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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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结合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本部,集团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本细则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集团领导班子成员,集团本部各部室正副职和所属单位中由组织派出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市场化选聘的企业领导人员,其薪酬体系中未明确实行货币化方式支付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部分,按照本细则执行。集团所属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由组织派出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按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本细则

2、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领导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二)坚持从严监管。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监管。(三)坚持规范透明。加强预算管理,强化信息公

3、开,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四)坚持实事求是。为企业领导人员营造健康良好便利的工作环境,调动企业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第二章公务用车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按照XX集团公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的配备、运行和处置管理,实现车辆管理信息化、平台化和标识化。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置换;运行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出售等。第六条集团主要领导按照一人1车配备公务用车。凡对现用公务用车进行置换(包括租赁)时按照排气量1

4、.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25万元以内的标准执行。其他企业领导人员严格按照集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执行。第七条对已按照公务用车改革方案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单位不得为其配备公务用车。单位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企业领导人员公务活动用车的,属于为企业领导人员配备公务用车。第八条置换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配备标准,优先选用国产自主品牌汽车、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不得对车辆底盘、音响、座椅等进行改装。第九条集团应当加强对集团主要领导公务用车运行使用的管理。运行费用(含车辆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辆使用税

5、、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实行台账管理和单车核算,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Q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已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租用社会车辆充当公车使用,不得使用网约车后进行有关费用报销。企业领导人员严禁私车公养,不得在所属单位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报销各类私车运行费用(含车辆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第十一条集团主要领导公务用车原则上应在单位停车点集中停放,确因工作需要,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可在本单位公务车辆管理部门

6、备案登记1到2处公共停车场作为固定停车点,但只能报销其中1处停车点停车费用。集团主要领导公务用车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期间应当封存停驶,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需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并向上级公务车辆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集团主要领导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允许置换,达到更新置换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环保等原因提前更新置换时,集团主要领导公务用车置换需经上级审议批准并登记备案。集团主要领导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置换后,应根据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第十三条集团主要领导调离或者退休的,应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公务用车。第三章办公用

7、房第十四条集团主要领导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集团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集团本部各部室正职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各部室副职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集团所属单位主要领导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除主要领导以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使用面积是指进入办公用房后所有可达区域的套内面积,包括办公区域、休息室、卫生间、接待室等。第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1处办公用房。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时,需经本级单位党组织会议审议同意并逐级上

8、报集团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并备案后,方可再安排1处不超过该职务对应标准的办公用房,在免去该职务后1个月内腾退。企业领导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所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第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且需经本级单位党组织会议审议同意并逐级上报至集团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并备案。已按照本市楼堂馆所清查和办公用房清理工作要求整改到位的,不得再进行改造装修。第十七条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不得长期(6个月以上)租用宾馆

9、、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严格控制短期(6个月以下)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租用时,需经本级单位党组织会议审议同意并逐级上报至集团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并备案。第四章培训第十八条集团及所属单位应当围绕提高企业领导人员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并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培训费用。第十九条集团及所属单位应当从严控制出国(境)培训,不得安排无实质需要的国(境)外培训。第二十条严禁企业领导人员参加高收费的培训项目和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企业领导人员个人参加其他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项目,包括各种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等教育培训,需

10、逐级向集团党委组织部报告,并说明培训项目的举办机构、项目名称、学习期限和费用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参加。第二十一条企业领导人员个人参加其他收费的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或他人的资助或变相资助。第二十二条集团及所属单位不得以培训名义为企业领导人员购买百科全书、中外名著、古籍文献等与工作无关的装饰性图书,已经购买的,应当作为公共阅览图书。第五章业务招待第二十三条业务招待分为商务、外事以及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商务招待是指在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的活动;外事招待是指因公接待外籍政要或其他外籍关系人员的活动;其他公务招待是指因公接待外部关系人员一般

11、性考察、调研、交流等无实质性商务内容的活动。业务招待费用主要包括接待、宴请、赠送纪念品等费用。第二十四条商务招待活动应首选本单位食堂或者协议酒店,不得安排被招待对象到私人会所、高消费场所活动。商务招待活动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商务招待活动宴请标准: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商务招待活动,每次人均不得超过500元(含酒水、饮料),集团本部各部室正职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商务招待活动,每次人均不得超过400元(含酒水、饮料)。商务招待活动赠送纪念品标准:集团领导班子成员每次人均不得超过500元,集团本部各部室正职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每次人均不得超过

12、400元。商务招待活动赠送纪念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不得赠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土特产品等。第二十五条其他公务招待活动一般安排在单位食堂,以工作餐形式接待,单位没有食堂的可指定一家平价酒店作为接待场所,接待标准为每天人均不得超过150元,不得提供烟酒,不得赠送纪念品。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商务招待、其他公务招待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5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5人;接待对象超过5人的,新增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新增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自助餐除外。第二十七条商务招待和其他公务招待活动不得组织旅游和与业务招待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

13、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集团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不得进行商务招待活动。第二十八条单位外事招待活动,应当按照我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集团及所属单位开展业务招待活动要明确招待事由、招待对象、陪同人员。集团本部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本部公务接待及会议管理办法的流程执行;所属单位可参照以下程序执行,事前应填写业务招待审批单,业务招待活动结束后应如实填写业务招待备案单Q上述材料原件用于财务报销,复印件由本单位办公室备案。第六章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第三十条集团及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国内差旅及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和费用的管理。费用主要包括交通、住

14、宿、伙食和公杂费用等。第三十一条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及所属单位生产经营实际,本着节俭、必需、合理的原则,确定企业领导人员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第三十二条集团及所属单位应当从严控制企业领导人员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次数、规模、行程,不得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考察、重复考察和盲目考察。第三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国内差旅应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具体如下:可乘坐飞机经济舱、高铁/动车二等座、火车硬席(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等次座(舱)位,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公务舱。上述人员超出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

15、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超支部分是指实际购票价格与订票时同一班(车)次最高可乘坐舱(座)位的实际价格之间的差额。确因重要商务陪同、外事接待等客观原因需要超出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并据实报销的,应当事先经本级单位党组织会议审议同意并逐级上报至集团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并备案。企业领导人员国际差旅应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具体如下:可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公务舱。上述人员超出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超支部分是指实际购票价格与订票时同一班(车)次最高可乘舱(座)位的实际价格之间的差额。当所乘交通工具无对应等级舱(座)位的,本着“就低

16、不就高”的原则购买舱(座)位。除市国资委批准的特殊情况外,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的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不得租用机场贵宾室。第三十四条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国内差旅期间发生的住宿费在限额范围内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采取按照标准包干使用。报销标准按照集团企业领导人员国内差旅住宿、交通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明细表执行。除集团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企业领导人员国内差旅期间发生的住宿费在限额范围内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采取按照标准包干使用。报销标准不得超过集团企业领导人员国内差旅住宿、交通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明细表。第三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期间产生的国际

17、旅费、住宿费、餐费、公杂费、其他费用支出应按照市国资委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确因参加重要商务活动、陪同出访等特殊因素,需要适当上调相关标准的,应当事先逐级报集团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严禁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在国内和出国(境)旅游。第七章通信第三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发放通信费补助,纳入各级单位工资总额管理。集团及所属单位主要领导按照不高于300元/月标准执行,其他企业领导人员按照不高于260元/月标准执行。各级单位现行标准高于以上标准的,按照以上标准执行,各级单位现行标准低于以上标准的,按照现行标准继续执行。第八章严肃财经纪律第三十七条除按照本细则所规定的保障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之外,严禁违反财

18、经纪律,用公款支付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支出。第三十八条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领导人员个人设置定额消费。取缔用公款为企业领导人员办理的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第三十九条严禁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项费用,坚决制止用公款支付与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第四十条严禁企业领导人员向单位内设机构、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摊派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费用,不得将相关支出以会议、培训I、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第四十一条企业领导人员退休或调离本单位后,单位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第九章强化预

19、算管理第四十二条集团及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预算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和岗位职责分工,针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预算管理内容包括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涉及的财务支出预算、实物台账计划。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预算内企业领导人员各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外支出未履行相应程序前不得列支。第四十三条集团及所属单位应当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当年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等因素,按年度、项目、人员合理编制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相关预算支出应当与本单位规模和经济效益相匹配、与本单位年度经

20、营计划相结合,与客观履职需要相适应,实现预算科学化和精细化,提高预算工作严肃性和实效性。集团直属单位应将严格履行内部预算审核程序后的本级及汇总后的所属单位预算方案报集团备案。如预算有重大调整,应当重新履行相应程序。第四十四条集团及所属单位应当建立预算动态监控机制,监测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预算的全面性、准确性,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第四十五条各单位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得为企业领导人员购置、租赁、置换公务用车;不得装修办公用房;不得新增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第十章落实监督责任第四十六条明确管理责

21、任。集团按照管理权限,对各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对本单位和各级子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通过制度规范和严格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分级管理。集团所属单位主要领导对此项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和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第四十七条实施制度备案。集团根据市国资要求,细化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经集团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报市国资委备案,原则上每三年备案一次。第四十八条强化预算监督。集团应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预算方案、预算编制说明书于每年4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备案,收到备案通知书后方可执行。第四十九条坚持

22、公开透明。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要按照规定以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第五十条加强监督检查。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应当纳入单位巡察、纪检监察、经济责任审计、监事会等工作范围,形成单位内外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合力。各单位要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第五十一条强化责任追究。对违反本细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23、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二条外部董事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按照本细则执行。其中,具体事项根据集团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相关标准比照任职单位除主要领导以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并列入相关企业预算管理范围。第五十三条所属单位应当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参照本细则建立和完善除企业领导人员以外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体系,相关标准不得超过本单位副职领导标准,经上一级党组织会议审议批准后施行。第五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办公室制定,会同集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细则经集团党委常委会通过并正式发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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