 审理人: 审理日期:附件7业务部门采纳审理意见情况记录单审计项目名称 审 理 意 见 采 纳 情 况处室负责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 日期:附件8业务部门二审复核记录单处室名称: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组组长 提交日期复核事项复核意见被审计单位(个人)反馈意见是否采纳,未采纳的有无说明审计评价、定性是否恰当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处室负责人: 复核日期:附件9审计项目二次审理记录单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组组长 提交日期审理内容审理意见审理意见是否予以采纳或

36、作出相关说明反馈意见采纳和说明情况处理、处罚情况其他事项法规处负责人: 审理人: 审理日期:附件10经责部门审计项目审理记录单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组组长 提交日期审理内容审理意见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是否齐全,表述是否规范审计评价是否恰当经济责任的认定是否准确其他需要审理的内容经责处负责人: 审理人: 审理日期:第四章 成果管理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成果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实践中经过实施审计程序,汇总工作成果而形成的审计结论与建议,是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工作结晶。主要表现形式有:(一)领导批示;(二)审计专报;(三)审计信息;(四)查处违纪违规问题;(五)发现和移送有关案件线索;

37、(六)促进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度的制订和出台;(七)审计技术方法创新;(八)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工作报告或审计结果报告所采用;(九)其他体现审计成效的各类成果,如审计报告被有关部门作为形成决策的参考依据等(包括公证类审计的审计报告被使用者采纳而无任何异议的)。第二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下列事项,应采用审计专报、审计信息等方式向本级政府报告:(一)涉嫌重大违法犯罪的问题;(二)涉及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大问题;(三)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问题;(四)关系国家信息安全的重大问题;(五)影响人民群众经济利益的重大问题;(六)其他重大事项。第三条 审计组对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如实

38、、完整地向派出审计机关汇报,不得漏报、瞒报、少报。如发现审计组存在私自漏报、瞒报、少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国家审计准则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如涉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将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要针对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工作职责和一些异常现象,充分运用职业判断,发现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第五条 审计组要从机制、体制层面分析研究,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第六条 审计组可以总结审计工作中的创新思路和方法,形成审计案例。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审计决定,对被

39、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处罚。第八条 审计组应在审计机关送达审计结果文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审计整改和建议采纳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并填写审计结果回访记录单(见附件)。主要检查和了解下列事项:(一)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情况;(二)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三)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四)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第九条 审计组在审计整改检查结束后,应向局领导提交书面的检查整改报告,同时报局法规部门备案。第十条 每年年终时,各业务室应将当年所有已到审计整改期并实施整改检查的情况形成汇总整改情况报告,报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

40、汇总全年度的审计整改情况,向本级政府报送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的报告。第十二条 市局每年组织评比全市审计机关十大审计成果奖,评比结果将纳入年度业务考核。附件:审计结果回访记录单审计结果回访记录单被审计单位:宁波市公司 回访人: 审计项目名称:2005年度财务收支审计 回访日期: 年 月 日审计文书类型审计意见落实情况备注审计报告(不包括出决定和移送处理的内容)1、房屋出租收入20 万元,调增2005年度收入2、固定资产100万元补入账1、2005年6 月已进行账务处理:补计收入,计算应交税金 2、2006年6月进行帐务处理:增加固定资产,补提折旧凭证张:2006年6月号、号审计决

41、定补缴营业税1万元、城建税0.07万元、教育费附加0.04万元于2005年6月10日缴纳税单张移送处理书总经理私自出借公司资金200万元,已移送市纪委已立案案号:审计建议函建立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已成立内审机构,并出台文件号:其他(未出具审计结果文书的内容)第五章 审计成果评比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审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创业创新,不断提高审计能力和水平,市局每年评选宁波市十大审计成果,现结合宁波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评选办法。第二条 参评范围:市、县两级审计机关本年度完成的各类审计项目所取得的各项成果。第三条 评选条件:(一)评比以各县(市)区审计局、市局各处室为参评申报主体,择优申报本年度内取得

42、的审计查处、审计整改、社会影响等方面的成果。(二)参评的审计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至少一条以上):1揭露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案件线索,有关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2提出的审计建议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有效促进体制机制和法规、制度的健全完善;3撰写的审计报告、审计信息(或专报)、综合报告得到县级以上领导专门批示,促成相关问题整改,并产生较大的影响;4审计成果被各类媒体报道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5创造性地开展审计工作,在该项目中首创的经验、做法受到党委、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推广;6其他重大审计成果。 申报时要向十大优秀成果评选办公室提交以上成果的书面介绍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填报十大审计成果评选申报表(详见附件)。第四条 评选程序(一)择优推荐:各县(市)区局、各处室于每年12月底之前,在认真研究、综合评定、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择优推荐本年度十大优秀审计成果候选项目,填报申报表,撰写审计成果概要介绍,提供成果证明材料。每个单位推荐数量最多不超过三个。(二)候选审查:由市局办公室、法规处对推荐候选项目的资格条件和审计成果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在此基础上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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