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国际法规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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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国际法规,1969年11月,IMO在布鲁塞尔,通过了: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 1975年5月6日生效。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975年6月19日生效。 前者规定了沿海国家可在公海发生油污事故时采取必要措施; 后者强调了失事船主对受污染国家应负的责任。 1971年11月,IMO 通过了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简称Fund 71)。该公约于1978年10月11日生效,于1995年6月30日对我国生效。,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船舶防污染技术, 2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

2、法规,1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 A 公约制订的背景 1967年发生在英国领海之外、对英法两国沿海造成巨大损失的Torrey Canyon号油轮事故,仅对美国船罚款19000英镑。这一灾难性污染事故的处理带来一连串的法律问题,即: 1)英国法庭是否有法律管辖权去接受此案的索赔(Torrey Canyon号油轮是在英国领海之外失事的)? 2)如何证明Torrey Canyon号油轮的疏忽是抵触普通法的? 3)英、法政府怎样可以迫讨巨额赔偿费? 4)炸毁Torrey Canyon号油轮是事先取得船东同意的,若船东不同意炸毁,英国政府能否以油污会造成威胁为理由而擅自将其炸毁呢? 5)对油

3、轮船东来说,像Torrey Canyon号这样自愿摧毁的情况是不属于受保风险的,船舶的全损能否自船舶保险商处获得赔偿呢?,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船舶防污染技术, 3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1967年3月18日,利比里亚油船“托雷坎荣”号 装载119000t原油从波斯湾向美国的米尔福港航行途中,在距英国康沃尔半岛南岸16nmile以全速航行在“七石礁”处触礁。仅l0天内,所载原油除一小部分在轰炸沉船时烧掉外,有100000t以上的石油流入海中。尽管当时出动了42艘船只,使用了10 000t清洁剂,还是造成附近海域和沿岸大面

4、积严重油污染,使英法两国蒙受了巨大损失。,The Torrey Canyon,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船舶防污染技术, 5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B 公约的主要内容 IMO在1969年讨论并通过了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共有条款17条,分别就公约制订的目的、适用范围、干预权利及损失的赔偿和争议的解决等问题作了规定,并有一个关于调解和仲裁程序的附件。 公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在不影响公海自由航行原则的前提下,沿海国家为保护其国民利益,而在公海上采取一些特别措施。 1969年国际干预

5、公海油污事故公约于1975年5月6日生效。我国于1990年2月23日加入该公约 。,船舶防污染技术, 6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2 1973年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 1973年伦敦会议上通过了1973年干预公海非油物质污染议定书并已于1983年3月30日生效。 它是对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的补充。 议定书所指的“非油类物质”为: 1) 列入由IMO指定的适当机构所制定的名单中的物质.该名单列出了96种有毒物质;22种液化气体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规定的有关放射性物质。 2) 其他易于危害人类健康、伤害生物资源和海生物、损害休憩环境或妨害对海洋的其他合法利用的物质

6、。这一项包括的物质非常广泛。从某种意义上讲,只要沿海国家认为某种物质有害并造成了污染或污染威胁,它即可进行干预。,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船舶防污染技术, 7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1991年7月,IMO通过了1973年干预公海非油物质污染议定书附件的修正案并于1992年4月24日生效。 经修正后的非油类物质清单包括5个附录。 附录1为非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所包括的、“7378防污公约”附则I附录1中所列的“散装油类”共35种; 附录2中列有“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共175种; 附录3中列有“包装运输的有害物质”

7、共90种; 附录4为“放射性物质”; 附录5列有“散装液化气体”共12种。,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船舶防污染技术, 8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3、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简称CLC 69或“1969年责任公约”)。 公约的核心是提出了民事责任原则,并规定了强制保险的制度。 公约重点解决了船舶海上溢油给第三方造成损失,船舶所有人承担怎样责任(连带责任或分别责任)的问题。 如何使受害者遭受的损害和为防污而付出的费用得到赔偿等。,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船舶防

8、污染技术, 9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A 公约设立的目的 一是确定在碰到大的油污事故时受害人能够自油轮船东处获得足够的赔偿; 二是采用统一的国际规则及程序。 B 公约适用的船舶和油类 “船舶”是指装运散装货油类货物的远洋船舶和海上船艇。 “油类”是指任何持久性油类,如原油、燃料油、重柴油以及滑油 。C 赔偿责任原则 D 赔偿责任限额 E 关于经济责任及强制保险的规定F 对污染损害索赔的规定,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船舶防污染技术, 10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1969年责任公约已于1975年6月19日生效

9、。我国于1980年1月30日参加该公约 。 1992年11月27日IMO通过了1969年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该议定书已于1996年5月30日生效并于2000年1月5日起对我国生效。,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船舶防污染技术, 11 ,4、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1971年11月,IMO通过了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该公约已于1978年10月11日生效 。 国际油污损害基金,作为对CLC 69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补充,拟订了一项赔偿和补偿办法,以保证对受害者能补偿其全部损失,而对船舶所有人方面又

10、能解除一部分经济负担。,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船舶防污染技术, 12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5、国际海运危险和有毒物质损害赔偿责任公约 1996年5月3日,IMO通过了国际海运危险和有毒物质损害赔偿责任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 on 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arriage of Hazardous and Noxious Substances (HNS) by Sea,1996,简称HNS 96

11、公约)。 1969年责任公约和1971年基金公约 解决了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 而HNS 96公约的通过,解决了对于其他的海运危险和有毒物质损害赔偿的问题。 该公约尚未生效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船舶防污染技术, 13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6、 美国1990年油污法 美国1990年油污法(Oil Pollution Act 1990,简称90油污法,OPA90),是于1989年3月24日,美国“埃克森瓦尔迪兹(Exxon Valdez)”号油船在阿拉斯加威廉王子湾搁浅,造成海域严重污染和巨大经济损失的背景下制定的

12、。 90油污法虽不是国际公法,但对油污损害规定了船东、经营人和光船租船人的严格责任和义务,以及对油船和其他各类船舶设计和安全设备提出了严格要求。,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船舶防污染技术, 14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1)概况 90油污法共9章78节,涉及已颁布的美国四项法律,联邦水域污染控制法、公海干预法、深水港口法和外部大陆架地带法 。 90油污法从油污责任与赔偿、油污事件的预防与清除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严格规定。 90油污法对保护美国海域环境和油污受害者的利益起了重要作用,致使油船建造成本和石油运输成本大幅度上升并导致了

13、MARPOL7378的修正。,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船舶防污染技术, 15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2)油污赔偿 (1)赔偿限额(责任限制) 责任方就每一油污事件在其名下的任何清污费用的总额不超出 : 3 0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限额为每总吨 1200美元,或总额1000万美元取大者;(30001200=360万美元) 3 000总吨以下的液货船限额为每总吨 1200美元,或总额200万美元,取大者; 其他船舶限额为每总吨600美元,或总额50万美元,取大者。,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

14、hnology,船舶防污染技术, 16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2)无限赔偿 如果油污事故是由下列行为引起,将承担无限赔偿 : 有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 违反适用的联邦安全、构造或操作规则和命令,其中包括没有按规定报告该事故或没有向有关方面提供关于清污活动和一切合理的合作与协助; 从外部大陆架设施运载货油时,油污染事故所产生的一切清污费用全部由船东或经营人承担,不享受责任限制。,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船舶防污染技术, 17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大陆架的定义,1、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

15、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 2、沿海国的大陆架不应扩展到第4至第6款所规定的界限以外。 3、大陆边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它不包括深洋洋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 大陆架以海床和底土为重点,而专属经济区则以水域为主,,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船舶防污染技术, 19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3)免责 由下述原因造成的油污事故,可免除赔偿损害和清污费用: 天灾;

16、战争行为; 第三方的行为或不为。 油污事故是索赔方的重大过失或恶意行为造成的。 (4)拒赔 油污事故由索赔人的严重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所造成,则负责方不对索赔人负责赔偿。,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船舶防污染技术, 20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3)清污费和损害赔偿 (1)清污费用 根据联邦、州或印第安部落的有关法律规定所付出的一切清污费用; 任何人为其采取的符合国家应急计划的行动所付出的任何清污费用。 (2)损害赔偿 自然资源损害: 不动产或个人财产损害: 生活用途损害: 总收入损害:相当于不动产、个人财产或自然资源的毁坏、破

17、坏或损失造成的税收、使用费、租金、收费或净利润份额的净损失的损害; 利润和盈利能力损害:相当于不动产、个人财产或自然资源的毁坏、破坏或损失造成的利润损失或盈利能力削弱的损害; 公共服务损害:清污活动期间或之后为提供排油引起的新增的或额外的公共服务(包括防水、安全或防止卫生危害)的净费用损害。,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船舶防污染技术, 21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4)基金 为减少事故后油污的扩散和减轻受害者的损失,设立油污基金,从每桶石油征收五美分,拟筹集成10亿美元。5) 财务责任能力证书 为使油污事故受害者得到应有赔偿,

18、按90油污法规定建立财务责任制,颁发统一的财务能力证书。6)对船员的要求 (1)对船员的酗酒和吸毒进行严厉处罚,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2)凡到美国的船舶尤其是油船, 要接受美国主管机关的考核,其内容包括配员、培训、资历和值班标准。油船还要求“原油洗舱”培训与证书、航行计划及英语能力,必须具备为防止和消除油污行动的应急反应能力。其他国家船员发证标准至少相当于美国法律或美国所接受的国际标准规定的能力;否则禁止其进港。,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船舶防污染技术, 22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7)对液货船航行安全标准的规定 (1)

19、配备完善、足够的航行设备和系统; (2)制定符合规定的航行计划和驾驶台常规命令; (3)用船旗国官方语言和英文对照的船东管理船舶的规章制度; (4)实施船位报告制度; (5)威廉王子湾、华盛顿的罗萨里欧海峡和普夫特海峡等水域,强制雇用拖船护航。8)对油船构造和货油系统的要求 (1)油船必须建造成双层壳体; (2)货油舱必须设置液位和舱内压力监测装置、超高液位报警装置; (3)设置舱内油气回收装置,保证油气不排入大气。 (4)配备SOPEP,7、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主要内容:MARPOL73/78公约的主要内容如下:1.适用船舶公约适用于悬挂缔约国国旗或缔

20、约国管辖下从事营运的船舶船舶:是指海洋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船和固定的或浮动的工作平台,但不包括军舰和政府公务船,2.港口的检查 公约规定,缔约国可以对进入受其管辖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进行检查,只限于核实船上是否按公约规定备有有效的证书。上述检查应尽力避免使船舶受到不当的阻留或延迟,否则船舶有权就其所受的损失或损害提出赔偿要求3.违章事件的侦查和处罚公约规定,适用本公约的船舶,在缔约国的任何港口或近海装卸站,可受到该缔约国官员的检查,以核实该船是否违反了规定而排放任何有害物质在任一缔约国管辖区域以内的任何违反本公约要求的事件,均应根据该缔约国的法律予以禁止,并

21、有相应的制裁措施,4.涉及有害事故报告的规定 当遇到下列情况时,涉及事故的船长或负责该船的其他人,应对事故作出详细报告非公约许可的排放由于下列原因而为公约许可的排放 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进行的排放 由于船舶或其他设备受损而造成的排放为与某一特定的污染事故作斗争或为减轻和控制污染进行合法的科学研究而排放某种有害物质可能会发生的以上几种排放,四.附则-防止油类污染MARPOL 73/78的附则包括7章正文,3个附录和附录的统一解释第1章 总则第2章 检验和发证第3章 对所有船舶的机器处所的要求第4章 对油船货物区域的要求第5章 防止油污事故造成的污染,包括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第6章 接收设备第

22、7章 对固定或浮动平台的特殊要求附则的3个附录:附录油类清单;附录IOPP证书;附录油类记录簿格式,MARPOL 73/78的附则-防止油类污染规则主要内容如下:一.定义1.油类油类是指包括原油,燃油,油渣和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以及不限于上述一般原则,包括本附则附录中所列的物质附则附录中所列的物质,计8小类44种(见图表)油性混合物是指含有任何油分的混合物,2.船舶和油船船舶:指在海洋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船,水上船艇和固定或浮动的工作平台油船:指建造为或改造为主要在其装货处所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包括兼装船以及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本公约附则中所定义的任

23、何NLS液货船和已修正的SOLAS 74公约中所规定的任何气体运输船,MARPOL 73/78的附则将船舶和油船分为以下几大类:在1979年12月31日或之前交船的船舶在1979年12月31日之后交船的船舶在1982年6月1日或之前交船的油船在1982年6月1日之后交船的油船在1996年7月6日之前交船的油船在1996年7月6日或之后交船的油船在2002年2月1日或之后交船的油船在2010年1月1日或之后交船的油船,3.重大改建重大改建是指对船舶所作的下述改建:实质上改变了该船的尺度或载重容量改变了该船的类型改建的目的实质上是为了要延长船舶的使用年限这种改建将在其他方面使该船变为一艘新船,以致

24、应遵守MARPOL 73/78中不适用现有船的有关规定,4.特殊区域特殊区域是指这样的一个海域,在该海域中,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交通的特殊性质等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特殊的强制办法以防止油类物质污染海洋特殊区域包括: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亚丁湾区域,西北欧区域,阿拉伯海的阿曼区域,适用范围除另有规定者外,本附则适用于所有船舶,但主要是指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例外与等效1.例外不适用于油类排放条件和标准的情况如下:为了保障船舶安全或救助海上人命所必须者由于船舶或其设备遭损坏的结果。在发生损坏或发现排放后,为防止排放或使排放

25、减至最低限度,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油类物质排放入海,用于与特殊的污染事件作斗争,以便使污染损失减至最低限度。这种排放应得到所在地区的管辖政府的批准对例外情况的理解应注意:要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将意外排放减至最低限度对已造成的污染损害要负责赔偿,2.等效主管机关可允许在船上安装任何装置,材料,设备或器械,以代替本附则所要求者,条件是这种装置,材料,设备或器械与本附则所要求者至少同样有效允许以某种装置,材料,设备或器械,以代替本附则所要求者的主管机关,应将其细节通知IMO以便转告各缔约国,供其参考和采取适当的行动,检验及发证1.检验 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

26、及以上的非油船,都必须进行下列检验初次检验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之前,或首次签发IOPP证书之前进行,包括本规则所涉及的船舶全面检验,诸如船舶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及材料。该检验应确保其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及材料完全符合本规则的适用要求,换证检验 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进行,但不得超过5年。换证检验应确保其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及材料完全符合本规则的适用要求中间检验 在证书的第2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之内或第3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之内进行。中间检验应确保设备及其附属的泵和管系,包括排油检控系统,原油洗舱系统,油水分离设备和滤油系统完全符合本附则适用的要求,并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况,

27、年度检验 在证书的每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之内进行,包括对其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及材料的全面检查,以确保其是按本规则进行保养的,同时确保其继续满足船舶营运目的附加检验 这种检验应确保已有效地进行了必要的修理或换新,确保这种修理或换新的材料和工艺在各方面均属合格,同时确保该船在各方面都符合本规则的要求,2.发证 船舶经检验合格后,由主管机关授权的人或组织签发“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IOPP,我国由船舶检验局签发,签发者对证书负有全部责任3.证书有效期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以下情况证书即行失效未经主管机关同意,对船舶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及材料作出重大改变未经换证检验船舶改换另一国国旗,关

28、于操作性要求的港口国监督当船舶停靠在另一缔约国港口或近海装卸站时,如有明显理由认为该船船长或船员不熟悉船上主要的防止油污染程序,该船应接受该缔约国正式授权官员根据本附则进行的有关操作性要求的检查在上述情况下,该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该船在按本附则的要求调整至正常状态前,不得开航,排放条件和标准,船舶主要防油污结构,布置与设备的规定1.专用压载舱及其保护位置凡在1982年6月1日之后交船的载重量为20000吨及以上的原油油船及载重量为30000吨及以上的成品油油船,均应设置专用压载舱在1982年6月1日或之前交船的载重量为40000吨及以上的原油油船 每艘在1982年6月1日或之前交船的载重量为

29、40000吨及以上的原油油船均应设置专用压载舱 上述原油油船,除预定用于装运不适合的原油者外,可按本附则第33条(对原油洗舱的要求)和35条(原油洗舱操作)的规定采用货舱清洗程序,以代替设置专用压载舱,每艘在1982年6月1日或之前交船的载重量为40000吨及以上的成品油油船均应设置专用压载舱在1979年12月31日之后交船的载重量为70000吨及以上的油船应设置专用压载舱专用压载舱的保护位置 每艘在1982年6月1日之后交船的载重量为20000吨及以上的原油油船及载重量为30000吨及以上的成品油油船,除了符合第19条(双层体和双层底的要求)要求的油船外,所需提供的符合要求容量的位于货舱长度

30、范围内的专用压载舱,应按本条有关要求进行布置,以提供一种在万一发生搁浅或碰撞时防止油类外流的保护措施,2.双壳体和双层底的要求在1996年7月6日或之后交船的载重量为600吨及以上的油船,整个货油舱长度应由双层边舱或处所,双层底舱或处所加以保护在1996年7月6日之前交船的载重量为5000吨及以上的油船被划分为三类:1类油船,2类油船,3类油船。 1类油船的淘汰日期由原来的2007年提前至2005年,2,3类油船由原来的2015年提前到2010年。,3.防止载运重级别货油的油船造成污染适用于载重量为600吨及以上载运重级别货油的油船,不论其交船日期。该条生效后将从2005年4月5日开始,禁止5

31、000载重吨及以下的单壳油船装载重级别油,对600载重吨及以上但小于5000载重吨的单壳油船,从2008年的交船周年日开始执行这个禁令重级别油的定义如下:在15时密度高于900kg/m3的原油在15时密度高于900kg/m3或在50时运动黏度高于180mm2/s的燃油沥青,焦油及其乳化物,4.泵舱底的保护在2007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载重量为5000吨及以上的油船泵舱应设有双层底,且在任一横截面,各双层底液舱或处所的深度应使泵舱底和船舶基线垂直于船舶基线量取的距离h不小于以下规定的值: h=B/15(m)或h=2m,取其大者 h的最小值为1m如果泵舱的底板高出基线至少达以上所要求的最小高度,

32、则在泵舱处不需要双层底构造压载水泵应予合适布置,确保有效地从双层底液舱抽水如泵舱进水后不会使压载水或货油的泵吸系统无法运行,则不必设置双层底,5.意外泄油状况 适用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交船的油船,当发生时搁浅或碰撞时,要求船舶在结构上提供足够的保护6.油类与压载水的分隔和艏尖舱内载油在1979年12月31日之后交船的40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船舶,和在1979年12月31日之后交船的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不得在任何燃油舱内装载压载水如有异常情况或需要载有大量燃油,以致必须在燃油舱中装载不清洁的压载水时,这种压载水应排至接收设备,或使用本附则规定的排油监控系统和油水分离设备,按本附则规定

33、的排油规定排放入海,并将这一情况记入“油类记录簿”对400总吨及其以上的船舶,其艏尖舱或防撞舱之前的舱内不得载油,7.对原油洗舱的要求与操作每艘在1982年6月1日之后交船的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原油油船应设置使用原油洗舱的货油舱清洗系统原油洗舱装置及其附属设备与布置,应符合主管机关所制定的要求凡采用原油洗舱系统的油船,均应备有一本详细说明该系统及设备并列有操作程序的操作与设备手册关于货油舱的压载,应在每一压载航次开始之前,以原油清洗足够的货油舱,以便根据该油船营运的方式及预期的气候情况,将压载水只装在经过原油清洗的货油舱内除非一艘油船载运了不适合于原油洗舱的原油,油船应按操作与设备手册操作

34、原油洗舱系统,8.滤油设备,排油监控系统和油水界面探测器滤油设备凡4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10000总吨的任何船舶,应装有符合规定的滤油设备,该滤油设备的设计应保证通过该系统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凡10000总吨及以上的任何船舶,应装有符合规定的滤油设备:该滤油设备应符合上述的规定。此外,该系统应装有报警装置,在不能保持这一标准时发出报警。该系统还应装有在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时能保证自动停止油性混合物排放的装置,排油监控系统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装有一个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排油监控系统该系统应设有一个记录器,用以提供每海里排放升数和总排放量或含油量和排放率的连续记录

35、,每当有排出物排放入海时,排油监控系统即应开始工作,并应保证在油量瞬间排放率超过本附则的油类排放规定时即自动停止排放任何油性混合物油水界面探测器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备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有效的油水界面探测器,以便能迅速而准确地测定油水分界面,9.残油(油泥)舱和污油水舱残油(油泥)舱 凡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参照其机型和航程长短,设置一个或几个足够容量的舱柜,接收本附则要求不能以其他方式处理的残油(油泥)污油水舱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设有以下所要求的污油水舱装置应有清洗货油舱和从货油舱将污压载水的残余物与洗舱水转移至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污油水舱的适当设备,在该系统中,应有将油性废弃物

36、以这样一种方式转移至一个或一组污油水舱的装置并应使排入海中的任何排出物符合本附则排油控制的规定污油水舱或一组污油水舱的布置,应有留存洗舱后所产生的污油水,残油和污压载水残余物所必需的容量,此总容量不得小于船舶载油容量的3在1979年12月31日之后交船的7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至少应设置两个污油水舱,10.油轮的泵吸,管路和排放布置 所有油轮应设置连接接收设备的排放支管,且排放入海管路应在水线以上。对在1979年12月31日之后交船的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配备停止排放装置11.标准排放接头 所有船舶均应备有标准排放接头,以使接收设备的管路与船上机舱舱底和油泥残余物的排放管路相连接,将油

37、船因船侧和船底损坏而造成的油污染减至最低限度1.货油舱尺寸限制和布置要求每一货油舱的长度不得超过10米,或以下各值之一(取较大者)没有设置纵向舱壁时:b为边舱宽度,B为船宽 (0.5b/B+0.1)L,但不超过0.2L-L为船长若在货舱内中心线上设有纵向舱壁时: (0.25b/B+0.15)L,若在货舱内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纵向舱壁时:对于边货油舱:0.2L对于中间货油舱:当b/B1/5时:0.2L当b/B1/5时: A.没有设置中心线上纵向舱壁时: (0.5b/B+0.1)L B.设有中心线纵向舱壁时: (0.25b/B+0.15)L,油类记录簿MARPOL 73/78附则规定:凡150总吨及

38、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必须备有“油类记录簿”“油类记录簿”是适用于MARPOL 73/78附则的任何船舶必备的防污文书之一,它在法律地位上与船舶“航海日志”一样,具有同等效力和证据作用船舶在进行任何一项油类活动后,应及时,正确地在“油类记录簿”上做记载,2.油类记录簿的内容和填写油类记录簿有两种格式,第部分用于机器处所的操作,第部分用于货油/压载的操作。油船上应备有两种格式的油类记录簿,分别由轮机部门和甲板部门保管非油轮船舶只需备有一种格式的油类记录簿(机器处所作业),当船舶进行下列任何一项作业时,均应填写油类记录簿机器处所的作业(所有船舶) 燃油舱的压载或清洗 燃油舱污压载水或

39、洗舱水的排放 残油油渣的收集和处理 机器处所内积存的舱底水向舷外排放或处理 添加燃油或散装润滑油,货油/压载的作业(油船) 货油的装载 航行中货油的转驳 货油的卸载 货油舱和清洁压载舱的压载 货油舱的清洁(包括原油洗舱) 压载水的排放,但从专用压载舱排放者除外 污油水舱的水的排放 污油水舱排放作业后,所使用的阀门或类似装置的关闭 污油水舱排放作业后,为清洁压载舱与货油和扫舱管路隔离所需阀门的关闭 残油的处理,用于机器处所的油类记录簿需记载的项目共有9项,用英文大写字母A-I表示A.燃油舱的压载或清洗B.从A项所述油舱排放压载水或洗舱水C.残油油泥的收集和处理D.机器处所内积存的舱底水非自动方式

40、排出舷外或其他处理E.机器处所内积存的舱底水自动方式排出舷外或其他处理F.油过滤设备的状况G.意外的或其他异常的排油H.加装燃油或散装润滑油I.附加的作业程序和一般说明,用于油船的油类记录簿需记载的项目共有18项,用英文大写字母A-R表示A.货油的装载B.航行中货油在船内调驳C.货油的卸载D.原油洗舱(仅适合于采用原油洗舱的油船)E.货油舱的压载F.清洁压载舱的压载(仅适合于采用清洁压载舱的油船)G.货油舱的清洗H.污压载水的排放,I.污油水舱水的排放入海J.残油和其他未经处理的油性混合物的处理K.货油舱内的清洁压载水的排放L.清洁压载舱的排放(仅适用于采用清洁压载舱的油船)M.排油监控系统的

41、情况N.意外或其他异常的排油O.附加的操作程序及一般说明P.船内压载水的装载Q.船内压载水的重新配置R.压载水排入接收设备,填写油类记录簿时,日期,作业代号和细目的数码,应记入相应的表格内,所要求的细节,应按年月顺序记入空栏油类记录簿中的记录,应使用船旗国的官方文字,对于持有“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的船舶,还需要有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的记录每记完一项作业,应由负责的人员签署姓名和日期,每记完一页,应由船长签字,3.油类记录簿的填写注意事项如果填写发生错误,应用一条直线将其划去,并使原来的字迹依然清晰可辨。错误的填写应予签字,并在其下方进行改正油类记录簿应用擦不掉的墨水进行填写,并在完成最后一项记录

42、后再保存3年一旦作业完毕,负责作业的人员应当立即记入油类记录簿,如因紧急情况耽误,必须尽早补记油类记录簿每记完一页,应尽快交由船长签字如需记录的事件细目表中没有这一项目可在I栏(机器处所作业用簿)或O栏(油轮用簿)记录油类记录簿应存放在随时可取来检查的地方,4.油类记录簿的使用注意事项掌握并采用正确的操作方法和操作程序避免漏记避免错记避免记载数据不符杜绝伪造记载,船上油污应急计划MARPOL 73/78附则的第5章第37条为船上油污计划(SOPEP)1.产生背景(P113了解)2.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内容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船舶,应备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上油污应急计

43、划”该计划应符合IMO制定的指南,并使用船长或驾驶员的工作语言。计划应包括:按照公约第8条及议定书的要求,以IMO制定的指南为基准,船长或负责管理该船的其他人员报告油污事故的程序,在油污事故中需联系的有关当局或人员的名单在事故后为减少或控制油类的排放,船上人员需立即采取的措施的详细描述在抗油污中,为使船舶与国家及地方当局协同行动,需取得联系的程序或要点对于也适用本公约附则第17条(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的船舶,该计划可与本公约附则第17条所要求的“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合并,这种情况下该计划的标题应为“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3.编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目的与要求 船上油污应

44、急计划用来帮助船员处理意外排油,其目的是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控制或减少排放或减轻其危害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必须满足下列要求:确切,实用,易于操作使岸上和船上的船舶管理人员都能理解定期进行评估,检查和修改,4.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编制指南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编制指南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绪论,强制性措施,非强制性措施绪论 该部分明确了指南的目的在于帮助船东和船员按照规定制订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强制性措施,包括四个部分 沿海国报告 油污事故中需联系的当局或人员名单。包括:沿海国联系人;港口联系人;船舶重要联系人 为减少或控制油类溢出,船上人员需立即采取的措施,包括:控制操作性溢漏;控制或减少事故性溢漏 国家或地方当

45、局的协作,非强制性措施 包括以下各项其他方面的指南船舶设计和图表资料 船上油污应急的反应设备 提供对船长向新闻媒介发布信息的指导,以减少对应急事务的干扰 记录的保存 应急计划的检查与修改 应急计划的演练,(十一)接收设备1.特殊区域外的接收设备 本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确保在装船站,修理港以及船舶需要排放残油的其他港口,设置接收油船和其他船舶留存的残油和油性混合物的足够设备,以满足船舶对其使用的需要,并不应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误,2.特殊区域内的接收设备 凡海岸线与任何特殊区域相邻接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应保证在该特殊区域内的所有装油站和修理港都备有足够的接收和处理来自油船的所有污压载水和洗舱水

46、的设备 该特殊区域以内的所有港口还应备有足够的接收来自一切船舶的其他残余物和油性混合物的设备,这类设备应有足够的容量,以满足使用它们的船舶的需要,且不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误,(十二)在执行MARPOL 73/78附则方面,我国存在的问题中小港口的油污水,尤其是机舱舱底水接收设备不足,给到港船舶的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国内航线船舶和现有的老船防污设备配备率低小型船舶油水分离器的型号,规格不全,给船舶配备带来困难,产品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油污水排放的监控装置,原油洗舱机,惰性气体系统以及油污事故发生后的消除设备目前国内尚不能生产全国性的海上抗重大油污事故应急计划亟待建立,以明确沿海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应考

47、虑利用国际或区域间的抗油污技术设备和技术援助,建立合作协调系统油污损失的赔偿和补偿制度不健全,未建立较高标准的油污保险,也未建立油污赔偿基金制度和法律体系,(十三)最新修正案MARPOL 73/78附则修正案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增加了以下新的要求第22条泵舱的舱底保护:2007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5000载重吨以上的油船泵舱应设双层底第23条事故性溢油性能:适用于2010年1月1日或以后交付的油船,当发生搁浅或碰撞时,要求船舶在结构上提供足够的保护,五.附则-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MARPOL 73/78附则有8章,共18条正文和7个附录,分别为:第1章 总则第2章 有毒液体物

48、质和其他物质的分类第3章 检验与发证第4章 设计,建造,布置和设备第5章 有毒液体物质残留物的运营性排放第6章 港口国监督的措施第7章 防止涉及有毒液体物质事故造成的污染第8章 接收设施,附录1有毒液体物质分类导则附录2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货物记录簿的格式附录3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国际证书的格式附录4程序和布置手册的标准格式附录5对货舱,泵系及相关管系中残余物的评估附录6预洗程序附录7通风程序,(一)总则1.定义有毒液体物质:是指IBC规则第17章和第18章污染类栏中所指的任何物质或按第6.3条规定临时评估为X类,Y类,Z类的任何物质有毒液体物质运载船:是指一艘建造或改装用于散装

49、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液体物质:是指那些温度在37.8时蒸汽压力不超过0.28MPa的液体物质,2.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附则规定适用于所有运载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如果在有毒液体物质运输船上货物处所装运的是本公约附则所涉及的货物,则还应适用本公约附则的相关要求3.例外本附则的排放要求不适用于将有毒液体物质或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排放入海,如果此种排放是确保船舶的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的因船舶或其设备的损坏而引起的经主管机关批准,为了减小污染损害采取了抵御特定污染事故的措施,4.等效作为本附则所要求的等效措施,主管机关可允许某些装置,材料,设备或仪表安装在船上,但这些装置,材料,设备或仪表至

50、少应与本附则的要求具有同等效力允许将某种装置,材料,设备或仪表代替本附则所要求的主管机关,应将其细节告知IMO,以便各缔约国参考并采取适当的行动,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有毒液体物质分为以下四类:X类:此类有毒液体物质如果排放入海,将会对海洋资源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严禁将此类物质排入海洋环境Y类:此类有毒液体物质如果排放入海,将会对海洋资源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有必要对排入海洋环境的此类物质的数量加以限制,Z类:此类有毒液体物质如果排放入海,将会对海洋资源和人类健康造成较小危害,有必要对排入海洋环境的此类物质的数量加以限制其他的物质(OS):这些物质不属于X类,Y类,Z类,如果排放入海将不对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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