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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综合规定第一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2第二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3第三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率4第四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5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期限6第二章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规定第一节 代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7第二节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8第三节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货物的免税 11 第四节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11 第五节 有关小规模纳税人货物出口的退(免)税.一三 第六节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14第七节 出口货物退关退货的处理规定 .16第三章 出口货物退(免)
2、税的计算办法 第一节 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算方法.17 第二节 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计算方法.19第四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第一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认定.20第二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21第三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电子化管理.30第四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年终清算.32 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违章处理.33注意:以下辅导材料根据04年9月30日前的政策整理,具体要求以税务机关现行规定为准,对资料中未涉及的内容请咨询税务机关,请随时登陆北京市国税局网站了解最新政策变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址:xbjsat.govxx;退税咨询网地址:xtaxrefundxx)出口货物退
3、(免)税辅导材料第一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综合规定第一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经国家商务部(原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单位、组织、个人及委托出口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特准退(免)税企业。一般可分以下几类: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流通企业包括: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的专业外贸企业、工贸企业。二、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三、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 1、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3、
4、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国内航空供应公司; 4、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的中标企业; 5、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 6、根据国际惯例,在互惠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可凭有关单证按季报送批准后退还增值税。 7、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出口业务的企业。8、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业。9、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
5、税店。 第二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必要条件: 1、出口货物退(免)税,特指对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 2、出口货物必须报关离境; 3、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帐务处理; 4、收汇并已经外管局核销。(特殊规定除外) 二、准予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的货物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要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申报期内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需要注意的是生产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必须是自产货物(含视同
6、自产产品)(列名生产企业除外)。 (三)特案准予退(免)税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4、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5、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6、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7、我国企业执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7、,实行出口退税。8、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方式出口的货物;9、中免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货物。10、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11、国家规定的其他退税货物。 三、不予退税的货物 (一)国内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出口后不予退税。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卷烟。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予以免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后一律不退税。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5.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
8、易经营者出口的货物。 6.国家规定的其它免税货物。如软件等。 (二)特案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出口的一些特定货物,虽然已经征收了增值税、消费税,但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规定,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包括:1.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2.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的货物,仍实行出口不退税政策。一般物资援助是指中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下,由中国政府向受援国政府提供民用生产或生活等物资,承办企业代政府执行物资采购和运送任务,企业在执行援外任务后与政府办理结算。 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外的卷
9、烟。 4.国家规定其他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第三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率 经国务院批准,2004年1月1日起对现行出口货物机制进行改革,作为改革内容之一的增值税退税率进行了结构性调整: 目前增值税的退税率由2003年的17%、一五%、一三%、6%和5%五档税率,调整为17%、一三%、11%、8%、6%、5%六档税率。 现行消费税的退(免)税税率: 企业出口消费税货物的退(免)税税率(额)即为消费税的规定税率(额)或税率和税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四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税的计税依据 (一)外贸企业
10、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1.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退税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确定: 退税依据=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 2.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退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税依据=普通发票所列销售金额/(1+征收率) 3.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依据为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额的计税依据 凡属从价
11、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或报关出口的数量为依据。凡属采取复合征收办法的货物 二、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应退(免)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免)增值税税额的依据为离岸价格。 (二)出口货物应退(免)消费税税额的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产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或离岸价格予以免征消费税。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离岸价,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数量。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
12、免)税的申报期限 退税申报期限是指货物出口的行为发生后,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要求。 1.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2.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且于财务作销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在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应于每月一五日前(逢节假日顺延),持有关凭证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申报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
13、日期为准)起90日内所在月份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3.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货物报关出口且于财务作销后,在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
14、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征税部门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5.申报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息日的,以休息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1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休息日的,按休假天数顺延。 第二章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规定第一节 代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或其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理出口货物销售的一种出口业务。代理出口方式,是外贸业务的一种经营形式,受托企业对出口货物不作进货和自营出口销售的帐务处理,不负担出口货物的盈亏,只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对于代理出口的退(免)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有过不同的规定。按现行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
15、,凡委托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一般情况下,“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结汇后,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办理,税务部门应及时录入证明的有关内容,并与有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予以出证。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后,要及时上传电子信息,并在年终清算期内对已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进行清理,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要函告
16、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须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一、准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委托企业范围及货物范围 (一)生产企业(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可以办理退(免)税。 (二)外贸企业、工贸企业及其他出口企业(指其他特准退税企业)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以办理退税。 (三)被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委托出口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四)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免)税。 二、受托代理出口的企业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代理出口协议;
17、 (二)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三)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四)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自2004年1月1日起(以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可在退税清算期前提供。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并报关出口或收汇核销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委托方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三)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待总局明确) (四)代理出口协议副本;(五)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六)增值税专用发票
18、(生产企业免予提供); (七)“出口货物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完税分割单”。2004年6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免予提供。 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并报关出口或收汇核销的,委托方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经受托方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或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第二节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进料加工是加工贸易中的一种贸易方式。它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货物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经加工后复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有助于出口企业解决国内原
19、材料不足或者国内产品较国外同种产品质量、价格、品种不对路等问题,用来扩大出口,增加创汇,充分利用本国劳动力资源,促进本国同行业经济的发展。 一、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进口料件的登记 国家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料件实行税收减免。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所需使用的进口料件,在向海关申请进口免税之前,必须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审核签章,税务部门须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海关凭盖有主管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印章的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进口料件“登记手册”。主管税务部门应根据留存的一份“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将有关进料名称、数量、金额、进料日期、进料企业
20、等情况输入电脑,以此作为检查企业进料加工业务抵扣税款问题的依据。 出口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进料加工合同,需持原“登记手册”或海关证明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已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二、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 1、对进口料件作价加工方式收回复出口的退税规定 外贸企业由于本身不具备加工生产能力,因此其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进口料件一般情况下是采取作价给生产企业加工生产成出口货物后收回再出口或是采取委托给生产企业加工生产成出口货物后收回出口的两种方法。 由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在料件的进口环节存在着不同的减免税,因此,凡属采用作价加工方式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生产的货物,对已实行减免税的
21、进口料件必须实行进项扣税,使复出口的货物退税款与国内实际征收的税款保持一致,否则会把进口料件在进口环节已减免的税款也退掉,造成多退税的情况。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用减免税进口的料件作价销售给生产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在报送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时应同时提供:(1)进料加工登记手册;(2)进口合同;(3)进口料件报关单;(4)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完税凭证和复印件;(5)销售料件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复印件。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将申报表上填写的内容与上述单证内容及有关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将完税凭证等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并注明“已核原件”,将原件退回出口企业,
22、审核无误后,方可在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上签章并按规定录入电脑,据此于当月抵扣退税款。 出口企业将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部门签章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按有关文件规定报送主管征税税务部门,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进口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部门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部门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时,在其应退税额中抵扣。 现行政策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以外贸企业销售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判断适用退税率的标准),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
23、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抵扣。 出口企业从生产企业将加工后的成品收回复出口后,可按自营出口方式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出口企业不得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取得的海关征收增值税完税凭证交主管征税税务机关作为计算当期进项税额的依据,而应交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作为计算退税的依据。 对外贸企业事先未到税务机关审核签章而以“进料加工”名义出口的货物,其保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征销售料件的增值税。 外贸企业采取作价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相应
24、的复出口产品,外贸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或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额 2、对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复出口的退税规定如果外贸企业将进口料件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再复出口的,外贸企业只可对其付给生产企业的工缴费部分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3、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规定 进料加工双代理是指外贸企业代理生产企业进口料件并代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货物的业务。 外贸企业在代理进口料件和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环节分别到所在地退税部门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
25、口货物证明,并要按现行规定提供相应的凭证资料。生产企业依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退(免)税(见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的计算)第三节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货物的免税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是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元器件(必要时也提供某些技术设备),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我方只收取加工费的一种出口贸易形式。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确定,一般以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为准。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既可以在不支付料、件外汇的情况下
26、创汇,又可以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还可以解决我国劳动力就业和资金不足等问题。因此,国家在税收政策上,对这种形式的货物出口,一直是采取优惠、鼓励措施的。对进口料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也免征其在国内加工环节的增值税。 现行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贸易方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部门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企业在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货物全部出口后,必须及时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
27、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税务部门对其进行补税和处罚。 第四节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的、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被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8、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 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抵、退税部分,均按规定退税率计算,即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以及出口货物规定的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的部分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四种产品:(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
29、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A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B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C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A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另部件、配件;B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A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
30、,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B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C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A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B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C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D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定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列名生产企业(北京顺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出口外购产品可以实行增值税
31、免抵退税办法,出口外购消费税产品,比照外贸企业退还消费税办法退还消费税。第五节 有关小规模纳税人货物出口的退(免)税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按规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现行政策,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有如下规定: 1.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并持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2.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不论是内销还是出口,均不得抵扣或退税。但考虑到我国有许多传统出口货物属小批量、多品种,特别是一些手工业品,大多为简单加工产品,不适于大规模、大批量生产,为了更好地满足国际市场的需要,保护我国传
32、统出口货物的生产和发展,特准下列12种货物予以扣除或退税。包括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3.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出口退税仍实行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税票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规定: 被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第六节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2009年1月1日后废止) 1、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
33、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 25(含)以上。 2、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 2002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人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分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1号令)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的国产设备。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
34、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 不予退税的设备范围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为准。 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二)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设备。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追加投资金额。 3、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
35、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格式附后,以下简称“登记手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并附以下资料,到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五)外经贸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六)进口设备清单; (七)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九)验资报告。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后,根据企业申请情况,如实填写登记手册,并加盖公章后交外商投资
36、企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建立台帐,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并输入计算机。 外商投资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购销合同的,应持原登记手册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税务机关应注销相应的合帐记录。 4、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时,供货企业根据购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1页复印件和供货合同,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供货企业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根据供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1页复印件、供货合同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并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再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
37、)缴款书。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购货企业与供货企业结算国产设备货款时,可以外汇或人民币结算,以外汇结算的,按照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5、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每份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2004年6月1日以后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再提供); (三)付款凭证; (四)登记手册; (五)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办理完国产设备的退税后,将登记手册留存备查。 购
38、进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按以下计算公式,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按预算管理规定将已退税款补缴入库。 增值税专用 设备折余价值应补税款=发票上注明x x 适用增值税税率 的金额 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一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6、外商投资企业超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购进的国产设备,不得享受退税,已经办理退税的,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追缴已退的税款。 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应于每年
39、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伪造、涂改登记手册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并取消其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资格。 第七节 出口货物退关退货的处理规定 在外贸经营活动中,由于多种原因,已报关出口的货物发生销货退回,通称退关退货。出口企业将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因故发生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出口企业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方能办理退运手续 。目前退税部门使用的退税审核系统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改为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如果出口
40、的货物已办理了退(免)税后,在向海关提货前,出口企业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预算规定规定补交已退(免)的税款,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第三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办法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由于出口企业类型的不同,增值税分别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即退(免)税、免抵退税、免税。消费税有两种计算方法:即退税和免税。第一节 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 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企业集团等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出口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流通型企业,这些以采购货物出口为特点的企业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即对销
41、项免税,进项税额退税。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 对出口货物的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格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十二类货物,应将普通发票上价税合计的销售额先换算成不含税价格,然后据以计算出口货物退税额。 计算公式: 普通发票所列 退税额= (含增值税)(1+征收率)退税率 销售金额二、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0号
42、文件规定,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2002年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范围又进一步扩大,财税20027号规定,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委托或自营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现行免抵退税办法是: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有关计算公式: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