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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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第一章 总则 第11条 目的和内容 第12条 依据 第13条 适用范围 第14条 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15条 调查单元 第16条 坐标系统 第17条 基本精度 第18条 地籍测量主要方法 第19条 地籍调查测量程序 第110条 解释权第二章 土地分类及土地编号 第21条 分类依据 第22条 城镇土地利用分类 第23条 土地权属性质分类 第24条 土地编号 第25条 界址点编号第三章 准备工作 第31条 制定调查测量计划 第32条 资料收集与分析 第33条 制定确权规定 第34条 编写技术设计书 第35条 表册及器材准备 第36条 人员培训 第37条 宣传动员第四章 地籍调查 第41条 地籍调

2、查内容与工作程序 第42条 调查底图及要求 第43条 街道、街坊划分及编号 第44条 界址调查 第45条 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第46条 土地权属调查 第47条 宗地草图绘制 第48条 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填写要求第49条 地籍调查成果整理第五章 地籍控制测量第5l条 控制测量内容与基本要求 第52条 首级控制网等级的选择 第53条 基本控制测量 第54条 地籍图根控制测量 第55条 观测要求与仪器检验 第56条 观测成果检验第57条 平差计算基本要求第六章 地籍要素测量 第61条 地籍要素测量内容 第62条 地籍要素测量精度 第63条 地籍要素测量方法第64条 地籍要素测量若干问题的处理第七

3、章 地籍图编绘 第71条 地籍图的种类和内容 第72条 地籍图比例尺及分幅、编号 第73条 地籍图绘制精度 第74条 地籍图编绘程序和方法 第75条 地籍要素的表示方法 第76条 地籍图的清绘整饰 第77条 地籍图的分色规定 第78条 地籍数据分层设置规定 第79条 宗地图编绘 第710条 专题地籍图的编制 第711条 地籍索引图的编制第712条 地籍图图式第八章 面积量算与汇总 第81条 面积量算内容 第82条 面积量算方法及精度要求 第83条 面积汇总第84条 宗地面积的复核及填写第九章 文字报告编写 第91条 阶段工作小结 第92条 城镇土地利用分类统计分析报告 第93条 工作总结报告第

4、94条 技术总结报告第十章 成果资料整理上交 第101条 调查测量成果资料整理第102条 调查测量成果资料上交第十一章 成果验收及质量评定 第111条 检查验收制 第112条 检查验收程序 第113条 检查验收内容 第114条 检查验收办法 第115条 质量评定第116条 成果验收第十二章 变更地籍调查测量 第121条 变更地籍调查测量程序 第122条 土地编号的变更 第123条 变更地籍测量方法及要求第124条 基本地籍图、表的修正与更新第十三章 简易地籍图编绘 第131条 简易地籍图及适用范围 第132条 简易地籍图基本要求 第133条 简易地籍图编制方法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第一

5、章 总 则 第11条 目的和内容 为规范地籍调查测量,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规定了地籍调查测量全过程的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地籍调查测量是获取和表述宗地的权属、位置、形状、数量、用途等基本情况,提供满足土地登记需要的基础资料的一系列工作总称。工作内容包括地籍调查、地籍测量。 第12条 依据 本实施细则以下列国家标准、规定为主要依据: l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2地籍测绘规范CH500294 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修改版 4土地

6、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 5国家和省有关地籍调查测量的其他规定 第13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城镇和独立工矿区的地籍调查测量。 农村居民点的地籍调查测量可参照执行。 第14条 组织实施和管理 141地籍调查测量工作,由省国土厅实行统一管理,以市、县为单位,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142开展城镇地籍调查测量的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1)承担地籍调查测量的单位须持有省级(含)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具有地籍测绘资格。 (2)测绘单位在本省承担地籍调查测量须到省国土厅进行资格验证和任务登记。 (3)开展地籍调查测量,须向省国土厅上报技术设计书,经审查批准

7、后方可进行。 143地籍调查测量成果的检查验收由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省国土厅组织或委托验收。验收合格的成果才能提供使用。 144城镇地籍调查测量成果经审核批准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15条 调查单元 地籍调查测量以宗地为单元。 第16条 坐标系统 地籍调查测量应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亦可采用地方坐标系;采用地方坐标系时应与国家坐标系连测。条件不具备的地方,亦可采用任意坐标系。 第17条 基本精度 171地籍控制点的精度 四等及四等以下的地籍平面控制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5cm。 172界址点精度界址点的精度分三级,精度等级可根据土地价值、开发利用程度和土地管理需要等选定。各级界

8、址点精度指标如表 1.1表1.1173地籍原图的精度地籍原图的基本精度指标如表达1.2表1.2第18条 地籍测量主要方法地籍测量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彩:(1)解析法;(2)部分解析法;(3)图解法。采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的,应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第19条 地籍调查测量程序准 备 工 作制定计划资料收集与分析人员培训、宣传动员编写技术设计书表格、器材准备土地利用状况调查权属调查界址调查成果整理及小结绘制宗地草图地籍图绘制地籍要素测量地籍控制测量面积量算汇总成果整理用技术小结地 籍 调 查地 籍 测 量土地利用统计分析编写总结报告成果资料整理上交检查验收与质量评定地籍调查测量1.2

9、第110条 解释权本细则由广东省国土厅负责解释。第二章 土地分类及土地编号第21条 分类依据城镇土地分类以土地的权属性质和用途为主要依据。第22条 城镇土地利用分类根据土地用途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雎具体分类的名称、含义及代码见表2.1表2.1第23条 土地要属性质分类土地的权属性质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大类,分别以“国”和“集”字表示,也可在宗地号中用不同的识别码表示。 第24条土地编号 241土地编号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一般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编列街道号时,应根据镇(乡)、行政街道的大小及宗地数量情况,在县级行政区范围内统一拟定。 242“街道”是以行政区

10、内行政界线、主干道路、河沟等线状地物所封闭的大地块。 243“街坊”是“街道”内互通的小巷、沟渠等封闭起来的地块。 244“宗”是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凡是被权属界线封闭的、有明确权属主和利用类别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宗地一般只属于一个权属单位,一个地块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称为共有宗地。特大宗地,宗地内利用类别不同,用地分类界线明显的,可划分为若干宗地;被公用道路、河沟分割的应划为若干宗地。 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地块,如马路、街巷、广场、水域或城镇内部公用地、归属不明的空地、城乡交接处的农用地等,用“块地”表示。“块地”与宗同级。“块地”可由权属界封闭,也可由地类界封闭。

11、 245县级行政区编号直接采用GB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代码规定代码的后四位。一般不注记在图面,仅反映在地籍簿册中。 246土地编号统一自西向东,自北向南由“1”开始顺序编号。街道、街坊编号均以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宗地号包括一位识别码(以大写英文字母表示,未定时可用0代替)和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块地号占用90009999编号区间。宗地号和块地号均以街坊为单位编列。 例如:广州市东山区第3街道第5街坊第28宗地,其地籍簿册上的地号为: 0102 03 05 00028 广州市东山区 街道号 街坊号 宗地号图面的宗地仅注记宗地号“28”,前面内容可省去。 247街道、街坊号应在图幅中街道、

12、街坊内适中位置用规定字体注出。宗地号和宗地的地类号应在图面按宗注出,不得取舍。“块地”亦必须在图上逐块注记地号和地类号,“块地”号不注记在地籍簿册中。 对违章建筑占用的土地,可按“块地”编号注记。248铁路、公路贯穿市(县)的土地编号方法(1)铁路、公路、水利等部门进行线路地籍测量时,土地编号可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单独编列,用九位数编号,其第五位以T、G、S分别代表铁路、公路及水利线路用地。例如,某铁路线路在新兴县的第一宗地,编为5321T0001,其中前四位数为新兴县的行政编号,T代表铁路,后四位数为宗地号。 (2)当线路经过的地区已开展了地籍测量,并已对测区范围内土地进行了统一编号时,在铁

13、路、公路进行地籍测量的专用地籍图上,可将原地号用括号表示在新地号后面。 第25条 界址点编号 界址点编号以宗为单位,从宗地西北角的界址点开始,逆时针顺序编列,界址点号只在宗地图和地籍簿册上表示,地籍图上不注记。第三章 准备工作 第31条 制定调查测量计划 凡开展地籍调查测量的市(县),应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制定周密的计划。计划应将调查测量的任务、范围、方法、经费、时间、步骤、技术要求、人员组织等全面统筹安排。 第32条 资料收集与分析 321开展地籍调查测量前应收集以下资料,并进行分析、整理、归类。 (l)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土地管理政策性文件,行政区代码,地籍调查测量的技术性规程、规范、细则

14、和图式等; (2)已有的测量控制点成果,包括成果表、控制网图、点之记、技术总结等; (3)最新的大比例尺地形图及航摄成果资料; (4)土地申报材料,已登记发证的地籍档案资料; (5)土地出让、划拨、处置等用地文件资料; (6)房屋普查及工业普查中有关土地资料; 7)标准地名资料; (8)土地等级评估资料; (9)城建规划资料图件等。 322对已有的测量控制点成果应分析其精度,确定能否满足地籍测量的需要。对原有的地形图和航摄成果资料应检查其现势性。 第33条 制定确权规定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区特点,制定具体的确权定界规定。 第34条 编写技术设计书 341技术设计书应根据

15、所收集到的资料,结合实地踏勘情况编写。技术设计书包括以下内容: (1)调查测量区域的地理位置、行政隶属、自然地理特征、用地特点; (2)技术依据; (3)对已有资料的分析和利用; (4)坐标系统的选择; (5)地籍图规格、比例尺和分幅; (6)地籍调查要求和技术标准,包括调查的范围,确权规定,采用的工作用图,街道、街坊、宗地的划分和编号要求,地籍调查工作内容,调查方法和要求,界标设置要求等; (7)地籍测量方法和技术标准,包括对已有控制点成果资料的分析和利用,控制测量布设方案、技术规格、精度指标、控制点理设要求、施测纲要、计算方法;地籍要素测量方法、精度要求;地籍图成图方法、精度要求;面积量算

16、方法和精度、面积统计汇总等; (8)城镇土地利用分类统计分析的基本要求; (9)成果资料的检验要求; (10)成果资料的上交。 第35条 表册及器材准备 351统一印制表册,主要有: (1)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2)指界委托书; (3)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4)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附页:共用宗土地使用权调查审批表); (5)宗地(块地)面积量算表;(6)图幅内街坊面积计算表; (7共有土地分摊面积统计表; (8)以街道为单位宗地(块地)面积汇总表; (9)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 (10)检查记录表; (11)各种土地登记用表(见土地登记规则)。 352界桩(见附录4)。 35

17、3仪器工具 (1)测绘仪器; (2)面积量测仪器及工具,计算机; (3)绘图工具和材料。 354生活、交通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等。 第36条 人员培训 地籍调查前必须对参加地籍调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熟悉有关地籍管理政策、法规和技术要求,明确调查任务,掌握调查方法和操作要领,增强责任心,以保证调查成果质量。 第37条 宣传、动员 地籍调查测量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开展调查工作时,应由政府全面动员,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第四章 地籍调查 第41条 地籍调查内容与工作程序 411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内容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和界址调查,目的是查清每宗(块)土地的位置、

18、权属、界线、数量、用途和等级及其地卜附着物、建筑物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412地籍调查工作程序 (1)收集调查资料,准备调查底图; (2)标绘调查范围,划分街道、街坊; (3)分区、分片发放调查指界通知书; (4)实地进行调查、指界、签界; (5)绘制宗地草图; (7)填写地籍调查审批表; (8)调查资料整理归档。 第42条 调查底图及要求 421调查底图可采用1:500-1:2000的大比例尺地形图,也可采用与上述相同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或放大航片。422没有上述图件的地区,可利用城镇规划图件作为调查底图,在调查时,按街坊或小区现状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避免出现重漏。423根据城镇的

19、具体情况,在调查底图上标绘调查范围界线、行政界线,统一进行街道、街坊划分。第43条 街道、街坊划分及编号431正街道的划分原则(1)一个县级行政区的街道总数不得超过99个。(2)街道的划分应保持镇(乡)行政区的完整性;镇(乡、行政街道)范围内可根据居民点及宗地情况,以主干道路、河沟、行政界线等划分为若干街道。街道的划分不得跨越行政界线。(3)县城以下城镇建成区,一般划分为一个街道;城镇范围较大,宗地数量较多,必须划分为2个以上街道的,应在县级行政区统一给定的该镇(乡、行政街道)街道总数范围内。 (4)大中型城市建成区的街道应以主干道路、河沟等明显线状地物为界进行划分。432街坊的划分原则(1)

20、一个街道的街坊总数不得超过99个。 (2)一个街坊内包含的宗地总数,原则上除块地外可以有8999宗,考虑到宗地合并、分割等土地变更情况,街坊内的宗地总数在首次划分时不宜超过6000宗。 (3)城镇建成区的街坊一般应以巷道、沟渠等线状地物为界进行划分。 (4)农村的街坊划分一般应保持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范围的完整性,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范围(或一个较大村庄)可以划分为若干个街坊。第44条界址调查441根据调查计划,分区、分片公告通知或发送调查指界通知单并签收,通知权利人按时到现场指界。 442界址调查必须查清本宗地的座落,界址点、界址线位置,界标物类型,以及与四邻宗地的相关位置。 443宗

21、地的座落包括地名和门牌号码,地名应采用标准地名。 444界址调查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的权利人或委托代理人到现场指界。 (1)单位使用的宗地,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见附录1)。 (2)个人使用的宗地,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 (3)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见附录2)。 (4)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由共有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指界委托书。445实地界址认定(1)本宗地与邻宗地界址间距小于05m的,必须由双方指界人指界认定,并在界址调查表上签名(盖章

22、)认可。 (2)共用界址线必须由双方共同指界认定,并在界址调查表上签名(盖章)认可。本宗地与邻宗地的界标物必须查清自墙、共墙、借墙、并墙等关系情况。 (3)宗地界址线临街、临巷或宗地与邻宗地界线间距大于05m的,可只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并签章认可。 (4)土地使用者已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用地红线图上界线与实际界线吻合的,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签章认可,可不再经邻宗地指界认可;属少批多用的,宗地界线按批准用地界线确定,多用部分作为块地,在调查表中注明,待后处理;属批多用少的,原则按实际使用范围定界;代征的市政建设用地,应按规定进行扣除,按扣除后的范围定界。 (5)历史用地、没有权源文件的宗地,一般

23、按土地使用现状标界。以墙壁、围墙一侧为界的,界线沿外墙基确定;建筑物外轮廊不规则的宗地,属结构性的,应保持建筑物主体结构形状,沿外墙基定界;属装饰性的凹凸(含小弧线),可沿外墙基取直线(或取小弧线切线)定界(见附录3)。 (6)一宗地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的,要查清各自单独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界线。 (7)邻宗地在本宗地界址线上的界址点,应作为本宗地与邻宗地共有界址点处理。如图41所示的甲宗地3号界址点和乙宗地的2号界址点。 2甲乙14 15233 4图4.1(8)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应记录争议情况,待后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处理;较大宗地中,没有争议部分有明显线状地物或建筑物、构建物

24、分开的,可将其划为宗地进行调查,有争议部分作为块地,待后处理。 (9)块地的界线按其权属、利用类别和实际现状确定。 446界址调查时,应丈量宗地界址边长和确定本宗地界址点位置有关的相关距离。距离量注至0.01m 实地面积小于 125m 或图上面积小于5cm 的宗地和实地可通过丈量边长(间距)求算面积的宗地,界址调查时应丈量求算宗地面积必需的边长、间距。 采用解析法进行地籍测量的,界址调查时,可不丈量边长和间距,待测量结束后,利用坐标反算过长。 447宗地界址点应实地设置界址标志或界桩。界标的种类和适用范围详见附录4。 448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 (1)如一方违约缺席,其

25、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2)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 (3)将确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的,确界结果自动生效(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5)。 449指界人在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违约缺席指界的办法处理。 第45条 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451土地利用类别按宗地的实际使用用途,依照城镇土地利用分类规定调查至二级分类。 452土地利用类别以宗地为单位进行调查,即一宗地调查注记一个主要的利用类别,一般以批准用地时确定的主要用途为准,当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

26、时,则按实际用途调查填写。 453综合使用的楼房,一般可按第一层的主要用途进行调查,当第一层为大堂等情况时,则可按第二层的用途调查;也可按当地的统一规定确定利用类别。 454违法用地和其他块地按其实际利用类别调查。 455实地不能确定土地利用类别的在建宗地和土地利用类别不明确的其他块地,可归入“其他用地”类别。 456土地等级按当地制定的土地分等定级标准执行。尚未制定土地等级标准的,可暂不调查。 第46条 土地权属调查 461土地权属调查的目的是要查清土地权属的性质和来源,内容包括权属性质、来源和土地使用者的基本情况等。462宗地(块地)权属情况调查(1)查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国有土地、集体所

27、有土地。 (2)查清土地的使用权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还应查清用地方式,即划拨用地、出让用地。 (3)查清土地的他项权利情况:租赁、抵押权利及其他土地使用限制等。 (4)查清土地的共有使用权情况:独自使用权、共有使用权及其分排情况。 463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性调查(l)查清宗地权属来源的具体方式:划拨、出让、转让、入股、兼并、继承等;(2)查核土地权属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 (3)批准用地的面积、用途,实际使用的面积、用途等; (4)违法用地的数量、用途、性质。 464查核上地使用者的基本情况 (1)权利人的名称与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记载的名称是否一致。单位名称必须

28、采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2)查核权利人的性质:全民单位、集体单位、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个体企业和个人等具体情况,以及与此有关的主管部门、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 (3)查核申请者的法人资格; (4)共有宗地的其他共有人情况。第47条 宗地草图绘制4.7.1三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界址线、本宗地与邻宗地相关关系的原始图件,必须在实地绘制。 472宗地草图的内容 (1)本宗地地号、门牌号码、权利人名称(或姓名); (2)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线,界址点编号,界址边长; (3)本宗地内建筑物、构筑物位置关系和计算建筑占地面积必需的有关间距、边长; (4)本宗地的土地利用类别(或用途)和宗地

29、面积、建筑占地面积; (5)相邻宗地的位置、宗地号、门牌号、权利人及相关地物; (6)与确定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线位置有关的相关距离、条件距离等; (7)指北方向、比例尺、绘制日期和调查绘制人员。 宗地草图式样可参照附录8的宗地图。 473宗地草图的绘制要求 (1)应选用适宜长期保存、使用的纸张绘制,规格大小可根据宗地情况采用32开、16开或8开,也可直接在地籍调查表上绘制,较大宗地可分幅绘制; (2)线条。字迹清晰,数字注记字头向北、向西书写,注记过密的地方可移位放大表示; (3)本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用红色表示; (4)宗地草图上的一切注记应是实地勘丈记录,不得涂改。 474采用解析法进行地

30、籍测量,且有城镇大比例尺地形图件的地方,可将调查宗地直接标绘在地形图上作为宗地草图,标绘的宗地至少应表示宗地号、界址点。界址线位置、宗地的土地利用类别和权利人名称。地籍调查测量后,采用正式编绘的宗地图作为宗地调查资料归档。 475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权利人时,宗地图可根据需要按共有人数进行复制,并相应地标绘权利人名下独自使用的范围、注记权利人名称及独自使用面积和共有面积。分摊面积。 第48条 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填写要求 481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见附录6)包括地籍调查表、界址调查表。宗地草图和土地登记审批表四个部分,是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和界址调查结果及土地登记审批意见的真实记

31、录,是土地登记发证的依据。调查结果应在现场记录。填写,不得事后追忆补填。 482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的主要内容 (1)本宗地的土地编号和宗地所在图幅号; (2)土地座落及宗地四至; (3)土地权属性质及使用权类型,建筑物的归属、类型、容积率及限高等; (4)土地使用者(人,方)名称、性质及主管部门; (5)法人代表或户主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6)批准用途、实际用途和使用期限; (7)城、镇、村(宅基地)的宗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独自使用面积、共有面积和分摊面积;集体土地所有权、农用地使用权、宗地的土地总面积及其查至详查二级分类的图斑面积和一级分类的汇总面积; (8)

32、界址调查记录和界址点坐标表; (9)宗地图; (10)地籍调查记事及调查人员签名; (11)土地登记审批表(在土地登记时填写); (l2)附页:共用宗土地使用权调查审批表。 483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采用统一格式,式样详见附录6。 各地可根据具体管理需要,对表中栏目内容进行补充,但不得改变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的主体结构。 484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的填写要求 (l)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按一宗地一个土地使用者填写,共有宗地先填写一份以宗地为单位的综合性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再按共有土地使用者的个数逐户填写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的附页“共用宗土地使用权调查审批表”,详细记载各用户的具体调

33、查审批情况。 (2)填写时必须使用钢笔或墨水笔,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以利于档案资料的长期保存。 (3)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的内容应逐项调查记录齐全、准确无误,记录字体清晰。整洁,做到表、图、实地一致。 (4)填写内容不得涂改。划改必须加盖划改人印章,同一内容划改不得超过两次,全表划改不得超过两处。 (5)界址调查表可以续页,宗地草图可以附贴,凡续页或附贴的,必须加盖管理机关印章。 (6)表中各项内容的填写应符合土地管理规定,具体要求详见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中的填表说明。 (7)本地籍调查全地登记审批表(含附页)适用于土地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各种情况。 第49条地籍调查成果整理 491地籍

34、调查成果是地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地籍测量的依据,成果的整理应符合档案管理规定,便于地籍测量工作的实施。 492宗地调查资料按宗进行立卷。立卷资料的规格必须一致,不得参差不齐。卷内资料按下列次序统一编排: (1)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 (2)土地登记收件单; (3)土地登记申请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法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身份证件、指界委托书等; (5)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批准用地的文件及征地补偿协议,出让合同书及交纳地价。税费的凭证;转让、继承等的协议书、合同书、证明书;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判决书。裁定书;违法用地的处理文件,居委会、村委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权

35、属证明等; (6)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7)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资料属复印件的,应加盖管理机关印章后才能归档。 493调查资料五卷后,应逐宗用资料(档案)袋装放。档案封面必须说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和土地编号、卷内资料的编号及名称目录,并按街道。街坊汇总。同一街道。街坊的宗地档案按宗地编号的先后顺序统一排列。 494违法用地的调查资料参照宗地调查资料的整理办法进行,整理后的资料按街道、街坊汇总,与宗地资料集中存放,并造册摘录违法用地者名称、块地编号、面积、用途和违法用地性质,以便处理。 495编制街道街坊分区示意图。街道、街坊分区示意图可与地籍图分幅接合图一起编制成地籍索引图。 496采

36、用地形图进行调查标绘宗地草图的,应标明街道、街坊的界线,检查地籍要素调查注记是否齐全,以便提供地籍测量时使用。 497在整理过程中,应查核调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凡发现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或调查存在遗漏的,应及时进行补调、修正。第五章 地籍控制测量 第51条 控制测量内容与基本要求 511地籍控制测量包括基本控制测量和图根控制测量。基本控制点包括国家各级大地控制点和城镇二、三、四等控制点及一、二级控制点。 512控制网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分级市网,逐级加密的原则,也可根据测区实际越级布网。 513控制测量可选用三角测量、三边测量、导线测量、GPS定位测量等方法。 5

37、14各级控制网测量的技术要求和精度指标,三角测量、三边测量、导线测量分别执行表5l、表52表53规定,GPS定位测量执行5345、5346规定。 四等以下控制网最弱点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上5cm,四等控制网最弱相邻点相对中误差不得超过上5cm。 515地籍图根点的密度应根据测区内建筑物的稀密程度和通观条件而定,以满足地籍要素测绘需要为原则。一般每隔100200m应有一点。 516基本控制点应理设固定标石,埋石有困难的沥青或水泥地面上可打入刻有十字的钢桩代替标石,在四周凿刻深度为1cm、边长为15cm*15cm的方框,涂以红漆,内写等级及点号。标石钢桩规格见附录7。 517控制测量采用

38、的坐标系统按第16条执行。当投影长度变形大于25cmkm时,可采用任意带高斯正形投影坐标系或采用抵偿高程面上的高斯正形投影坐标系。 518各级控制点应参照城市测量规范规定要求测量其高程。 第52条 首级控制网等级的选择 521测区首级控制网是地籍测量控制的基础。可根据测区面积。自然地理条件、布网方法,并顾及规划发展远景,选择二、王、四等和一级控制网中的任一等级作为首级控制网。一般面积 100km以上的大城市应选二等,面积 30100km的中等城市选二等或三等,面积1030km的县城镇选三等或四等,10km以下的可选一级。首级控制应布成网状结构。 522对测区内已有控制网点应分析其控制范围和精度

39、。当控制范围、精度符合本细则规定,可直接利用,否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重建、改造或扩展。 第53条 基本控制测量 531三角测量 5311各等级三角网应布设为近似等边三角形,三角形内角一般应不小于30,确有困难时,个别角亦不应小于25,当三角网精度估算偏低时,应增设起算边。5312各等级三角网应符合表51的技术要求 表51三角网的主要技术要来 532三边测量 5321三边网的三角形内角不应小于30,确有困难时,个别内角办不应小于25。 5322四等(含)以上的三边网,宜在一些三角形中,以相应等级的测角精度观测一个较大角度以作检核。 5323各等级三边网测边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2规定。表52

40、 三边网主要技术要来注;测距1测回指照准目标1次读数3次(下同)。 533导线测量 533.各等级导线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3规定。表5.3 测距导线主要技术要求注:n为导线转折角个数;、为测距仪等级5332附会导线应尽量布成等边直伸形状,相邻边长之比不宜超过1:35333导线布成结点网时,结点与结点、结点与高级点之间导线长度,不应超过相应等级导线总长的07倍。 5334附合导线长度短于规定长度的l2时,导线全长闭合差不得超过12cm。 5335在三、四等导线点上,当只有两个观测方向时,应观测左角、右角,左右角分别观测总测回数的一半测回,左角、右角分别取中数后组成圆周角的不符值,应不大于相应等

41、级测角中误差的两倍。 534 GPS静态定位测量 5341各等级GPS网应布成具有独立检核条件的图形(如三边形、四边形、五边形、导线网形等)。 5342 GPS网点与原有控制网的高级点重合应不少于3点,当重合点数少于3点时,应与原有控制网的高级点进行联测,重合与联测的点总数不得少于3点。 5343设计GPS布网方案时,应根据测区已有控制网的情况,尽量使其与原有控制点的点位重合,以便对原有控制网成果改算。 5344 GPS控制网的点位应满足GPS观测要求,同时顾及后续使用常规仪器进行加密测量的需要,所选的点必须保证有2个以上方向通视。 5345各等级GPS网相邻点间弦长测量中误差规定如下:二等 ;三等 ;四等 ;一级 ;二级 。式中:d为相邻点间距离,以km为单位。5346各等级GPS静态相对定位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4规定。表5.4 5347当GPS接收机具有快速静态定位功能时,观测时段长度可根据实际况,在技术设计书中规定,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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