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信息及安全培训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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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

2、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

3、理。 第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设 立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

4、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

5、、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

6、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五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

7、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三章 经 营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8、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

9、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

10、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

11、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 罚 则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

12、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13、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

14、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15、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五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

16、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五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

17、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五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

18、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

19、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和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一五日起施行。2001年4月3日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20、(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一八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包括依法设立的电影放映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市和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文化娱乐

21、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分别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行业协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会员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规程,提供相关服务。第五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七条:文化娱乐场所

22、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第八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第九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十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23、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一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第十二条:电影放映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以及各场次之间,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其他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检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安全巡查。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第十三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变配电室总额定容量在630千伏安以上且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应当做好记

24、录。变配电室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杂物。第十四条:变配电室应当配备用电设备和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等安全技术资料,以及必要的作业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变配电室的门、窗、电缆沟应当设置防水设施和挡鼠板。第十五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第十六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门内和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第十七条:营业区域内的安全

25、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八条: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第十九条: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灯的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于05勒克斯。第二十条:营业区域内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公

26、众识别。舞台幕布、银幕、窗帘等应当采用经过防火处理的材料。第二十一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营业区域内进行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且不停止营业的,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施工区域应当与其他营业区域相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第二十二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将经营场所出租的,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对各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

27、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实际容纳的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歌舞娱乐场所的核定人数按照营业区域面积计算,平均每人不得小于一五平方米。核定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安装人员流量统计装置。电影放映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有固定座位的区域,不得增设临时座位。第二十五条:当接近核定人数或者人员相对聚集时,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第二十六条:文化娱乐场所与商场等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通往建筑物外的疏散通道畅通,并在商场等单位营业结束后安排工作人员指引人群疏散。第二十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

28、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发生危险时,能够在终端机显示器上以视频形式予以提示。歌舞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报警系统,并在包间、包厢的视频设备上设置开机安全提示语。第二十八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并做好记录。第二十九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应当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其他人员应当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第三十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并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29、第三十一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疏散,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文化等有关部门。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属于行业监督管理或者专项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督促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三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处500

3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未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四)歌舞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人数超过核定人数的,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关规定摘要北京市公安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程序规定第三条:经营单位确定的信息网络安全员,持下列证件到属地公安分、县局网监部门参加信息网络安全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获得信息网络安全员

31、资格:(一) 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二) 计算机专业知识证书;(三) 身份证明。北京市公安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标准第一章 消防安全审核标准第三条:安全疏散(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疏散出口的净宽不应小于1.2米。(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厅、室内最大容纳人数不应大于每平方米0.5人。(三)每个厅、室的门不应少于2个,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其厅、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1.5米。(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的每个厅、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0米。(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度,当单排布置计算机时不应小于0.80

32、米,当双排布置计算机是不应小于1.50米。(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疏散门应为推闩式平开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各厅、室外窗严禁设置护栏,疏散通道上的门严禁上锁。第四条:消防设施(一)无直接自然通风的房间和超过20米且无直接自然通风的疏散走道或有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米的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二)下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中;2、设置在建筑地下一层;3、设有机械排烟设施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三)下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中;2、设置在建筑地下室;3、建

33、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应配置灭火器,其配置的类型、规格、数量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规定。(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疏散使用的楼梯间、疏散通道上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分钟。第五条:配电线路(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的电气线路应预埋敷设,如果明敷应穿金属管保护,电气线路的接线端子应设置在金属接线盒中;(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严禁私自搭接临时性用电线路,每台电脑宜设置单独使用的固定电源插座。第六条:内部装修(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顶棚(吊顶)装修材料应为A级,

34、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应不低于B1级。(二)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室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顶棚(吊顶)、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应为A级,其它部分应不低于B1级。第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严禁吸烟;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严禁使用、存放甲乙类危险化学物品;严禁使用明火。第二章 网络安全审核标准第八条:计算机终端不得安装软驱、光驱、移动硬盘接口。第九条: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第十条:有相应的防病毒、防黑客攻击等安全技术措施。第十一条:需采用经安全检测合格的信息网络安全审计软(硬)件系统。第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建立身份认证系统。(一)

35、必须能校验身份证的真伪,并通过计算机记录图像信息;(二) 能自动检索出未成年人所持身份证;(三)使用的计算机必须符合系统最低配置要求,并能留存身份证信息60日。信息网络基础知识问答1、什么是计算机网络?有哪几种典型的计算机网络?答:计算机网络是以共享资源(硬件、软件和数据等)为目的,在协议控制下,由一台或多台计算机、终端设备以及数据传输设备等组成的系统。按网络地理覆盖范围来分,可分为局域网络(LAN)、城域网络(MAN)和广域网络(WAN)等三种类型。(1)局域网(LAN)(Local Area Network)通常指把分散在一幢大楼、校园或者工厂内的许多计算机连接在一起的网络,通信距离比较短

36、,易于实现高速通信。(2)城域网(MAN)(Metropolitan Area Network)将一个城市或一个系统的多个局域网连接起来就是所谓的城域网了。(3)广域网(WAN)(Wide Area Network)是由远程线路(如电话交换网、公用数据网、卫星通信等)将地理位置不同的计算机系统或多个局域网络连接起来的跨城市、跨地区的远距离网络。2、什么是互联网?答:由众多计算机局域网络、计算机主机、计算机终端以及庞大信息资源(多以数据库为载体)组成的,通过一定的通信线路并采用标准协议互联,用以传送、交换和处理信息的覆盖世界各国的计算机网络。3、我国互联网发展现状如何?答:到2006年6月底,我

37、国国际出口带宽的总容量达到214175M,网民数量已超过1.23亿人,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互联网大国。网站总数达7.88成个,上网计算机台数达到5450万台,我国大陆的IPv4地址数已达到8400多万个,仅次于美国和日本,位居世界第三,我国域名总数为295万多个,CN下注册的域名达到119万多个。目前我国有十大网络与互联网互联: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中国科技网(CSTNET)、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中国金桥信息网(CHINAGBN)(已并入网通)、中国联通互联网(UNINET)、中国网通公用互联网(CNCNET)、中国移动互联网(CMNET)、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38、互联网(CIETNET)、中国长城互联网(CGWNET)、中国卫星集团互联网(CSNET)。4、计算机网络有哪几种网络拓扑结构?答:计算机网络的拓扑结构主要分为:星型、总线型、环形以及它们的组合型。(1)星型拓扑结构(Star)。它是由一个中心节点和其它外部节点单独连接而成的。(2)总线型(Bus)拓扑结构。它用一条公共总线做传输媒介,各节点都接在它上面。必要时可通过中继器(Repeater)把总线延长。在LAN中,以太网(Ethernet)便采用这种结构。(3)环形拓扑结构(Ring)。它的每个节点仅有两个邻接结点,数据按一个方向逐点环绕传递。IBM的令牌环网就采用这种结构。5、计算机网络的

39、通信介质有几类?答:计算机网络的通信介质可分为有线网通信介质和无线网通信介质两种:(1)有线网通信介质。采用如同轴电缆、双绞线、光纤等物理介质来传输数据的网络。(2)无线网通信介质。采用卫星、微波、无线蜂窝网等无线形式来传输数据的网络。6、网络互连有哪些主要设备?答:网卡、集线器(HUB)、中继器(Repeater)、路由器(Router)、网桥(Bridge)、网关(Gateway)、交换机(Switch)等设备或部件。7、互联网接入技术主要有哪些?答:(1)电话拨号接入。电话拨号入网使通过电话网络接入Internet,采用这种方式,用户计算机可以通过调制解调器和电话网相连。(2)ADSL接

40、入。ADSL即非对称数字用户线是目前广泛使用的一种接入方式。ADSL在无中继的用户环路上,通过使用标准铜芯电话线,即一对双绞线,采用频分多路复用技术,实现单向高速、交互式中速的数字传输,以及进行普通的电话业务。(3)DDN专线接入。公用数据数字网(DDN)典型专线接入,可支持各种不同速率,满足数据、声音和图像等多种业务的需要。(4)ISDN接入。综合业务数字网(ISDN)是利用电话线实现双向传输数字信号,提供数据、声音和图像等多种信息传输服务。(5)无线接入。无线接入是指接入网的某一部分或全部使用无线传输媒介,提供固定和移动接入服务的技术。常见的三种无线接入技术:无线本地技术接入、宽带无线接入

41、、卫星接入。(6)光纤接入。光纤接入是指局端与用户之间完全以光纤作为传输媒体。光纤接入可以分为有源光接入和无源光接入。光纤用户网的主要技术是光波传输技术。8、什么叫网络协议?互联网主要使用哪种协议?答:网络协议即网络中(包括互联网)传递、管理信息的一些规范。如同人与人之间相互交流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矩一样,计算机之间的相互通信需要共同遵守一定的规则,这些规则就称为网络协议。就Internet而言,它所遵从的一系列协议被统称为传输控制协议(Transmisssion Control Protocol)以及互联网络协议(Internet Protocol),简称TCP/IP协议。9、什么叫IP地址?

42、IP地址有哪几类?答:在与Internet连接时,计算机必须要有一个叫做IP地址的数字做标示,它是一种为连入Internet的计算机分配的地址编号。在基于TCP/IP协议的Internet中,IP地址可以分为两类:静态IP地址和动态IP地址。如果是静态IP地址,每次连接到Internet时,IP地址都不会改变 ;与此相反,如果是动态IP地址,每次做Internet接入时,都要重新为计算机分配IP地址。10、IP地址是如何表示的?由哪几部分构成?答:IP地址的长度为32个比特位。为了便于阅读,IP地址被分为四个8位二进制组,由句点分隔四个八位二进制组,每个八位组用十进制数0255表示,这种格式称

43、为点分十进制(dotted decimal notation)。例如某台主机的IP地址OxA66F5010(十六进制),用点分十进制表示为166.111.80.16。IP地址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网络标识(netid)即表示网络地址,另一部分是主机标识(hostid)即表示主机地址,网络标识中的某些信息还代表网络的种类。11、Internet的网络地址分为哪几类?答:Internet的网络地址分为五类,A、B、C、D和E,目前常用的为前三类。每类网络中IP地址的结构即网络标识长度和主机标识长度都有所不同。(1)A类地址:网络标识仅占用第一个8位组,包含的网络是从1.0.0.0到126.0.0.

44、0,共有126个A类地址(000和127保留)。(2)B类地址:网络标识占用前两个8位组,包含的网络是从128.0.0.0到191.255.0.0,共有16384个B类网络。(3)C类地址:网络标识占用前三个8位组,包含的网络是从192.0.0.0到223.255.255.0,总共近210万个C类网络。(4)D类地址:第一个8位组224239。(5)E类地址:第一个8位组为240247.12、什么是子网掩码?答:子网掩码(subnet mask)也叫网络屏蔽字(netmask),其长度也是32个比特位,表示方法与IP地址的表示方法一致。子网掩码的作用是用来区分IP地址中的网络地址与主机地址。一

45、三、什么是域名?答:用字符表示的网络标识和IP地址称为域名(Domain Name)。在Internet中,第一级子域名是一种标准化了的符号,主要定义了组织及国家的代码。如:x(商业组织)、.NET(主要网络支持中心)、.GOV(政府部门)、.EDU(教育机构)、.INT(国际组织)、x(中国)。14、什么叫域名系统DNS?答:将域名翻译成IP地址的软件称为“域名系统”(Domain Name System,DNS)。从功能上说,域名系统相当于一个电话薄,已知一个姓名就可以查到一个电话号码。与电话薄的区别是它能自动完成查找过程,完整的域名系统应该具有双向查找功能。域名服务器(Domain Na

46、me Server)就是装有域名系统的主机。一五、什么是互联网接入服务?答:(1)互联网接入服务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电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互联网的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用户可以利用公用电话网或其它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互联网。(2)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主要有两种应用,一是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等利用互联网从事信息内容提供、网上交易、在线应用等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 ;二是为普通上网用户等需要上网获得相关服务的用户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16、什么是ISP、ICP、ASP?答:(1)ISP(Internet S

47、ervice Provider)为互联网接入服务商,即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接入业务、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ISP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运营企业,享受国家法律保护。(2)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为互联网内容服务商,即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ICP同样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运营企业,享受国家法律保护。国内知名ICP有新浪、搜狐、163、21CN等。(3)ASP(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为网络应用服务商,主要为企、事业单位进行信息化建设、开展电子商务提供各种基于Internet的应用服务。17、什么是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答:(1)非经营性ICP是指不以赢利为目的,且有独立域名或独立服务器的网站。国家对非经营性网站实行备案制度。(2)经营性ICP是指利用网上广告、代作网页、服务器空间出租、有偿提供信息、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等方式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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