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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外国法制史,主讲人:陈翠玉 行政法学院法律史教研室 电话:13618393462 邮箱:,2,开始课程前需要解决的四个问题,1.什么是?2.为什么学?3.学什么?4.怎么样学?,3,什么是?,1、什么是法律?是人类追求良善生活、良好秩序、公平正义的规则表达从另外一个角度上讲,法律是一种治理方式:国家、社会、团体、家庭及其个人因而,外国法律就是外国的治理方式和生活方式中国法律就是中国的治理方式和生活方式2、什么是历史?历史,即便是一个民族的幼年,都永远是值得敬重的导师,只有通过历史,才能与民族的初始状态保持生动的联系,而丧失了这一联系,也就丧失了每一民族的精神生活中最为宝贵的部分萨维尼3、什

2、么是法律史?中国法律史?外国法律史?,4,什么是?,从空间看:从时间看:从对象看:过程及规律,5,为什么学?,“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 “历史不是只记过去事实的记录,亦不是只记过去的政治事实的记录。历史是过去、现在、未来的整个的全人类生活。”“比较是借鉴的前提!”比较法的方法是:对本国法规与外国法规不断地进行对比,确立支配法律制度发展的总规律。历史上的每一条法规都被看作是特定国家的某个历史发展、总物质需要及其当时思想倾向的共同产物。,6,学什么?,是学习历史上的个别制度及其发展过程?(某项具体法律制度、原则是什么形态? 如何产生发展? )还是学习总结规律性、普世性的东西,思考当下中国?(法律发

3、展的规律是什么?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有否借鉴意义?),7,学什么?,规律!(各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内在联系。)比如: 第一,为什么法会发生历史形态的依次更替?如奴隶制法变为封建制法又变为资本主义法,等等。 第二,为什么在其发展更替时会呈现各种不同的形式?如法国资产阶级法是在比较彻底废除封建法制的基础上产生的,而英国资产阶级法则是在保留封建法制的形式下创立的,等等。,8,第三,为什么在同一社会形态下法律形式会呈现出不同的特色?如法、德等国以法典为主要法律形式,而英、美等国以判例为主要法律形式,等等。,9,必须把握的是两点:,法律发展的总体框架?重大事件?内在规律?每个国家法律制度、法律传统的核心内容

4、或精神要义?每个国家法律制度传统与众不同之处?怎样形成的?,10,归宿点:反思和解决中国问题,比如,当前中国的民主、法治问题是否应该:首先弄清其真正的含义-而后挖掘民主法治的本土资源和外来资源进而寻找中国民主法治之路古代中世纪近现代 源头 过程 规律,特别是世界上历史上的具体制度落实上的种种努力?,比如,,11,怎样学?,在动态发展中学习 在比较中学习,12,怎样学?,放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学习以影响法律发展的重大事件为依托重在:把握总体框架和揭示内在规律,13,学习中必须始终关注以下线索(或规律):,第一,族群法国家法世界法第二,神灵法世俗法第三,情感法理性法第四,特权法平权法非绝对规律

5、,只是方向性的.,14,族群法国家法世界法,在人类社会早期阶段,氏族或部落是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那时的法是族群法。国家产生后,歧视、排斥外族人的狭隘族群意识被以地域为标志的国家意识所取代,同习俗融为一体的族群法被国家专门机构制定或实施的国家法所取代。在今天的全球化时代,法律的全球化已经被热烈讨论,世界法的概念也被提出。,15,神灵法世俗法,学习中需注意另一个现象是:法律与宗教关系,他门时而分离时而交织在一起,不同时期交织分离程度 不同而已。法律往往被披上宗教的外衣。在古代,创造楔形文字法的苏美尔那里“神庙就是法庭,祭司就是法官”.而十二铜表法的颁布标志着法律从祭司手中解放出来,转移到世俗的立法

6、者、法官、律师和法学家手中。而中世纪,则出现了专门的教会法。只有到了近代社会 经过三r运动,科学主义理性主义的影响下,西方社会由神本主义转向人本主义,法律则在经历了韦伯所谓的“除魔”过程后,脱离宗教而成为体现世俗理性的人世之法。但即使现在在少数宗教势力较强的国家,法律仍带有神灵之法的特性。,16,远古时代,生产力欠发达,人们对自然界的变幻莫测无从寻找到解答,对生活安宁、幸福的欲望,遂生出许多对自然、对死者、对神灵的崇拜之情感。 认为神灵法力无边,不容侵犯。敬祀他,他护佑你;亵读他,他则危害你。他用无形之手支配着现实世界的生活,并决定着现世生活的范围及质量。由此,家神 、邦神随之产生,宗教随之出

7、现。,17,神灵法的表现一: 法律被奉为神的命令,在宗教占据统治地位的一些社会,宗教法也成为具有最高权威的法律,甚至被奉为惟一的法律。法律被奉为神灵对世人的命令,是神意的表达。这种神命和神意被认为绝对正确,其效力超越时空,万世不移,永恒不变,世人只有服从的义务,毫无怀疑和更改的权利。比如,在古巴比伦,国王以太阳神的名义颁布汉穆拉比法典,宣称从决定国运之天地主宰恩利尔及诸神那里获得统治人类之权;在古印度,摩奴法论的制定者摩奴自称是人类始祖自在神“梵天”之子,以神的名义 宣布法律。,18,神灵法的表现二:纠纷由神灵裁断。,一些古代法律规定,某些纠纷通过神圣的宣誓和神明裁判解决。首先,誓言被认为具有

8、神圣性,宣誓成为解决争议的裁判形式。比如,在古巴比伦,如果抢劫者未被捕获,被抢劫者可在神前发誓陈述其失,然后可得到全部补偿。再如,在中世纪西方,天主教教会认为宣誓受到神的监督,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19,情感法理性法,早期,人们的思想行为很大程度上受到直觉经验与情感的支配,这在古代法中留下了很深的痕迹。比如复仇在中外历史上都曾经出现过。(古巴比伦古希腊等都出现过血亲复仇、同态复仇等,而汉穆拉比法典通过赎金代替复仇是朝理性解决争议迈出的重要一步。中世纪的西方也广泛以赎金代替复仇。)此外,还有通过决斗解决争端,实施刑讯逼供酷刑等都是直觉经验与情感在法律发展史中留下的痕迹的表现。,20,特权法平权法

9、,在学习中我们也要注意等级特权思想对法律的影响。在早期的法律中,王权贵族特权父权男性特权常受到特别的保护。典型代表如古代印度的种姓制度和中世纪西欧的封建等级制等,只有到了近代,天赋人权论等的出现才改变了这一状况。特权之法才走向平权之法 。,21,思考题,造成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多样性的因素有哪些?又是什么因素导致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相互影响(甚至是融合)? 这是课程学习中的奠基性问题 请同学们仔细思考并回答之!,22,接下来:思考题,中西法律文化的同异何在?,23,从人类起源神话看,24,西方版人类起源神话讲述的故事是:西方人是父亲的儿子,由伟大的上帝创造。无所不能的上帝先创造了世界的秩序,然后才用泥

10、土造人。他细心的按自己的形象造了一个男人,叫亚当。之后又从亚当身上取下一条肋骨,造成一个女人,叫夏娃。最后,上帝把自己的这对心爱的创造物放进伊甸园,过幸福的生活。,25,西方文化中“法” (jus)是正义(Justice)、权利(Right)和规范(Laws)三位一体的复合体。,元照英美法词典 jus词条“(抽象的、总称的)法律;法律体系权利;正义;(公法上的)权利” right主要包括两个释义,一为权利,二为正义、正当、合法。前者指与法律相一致的为某一行为或占有某物的自由,后者则为抽象性含义,指与法律规则或道德规则相一致。 laws词条“法律,指一切由政府颁布作为建立有序社会的手段的规则。”

11、,26,是什么?,27,28,灋的最初含意应是“判决”。它描绘廌触逼人抱器进入流水,去接受神明(流水)的考验。康殷将灋的结构分为氵、廌、人、器四部分。用廌(zhi)来决讼断狱,必有触击的对象,确定了抱器的人便是触击的对象。这就满足了铭文的整体结构要求,也符合古人造字象形的原理。据(大)盂鼎和克鼎铭文,一个判定为有罪,或应否定,或应废弃(人、器沉入水底);一个判定为无罪,或应肯定,或应佑护(人、器浮于水面)。,29,“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法,今文省(段注本改为从廌去)”。,30,中西文化,“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费孝通,31,法意的按语,“盖在

12、中文,物有是非谓之理,国有禁令谓之法,而西人则通谓之法。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学者审之。”,32,请同学们课下进一步思考:中西法律(制度及文化)的同异有哪些?原因何在?,33,本课程讲授的提纲,一,古代法(上古法)二,中世纪法三,近现代法,34,第一编:上古法上古的概念?上古是人类跨入文明时代历史长河中的最初发展岁月,其上限可推至公元前4000年前后,其下限因各文明古国结束奴隶制确立封建制的时间差异而有很大区别。如西欧奴隶制社会终结于公元5世纪的西罗马帝国,我国早于公元前42世纪的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完成了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本章主要讲述:楔形文字法、古印度法、古

13、希腊法、古罗马法。 本章重点讲述:古希腊法、古罗马法,35,第二编:中古法,主要讲述:日尔曼法、教会法、中世纪西欧城市法及商法、古伊斯兰法重点讲述:教会法,36,第三编:近现代法,主要讲述:英、美、法、德、日的法制历史发展、基本制度及主要文本重点在于:其核心精神及其主要文本,37,上古法又可分为:,一、古代东方法律制度的概况:主要讲古巴比伦、古印度的法。二、古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概况:主要讲希腊法与罗马法,38,一、古代东方法律制度的概况: 1、古埃及法:即自公元前3000年尼罗河流域出现国家起,到公元前1世纪被;古罗马占领为止所有埃及奴隶制法的总称。 古埃及法是古代产生最早,存续时间最长的法律制

14、度,发展的比较完善,已具有相当的体系,编纂了系统的法典,有系统的法院体系存在,刑、民诉讼都已达到相当的规模。公元前1世纪被古罗马占领,成为罗马的行省后,埃及独立发展的历史告一个段落,古埃及法的独立发展也就此中断。由于成文资料大部分散失,给研究工作造成了困难。 2、楔形文字法:西亚两河流域的巴比伦地区制定的成文法典,因主要用楔形文字记载,故通称为楔形文字法。比较著名的有乌尔纳姆法典、汉穆拉比法典。楔形文字法是迄今发现的 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39,3、古印度法:公元前6世纪,恒河流域出现了统一的摩揭陀国,古印度法迅速发展起来。古印度法的最大特点是法律与宗教、道德、哲学关系密切。古印度法是宗教

15、法。 4、希伯来法:是地中海东岸巴勒斯坦地区建立的奴隶制国家以色列犹太国制定的法律制度。其基本法律文是摩西律法,核心是摩西十戒。 希伯来法随着以色列犹太国的灭亡而消亡。但对其后的教会法及伊斯兰教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40,二、古代西方国家的法律概况:1 、古希腊法 欧洲国家进入文明的时间晚于东方国家,直到公元前8世纪,古希腊国家日趋成熟,其法律制度也日渐完善,创制了具有现代国际法、国际私法性质的邦际关系法。但古希腊法律既无法典,也没有专门的法律专著。2 、古罗马法公元前8世纪前后,古罗马也开始进入了阶级社会,经过多次改革,罗马法律逐渐成熟、完善。最终成为古代世界最完备的法律制度。公元6世纪,东

16、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编纂了国法大全,这是对古罗马法的总结,是古罗马法的集大成之作,是近代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渊源。,41,比较东西方上古时期的法,你认为两者有何差别?你有什么发现?,42,比较古代东方与古代西方的法律,诸如古埃及的纸草文书、铭文、图刻所反映的成文法存在的历史事实;两河流域的楔形文字法典(它们的集大成者是汉穆拉比法典);印度则以摩奴法典而闻名,但较古希腊、古罗马法仍显简陋粗糙至于希腊、罗马时代的成文法,已经成为奴隶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展条件下的完善的法律体系了,既有公法又有私法,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并建立了相应的独立审判的司法机构。,43,三、东西方古代法的比较: 1、不同点: (1)

17、古代东方国家的法律发展缓慢,内容简单,调整商品货币关系的物法和债法不发达;而古代西方国家努力商品经济发达,因此其法律发展较快,调整商品货币关系的物法和债法也较发达。 (2) 古代东方国家实行君主专制,其法律带有浓厚的专制色彩;而西方古代国家多为共和制,其法律程度不同的具有某些民主因素 ,特别是雅典城邦,其民主政治达到了当时的最高水平。,44,你认为古代东西方的法有何共性?,45,(3)古代东方国家的法律,多带有宗教色彩,法律通常被看成是神意的体现,神权主义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古代西方的法律中,基本上消除了宗教的影响,法律成为独立的领域自然理性是立法的最高指导,而正义是自然理性的核心,所以法律必须

18、体现正义。 (4)古代东方国家立法权由君主一人掌握;古代西方国家的立法权比较分散。,46,2、相同点: (1)东西方法律都经历了一个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渡期。 (2) 法律都反映了奴隶主阶级和集团的利益与要求,主要调整自由民之间的关系,都是以奴隶作为主要的镇压对象。 (3) 东西方法律都从不同方面维护财产的私有权,尤其是对奴隶的所有权 (4)东西方法律都不同程度的保留了原始社会的残余。,47,第二章楔形文字法第一节概述,一、概念 楔形文字法: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当地居民使用的奴隶制法的总称。,48,二、历史沿革(一)初创时期(二)发展时

19、期(三)全盛时期(四)衰落时期,49,早期法的演进,各国统治者有选择地利用原有部族时代的习惯,由国家加以确认,而赋予法的效力,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反复适用,从而形成了约定俗成的习惯法。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及民族文字的创制,才有了产生成文法的可能,而且最早出现的成文法多属习惯法的记录和汇编。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国家机构的完善化,才出现专门性的成文法,并且不断地进化,最后形成历史上常见的综合性的法典。,50,(一)初创时期,公元前3000年,两河流域由于优越的自然条件及相应发展农、牧、商业,使当地苏美尔人、阿卡德人相继建立了最早的奴隶制国家,并创造了楔形文字。随

20、着城市国家的出现,最早的习惯法应运而生。约公元前3000年中期,开始出现了以楔形文字记载的成文法,其内容主要是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法规。之后,成文法逐渐发展,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日益广泛,如契约、债务、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等,并向自成一体的法典方面发展。代表: 乌尔那姆法典,51,乌尔那姆法典,迄今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主要内容是:全体居民被划分为自由民和奴隶两个等级。但内部划分尚不明显。奴隶被作为财产买卖,为权利的客体。对奴隶反抗进行严厉刑罚。在民事法律方面,严格保护私人土地所有制。强行耕种他人土地,或破坏他人土地者都要负赔偿责任。债的形式单一,只有损害赔偿,契约种类只有土地租赁。婚姻家庭关系中

21、妇女没有权利,实行买卖婚姻制。,52,在刑事法律方面,关于犯罪,主要是侵犯人身权利罪,如伤害、诬告,奴隶对主人不尊敬也列为侵犯人身权的犯罪。关于刑罚,除犯通奸罪的妇女要处死刑外,其他犯罪都以赔偿金来惩罚或使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制度。在诉讼法方面,规定诉讼由私人提起,起诉后要经法庭审理,审理时须有证人作证。作证者必须起誓不作伪证,作伪证或拒绝起誓者要受罚,除法庭审理外,神明裁判也很盛行。,53,国王受神的宠爱制法的过程。反映法是神欹的体现。国王根据神意确立人间的正议和秩序。身是至高权威。法是神借国王之手告诉 ,强调法的效力。正文23条,内容:禁止巫术,当时落后巫术盛行 全体居民划分

22、为自由民和奴隶,奴隶时代的特征。缔结婚姻的当事人男方和女方家长,而女方是客体一手交钱一手交人。与此相适应,妇女要严守贞操,处死,而男无。死刑我们想象中,死刑适用狭窄,仅通奸妇女,可见当时妇女的景况。,54,(二)发展时期,乌尔第三王朝灭亡后,约在公元前20世纪,两河流域地区出现了多国并列的局面,各国都制定了各自的法典,从法典的结构和内容上看都较以前有很大的发展。当时的法典主要有:拉尔萨王国的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埃什嫩那王国的俾拉拉马法典;伊新王国的李比特伊丝达法典。,55,这一阶段法的发展主要表现在:,法典的结构相当完整,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在民事法律方面所反映的社会经济状况显

23、然比乌尔那姆法典要详细和复杂。除土地外,房屋、果园、奴隶及一切动产所有权都受到严格的保护。债法相当发达,因契约所生之债中,买卖、租赁、劳务、保管、借贷等契约形式已很流行。对于借贷契约,法典强调了借方必须具备家长资格,否则不得贷与财物。在婚姻关系中,父母同意是女儿婚姻成立的关键,妇女无权决定自己的婚姻,离婚的主动权也在男方,但若妻子已生育,丈夫则不得遗弃她而另娶。否则,他将丧失一切财产。在继承方面,妾所生之子不能与亲子同时继承财产。,56,在刑事法律方面,犯罪的种类很少,最多的是伤害罪。法典对盗窃罪的惩罚很特别,白天行窃赔银,夜间行窃要处死。在诉讼方面规定了案件的管辖问题和“诬告反坐”原则。 在

24、亲权关系中更加强调父权和夫权。如规定儿子不承认父母,则被当作奴隶出卖;女儿不承认父母,则被逐出家庭;妻子不承认丈夫则应投入河中;丈夫不承认妻子只须赔偿即可。,57,(三)全盛时期,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统一了两河流域,建立了统一的国家。古巴比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统治时期是两河流域经济最为繁荣,政治最为强大的时期。适应经济发展、政治统治的需要,汉穆拉比在吸取固有的苏美尔法典、俾拉拉马法典和李比特伊丝达法典的基础上,制定了闻名于世的汉穆拉比法典。该法典集两河流域立法经验之大成,承袭并弘扬了自乌尔那姆法典以来逐渐形成的两河流域所特有的法律传统,使两河流域法在立法技巧、各项法律制度的内容等诸方面都

25、达成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水平。,58,(四)衰落时期,古巴比伦王国灭亡以后,两河流域法逐渐走向衰落,再无大的建树。虽然后起的赫梯和亚述等国家承袭了古巴比伦文化,也仍然采用楔形文字法,但其立法水平较之汉穆拉比法典已大为逊色。随着公元前世纪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严格意义上的两河流域法也就退出了历史舞台。,59,汉穆拉比法典,本章之重:汉穆拉比法典,60,汉穆拉比法典,刻在黑色玄武岩的石柱上,石柱高225米。上面刻的是国王恭敬地站在太阳神面前接受权柄。反映了刚才说的“法是神欹的体现。国王根据神意确立人间的正议和秩序。身是至高权威。法是神借国王之手告诉 ,强调法的效力。”,61,汉穆拉比法典,迄今所知的楔

26、形文字法中最完备的一部法律文献该法典是由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君主汉穆拉比(公元前1792年公元前1750年在位)主持制订的。他继位以后,经过多年的征战统一了两河流域。汉穆拉比不仅有军事上的成就,在行政管理上也表现出其非凡的智慧,通过兴修水利,开凿运河,建设灌溉网络,大力发展农业、手工业和商业,使巴比伦社会政治经济获得空前的发展,建立起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制奴隶制帝国。而其最大的成功“即将紊乱之法令,加以整理而汇成。法典的制定与其他古代法典相同,“纯依先例而为规定,无先例时,则依固定之习惯而足之。”将巴比伦的法律与习惯汇成法典公布在约在公元前1762年(汉穆拉比的晚年)才完整地刻石公布于世。,62

27、,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背景,(一)政治方面: 地方上各自为政和法律不统一造成混乱局面(二)经济方面: 农业、牧业、手工业和商业以及奴隶制私有关系都得到迅速发展;经济状况变化,以土地为例,原先流行的王室经济现在一部分以王室经济出租形式给纳贡人耕种,另一部分固定的分配给为王室服务的人(三)自由民内部分化与斗争尖锐; 奴隶激增影响生产,打击和削弱军事力量,63,汉穆拉比法典如何被发现,1901年法国考古队在伊朗西部的苏萨古城旧址上发现。怎么发现的呢?有文章介绍说法国考古队在伊朗沙漠上茫茫寻觅几天没有收获,又累又苦,一队员处于无聊往沙地上踢了一脚,感觉踢到了硬硬的东西,处于职业敏感,挖出石柱带回鉴定,竟

28、是西部的苏萨古城旧址上是当时大名鼎鼎的,1901年法律文明发掘史上最伟大的发现。这一脚被成为最伟大的一脚。,64,汉穆拉比法典的结构,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构成。在序言里,汉穆拉比宣布自己是神的代理人,称颂自己的伟大,以神的名义立法立法目的是为了“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法典的正文是其主要部分,共282条。可划分为:法院与诉讼(15条);财产关系(6126条);婚姻家庭和继承(127193条);损害赔偿(194227条);劳动和劳动工具(228282条)。,65,正文部分已涉及到民事、刑事、诉讼等领域的基本问题,其内容之丰富,体系

29、之庞大,在人类早期法中实属罕见。从汉穆拉比法典的结构和内容看,它典型地体现了古东方法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特点。与其说它是一部法典,不如说它是一部法律全书。在结语部分,汉穆拉比宣称:“此后千秋万世,国中之王必遵从我的石柱上所铭刻的正义言词,不得变更我所决定的司法判决,我所确立的司法裁定,不得破坏我的创制”。汉穆拉比反复告诫人们必须遵守法典,不得变更和废除。并严厉诅咒那些将来不遵守法典的人们必将受到神的惩罚。,66,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一)君主专制制度(二)社会各阶层的法律地位.详细规定盗窃罪.法典将奴隶视为权力客体.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权利和地位的不平等,自 由民分为享有充分权利的与不享有充

30、分权利的自由民,即阿维鲁和穆什根努.包含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方面的规范.维护家长制,确认家长对妻子和儿女的特权.保持原始公社制度的残余痕迹,67,汉穆拉比法典的特点,美索不达米亚人也试图通过编制完备的法典来减轻笼罩人们的不安全感。 汉穆拉比法典是其中最杰出的一部,后来成为闪米特人其他各族如亚述人、加勒底人和希伯来人制定法律的基础法典的开头是汉穆拉比的一篇引言他在引言中说古时诸神早已预定,巴比伦应是世界上的至高无上者巴比伦应担负起“让正义之光照耀整个大地,消灭一切罪人和恶人,使强者不能压迫弱者”的使命。引言下面是法典本文,本文共30条左右,旨在明确地、永久地调整一切社会关系。因而,这部法典不仅阐

31、明了古巴比伦的法律制度,也照亮了当时的社会。以下是法典的几个主要特点:,68,1施行同态复仇法,即奉行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原则:如果一个人伤了贵族的眼睛,还伤其眼。如果一个人折了贵族的手足,还折其手足。”(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2阶级歧视;对下层社会的赔偿低于L层社会:“如果贵族阶层的人打了贵族出身的人。须罚银一明那。如果任何人的奴隶打了自由民出身的人,处割耳之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五条)3施行严格的、保护商业界财产的规定:“如果一个人盗窃了寺庙或商行的货物处死刑;接受赃物者也处死刑。”(法典第六条),69,4颁布许多“福利国家”的规定,包括:确定基本商品每年的价格限

32、制利息、率在20 Yo。周密地调整家庭关系保证度1lV.衡的信誉城市负责对本侦破的抢劫案或凶杀案的受害者作出赔偿。“如果没有抓获拦路的强盗,遭抢劫者须以发誓的方式说明自己的损失,然后由发生抢劫案的地方或地区的市长或地方长官偿还损失。”“如果是一条性命已失去口,市长或地方长官须付银子一明那给死者亲属。”(法典第毛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5具有现代人之前齐民族的共同特点一对过去、现在和将来持静止的观点。法典是作为神的命令是为了人类的利益能受到公正的对待而颁布的。法典生动、尖刻地沮咒了以后任何敢于篡改法典的统治者:“怨声载道的统治寿命不会长,将出现连年饥荒、一片黑暗、突然死亡,他的城市将毁灭。人民将离

33、散王国将更换他的名字永远被人遗忘他的幽魂在地狱里喝不到水。”(法典结语),70,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地位,第一,汉穆拉比法典代表了楔形文字法的最高立法水平,不论在结构上还是在内容上(尤其在婚姻家庭和对所有权的保护方面),都继承了早期楔形文字诸法典的精华;更重要的是,它发展和完善了楔形文字法。法典在内容上更为丰富和复杂,包括了更多的法律关系,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条文的安排上更具有系统性,完全按照有关法律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来安排;对各种法律行为的处理更具科学性。该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法水平都已经达到了其后奴隶制诸国法典所不可企及的深度和高度,甚至超过欧洲早期一些封建制国家的习惯法汇编水

34、平。当然,法典不可避免地带有早期法典的一些缺点,如内容仍是判例性的,不具有普遍适用的原则性;对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未作明确划分;刑民不分,程序与实体不分,保留了同态复仇、血亲复仇等原始公社制的残余。,71,第二,它开创了成文法典刻石公布的先例。人类立法史最初就是由秘密法走向公开法的演变史,正当公元前6前5世纪东方和西方国家为争取法律的公开而进行的争论和斗争的时候,早于这之前千多年前的古巴比伦的统治者就是把它的成文法典刻在石柱上公布于众,这本身不能不说是一个伟大的创举。它不仅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也为后世法律的公布树立了范例。据说雅典最早的成文法德拉古立法(公元前621年)也是刻在石碑上公布的。古印

35、度孔雀王朝阿育王所公布的以佛教治国的敕令,因刻在岩石或石柱上也被称为“岩石法”或“石柱法”。,72,第三,它是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早期典型。在古代立法中,运用法律手段干预和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以实现国家组织经济职能的例子屡见不鲜,但汉穆拉比法典出现较早,内容最为集中,也最具典型性。法典中有关财产、契约、商业、雇佣、租赁、寄托,以及限制利率、工资报酬、商品价格等方面的内容,不仅涉及面广,而且具体详尽,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业务关系相当明确,应负的民事与刑事责任也一目了然。所有这一切,都体现了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和调整,对后世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以限制高利贷和废除债务奴役制为例,公元前世纪埃及博

36、克霍利斯立法中的有关规定,都同汉穆拉比法典有着一脉相承的关系。,73,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首先从形式和结构来看主要有:1都是对某种关系或某一案件确定具体解决办法,类似司法判例的汇编,而不是规定抽象的法规。2公法与私法、诉讼法与实体法不分,是一种综合性法律汇编。3具有同样的表述风格,一般分为序言、本文和结语三部分,序言宣布立法的依据,结语以祝福和诅咒来保证法典的遵守。,74,其次,从内容上看:1都是以某种神的意志作为立法的依据,反映了君权神授的君主专制制度。2都肯定了奴隶制,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奴隶是物不是人,但事实上奴隶是主人的财产,可以买卖,杀死他人奴隶只引起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奴隶的地位比

37、希腊罗马时期稍好,可以有自己的家庭,甚至可以同自由人结婚,说明这一地区的奴隶制具有家内奴隶制的特点。,75,3都肯定了自由人内部各等级的不平等。阿维鲁(即享有全权的自由人)和穆什凯努(即不享有全权的自由人)的社会、政治地位(不包括经济地位)有明显差别,犯罪或侵权行为的后果也因受害人和行为人的社会地位不同而不同。4肯定了土地国有和公社所有制,个人(作为家庭代表)一般必须以公社社员或军人、官吏的身份,在为国王政府履行义务或提供服务的条件下,才能占有、使用土地。,76,5在一定意义上包含着许多按现代观念属于经济法性质的规定,如规定了土地的租金、某些物品的价格、劳务的报酬和借贷的利息。6都肯定了买卖婚

38、和家长制家庭关系,家长有惩罚子女和用子女抵债的权利。7一般均认可神明裁判和以誓言作为一种主要证据的诉讼制度。8以不同形式保留了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原则。,77,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地位,楔形文字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之一,也是最早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先驱。楔形文字法系作为奴隶制早期具有代表性的法系之一,有它独特的结构、体系和共同特征,它所表现出来的较为发达的立法技术,也是许多古代早期国家所无法比拟的。楔形文字法以独立于宗教之外的法律规范,公开确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地位,将奴隶视为奴隶主的财产,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并对各种法律关系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78,楔形

39、文字法中所创立的一些法律原则,如汉穆拉比法典中对维护私有财产所规定的关于盗窃他人财产须受惩罚,损毁他人财产要进行赔偿的法律原则;关于财产所有权取得和转移的方法和原则以及关于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这些都为后世有关立法开了先河。在刑法方面,法典创立的一些罪名(如抢劫、强盗、盗窃、奸淫、通奸等)和刑种(如死刑、肢体刑、罚金等),以及诬告和伪证反坐的刑罚原则,法官枉法重处的原则等,尽管缺乏明确区分和严谨的解释,但均对后世的立法具有重大影响。,79,楔形文字法是古代西亚法的先驱。乌尔纳姆法典是其第一部成文法典,反映了楔形文字法早期的法律成就。汉穆拉比法典则继承了两河流域原有的法律精华,使其发展

40、到完善地步。汉穆拉比法典不仅被后期的古代西亚国家诸如赫梯、亚述、新巴比伦等国家继续适用,而且还通过希伯来法对西方法律文件产生一定的影响,中世纪天主教教会法中的某些立法思想和原则便渊源于该法典。,80,古印度法,81,作为四大文明古国的印度概观:“印度”梵文的意思是月亮,中文名称是唐代高僧玄奘所著大唐西域记中的译法,在这以前称天竺或身毒。领土为.万平方公里。印度面积居世界第七位。人口为.亿(年中央统计局数字),。印度是个民族、宗教众多、文化各异的国家,是世界上“保存最完好”的“人种、宗教、语言博物馆”。,82,83,84,85,努力废除种姓制印度政府奖励跨种姓通婚 引自环球时报.文章说:印度政府

41、近日出台了一项新政:凡出身三个高种姓的印度人与出身三个最低等级的印度人通婚者,都可得到政府5万卢比(相当于580英镑)的奖赏。印度政府希望通过这项措施促进不同种姓等级间的通婚,从而瓦解根深蒂固的印度种姓制度。,86,印度传统的婚礼,非常注重等级观念。图为印度展示的一些传统婚礼用品。,87,瓦解等级制度举措之一 据报道,印度已经有几个邦开始为跨种姓婚姻提供经济刺激,金额从2000卢比到5万卢比不等。印度社会公正部出台的这项新奖励措施,将面向所有出身三个较高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并与出身三个最低等级(包括低种姓、部落和“落后阶层”)者通婚的印度人。社会公正部已经表示将提供5万卢布赏金中的一

42、半,其余一半由各州政府提供。 社会公正部部长梅拉库马尔14日在与28个地方邦官员举行会晤,游说他们支持这项计划。库马尔说:“我知道此举并非消除种姓歧视的唯一途径,但我们必须采取行动,不论什么计划最初都有人反对,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得放弃。”,88,印度人均年收入为280英镑,对普通印度人来说,政府开出的这笔赏金数目也不算少。但该计划刚出台就遭到不少抨击。印度教保守派称,此举将引发社会混乱,反对任何旨在摧毁种姓制度的举动;自由派则表示,不会有什么人愿接受政府的这项计划,更不会有什么人会接受政府的那笔赏金;他们还担心这笔赏金会落入腐败官员的囊中。 早在1995年,印度法律就允许不同种姓间通婚。今天,

43、确实也有一些低种姓女性嫁入高种姓男子家中,根据传统,他们的孩子的出身将随父亲的出身而定。但绝大多数印度人仍坚持“门当户对”,坚持同种姓或等级之内通婚;很多想不同种姓或等级间通婚的人,往往不得不逃离家园。,89,跨种姓婚姻可能惹来杀身祸 最近的一份调查显示,三个较低等级的人口总数已经占到印度全国11亿人口的67.6%。 据报道,上周,在孟买附近的一个小镇上,三名男子被判死刑,罪名是“荣誉谋杀”。2004年5月,杀人凶手蒂利普蒂瓦里和两个朋友,将他妹妹的丈夫、丈夫的两个亲戚以及一个邻居砍死。他们杀人的唯一动机就是因为他的妹妹出身于婆罗门家庭,却违背父母的意愿,嫁给了出身于低种姓家庭的邻居诺奇尔。

44、印度最高法院今年7月作出裁决,此类“荣誉谋杀”实属野蛮行径,并下令警方保护跨种姓婚姻者。最高法院称种姓制度是“国家的祸根,在我们需要团结起来面对挑战时,它却使整个国家分裂与此同时,跨种姓婚姻实际上符合国家利益,因为它们最终将摧毁种姓制度。”,90,什么是印度的种姓制度?,91,印度的种姓制度将人分为四个不同等级: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1.婆罗门即僧侣,为第一种姓,.从事文化教育和祭祀;2.刹帝利即武士、王公、贵族等,为第二种姓,从事行政管理和打仗;3.吠舍即商人,为第三种姓,从事商业贸易;4首陀罗即农民,为第四种姓,地位最低,从事农业和各种体力及手工业劳动等。种姓是世袭的。几千年来,种

45、姓制度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和风俗习惯方面影响很深,种族歧视至今仍未消除,尤其在农村,情况还比较严重。,92,古印度的婚姻制度是怎样的?,93,原则上实行种姓内婚制,实行一夫一妻制或一夫多妻制。,允许顺婚:高种姓男子娶低种姓女子为妻严禁逆婚:低种姓男子娶高种姓女子为妻法典允许婆罗门娶4个妻子,刹帝利娶3个妻子,但不 同种姓的妻子所生的子女在家中的地位依其母种姓的不同而有别。妻必须“从一而终”,在吠陀经中有寡妇自焚殉夫的规定。法典主张童婚。法典规定,女子结婚年龄为8岁。“30岁的男子应该娶他所喜爱的12岁的女子,24岁的男子娶8岁的”。,94,法典把婚姻视为合乎神意的婚姻方式;同种姓男女结婚,采用握手

46、方式,称“手的结合”;刹帝利女子与婆罗门男子结婚时,应手执一箭,表明刹帝利的地位。吠舍女子与高等种姓男子结婚时,应手执刺针,表明吠舍种姓的义务;首陀罗女子与高等种姓男子结婚时,应手执上衣边缘表示顺从。,95,古印度法产生演变,一、概念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古印度法”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古印度法即“传统印度法”,是指英国人征服印度以前,或者说近代印度法律改革以前适用于印度教徒的法律。狭义上的古印度法仅指印度奴隶制时期所适用的法律,本书所讲的“古印度法”取其狭义上的概念。二、历史发展(一)婆罗门教法时期大约公元前3000年左右,南亚次大陆的土著居民达罗毗荼人创造了哈拉帕文化。公元

47、前 1500年左右,来自中亚的白种游牧部落雅利安人入侵印度河流域,征服达罗毗荼人,建立了奴隶制国家。与此相适应,印度有了传世的文献资料“吠陀”。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的宗教文献和文学作品的总称,约成于公元前15世纪到公元前6世纪,包括梨俱吠陀,沙摩吠陀、耶柔吠陀和阿闼婆吠陀4部,是古印度法的最早渊源。,96,约公元前8世纪,雅利安人利用达罗毗荼人对自然力的崇拜及肤色和人体形态上的差异,逐步创立了种姓制度和婆罗门教。“种姓”是种族和姓氏的意思,梵文称“瓦尔那”,原意为“色”、“种”、“质”等,最初用以区分征服者与被征服者,故有“雅利安”种姓和“达萨”种姓之分。随着阶级分化的加剧和奴隶制的发展,逐

48、步形成了四大原始种姓,即婆罗门(僧侣贵族)、刹帝利(军事贵族)、吠舍(农工商业者)和首陀罗(大都是奴隶)。 婆罗门教是从早期雅利安人的吠陀宗教逐步演化而来,以崇拜婆罗贺摩(即梵天,造物主)而得名。婆罗门教是多神教,主张“吠陀天启”、“祭祀万能”和“婆罗门至上”三大纲领,其基本教义是“梵我如一”和“业力轮回”,前者指整个宇宙的唯一真实是“梵”,自我和个人的灵魂皆源于梵,而整个客观世界只是幻觉,人应超脱尘世的污染而归于梵,达到“梵我如一”,这是每个婆罗门教徒毕生追求的最高境界;后者指人生有轮回,善恶有因果,人的欲望在思想及言行中的表现称为“业”,“业”有轮回,人死后转生,如果他造了善业,便会转生为

49、高贵的人,反之则会转生为低贱的人,甚至牲畜。,97,(二)佛教法时期,公元前6世纪,刹帝利等级因战争的原因在政治经济社会中的地位逐渐上升。第三种姓吠舍也要求改变原来的地位,于是反婆罗门教的佛教便应运而生。佛教反对婆罗门种姓的特权地位,主张众生灵魂上一律平等,每个人都可以修行达到不生不灭的“涅槃”境界;但佛教继承了婆罗门教的因果轮回说,认为人的生老病死皆苦,而苦的原因在于欲望,必须消除欲望才能消灭苦因、断绝苦果,必须修道才能达到最高理想的“涅槃”境界,也即“四谛”,即“苦谛”、集谛”、“灭谛”,“道谛”。佛教教义通俗易懂,仪式简便,且不排斥低等种姓入教,因此较之婆罗门教更易被普通大众所接受。,9

50、8,(三)印度教法时期,公元4世纪,印度的社会经济及政治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贵霜王朝末期,奴隶制开始解体,并逐步向封建制过渡,帝国分裂为许多小国。公元5世纪,岌多王朝重新统一南亚次大陆,并建立封建化帝国。在佛教法时期得到保护的婆罗门教开始复兴,并在吸收佛教及其他教义和民间信仰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印度教。印度教是将婆罗门教的教义和佛教、耆那教的教义等融合在一起,以婆罗门教的经典为基础,同时吸收了佛教、耆那教经典的精华,因此,也被称为“新婆罗门教”或“复兴了的婆罗门教”。随着印度教逐步取代佛教的国教地位,婆罗门教的经典又成为主要法律渊源。,99,印度教法的衰落,公元11世纪以后,印度被阿拉伯帝国所吞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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