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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材料(之二)生产安全部二00六年六月一、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手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手册(NICE-OHSMS.A01-05 )已于2005年8月15日发布并适时进行了修改,该文件由生产安全部起草、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该文件明确了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进行了介绍,是员工全面了解公司生产安全管理的指导性文件。下面我们一起重温其中部分主要内容。1、公司安全生产方针公司安全生产方针:“以人为本,立足预防,齐抓共管,确保安全”。其含义
2、为:(1)人的生命是最可贵的,生产中将确保人身安全的意识放在首位,个人尽量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2)在制度、思想意识和行动上以预防为主,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3)安全问题涉及各级人员、各个环节,安全防范需要全员的共同参与 (4)通过各项安全保证措施的实施,最大限度的降低安全风险2、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重大人身、设备、项目安全事故为零”。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责任总经理主管安全副总经理财务部总师室人力资源部综合部生产安全部生产单位/分公司工程项目部分包方班、组总经理、主管安全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生产安全部、总师室、 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
3、综合部、 生产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班组长、 施工人员、分包方与生产安全有关,在生产安全方面各有其职责。包括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生产单位实行正职负责制,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及分包、合作单位在工作范围内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工程项目的工程负责人/项目经理为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4、安全生产资源配置(1)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各项目部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根据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总数的10%);土木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公司自04年至今公司所有的领导均参加培训并取得省建设厅下发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8名员工取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24名员工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
5、考核合格证书。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简称“三大员”。(2)为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防护和管理中,公司根据当年目标产值及上年度安全状况提取一定的安全费用作为安全专项资金,用于安全培训、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工伤及意外保险、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安全检查与治理等工作;项目部在进行预算时要将安全投入纳入到项目成本之中。包括劳保用品购置、安全防范设施和设备的添置、意外伤害保险办理、安全管理等支出。(3)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所从事项目的安全管理规定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
6、业。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机动车驾驶员等。5、安全教育培训依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培训内容和时间,对与生产安全有关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除上述“三大员”及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要按照规定参加外部培训并取得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及资格证外,对转岗的职工、新进入公司的职工均要进行安全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培训工作分公司、生产单位和项目部三级进行。具体内容在程序文件中规定。6、项目安全生产管理(1)项目安全生产策划及前期工作-安全生产目标设定-生产安全危险源辨识,对
7、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生产安全危险源是指由于生产活动可能导致作业现场及周围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物质损坏、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潜在不安全因素)。根据公司生产内容,生产安全危险源及其造成的危害至少涉及如下方面:1)人工挖孔桩和基坑施工边坡、临时建筑物失稳造成坍塌或倒塌;2)高空、洞口、临边作业时因安全防护不力导致人员高空坠落;3)人工挖孔桩因通风排气不畅导致人员窒息、气体中毒;4)钻机、施工机具等在进场、安装、运行过程中因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其翻倒、零配件掉落、碰撞等,引起伤人毁机事故;5)工程材料堆放与搬运不当垮落伤人;6)施工电器设备安全保护(如漏电、绝缘、
8、接地保护、一机一闸)不当造成人员触电和局部火灾;7)基坑开挖、人工挖孔桩等施工降水措施不力导致周围建(筑)筑物因地基不均匀沉降而倾斜、开裂和倒塌等;8)基坑、边坡周边防护不力导致路人跌入;9)钻探时不慎打断下部光缆、电缆、水管、煤气管道等;10)测量立尺、钻塔安装时不慎导致高空触电;11)高处或坑内立尺、观测时摔落或击落,悬崖陡壁和荒野密林处测绘、施工时摔落迷路等;12)其它与生产安全相关的事件,如:严寒、酷暑、台风季节施工时人员冻伤、失火、中毒或窒息、中暑、砸伤、失踪以及设备、产品损坏;饮食不卫生造成集体中毒或疾病。以上不安全因素与人员安全意识、作业行为、技术水平、现场管理、费用投入等欠缺有
9、关,应从这些方面采取防治措施。-明确项目安全生产所需人员、设施、资金、劳动保护用品等资源并提供,进行安全费用预算,明确项目组内人员安全责任-对从事现场施工作业的人员(包括分包方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交底-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2)现场安全控制-安全文明施工,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开展安全活动和进行安全检查7、安全事故调查处理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安全法律法规简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
10、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1月13日发布并施行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年6月29日发布、2002年11月1日施行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
1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
12、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
13、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1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
15、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
16、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
17、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18、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
19、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3年11月24日发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
20、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1、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
22、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
23、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
24、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
25、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
26、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
27、离危险区域。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
28、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三、推荐的安全书籍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关于安全管理方面的书籍不少,建筑业方面的安全技术标准也很多,但对勘察行业来说针对性不很强
29、。本次推荐的书本内容恰恰与勘察工作息息相关,这本书的名字叫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经过几年的编写与反复修订,已于2005年2月21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2005年5月1日实施,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初稿时计划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有关专家介绍说,规程适用于在国内的地质勘探(石油、天然气地质勘探除外)工作设计、生产和安全评价、管理,其中关于野外生存训练、野外从业人员身体检查和安全评审制度,是在地质勘探行业首次以法的形式确立。本规程包含的专业与工作内容与公司目前的业务和工作内容相同或相似,因而对公司在勘探安全方面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公司已
30、计划购置部分书籍供各生产单位学习、参考并逐步按其要求实施。编者从网上查到本规程的非正式稿,登载出来让大家先睹为快,与最终稿有些差异,以最终稿为准。前 言本标准的制定考虑了地质工作高度流动、分散的野外作业要求,规定了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技术要求。本标准覆盖了地质勘探技术手段和方法的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并考虑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现有文件的技术内容。本标准无意包含地质勘探作业中所有必要的条款。使用者应对本标准的应用自负其责。使用者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不免除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31、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地 质 勘 探 安 全 规 程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勘探工作野外作业、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探矿、地质遥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质和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质实验测试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职业健康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地质勘探工作设计、生产和安全评价、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使用地质勘探技术手段和方法从事其延伸业的设计、生产和安全评价、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
32、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中国民用航空探矿飞行工作细则(197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GB 16424199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T 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 59721986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 67222003 爆破安全规程DZ/T 01411994 地质勘查坑探规程GB 3787198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33、.1 地质勘探 exploration, prospecting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地下水、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重点有所不同的调查研究工作。包括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探矿、地质遥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质和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质实验测试等。3.2 艰险地区是指海拔3000m以上无人居住的地质工作区。4 野外作业基本规定41 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档案,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伤害源,流行传染病种、疫情传染源,自然环境、人文地理、交通状况。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档案信息和预防措施应及时向野外作业
34、从业人员交底。42 地质勘探单位,应为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从业人员配备野外生存指南、救生包,为艰险地区野外地质勘探项目组配备有效的无线电通讯设备。43 禁止单人进行野外地质勘探作业,禁止采、食不识别的野菜、野果。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人员应按约定时间和路线返回约定的营地。44 地质勘探单位,应定期为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进行体检。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体质应适应野外工作要求。45 在疫源地区从事野外地质勘探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接种疫苗;在传染病流行区从事野外地质勘探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注射预防针剂。46 野外地质勘探施工,应收集历年山洪和最高洪水水位资料,并采取防洪措施。47 在悬崖、陡坡进行地质勘探作业,应清
35、除上部浮石。进行两层或多层地质勘探作业,上下层间应有安全防护设施。2m及以上高处作业,应系安全带。48 地质勘探设备、材料、工具、仪表和安全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49 野外地质勘探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电缆应架空架设,电缆经过通道、设备处应增加防护套。野外地质勘探电器设备及其启动开关应安装在干燥、清洁、通风良好处。电器设备熔断丝规格应与设备功率相匹配,禁止使用铁、铝等其它金属丝代替熔断丝。410 野外电、气焊作业,电、气焊工作点与易燃、易爆物品10m以上。411 野外地质勘探高架设备应设置避雷装置。雷雨天气,禁止在树木下、山顶避雨。412 可能危及作业人员或他人人身安全的
36、野外地质勘探作业,应设置安全标志。413 地质勘探爆破作业,应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414 地质勘探野外工作车辆,应具有良好越野性能,并在野外作业出队前进行车辆性能检测。野外工作车辆驾驶员,应具有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415 野外营地选择应遵守下列规定:a 借住民房应进行消毒处理,并检查房屋周边环境、基础和结构。b 野外营地应选择地面干燥、地势平坦、水源无污染背风场地。c 挖掘锅灶或者设立厨房,应在营地下风侧,并距营地大于5m。d 营地,应设排水沟,悬挂明显标志。e 在林区、草原建造营地,应开辟防火道。416 山区(雪地)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 每日出发前,应了解气候
37、、行进路线、路况、作业区地形地貌、地表覆盖等情况。b 在大于30的陡坡或者垂直的悬崖峭壁上作业,应使用保险绳、安全带。c 山区(雪地)作业,两人间距离应不超出视线。d 冰川、雪地作业,作业人员应成对联结,彼此间距应不小于15m。e 在雪崩危险带作业,每个行进小组应保持5人以内。f 在雪线以上高原地区进行地质勘探作业,气温低于-30时应有防冻措施或者停止作业。417 林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 在林区作业,应随时确定自己位置,与其他作业人员保持联系。b 在林区作业,生火时应有专人看守,禁止留下未熄灭的火堆。c 在森林地区进行地质勘探作业,应遵守禁区防火规定。d 林区出现火灾预兆时,应迅速撤离。林
38、区发生火灾时,作业人员应迅速撤离到安全地带或者开辟不少于5m的防火线。418 沙漠、荒漠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 作业人员应合理饮水。禁止未经检验饮用新发现水源水和未经消毒处理水。b 发生沙尘暴时,作业人员应聚集在背风处坐下,蒙头,戴护目镜或者把头低到膝部。419 高原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 初入高原者,应逐级登高,减小劳动强度,逐步适应高原环境。高原作业,严禁饮酒。b 艰险地区野外作业,应配备氧气袋(瓶)、防寒用品用具。c 人均每日饮用水量,应不少于3.5L。420 沼泽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 在沼泽地区作业,应佩戴黑绢网、皮手套,扎紧袖口和裤脚。b 在沼泽地行走,应随身携带探测棒
39、。c 植物覆盖的沼泽地段、浮动草地、沼泽深坑地段,应绕道通行,标识已知危险区。d 在沼泽地区作业,应配备救生用品、用具。421 水系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 水上地质勘探作业,应配备水上救生器具。b 每天应对船和水上救生装备进行检查。c 徒步涉水河流,水深应小于0.7m,流速小于3m/s,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422 岩溶发育地区及旧矿、老窿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 调查、进入旧矿老井、老窿、竖井、探井、探槽,应预先了解有关情况,采取通风措施,并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b 在垂直、陡斜的旧井壁上取样,应设置绞车升降作业台或者吊桶。c 洞穴调查作业,洞口应预留人员,进洞人员应采取安全措施。423
40、 特种矿产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 在放射性异常地区作业,应进行辐射强度和铀、镭、钍、氡浓度检测,采取防护措施。b 放射性异常矿体露头取样,应佩戴防护手套和口罩,尽量减少取样作业时间。井下作业应佩戴个人剂量计,限额作业时间。c 放射性标本、样品应及时放入矿样袋,按规定地点存放、处理。d 气体矿产取样,应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e 地下高温热水取样,应采取防护措施。5 地质测绘5.1高标观测仪器应架设平稳,各类拉绳及附属安全设施应拴结到位,操作员应站于安全、可靠处作业。5.2地下管线测量,应了解管线的基本情况,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管井下测量,应设专人指挥。5.3 公路沿线测量,应设立明显标志,
41、派专人指挥。5.4 铁路沿线测量,应与铁道有关部门取得联系,设立了望哨岗。5.5 登高观测作业,应检查攀登工具、安全带和观测工具,并保持完好。5.6 建筑物测量,应了解建筑物结构坚固程度及周围情况,尽量避免在建筑物顶边缘作业。5.7 露天矿区、坑道、高山陡坡和险峻地区测量作业,司尺人员应先勘明安全情况,后进行测量作业。5.8 电网密集地区测量作业,应避开变压器、高压输电线等危险区,并禁止使用金属标尺。5.9 雷雨临近或五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测量作业。6 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探矿、地质遥感6.1 电法勘探、磁法勘探6.1.1 发送机应有有效的漏电保护电路。仪器外壳、面板旋钮、插孔等的绝缘电阻,
42、应大于100M/500V。工作电流、电压不得超过仪器额定值,进行电压换档时应关闭高压。6.1.2 电路与设备外壳间绝缘电阻,应大于5M/500V。电路配有可调平衡负载,严禁空载和超载运行电路。6.1.3 导线绝缘电阻每公里应大于2M/500V。6.1.4 电法勘探、磁法勘探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安全用电和触电急救知识。6.1.5 供电电极附近应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6.1.6 观测前,操作员和电机员应检查仪器和通讯工具工作性能,测量供电回路电阻,在确认人员离开供电电极后,方可进行试供电。6.1.7 导线铺设,应避开高压输电线路;必须经过高压输电线路时,应有隔离保护措施。6.1.8 雷电天气,禁止进
43、行电法野外勘探作业。6.2 地面磁法勘探6.2.1仪器操作应按仪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进行。禁止将仪器输出专用插口与其它仪器联接。6.2.2 仪器工作不正常或出现错误指示时,应先排除电源不足、接触不良及电路短路等外部原因,再使用仪器自检程序检查仪器。仪器检修时应关机,焊接时应切断烙铁电源。6.2.3 按仪器激发按扭时,禁止触摸探头中元件。6.3 地震勘探6.3.1 车载仪器设备,应安装牢固并具有抗震功能,电线路布设合理。6.3.2 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服从统一指挥,严格执行操作规程。6.3.3 爆破工作站应设立在上风侧安全区内,并与孔口保持良好通视。6.3.4 未经批准,禁止在通航河道、海域和桥梁
44、、水库、堤坝、地下通道、铁道、公路、工业设施、居民聚居区附近进行爆破勘探作业。在通航河道、海域进行地震爆破作业,应设置临时航标信号。6.3.5 在井内装入炸药包前应探明井内情况。在浅水区或水坑内爆破时,装药点应距水面应至少1.5m。6.3.6 汽车收、放电缆时,车辆行驶速度应小于5km/h。6.3.7 排列地震电缆,应使用导向轮和导引拔叉。禁止用手排列地震电缆。6.3.8 爆破作业船与地震勘探船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爆破作业船与地震勘探船之间距离,不得小于150m。6.4 放射性勘探6.4.1 放射源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应建立放射源登记档案。6.4.2 建立严格的放射源领取、退还管理制度。放射源库
45、,应有防火、防潮、防盗设施。6.4.3 装卸、使用放射源,应采取辐射防护措施。6.4.4 放射性工作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专科身体检查。高辐射地区野外作业从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经常修剪指甲、头发,勤换洗衣服,保持皮肤清洁。6.4.5 伽马辐射日照射量,应不超过50毫仑;如日照射量超过50毫仑,则周照射量应不超过200毫仑。6.4.6 放射源运输,应专车专人押运。6.4.7 6.4.8 每日野外工作结束,辐射仪应及时放置于指定地点。禁止辐射仪、放射源与人员共处一室。6.4.9 发生放射源丢失、污染和危及人体健康事故,应立即报告卫生、公安、环境保护部门,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措施。6.5
46、 井中地球物理勘探6.5.1 测井前应对钻孔地质、孔身结构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6.5.2 外接电源电压、频率,应符合仪器设备要求。仪器、设备接通电源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6.5.3 绞车、井口滑轮,应固定平整牢靠。绞车与滑轮应保持一定距离。电缆抗拉和抗磨强度应满足技术指标要求。6.5.4 地表各类导线,应分类置放。电缆绝缘电阻,应大于5M/500V。6.5.5 井下仪器应密封,与井上仪器、设备连接良好,试验工作正常后方可下井作业。6.5.6 测井作业中,应密切注意井下情况,根据不同物探测井方法,控制升、降速度。6.5.7 雷雨天气,应暂停作业,断开仪器、设备电源,并将井下仪器提升至孔口。6.5.8 放射性测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