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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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依法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的询问权利,有效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不断推动新时代人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改进完善专题询问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县人大常委会在举行会议时,就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推进不力问题,提出疑问,有关机关予以答复或进行说明。第三条专题询问工作

2、遵循“依法有序、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务求实效”的原则。第四条专题询问工作是询问工作的改革深化和延伸拓展,是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方式。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开展专题询问原则上不少于2次。第二章对象和选题第五条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县人大代表也可围绕有关问题提出询问。第六条专题询问的对象是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延伸至垂直管理部门和县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具体的询问对象由主任会议根据询问议题和内容确定。询问对象除县人民政府可由分管副县长应询外,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应询人。根据专题询问需要,被询问机关可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到

3、会听取意见、接受询问。第七条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专题询问议题建议,由办公室汇总后,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下一年度工作要点。对于突发性、特别重大的事项,或者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临时专题询问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开展专题询问。第八条专题询问的主要问题可根据下列途径确定:(一)县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对与专题询问议题有关的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S)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询问议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五)通

4、过调研、代表座谈会、群众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和媒体网络等收集的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六)其他途径征集的意见中比较集中的问题。第三章组织实施第九条专题询问的实施步骤为:(一)确定专题询问的议题;(二)制定专题询问实施方案;(S)开展专题询问前的视察或者调研工作;(四)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相关工作报告;(五)召开专题询问会议;(六)反馈专题询问意见;(七)强化督办落实工作;(A)做好专题询问公开工作。第十条县人大常委会在开展专题询问前,应就专题询问的相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形成书面报告。视察调研时,应当邀请一定数量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参加,也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加。第十一条相关

5、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专题询问方案,其内容包括:询问目的、时间、地点、领导小组、会议议程、主持人、询问人和被询问人建议名单、参加(列席)人员、旁听人员和宣传报道等内容。询问人建议名单由相关委员会根据询问内容推荐,或者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个人报名的方式产生。第十二条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提前将询问的目的、时间、地点和主要议题等相关事项通知被询问部门。被询问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专题询问工作要求,及时认真地做好回答询问的各项准备工作。第十三条专题询问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负责组织,一般在县人大常委会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进行。专题询问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也可由主任委

6、托其他副主任主持。第十四条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进行,询问人所提问题要紧扣议题、重点突出、言简意赅。被询问人回答询问应有的放矢、简明扼要、客观具体。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就同一问题可补充询问12次。其他询问人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但问题已作出回答的,不得再次询问。补充询问的问题,不需要事先提出。答非所问或发言冗长的,主持人可当场叫停,并要求其会后限期书面答复。第十五条被询问人应当如实准确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得推脱、回避问题,更不得进行反问。专题询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答复,其他部门可以补充答复。被询问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会后5

7、个工作日内向询问人和县人大常委会书面答复。第十六条专题询问会议时间应当控制在2个小时内,询问人提出问题时,每个问题一般不超过3分钟,应询人回答问题时,每个问题一般不超过10分钟。第十七条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应询机关应当按时如实提供。询问的问题、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询机关可以不予回答或提供,但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第十八条根据专题询问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可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定权,就专题询问的相关工作作出决议、决定。第四章结果处理第十九条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专题询问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专题询问意见进行整理归纳,交由询问对象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承办

8、部门要认真抓实专题询问意见的办理工作,并在会后2个月内将办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条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对专题询问意见和询问对象承诺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重点跟踪督办,适时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可将办理落实情况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可进行满意度测评。第二十一条询问对象和相关部门办理落实不力、工作严重滞后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督促落实,做到有问必答、有答必果。第二十二条专题询问会议召开情况应当邀请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必要时可进行电视、网络直播或者录播,重要审议意见办理工作可进行深度跟踪报道。专题询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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