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管理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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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台 塑 關 係 企 業 規章編號 S00001 分發序號 营 业 管 理 规 则 制定部门:总管理处总经理室 中华民国 年 月 日 编印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營業管理規則 93 年 03 月 一八 日第 5 次修訂 目 录 章 页 别 次 第一章 总 则 1.1 目 的 .- 1.2 范 围 .- 1.3 核决权限 .- 第二章 营业目标管理 2.1 客户资料之建立 .- 2.2 营业目标设定 .- 2.3 业务动态管理 .- 2.4 营业活动管理 .- 第三章 经销商管理 3.1 经销商设置及取消 .- 3.2 经销商变更认可原则 .- 3.3 经销商变更申请 .- 第四

2、章 授信管理 4.1 授信目的 .- 4.2 征信重点 .- 4.3 授信方式及选用原则 .- 4.4 授信申请、变更 .- 4.5 授信期满重签 .- 4.6 授信项目到期反应 .- 4.7 担保品涂销及变更处理 .- 4.8 客户公司行号变更时授信注意事项 .- 4.9 授信证件保管与存取 .- 4.10 信用授信之办理 .- 4.11 保证授信之办理 .- 4.12 抵押授信之办理 .- 4.一三 国内信用状授信之办理 .-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營業管理規則 93 年 03 月 一八 日第 5 次修訂 第五章 售价管理 5.1 售(底)价拟订 .- 5.2 特价核定 .- 5.3 报 价

3、 .- 第六章 受订管理 第一节 内销受订管理 6.1.1 客户订货 .- 6.1.2 订单之开立与输入 .- 6.1.3 受订与授信查核 .- 6.1.4 订单资料更正 .- 第二节 外销受订管理 6.2.1 付款条件选定原则 .- 6.2.2 订货确认 .- 6.2.3 信用状收受、核对 .- 6.2.4 受订通知 .- 6.2.5 外销授信查核 .- 6.2.6 客户名义出口 .- 6.2.7 外销佣金管理 .- 第七章 交运管理 7.1 交运安排及理货 .- 7.2 成品交运 .- 7.3 成品交运单窗体流程及管制 .- 7.4 发票窗体流程及管制 .- 7.5 计算机无法打印成品交运

4、单之处理 .- 7.6 交运资料异常之处理 .- 7.7 客户自运 .- 7.8 成品补收差价 .- 7.9 交运单回联之控制 .- 7.10 运费计算及汇付处理 .- 7.11 运费计算及汇付处理 .-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營業管理規則 93 年 03 月 一八 日第 5 次修訂 第八章 样品申请及追踪 8.1 样品申请 .- 8.2 样品追踪 .- 第九章 交期管理 9.1 交期变更 .- 9.2 交期管制 .- 第十章 出口事务处理 10.1 船期安排 .- 10.2 签证资料之检附 .- 10.3 出口签证 .- 10.4 选船.- 10.5 舱位签订 .- 10.6 出口报关 .-

5、10.7 出口保险 .- 10.8 客户检验 .- 10.9 公证.- 10.10 装船样品寄送 .- 10.11 通关处理 .- 10.12 退关处理 .- 10.一三 押汇文件制作 .- 10.14 证明、签证及客户签署 .- 10.一五 出口文件寄送及装船通知 .- 10.16 押汇处理 .- 10.17 签押进管制 .- 10.一八 空运出口 .- 第十一章 帐款管理 第一节 内销帐款管理 11.1.1 收 款 .- 11.1.2 缴 款 .- 11.1.3 客票管制 .- 11.1.4 销货折让处理 .- 11.1.5 货款票期提前或延长处理 .-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營業管理規則

6、93 年 03 月 一八 日第 5 次修訂 11.1.6 票据退还、退换、延兑处理 .- 11.1.7 退款处理 .- 11.1.8 退票处理 .- 11.1.9 退延票反应处理 .- 第二节 外销帐款管理 11.2.1 缴款 .- 11.2.2 货款之回收管制 .- 11.2.3 应收帐款异常反应 .- 11.2.4 外销费用报销 .- 第十二章 客诉处理 12.1 客诉处理 .- 12.2 客诉管制 .- 第十三章 交易异常处理 一三.1 内销交易异常之处理 .- 一三.2 外销交易异常之处理 .- 一三.3 异常帐款由客户分期偿还之处理 .- 一三.4 异常帐款依法追索之处理 .- 一三

7、.5 未结案交易异常案件处理 .- 一三.6 结案报告 .- 一三.7 悬案追踪及催收处理 .- 第十四章 附 则 14.1 实施与修改 .-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營業管理規則 1-1 年 月 日第 次修訂 第一章 总则 1.1 目的 为使全企业各公司对营业事务处理有所遵循,特订定本规则。 1.2 范围 凡有关营业事务之处理, 包括营业目标管理、 经销商管理、 授信管理、售价管理、受订管理、交运管理、样品管理、交期管制、出口事务处理、帐款管理、客诉处理及交易异常处理等事项,悉依本规则之规定办理。 1.3 核决权限 本规则所载范围之各项作业,悉依营业类之核决权限规定办理。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營

8、業管理規則 2-1 年 月 日第 次修訂 第二章 营业目标管理 2.1 客户资料之建立 (1) 为掌握客户经营动态,营业人员应对每一客户建立客户资料,并随时注意客户资料之变化情形加以补充修正,以确保资料之正确性;并视作业需求打印客户资料卡(附表一)。 (2) 每一客户应依客户编号原则(附件一)设定客户编号。 (3) 营业人员于新客户交易前或原客户资料有变更时, 应填 客户资料单(附表二)送营管部门(新交易客户或客户变更公司行号时,应由营管部门先统一编订客户编号)以内(外)销客户资料屏幕(屏幕一)输入建文件或更新。 (4) 营业人员负责服务之客户有增减或营业人员变更时,应填营业员客户对照单(附表

9、三)送营管部门以营业员客户对照屏幕(屏幕二)输入建文件或更新。 (5) 为供设定营业目标之参考,营业人员对新增客户或现有客户产能、或经销商月销售能力有变更时,应填客户产能实绩资料表(附表四)经主管复核后,交营管人员以内(外)销客户资料屏幕输入建文件或更新。 (6) 每年初营业人员应依计算机打印之 客户产能实绩资料表 重新调查、修订客户去年之产能及实绩,经主管复核后交营管人员以客户产能实绩资料(年度更新)屏幕输入更新。 2.2 营业目标设定 (1) 营业人员依据计算机打印之营业目标设定表(附表五)中所提供之产品别客户月使用量(包括月产能之用量,去年每月使用实绩)及本公司供应实绩(包括去年月平均、

10、去年同期三个月与最近三个月供应量)等资料,并参酌客户最近之经营动态及采购习惯,据以拟订次月份之受订目标,再由营业主管视公司产品负荷及市场状况核定受订目标后,以营业目标输入屏幕(屏幕三)输入计算机。 (2) 在营业目标设定时, 如有新交易客户或新产品者, 营业人员应填具 营业目标设定补入资料窗体(附表六)经主管核定后,送营管部门以营业目标补入屏幕(屏幕四)输入,以纳入业务动态管理。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營業管理規則 2-2 年 月 日第 次修訂 2.3 业务动态管理 (1) 为使营业主管掌握客户交易动态,由计算机将各客户之受订及交运资料整理后,于每月十六日及次月一日打印业务动态管理表(附表七)供

11、营业主管运用,并督导营业人员之业务活动。 (2) 为能适时反应、追踪异常,由计算机就客户实际受订资料与目标量比较,凡受订达标率低于管制基准者,即依客户别于每月十六日及次月一日打印受订差异反应单(附表八)反应受订异常,提供营业主管研判,并核示处理方式: A.若批示正常未订者,则可免查结案。 B.若批示异常追查者,则将本表送所属营业人员提报异常原因,并拟定处理对策,呈主管批示后据以办理。 2.4 营业活动管理 (1) 营业活动报告 营业人员应就营业活动中所获得之市场商情,客户经营异常事项(附件二)、客户意见、约定事项、客户及同业之经营状况等资料或工作之疑难等,填写营业活动报告表(附表九)呈主管核阅

12、(必要时,呈经理批示),主管人员应针对有关请示事项做明确之批示,俾利营业人员依批示办理,并视需要将有关资料以销售活动及异常记录输入屏幕,将资料输入计算机归档备查。 (2) 客户经营状况调查 为在营业活动中能了解、掌握客户之经营状况并有系统地建立客户资料,俾于交易期间作为授信管理及拟定营业措施之参考,营业人员应随时了解客户经营状况,并视需要填写客户经营状况表(附表十)呈核后,送回营业人员依批示处理,并归档于客户资料卡内。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營業管理規則 3-1 年 月 日第 次修訂 第三章 经销商管理 3.1 经销商设置及取消 (1) 各营业部门须调查产品之市场供需及客户分布情形,如认为有设置

13、经销商之必要时,应拟定直销、经销原则及经销范围(含经销项目及经销区域等),以签呈依核决权限核准后,作为设置经销商之依据。 (2) 若需设置经销商或经销商拟新增经销项目时,由营业人员填设置经销商核定表(附表十一)连同经销商出具之经销计划书(附表十二)呈核;若拟取消经销商或增减经销项目时,营业人员应以签呈呈报办理。 (3) 前项作业经依核决权限呈准后,营业部门据与客户签(修)订经销合约书(附表十三),若经销项目繁多,须纳入计算机查核者,并由营管部门自客户经销项目建文件屏幕(屏幕五)输入建文件、更新或取消经销项目,俾由计算机管制在经销项目范围内交易。 (4) 增减经销项目时,得重新换约或于原合约书增

14、删,并注明日期及增减之经销项目,经客我双方加盖原来印章后生效。 (5) 经销合约书之有效期间原则为一年,中途签约者,以核准月份至当年底为合约有效期,每年年底前均须重新换约。 3.2 经销商变更认可原则 经销商经核准设置后,因业务需要或其它因素须变更公司行号名称、负责人或营业地址者,须依下列原则办理。 A.仅变更公司行号名称者,原则上均予认可。 B.变更负责人者, 其变更后之负责人以原负责人之直系亲属或夫妻为原则;惟为顾及负责人与实际经营者之不同,其变更后之负责人为现实际经营者,亦得以认可。 C.变更营业地址者,以该经销商经销计划书所列之销售地区为原则。 D.未符前述原则, 因特殊原因须项目签报

15、, 依核决权限核准, 始可变更。 3.3 经销商变更申请 经销商行号、负责人或营业地址变更时,营业人员须填经销商变更申请表 (附表十四)依核决权限呈准后,送营管部门凭以更新经销合约书等有关资料,并输入计算机更新客户资料文件及经销项目文件;其属行号变更者,原经销行号则予管制不得受订、交运。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營業管理規則 4-1 年 月 日第 次修訂 第四章 授信管理 4.1 授信目的 在交易前应详实征信、审慎衡量客户信用,并依客户之经营财力、信用状况、交易条件及所提供之担保品等设定适当授信额度,作为促进销售及放帐管制之依据。 4.2 征信重点 应详实调查客户之组织结构、设备产能、产销实绩、财

16、务状况、对市场之应变能力及业界风评。 4.3 授信方式及选用原则: (1) 授信方式分为抵押、保证及信用三种。 (2) 授信方式之选用原则: 为确保货款安全,对客户之授信,以洽请其提供押品担保,或由具资力保证人保证为原则。但如客户业绩优良、信用卓著、历年来与本公司往来正常者,得办理信用授信。 4.4 授信申请、变更 (1) 下列情形,营业人员应提报授信核定表(附表十五),办理授信申请或变更。 A.新客户或现金交易客户,要求以授信放帐交易时。 B.客户另提押品或另觅保证人时(担保品涂销或变更者,免填写授信核定表,径以担保品涂销(变更)申请表(附表十六)办理)。 C.押品重估或保证人资力重估后,其

17、担保能力有增减时。 D.信用授信客户变更授信额度时。 (2) 授信申请作业处理方式如下: A.授信申请时,应先以授信资料查询(全企业)屏幕打印该客户在企业内各公司之授信放帐情形;若属个人保证时,应再以保证人资料查询(全企业)屏幕打印该保证人在企业内各公司之保证情形,供办理授信之参考。 B.营业人员应以授信核定表,连同客户资料卡并按下列授信种类检附证件,依核决权限呈准后,送营管部门以授信资料屏幕(屏幕六)建文件或更新,做为授信管制之依据。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營業管理規則 4-2 年 月 日第 次修訂 授信种类 检附证件 抵押 担保 不动产 不动产(重)估值表、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建筑改良物抵押

18、权设定契约书、抵押权设定其它特约事项。 动 产 动产(重)估值表、动产担保交易登记标的物明细表、动产担保交易登记证明书、动产抵押权设定契约。 质权担保 质权设定通知单、银行同意拋弃行使抵销权之覆函、质权设定契约书。 现款担保 现款担保同意书、缴款单。 保 证 保证书、保证人资料调查表。 4.5 授信期满重签 (1) 为确保客户具备与其授信额度同额之担保能力,凡系授信之客户,自授信核准日起算届满一年者,营业人员应办理授信期满重签。 (2) 每月初,由计算机自动查核授信资料文件,将次月期满需重签之客户,由营管人员打印授信核定表送营业部门,依 4.4 之规定办理。 (3) 授信期满未办妥重签者, 由

19、营管部门于每月初打印 授信重签跟催表(附表十七)送营业主管跟催营业人员办理重签。 (4) 授信核准日届满十四个月仍未完成重签者,由计算机将个人保证及信用限额归零。 4.6 授信项目到期反应 (1) 现有授信项目计有定存单(AM)、现款担保(AN)、公债(BD)、银行保证(GB)、个人保证(GP)、土地(LD)、机器(MA)、股票(ST)、短期信用(CS)、国内信用状(LC)及房地(BL)。 (2) 客户如系提供押品或银行保证者,营业人员应在其有效追索期限届满前,重新办理抵押设定、换单或另办授信申请,以确保公司债权。 (3) 由营管部门于每月初针对次月份到期之授信项目,打印授信项目到期反应表(附

20、表十八),送营业部门据以办理。 (4) 授信项目为银行保证者,逾有效期限其余额将归零,即客户之银行保证余额系未到期银行保证余额之总和。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營業管理規則 4-3 年 月 日第 次修訂 4.7 担保品涂销及变更处理 (1) 担保品涂销: A.客户要求涂销现金、质权、抵押担保或保证时,营业人员应先以计算机查询客户放帐情形, 并管制其放帐额在担保品涂销后之授信额度内,始得同意办理;若涂销后之授信额度不敷日后交易需要时,应了解其涂销动机及要求另提押品,或另觅具资力之保证人,俾免影响产品之销售。 B.营业人员应填担保品涂销(变更)申请表并附授信管制资料送营管部门以授信资料屏幕将拟涂销担保

21、品之授信额度先予取消,以管制呈核期间之交易放帐情形,再依核决权限呈核。 C.担保品涂销(变更)申请表经呈准后送营管部门,以授信资料屏幕输入更新,并依担保品种类以下列方式办理: a.不动产抵押:填债务清偿证明书及附件三规定之证件,连同担保品涂销(变更)申请表送财务部用印后,将涂销所需证件送营业人员办理。 b.存单质押:填质权消灭通知书送财务部用印,并领取存单一并送营业人员办理。 c.股票、公债、公司债质押:填质权解除通知书送财务部用印,并领取该等有价证券后,一并送营业人员办理。 d.现款担保: 由营业人员依据呈准之 担保品涂销 (变更) 申请表 ,依退款作业程序,申请退还客户。 e.保证:凭呈准

22、后之担保品涂销(变更)申请表,向财务部领取保证书后,将保证书(附表十九)送营业人员办理。 (2) 担保品变更: 客户要求担保品变更时,营业人员应先办妥抵(质)押权设定或保证手续后,再依前述规定办理担保涂销、授信额度变更等作业。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營業管理規則 4-4 年 月 日第 次修訂 4.8 客户公司行号变更时授信注意事项 客户变更其公司行号时,有关抵押、保证等权利之移转,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1) 不动产抵押或动产抵押设定 A.提供新抵押物办理设定时,应以新行号名义于办妥设定后始得交易。旧公司债务未清偿前,原抵押物不得涂销。 B.就原设定抵押物变更债务人名义设定时: a.先阅览原设定抵

23、押物有无他人办理后顺位抵押设定。 b.如无他人设定后顺位时,以新行号先办设定,待旧行号帐款全部清偿后,再涂销旧行号原设定。 c.如有他人设定后顺位时: 就原设定抵押物办理债务人名义变更,以维优先顺位。 由新旧行号共立切结书,声明旧行号帐款由新行号负责清偿。 原设定抵押权未变更新行号名义前,不得以新行号交易。 (2) 原以定存单、信托凭证、股票、公债及公司债券等设定质权者,于行号变更时,应即以新行号为债务人重新办理质权设定;原质权设定契约书(附表二十)在旧行号债务未清偿前不得退还。 (3) 原以旧行号办妥连带保证者,行号变更时,应即以新行号为被保证人(即债务人),洽有偿债能力者连保,并办妥保证书

24、经呈准后始得以新行号交易,旧有保证书在旧行号债务未清偿前不得撤回。 (4) 以上手续未办妥前, 如须以新行号名义交易者应依 6.1.1(3)未办授信交易方式,或依 6.1.3 超限交易方式(新行号有授信限额者)办理。 4.9 授信证件保管与存取 授信管理中,各项担保契约书、保证书、债权证明书、他项权利证明书及有价证券等正本均应由财务部统一存放保管,若须存领时由营管人员于授信资料屏幕输入存领代号后,打印有价证券存(领)凭单(附表二十一)述明存领理由并呈主管核签后,凭以向财务部办理存取手续。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營業管理規則 4-5 年 月 日第 次修訂 4.10 信用授信之办理 (1) 为配合交

25、易需要,须办理信用授信时,营业人员应依据客户之财力、经营条件、管理水准、产品潜力及历年来与本公司往来情形,审慎评估并述明拟订授信额度理由后,依核决权限呈核。 (2) 营业人员对信用授信客户,应随时注意其业绩消长情形,存货控制、资产变化、获利率,以及经营者变动、业界风评等,如认客户信用有不良现象时,应即采取适当措施,或即洽请客户改以其它授信方式交易。 4.11 保证授信之办理 保证授信可区分为个人保证、银行保证及票据背书保证等三种保证方式。 (1) 个人保证作业方式: A.客户要求保证授信时,营业人员应洽请客户觅妥具有偿债能力者为保证人。于客户选定保证人后,营业人员应即洽请保证人提供其财产资料影

26、本,并向地政机关申请保证人财产誊本,以鉴估其保证能力,并填妥保证人资料调查表(附表二十二),送营管人员复查。 B.营业人员应于评定保证人之保证能力后,洽请客户及保证人签订保证书,送营管人员于十日内完成对保手续。 C.营管人员完成对保时,应将保证书送营业人员连同客户资料卡、授信核定表、保证人资料调查表依 4.4 规定办理授信申请。 D.保证书(一式若干份,正本份数视保证人多寡而定),其中正本一份送财务部保管,另一份装订于客户数据文件内。 E.保证人要求退保时,营业人员应即了解保证人退保原因及深入了解客户经营现况,俾对授信作适当之调节控制,并即依 4.7 规定办理担保涂销。 F.保证人要求退保时,

27、如在其所要求保证责任撤消基准日前,债务人(即被保证人)尚有债务未清偿时,营业人员应即以存证信函函覆表示保证人对该结欠额仍应负连带清偿之责,且原保证书应俟该结欠额完全清偿时始能退还。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營業管理規則 4-6 年 月 日第 次修訂 G.保证书签订及对保应注意事项: a.保证书上保证人之地址,应以保证人之户籍所在地之住址为准。 b.保证人之选任除公司章程订有经营保证业务者外,不得以公司为保证人。 c.未成年人为保证人者,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对保时应请监护人签章为见证人。 d.以妻为保证人且其财产在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以前取得者,其夫亦应参与保证。 e.对保时,对保人应亲自对保,请保

28、证人出示身份证以核对保证书上保证人之身份证统一编号,并请保证人亲自签名、盖章后,载明对保人姓名及对保日期,以明责任。 f.对保时,若保证人之印鉴与保证书上之原印鉴不符时,应请保证人加盖原印鉴或变更印鉴。 g.签立保证书之日期须在对保日期之前或同时,不得在对保日期之后。 h.保证书内容有增、删修订时,必须经全部保证人盖章同意。 (2) 银行保证作业方式: A.客户如以银行出具之保证书要求办理授信时,营业人员应至保证银行办理对保,或以保证确认函(附件四)送保证银行确认保证事实后,就其保证金额依 4.4 规定办理授信申请。 B.保证书到期时,应请客户洽银行重开保证书或签立展期同意书(附表十九二),倘

29、未到期先办续保(或换约)时,须客户在旧保证书保证期间内已无积欠货款时,或在新保证书内已有增列旧保证书之保证期间者,始可申退旧保证书。 (3) 票据背书保证 票据背书保证系由客户签发票据,经背书人背书后,交付本公司收执之票据行为。如发生交易异常时,得提示票据,就票载金额向发票人及背书人追偿。其作业方式如下: A.营业人员于收取背书保证之票据时,经依票据审核要点(附件五)审核无误后,应影印正反面各一份,俾供授信申请时并案呈核之用,并依 11.1.2 之规定办理缴款。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營業管理規則 4-7 年 月 日第 次修訂 B.如保证票据未填写发票日或到期日时,应取得发票人及背书人之空白票据

30、授权书(附件六),并于缴款单上注明附授权书后,连同保证票据一并缴交出纳。 C.营业人员应即调查背书人财产资料填妥保证人资料调查表后,检具 客户资料卡 、 授信核定表 、 缴款单 、 票据影本 、授权书等资料依 4.4 规定办理授信申请。 D.每月初由计算机针对库存保证票据中即将丧失票据权利之票据,打印应收保证票据逾期反应表;营业人员接获本表时,应就表列明细洽请客户办理票据退换,以确保债权。 4.12 抵押授信之办理 抵押授信可分为现款担保、 质权担保、 动产及不动产抵押担保等四种,其处理方式如后: (1) 现款担保授信之办理 A.营业人员于客户同意以现款供担保时,于收取该项担保金或即期支票后,

31、应即依 11.1.2 之规定办理缴款。 B.缴款后,营业人员应即填现款担保同意书(附表二十三),经债务人、担保提供人及债权人(指本公司)盖章后,连同缴款单依 4.4 之规定办理授信申请 C.现款担保同意书呈核用印后,债务人及担保提供人各存乙份,一份送营管部门依 4.9 规定办理授信证件保管手续。 (2) 质权担保授信之办理 A.质权担保内容: 客户提供有价证券供担保者,以下列二种为原则: a.银行、信用合作社、农会或渔会之可转让定期存款单、信托公司之可转让甲种信托凭证或政府公债。 b.公开上市之公司股票、公司债、基金。 B.质权担保金额之估算 a.质权担保估价、担保金额及授信额度依下列原则估算

32、: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營業管理規則 4-8 年 月 日第 次修訂 质物类别 估价标准及合约担保金额 授 信 额 度 定期存款单 信托凭证 以面额为准 以合约担保金额为准 政府公债 以面额或市价孰低为准 以合约担保金额为准 公司债券 同上 以合约担保金额之 九成为准。 公开上市(柜) 公司股票 以最近三个月月底日收盘价之平均值或估价前一日收盘价孰低为准。 以合约担保金额之 七成为准。 债券型基金 以最近三个月月底日净值之平均值或估价前一日净值孰低为准。 以合约担保金额之 九成为准。 股票型基金 同上。 以合约担保金额之 七成为准。 货币型基金 同上。 以合约担保金额之 九成为准。 b.营管人员

33、对客户提供担保之债券、股票或基金等抵押品,应随时留意其价格动态,如市价发生急遽下降时,应即办理降低授信额度或洽请客户追加其它担保品,以确保债权;如市价上升时,得视交易需要酌情提高授信额度,以促进交易。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營業管理規則 4-9 年 月 日第 次修訂 C.质权担保申请及设定 a.营业人员于客户同意以4.12(2)A.a项之押品提供担保时, 应即填 质权设定通知书(附表二十四,设定机构窗体),并依 4.12(2)B.之方式计算担保金额后填写质权设定契约书(正本若干份,视提供人多寡而定)送客户及担保提供人签章后,连同盖用印信申请单经营管部门审核并申请用印后,送设定机构办理质权设定。

34、b.质权设定后,营业人员应检附银行覆函(或质权设定登记同意书)及质权设定契约书影本,依 4.4 之规定办理授信申请。 c.定存单质押及换约或展期 客户若提供定存单供质押,营业人员应请银行于覆函(或质权设定登记同意书)声明质权人将来实行质权时,设定银行愿拋弃将来对存款行使抵销权,否则应洽请客户与银行解约,再以现金供本公司办理担保。 定存单换约时,营管人员应先取消原授信额,待营业人员会同客户办理换约后再予恢复授信。 定存单到期办理续存者,由营业部门提供定存单影本,连同盖用印信申请单及定期存款自动转期申请书(部份银行开办)呈主管核签并送财务部用印后,交客户自行办理展期;惟如欲领出定存单正本者,则须依

35、 4.7 之规定办理担保品涂销。 (3) 不动产抵押价值核估、设定及授信额核定 A.不动产抵押价值核估: 客户若以土地、建物等不动产供抵押作为交易担保时,营业人员应先了解其前顺位抵押权之设定情形及有无租赁关系 (如只提供土地供抵押,而未含地上之建物时,应请客户签立切结书(附件七)切结该建物在抵押权存续期间不得出租或变卖),及其公告现值并经实地勘查后,填写不动产估值表(附表二十五)一式两份,连同地籍图誊本、不动产登记簿誊本、地价证明书、土地分区使用证明书,经营业处长核签后,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土地组核估实值后呈核。呈准后不动产估值表一份存土地组,一.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營業管理規則 4-10 年 月

36、 日第 次修訂 份连同地籍图誊本等资料送营业部门。 B.不动产抵押设定及授信额度核定: a.营业人员接到不动产估值表,即依核决之抵押权设定额向客户接洽备妥有关设定证件(附件三),送指定代书缮制抵押权设定其它特约事项(附表二十六)等文件,再亲自将缮妥之有关文件送请抵押物提供人及客户用印,并经本公司再用印后转送特约代书向当地地政事务所办理抵押权之设定。 b.抵押权设定办妥后,由特约代书将取得之抵押权文件正本(包括他项权利证明书、抵押权设定契约书、土地或建物所有权状等),送交营业处。营业人员于收到抵押权文件后,应即依 4.4 之规定办理授信申请,且其授信额度以不高于该抵押品之核定实值为原则。 C.不

37、动产价值重估: a.营业人员需重估不动产价值时,得以不动产估值表依 4.12(3)B项规定办理。 b.不动产重估后,如抵押物价值增加拟提高抵押设定, 及授信金额或抵押物价值减少应降低授信额度时,应依 4.12(3)B 项及 4.4 规定办理。 D.抵押权设定之跟催 a.不动产估值表送土地组估值逾十天仍未办理完成者,营业部门应即向土地组跟催。 b.营业人员于收到估值后之不动产估值表,应于七日内将抵押权设定所需证件送特约代书办理设定。 c.营业部门将客户证件送特约代书,而未能于十四天内收到代书送达之抵押权证件,应即跟催。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營業管理規則 4-11 年 月 日第 次修訂 (4) 动

38、产抵押价值核估、设定及授信额核定 A.客户系以机械设备等动产供抵押作为交易担保时,营业人员应会同专技人员前往实地鉴值; 其估价应以该设备之购置成本扣减依法定耐用年限折旧后之残值为最高担保金额。 机器设备使用年数 (折旧计算公式:鉴定总值 X - ) 耐 用 年 限 B.估妥实值后,营业人员应即填写动产估值表(附表二十七),注明估算价值,连同动产担保交易登记标的物明细表及原购发票影本、平面位置图、火险保险卡,比照不动产核决权限呈核。 C.营业人员接到核准之动产估值表应即向客户收齐所需文件(附件八)连同动产抵押权设定契约呈核并用印后,送营管部门向主管机关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 D.动产担保物设定后,

39、于标的物贴上下列卷标: 动产抵押标的物 抵押债权人: 股份有限公司 : E.抵押设定后,营业人员应将动产担保交易登记证明书正本,或建设局之核准函,及动产抵押权设定契约(附表二十八)送营管部门保管;另副本依 4.4 之规定办理授信申请,其授信额度最高以担保金额之五折为原则。 F.抵押设定后,营业人员应密切注意该抵押品之使用状况,若价值降低时,应依前述规定办理价值重估及授信申请,若无残值时,应即依 4.7 之规定办理担保涂销,另洽请客户追加其它担保,以确保债权。 (樣式)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營業管理規則 4-12 年 月 日第 次修訂 G.动产价值重估: 营业处每年至少应办理一次动产价值重估,

40、并依据核定后之动产实值,酌情重办授信。 (5) 抵押权利存续期限之起算日设定原则: 为确保抵押设定手续办妥前交易之债权,其他项权利证明书之权利存续期限设定如下: A.新客户为交易需要办理者,自第一笔受订日起算。 B.因客户需增加交易而办理者,自订约日起算。 C.因客户超授信而办理者,以超限金额所属之交运日起算。 D.因客户交易异常为增加担保而办理者,自客户总债务中第一笔交易之交运日起算。 4.一三 国内信用状授信之办理 (1) 营业人员接获客户之国内信用状正本后,影印乙份连同正本送营业处长核签后,将影本送营管人员编定国内信用状代号,并自授信资料屏幕输入资料,俾增加该客户之国内信用状余额。 (2

41、) 营业人员缴款时,属国内信用状之押汇款者,需自缴款资料屏幕输入国内信用状代号,俾将该张国内信用状之押汇金额自该客户之国内信用状余额扣除。 (3) 国内信用状逾有效期限者其余额不列入授信额度,即客户之国内信用状余额系未到期国内信用状余额之总和。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營業管理規則 5-1 年 月 日第 次修訂 第五章 售价管理 5.1 售(底)价拟订 (1) 营业部门应定期(至少每季一次)针对各项产品依成本结构、市场行情、预计获利率等因素拟订价格,依核决权限呈准后,做为营业人员报价之依据。 (2) 因成本结构或市场变化,需调整产品售价时,比照 5.1(1)规定办理。 (3) 因新规格产品上市,未

42、订售(底)价时,应依据核决权限签核。 (4) 已实施计算机查核售价或自转售价之产品,于呈准后由营业部门据以输入计算机,并转送会计部门或营管部门凭以审核价格资料入文件,做为售价查核或自转售价之依据。 5.2 特价核定 (1) 产品拟以低于核定售(底)价销售时,营业人员在报价前,应依核决权限呈准后,据以向客户报价及做为特价查核管制之依据。 (2) 已实施计算机查核售价之产品,比照 5.1规定办理。 5.3 报价 营业人员应参酌市场行情,以核定售(底)价或售(底)价以上之价格,依客户付款条件折算售价后向客户报价。若客户要求书面报价时,应以报价单呈营业处长核签后,向客户报价。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營業

43、管理規則 6-1 年 月 日第 次修訂 第六章 受订管理 第一节 内销受订管理 6.1.1 客户订货 (1) 营业人员于接受客户订货之传真或其它书面资料时应先确认客户所需产品之规格、品质、价格、交期或其它要求与公司规定之交易条件相符后,始予接受。 (2) 若客户订购之产品规格、条件特殊,营业人员无法确定现有生产条件下能否产制时, 应将拟订购之产品内容、 样品等资料送相关部门检讨,以决定是否受订,若目前尚无法接受该批订货时,营业人员应向客户解释,并保持连系。 (3) 凡未办授信客户,原则上以采受订前收现或交运前收现方式交易,经办理缴款后,凭以开立订单或交运单。 (4) 若客户非以本人名义为收货人

44、,而另指定收货人或交货地点者,营业人员应于受订或交运前,请客户出具交货指定通知书(附表二十九)留存备查。 (5) 前述指交,若已于台塑网办妥电子凭证手续后,因其由网络输入资料具有不可否认性,可取代出具交货指定通知书。 6.1.2 订单之开立与输入 受订时,由营业人员或客户填写订单资料,经输入计算机以查核受订条件,授信及相关事项,无异常者,即打印订单或受订清单交营业人员确认订单内容;若有错误时,应依 6.1.4 规定办理订单更正。 6.1.3 受订与授信查核 (1) 受订查核 依受订产品特性及市场需求,由计算机或营管人员就下列项目予以查核,如有异常,即打印受订异常反应单(附表三十),或直接于订单

45、输入屏幕显示异常讯息,或于受订通知单上打印异常项目,反应营业人员说明原因及拟订处理对策后呈核,经核准者始予接单。 A.经销项目查核: 经销商订购之产品查核其是否属其经销项目。 B.特价查核: 特价交易订单,应查核其订货内容(如客户编号、付款条件、产品编号、价格、数量、交期等)与原呈准之特价交易内容是否相符。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營業管理規則 6-2 年 月 日第 次修訂 C.底价查核: 除特价订单及自转售价产品免查核底价外, 其它订单查核售价是否低于呈准底价。 D.票期查核: 查核受订票期是否逾规定基准。 E.受订量查核: 若受订产品之规格有依客户别订定可销售量者, 查核其累计受订量是否超出可

46、销售量。 F.接单期限查核: 查核订单预交日是否逾售(底)价适用之有效期限。 (2) 授信查核 订单资料输入计算机后,经计算机查核是否超授信,超授信者即打印超授信反应单(附表三十一),由营业部门研判是否接单,并拟订措施(如:货款提前兑现,或超限交易部份收现金,或追加授信额度等)后依核决权限呈核。凡属企业内公司间或公司内事业部间交易的订单,不论金额大小可免查核授信。 (3) 异常订单核销管制 以计算机查核订单者其受订异常反应单、超授信反应单经核签后准予接单者应送营管人员即予解除管制;不予接单者,即予取消订单。 6.1.4 订单资料更正 客户要求取消或更改订单内容,或因填单错误需更正者,依下列规定

47、办理。 (1) 订单拟取消或更正时,属计划品者,订单取消时,应于原订单注明原因后,径行取消订单资料;订单更正时,应于原订单注明更正原因后即予输入正确订单更正。属订制品者,营业人员应即了解该订单之备料、生产及交运情形,并将变更事项通知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措施后,开立更正单呈主管核签据以输入更新。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營業管理規則 6-3 年 月 日第 次修訂 (2) 因订单变更,致公司遭受损失时,应核算损失金额,并确定责任归属,注明于更正单或另以签呈依核决权限呈核。若损失属营业人员责任者,依呈核后之批示办理;若损失归属客户负担者,送会计部门开立收据后,交营业人员凭送客户索赔。 (3) 已部份交货之订

48、单若拟变更付款条件、售价等条件时,应将原订单结案,并依变更后之交易条件重新开立订单。 (4) 更正后之订单均依 6.1.3 规定办理受订及授信查核。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營業管理規則 6-4 年 月 日第 次修訂 第二节 外销受订管理 6.2.1 付款条件选定原则 外销订单之付款条件以国内、外信用状或付款为原则。若客户要求以、超过一百八十天之远期信用状或其它条件交易者,依授信核决权限呈准后,始得交易。 6.2.2 订货确认 营业人员接获客户订货通知时,应与原报价或先前洽议条件核对相符后 , 依 客 我 双 方 约 定 事 项 打 印 销 售 确 认 书 ( SALES CONFIRMATION

49、,简称,附表三十二)一式三联,并将价格分析资料填入第三联后,依售价、佣金之核决权限呈核。呈准后,第一、二联(买、卖方联)由营业人员寄送客户签认,签回之第一联由营业部门留存,第三联营业人员自存。 凡交易方式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得免逐单签订 S/C: 1.已签订交易合约。 2.客户为本企业转投资之公司。 3.付款条件为交运前收现(订制品受订前应收妥订金)。 4.以 L/C 方式交易,同一客户连续正常交易两年或十次以上者, 得呈事业部经理核准免签 S/C。 6.2.3 信用状收受、核对 (1) 营业人员于接获信用状时,应填写信用状检核表(附表三十三)一式一份,逐一核对信用状内容后,并与原销售确认书核对

50、,经核对无误后检附信用状呈主管核签。若不符致无法接受时,营业人员应即函(电)请客户尽速修改信用状。 (2) 营业人员应注意信用状之有效期限,并掌握订单动态,若信用状出口期限将届,仍未能交运押汇时,应即洽请客户展延信用状有效期限。 6.2.4 受订通知 营业部门于收到信用状(经审核可接受者)、电汇款或规定之货款保证金(票)后,始得将订单资料输入计算机并打印订单,交营业人员确认订单内容;若有错误时,应依 6.1.4 规定办理订单更正。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營業管理規則 6-5 年 月 日第 次修訂 6.2.5 外销授信查核 订单资料输入计算机后,经计算机查核是否超授信,超授信者即打印超授信反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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