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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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Design Guide for Green Building of Shenzhen 深圳市地方建筑设计指引 编制部门: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深圳市规划局 日期:二七年 编 制 说 明导则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参考国内外有关标准,并在征求广泛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导则。本导则由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居住建筑设计、公共建筑设计共五章和八个附录组成。本导则第四章居住建筑设计与第五章公共建筑设计分别由规划、建筑、结构、给排水、通风与空气调节、电气六部分组成。本导则由深圳市规划局负责管理。本导则主编单位: 深圳市规划局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目 录 1 总则12 术语2

2、3 基本规定54 居住建筑设计74.1规划74.2 建筑134.3 结构164.4 给排水174.5 通风与空气调节194.6 电气215 公共建筑设计225.1 规划225.2 建筑275.3 结构315.4 给排水325.5 通风与空气调节345.6 电气36附录A 深圳地区部分常用植物、乡土植物及具生态功能植物列表38附录B 场地各功能区的植物配置表40附录C 不同面层的表面特性42附录D 节水率和非传统水源利用率的计算44附录E 不同下垫面的径流系数45附录F 深圳市月平均降雨量及蒸发量46附录G 空调机组安装位置47附录H 各环境区域对光干扰的限制值501 总 则1.0.1 为贯彻执

3、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促进深圳市循环经济的发展,规范、指导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特制定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1.0.3 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水、节地、节能、节材、保护环境与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辨证关系。1.0.4 绿色建筑设计应体现深圳的地域特点,遵守经济性原则和社会性原则,在实现策略和专业协作上应符合整体性原则。1.0.5 深圳市绿色建筑的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

4、lding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2.0.2 全寿命周期成本 life cycle cost建筑从最初的规划设计到随后的施工、运营及最终的拆除整个过程所耗费的成本。2.0.3 环境影响评价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2.0.4 热岛强度 heat island index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

5、度的差值,为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2.0.5 风速放大系数 wind speed amplification建筑物周围离地面高1.5m处风速与开阔地面同高度风速之比。2.0.6 穿堂风 cross ventilation室外空气从建筑物一侧进入,穿过内部,从另一侧流出的自然通风现象。2.0.7 单侧通风 one-side ventilation依靠同一面墙上开启的外门窗进行室内外空气交换的通风方式。2.0.8 采光系数daylight factor在室内给定平面上的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

6、度之比。2.0.9 光污染light pollution照明装置发出的光中落在目标区域或边界以外的部分或建筑表面反射光线的数量或方向足以引起人们烦躁、不舒适、注意力不集中或降低对于某些重要信息(如交通信号)的感知能力,以及对于动、植物产生不良影响的现象。2.0.10 常用植物 plant in common use对本地气候和环境条件具有较好适应性且常被用于园林景观用途的植物。2.0.11 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2.0.12 非传统水源 nontraditional water so

7、urce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2.0.13 再生水recycling water污、废水经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后作回用的水。当二级处理出水满足特定回用要求,并已回用时,二级处理出水也可称为再生水。2.0.14 湿地 wetland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咸水,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 m的海水水域。2.0.15 人工湿地水处理系统constructed wetland for water treatment人为地在有一定长宽比和地面坡度的洼地里将石、砂、土壤、煤渣等一种或几种介质按一定比例构成

8、基质作为填床料,并有选择性地植入植物的生态水处理系统。2.0.16 可再利用材料 reusable material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2.0.17 可再循环材料 recyclable material对无法进行再利用的材料通过改变物质形态,生成另一种材料,实现多次循环利用的材料。3 基 本 规 定3.0.1 绿色建筑设计贯穿于项目策划阶段及设计的各阶段,规划、建筑、结构、给排水、通风与空气调节、电气与智能、经济等各专业应相互配合,综合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的技术与经济特性,采用有利于促进建筑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

9、。3.0.2 绿色建筑策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 确定绿色建筑的建设目标;2 确定绿色建筑工程的控制成本;3 确定经济适宜的投资配比,宜减少装饰费用,增加性能上的投入;4 确定合理的功能配比,应取消不必要或过大的功能与面积设置,提高资源共享与空间高效利用;5 确定与建设目标相对应的设计技术措施。3.0.3 绿色建筑设计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要求。3.0.4 项目选址必须控制在深圳市基本生态环境控制线以外,不应破坏以下场地和区域:1 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森林及郊野公园;2 坡度大于25%的山地、林地以及特区内海拔超过50m、特区外海拔超过80m的高地;3 主干河流、水

10、库及湿地;4 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廊道和绿地;5 岛屿和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海滨陆域;6 其它生态保护区。3.0.5 项目选址与建设严禁破坏深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并应符合深圳市紫线规划要求。3.0.6 绿色建筑设计应调查分析建筑场地的建设适宜性,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1 场地无河洪、海潮、山洪、泥石流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等危险源;2 场地土壤中有毒污染物及放射性物质含量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的要求,或对土壤进行改造使之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的要求;3 场地周围无大型工业烟囱、非封闭污水沟塘或垃圾填埋场等污染源;4 避免在噪声大于7

11、5 dB的区域进行规划建设,同时居住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具有交通枢纽性质的车站和港口等。3.0.7 绿色建筑设计应结合技术与经济,对设计方案进行定量验证与优化调整,在全寿命周期成本合理的前提下进行全过程设计,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3.0.8 绿色建筑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施工、运营、拆迁和拆除全寿命周期的资源消耗。扩初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应注明对项目施工与运营管理的要求和注意要点。3.0.9 方案和扩初设计说明中应有绿色建筑设计专篇。3.0.10 设计者提供的最终设计文件中应包括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应有绿色建筑的专项内容。3.0.11 绿色建筑设计应结合项目特征,在设计方法、新技术利用

12、与系统整合等方面进行创新。4 居 住 建 筑 设 计4.1 规划4.1.1 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应适应深圳亚热带海洋性气候特征、移民城市经济特点与社会人文状况。4.1.2 场地设计应保留与利用场地内有环保价值和资源再利用价值的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4.1.3 建筑物布局、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与场地周围环境和城市空间肌理相协调,并避免对周边物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4.1.4 坡地建筑与滨海建筑应充分利用场地微气候特征,减少对场地生态的影响。1住区规划设计中应留出通风通道,并保留原生水系及其走向;2应保留大树、古树和珍贵树种,无法保留时可全冠移栽,并提出补栽计划或移栽后的养

13、护措施;3应合理利用地形高差,减少土方量;4应减少住区内挡土墙高度与横跨山谷的路桥高度;5分析坡地阴坡与阳坡的日照特征及坡地和滨海场地季节与昼夜的风环境变化特征,对建筑功能布局进行优化。4.1.5 居住用地人均控制指标应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要求。1小区人均用地控制指标为高层不高于15m2,中高层不高于20m2,多层不高于25m2,低层不高于37m2;2组团人均用地控制指标为高层不高于11m2,中高层不高于16m2,多层不高于20m2,低层不高于30m2。4.1.6 规划配置综合公共服务设施时,应与周边地区共享,在形式与业态上与周边互补。1住区500m范围内宜具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

14、、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商业设施、市政公用等八类设施;2实行封闭式管理的住区用地面积不宜超过6万m2。4.1.7 建筑布局应紧凑,且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中有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1宜利用或创造南低北高的场地条件,通过在场地北侧建筑底层设计半地下室、公共活动空间等非居住空间创造斜坡效应;2当建筑平面布置不规则、体形复杂、板式住宅长度较长或高层点式住宅布置较密时,应采取计算机模拟分析进行日照小时核对。4.1.8 规划设计前应对环境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从功能区的划分、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

15、及平面布置等作综合考虑。1住区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2建筑相邻高速公路或快速路,临道路一侧退后用地红线距离小于15m或相邻城市干道,临道路一侧退后用地红线距离小于12m时,应进行噪声专项分析;3对声环境要求高的建筑,应进行噪声专项分析;4对声环境要求较高的建筑,宜设置于本区域主要噪声源主导风向的上风侧;5新建住区宜将超市、餐饮、娱乐等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住区外围临交通干道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6住区环境噪声宜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4.1.9 住区规划应进行热环境设计,用地面积15万m2以上的住区应进行热岛效应模拟。1用地面积15万m2以上的住区夏季

16、热岛强度不宜大于0,用地面积15万m2及以下的住区夏季热岛强度不宜大于1.5 ;2选择合适的建筑密度、建筑布局,提高住区绿地率;3建筑外墙与屋面宜采用太阳辐射吸收系数低的浅色饰面材料,或采用立体绿化;4合理设置自然水面、凉亭及廊道,自然水面宜有遮荫;5减少不透水硬质铺地面积,硬质地面遮荫率不应小于30;6减少地面停车比例,除低层、多层住宅外,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4.1.10 住区规划应有利于自然通风,住区风环境应有利于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1 用地面积15万m2以上的住区应进行自然通风数值模拟设计;2 确定建筑物的相对位置时,应使建筑物处于周围建筑物的气流旋涡区之外;3 建筑的布局不宜形

17、成完全封闭的围合空间,宜采用错列式、斜列式、结合地形特点的自由式等排列方式;4 建筑物的主立面宜以一定夹角迎向过渡季和夏季主导风向,建筑面宽不宜过大,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应大于80 m;建筑高度大于24 m,小于等于60 m时,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应大于70 m;建筑高度大于60 m时,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应大于60 m;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当不能满足以上要求时,应进行风环境模拟分析;5 板楼前后宜有3Pa的气压差,塔楼前后宜有5Pa的气压差;6 人行及活动区域的风速放大系数不应大于2;7 合理

18、设计屋檐、屋顶形状,高层建筑周围可设计低矮的附属建筑,使高速气流停留至低层部分的屋顶,建筑物周围人行区风速应低于5m/s;8 室外场地宜设置防风林、绿篱或防风墙等构筑物防止风害。4.1.11 住区绿化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1 用地面积5万m2以上的住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5%,用地面积5万m2及以下住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应低于1.5m2;2 绿化物种应选择适宜深圳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乡土植物的选用比率及常用植物的选用比率宜符合表4.1.11-1的要求,植物选择可参照附录A; 表4.1.11-1乡土植物与常用植物的选用比率乡土植物占总植物数量的比率60%常用植物占总植物

19、数量的比率80%3 绿化设计应乔、灌、草结合,选用绿量大的植物,构成复层结构的植物群落,每100m绿地上乔木量不应少于3株,灌木量不宜少于10株。人行道应栽种可形成连续遮荫的乔木,其间距不宜大于5m;4 乔木中棕榈科比例不宜大于30%;5 根据场地形态与功能,选择合适的绿化方式,提高绿化系统的遮荫、防噪、防风、滞尘、净化空气、固定二氧化碳等生态功能,绿化方式宜参照附录A;6 严禁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场地内80%树种产地与运输范围宜在500km范围内,且不应选用从原生态地区移植过来的大树;7 木本植物种类丰富度应满足表4.1.11-2要求。 表4.1.11-2木本植物种类丰富度要求住区规模(万m

20、2)住区应达到的木本植物种数545种51055种1060种4.1.12 住区内人行道、步行街、自行车道、露天停车场、住宅周边、庭院地面、车房出车道和公共广场宜采用透水铺设,透水铺设地面面积占上述铺地面积比率不应小于50%。住区内透水地面面积比不应小于45%。4.1.13 园林景观设计应充分保护和利用现有场地,并满足以下要求:1 充分保护和利用场地原有植被与水系,并可设置湿地、缓坡、凹地与森林景观等多层次的生态形态,维持或恢复场地的生物多样性;2 宜采用本地富产的天然材料进行造景;3 坡地建筑与滨海建筑景观设计宜综合考虑与利用排洪沟与雨水收集管道等设施,减少对生态与视觉的影响;4 景观水体生态设

21、计应进行水量平衡计算,绘制水量平衡图,并与雨水收集、人工湿地及中水利用等一体化设计,不宜设计硬质驳岸与渠化河道,并兼顾枯水期景观要求;5 宜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为园林景观提供水体循环的动力及景观照明。4.1.14 实施混合功能的土地开发模式,开发浅层地下空间。1 新建建筑地下空间宜与相邻建筑地下空间相连通或整体开发利用;2 地下空间应与地面交通系统有效连接;3 地下空间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宜与地面景观充分结合;4 地下空间可结合出入口、天井、侧窗、天窗等直接或间接利用自然采光;5 进风口设置须考虑避开污染源,排风口设置须考虑减少对人员活动的影响;6 建筑荷载、空间高度、水、电、

22、空调等配套上予以适当预留。4.1.15 宜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再开发建设,并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场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4.1.16 宜对旧建筑进行改造,不应大规模整体拆建。如需拆建,应对拆除后的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处理。4.1.17 应按下列要求设计住区交通网络。1 充分利用场地周边现有交通网络,并考虑项目建成后对现有区域交通网络的影响;2 住区内道路系统应减少车辆通行对住户与行人的影响,当道路系统分等级规划时,等级最高的道路与区域交通网络应有便捷连接;3 住区出入口的设置应方便居民充分利用公共交通网络,其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应超过500m;4 用地面积25万m2以上住区宜设内部公共交通系统

23、,并采用电动车等清洁交通工具。4.1.18 应按下列要求设计人行道系统:1 人行道系统应综合考虑遮荫、休憩、排水、防滑、无障碍等措施;2 住区不应少于2个出入口,用地面积25万m2以上的住区应设4个及以上的人行和自行车出入口;3 住区内宜设计通往相邻住区或商业中心的便捷通道;4 人行道宜向绿化带倾斜,使雨水流向草地。4.1.19 应按下列要求设计停车设施:1 用地面积25万m2以上住区的机动车干道或停车场宜向城市开放。2 设置地下停车库、多层停车楼或机械式停车库等停车设施。住区内停车泊位配置应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相关规定。地面停车比例应满足第4.1.9条规定;3 住区应配套自行车停车场

24、(库),停车位不应小于3辆/10户。住户停车距离不宜大于50m,不应大于100m,宜在住区出入口门卫的视线范围内设置停车棚或在各楼门旁放置便于锁车的停车架。4.1.20 应设置分类收集的垃圾站和垃圾收集点。垃圾站与垃圾收集点应设于住区的下风向,且应便于垃圾分类运输。4.2 建筑4.2.1 建筑造型应简约,无大量纯装饰性构件。1 避免不具备遮阳、导光、导风、载物、绿化等作用的飘板、格栅和构架等,且作为构成要素在建筑中大量使用;2 避免单纯为标志性效果在屋顶等处上做塔、球、曲面等异形构件。4.2.2 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和外窗(包括阳台门)的可开启面积应符合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

25、SJG 15的规定。4.2.3 住区宜提供多样性的住宅类型与面积选择,并提高平面布置的适用性。4.2.4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住区内可设晒物场。4.2.5 无障碍设计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的相关要求。4.2.6 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应设置外窗,每套住宅至少有1个卫生间设有外窗。房间的采光系数不低于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规定。4.2.7 优化调整建筑平面与构造做法,采取有效的隔振、隔声措施,保证卧室、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在关窗状态下白天不大于45 dB(A),夜间不大于35 dB(A)。楼板和分户墙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45dB。

26、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声压级不大于70dB。户门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30dB;外窗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25dB,沿街时不小于30dB。1 在满足日照、通风等要求的前提下,宜将住宅的卧室、客厅等主要空间布置在背声面;2 空调机、变压器、发电机、电梯、水泵等设备的噪音指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产品规范的要求,其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3 宜采用自然通风降噪窗、隔声门及浮筑楼板等隔声、减噪措施。4.2.8 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建筑体形、楼距、窗墙面积比和开窗方式,使住宅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1 当建筑的排列采用周边式布置时,宜采用首层架空或单

27、元之间留出气流通道的设计形式;2 卧室、起居室、书房等主要房间朝向宜在南偏东15至南偏西15范围内,不宜超出南偏东45至南偏西30范围;3 建筑的平面布置宜结合房间门窗洞口位置组织好穿堂风,避免单侧通风,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地面面积的10%;4 房间进深与层高的比值适宜,可形成穿堂风的房间可5,单侧通风的房间应2.5。4.2.9 居住建筑应结合建筑形体,设计外遮阳。1 南北向外窗宜采用水平外遮阳;2 东西向外窗宜采用活动外遮阳;3 宜利用建筑本体自遮阳和建筑之间相互遮阳。4.2.10 无地下室的首层地面宜采用隔热材料或架空层缓解春季结露现象。4.2.11 采用绿化屋面、倒置式屋面等屋面

28、形式,提高屋面隔热性能;采用有效遮阳装置、增加隔热层厚度等措施提高东西外墙隔热性能,保证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屋顶和东、西外墙内表面的最高温度不大于夏季室外计算温度最高值。4.2.12 居住空间设计应避免户间的视线干扰,并宜获得良好的视野。1 当建筑某朝向拥有良好景观视野时,可适当加大该朝向的开窗面积以获得景观资源,但同时须对可能出现的围护结构节能性能、声环境质量下降进行补偿设计;2 两栋住宅视觉卫生距离应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要求。有条件时两幢住宅楼居住空间的水平视线距离宜大于18m;3 首层可采用架空等方式减少行人与住户间的相互干扰。4.2.13 建筑的体形和空间组合宜为太阳能利用预留

29、安装位置,太阳能集热器应与建筑整体及周围环境相协调。避免安装太阳能集热器部位受建筑自身及周围设施和绿化树木的遮挡,并应满足太阳能集热器有不少于4h日照时数的要求。4.2.14 设计应考虑建筑材料的来源地,提倡就地取材。设计文件上应说明占建筑材料总重量80%以上的建筑材料的产地在距离施工现场500km以内。4.2.15 建筑设计选材时优先使用含再循环材料的金属、玻璃、石膏、木材等。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可再循环材料使用重量宜占工程建筑材料总重量的10以上。4.2.16 在建筑设计选材时考虑使用利用工业与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制作的混凝土砌块、水泥制品和配制再生混凝土等。提倡使用利用工业与建

30、筑废弃物、竹材、农作物秸秆、淤泥等为原料制作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等建筑材料。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其用量宜占同类建筑材料总重量30以上。4.2.17 建筑设计选材时宜使用可再利用的砌块、砖石、钢材等建筑材料,严禁采用粘土砖,可再利用建筑材料的重量占工程建筑材料总重量的比例宜大于5%。4.2.18 全装修比例宜大于70%,并提供套餐式装修方案,考虑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与施工要求。4.2.19 厨房、卫生间、隔墙、门窗、楼梯等功能部位的设计应符合模数协调原则。4.2.20 宜采用集约化生产的建筑材料、标准化部件和设备,室内装修采用装修部品与工厂化装修技术。4.2.21 室内装修宜简约,固定装修应

31、兼顾室内自然通风与采光。1 卧室门、户门上侧宜设计气窗,卫生间门下部宜设通风百叶或门隙;2 建筑室内各房间表面装修材料的反射比宜符合下列要求:顶棚面 70%80%,墙面 50%60%,地面 20%40%。4.2.22 装修设计宜使用竹材等快速生长材料或来源于已形成良性生态循环的林场的木材。4.2.23 室内装修工程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4.2.2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满足相应产品质量国家标准,材料中醛、苯、氨、氡等有害物质必须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GB1858018588、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等

32、标准的有关要求。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对室内空气质量的影响必须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的有关要求。 4.3 结构4.3.1 建筑选址应满足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GB 50011的相关要求。4.3.2 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宜大于50年。4.3.3 对既有建筑进行改造利用时,应依据国家有关规范对其主要受力构件和结构体系进行检测鉴定。4.3.4 桩基础设计桩长大于20m时不宜采用人工挖孔桩。4.3.5 结构体系优先采用轻钢结构等由可循环利用材料组成的轻量化结构体系。4.3.6 采用混凝土结构时,应满足以下要求:1 结构体系宜优先选用大开间空

33、心楼盖结构等新型结构体系;2 材料宜采用高强和高性能混凝土、轻骨料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新型砌体材料;3 混凝土宜掺高效外加剂与掺合料。4.3.7 有条件时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住宅可采用砌体结构体系,低层住宅可采用木结构体系。4.3.8 使用可再利用材料、可循环材料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时应保证结构安全。4.3.9 现浇混凝土应采用预拌商品混凝土。4.3.10 砂浆宜采用预拌商品砂浆。4.3.11 滨海建筑结构应有防腐蚀的措施。4.4 给排水4.4.1 居住建筑给水排水系统设计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4.4.2 给排水方案设计、扩初设计阶段应编制水量平衡表,并合理制定水系

34、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4.4.3 供水系统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1 进行供水系统的合理分区;2 优先选用节能的供水设备。4.4.4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筑给水系统的二次污染。4.4.5 设置减压阀、减压孔板或节流塞等措施,控制超压出流。生活给水系统入户管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2MPa。用水点处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05 MPa。4.4.6 用水计量仪表应分户、分类设置。4.4.7 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居住建筑,应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与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的规定。4

35、.4.8 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节水率不应低于10%。4.4.9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管网漏损,漏损率应小于5。4.4.10 排水系统应采用雨污分流制。4.4.11 居住建筑卫生间宜采用同层排水。4.4.12 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4.4.13 居住建筑应设计雨水利用设施。4.4.14 雨水利用应符合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的规定。雨水利用系统的规模应满足建设用地外排雨水设计流量不大于开发建设前的水平,设计重现期宜按2年确定。4.4.15 建筑面积超过2万m2的高层住宅与建筑面积超过4万m2的住区,应按照规划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

36、施。中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中水设施的规模应充分考虑项目分期开发的特点。4.4.16 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优先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附近没有集中再生水厂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源和水处理工艺。4.4.17 中水处理可选用人工湿地等与景观有效结合的工艺。4.4.18 综合利用各种非传统水资源,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应低于10%。4.4.19 绿化用水、洗车用水等非饮用水宜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4.4.20 滨海住区可利用海水作为道路冲洗或冲厕用水。4.4.21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应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1 雨水及中水回用时,水质应符合国家

37、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规定;2 非传统水源在处理、储存、输配等过程中应有足够的消毒杀菌能力;3 雨水、中水等在处理、储存、输配等过程中应采取安全防护和监(检)测控制措施,应符合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及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的相关要求;4 采用再生水作为绿化用水时,不宜采用使水雾化的喷灌方式;5 利用海水时应考虑对管材和设备的防腐及排放问题。4.4.22 景观用水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严禁采用市政供水和自备地下水井供水作为景观用水。4.4.

38、23 绿化灌溉应采用滴灌、微灌、渗灌、低压管灌等灌溉方式。灌溉宜采用湿度传感器或根据气候变化的调节控制器,宜选用兼具渗透和排放两种功能的渗透性排水管。4.4.24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应采用循环过滤给水系统。4.5 通风与空气调节4.5.1 居住建筑空调与通风设计应符合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 15的规定。4.5.2 宜采用性能化设计方法,通过设计适宜的建筑形体、外窗面积与遮阳形式、提高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满足空调能耗不高于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 15规定值的80%。4.5.3 居住建筑应进行逐时空调负荷计算。4.5.4 居住建筑不宜在整栋楼设置集中空调系统。当

39、设置集中空调系统时,应满足以下要求:1 集中空调系统能效比应大于3.0,并应采取室温调节和冷量计量设施,输配系统用电应单独计量;2 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应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有关规定值;3 集中空调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输送能效比应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4.5.5 地下车库和设置空调系统的居室宜有室内空气质量监测装置和通风换气装置。1 地下车库及底层住户宜安装CO传感器,人员聚集的公共空间宜安装CO2和VOC传感器,并与通风系统联动;2 卫生间和厨房应设置风量可调的排风装置,通风排烟系统应有

40、防倒灌措施;3 通风换气系统设计应避免气流短路,新风应由洁净的区域流向较为不洁的区域;4 宜在通风口安装防虫网。4.5.6 空调设备的室内机安装位置应有利于房间气流均匀。4.5.7 空调设备的室外机遮蔽措施应保证空调设备散热充分,应便于清洗和维护室外机组。1 应统一设计分体式房间空调器的安放位置和搁板构造,设计整体式(窗式)房间空调器应预留其安放位置,安装位置应符合本导则附录G的规定;2 应避免多台相邻室外机吹出气流相互干扰,应避免高层建筑烟囱效应对高区室外机换热效率的影响;3 室外机安装位置应避免对相邻住户造成热污染和噪声污染;4 空调室外机遮挡隔栅的有效通风面积比不宜小于80%。4.5.8

41、 空调设备凝结水应有组织排放和收集。4.5.9 发电机房、配套商业、厨房等的排油烟等有害气体应经过净化处理后排放或高空排放。4.6 电气4.6.1 合理确定用电负荷容量,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经济、合理及实用;选用高效的节能型变配电设备及用电设备,并应考虑不同季节负荷变化情况下的节能措施。4.6.2 电气设备房的设置应避免对住户的影响,设备管线的设置便于维修、改造和更换。4.6.3 居住建筑用电应分类分户计量。4.6.4 一般情况下,公共场所和室外照明不应采用普通白炽灯。在满足显色性、启动时间前提下,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光源及高效灯具,选配节能型镇流器等附件,并应采用分区控制、光控、声控、时控等

42、节能控制方式。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走道的照明宜采用节能自熄开关。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措施。4.6.5 应计算建筑夜间室内外照明的漏光及广告照明等造成的光污染。各环境区域对光干扰的限制值宜符合附录H的规定。1 限制室内照明光线由窗户溢出室外,限制室外照明光线溢出到场地外; 2 距住区边界距离在其安装高度2.5倍内的光源须加装遮光罩;3 限制面向步行者的照明器具的光度;4 限制景观和道路照明中射向天空的直射光。4.6.6 电梯应选用高效节能及高效控制方式的产品。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选用节能型产品,采用节电措施。4.6.7 在经济技术适宜的条件下,宜利用光伏发电、风

43、力发电等系统。4.6.8 住宅(区)宜配置水表、电表和燃气表的自动计量、抄收及远传系统,并宜与公共事业管理部门系统联网。4.6.9 住宅、别墅等智能化系统的设置应体现以人为本,做到安全、节能、舒适和便利;应符合构建环保和健康的绿色建筑环境的要求;便于推行对住宅建筑的规范管理。住宅建筑智能化系统应满足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的基本配置要求。5 公 共 建 筑 设 计5.1 规划5.1.1 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应适应深圳亚热带海洋性气候特征、移民城市经济特点与社会人文状况。5.1.2 宜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再开发建设,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场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或选用场地内低生态影响的区域进行

44、开发建设。5.1.3 场地设计应充分保留与利用场地内有环保价值和资源再利用价值的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5.1.4 充分利用旧建筑进行改造,不宜大规模整体拆建,如需拆建,应对拆除后的废弃物进行有效处理。5.1.5 建筑物布局、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与场地周围环境和城市空间肌理相协调,并避免对周边物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5.1.6 坡地建筑与滨海建筑应充分利用场地微气候特征,减少对场地生态的影响。1 规划设计中应留出通风通道,并保留原生水系及其走向;2 应保留大树、古树和珍贵树种,无法保留时可全冠移栽,并提出补栽计划或者移栽后的养护措施;3 应合理利用地形高差,减少土方量

45、;4 应减少场地内挡土墙高度与横跨山谷的路桥高度;5 应分析坡地阴坡与阳坡的日照特征以及坡地和滨海场地季节与昼夜的风环境变化特征,对建筑功能布局进行优化。5.1.7 大型公共建筑宜提供公共通道与公共艺术空间。5.1.8 规划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从功能区的划分、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作综合考虑。1 场地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2 建筑相邻高速公路或快速路,临道路一侧退后用地红线距离小于15m,或相邻城市干道,临道路一侧退后用地红线距离小于12m时,宜进行噪声专项分析;3 对声环境要求高的建筑应进行噪声专项分析;4 宜将超市、餐饮、娱乐等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场地外围临交通干道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5 对声环境要求较高的建筑,宜设置于本区域主要噪声源主导风向的上风侧;6 场地环境噪声宜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5.1.9 公共建筑应进行热环境设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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