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编制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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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编制指南 二一年六月目 录一、总则6(一)目的和意义6(二)指导思想7(三)编制原则7(四)总量控制目标和指标8(五)规划基准年与排放基数10(六)规划编制技术路线10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情况评估12(一)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13(二)主要减排措施落实情况13(三)减排配套政策制定和落实情况13(四)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13三、“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总体思路13(一)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总体思路13(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总体思路15四、“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新增量预测16(一)社会经济发展主要参数预测17(二)工业水污染物新增量预测21

2、(三)城镇生活水污染物新增量预测25(四)农业源水污染物产生量预测27(五)二氧化硫新增量预测28(六)氮氧化物新增量预测36五、“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途径和要求40(一)水污染物减排途径和要求40(二)大气污染物减排途径和要求51六、“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和减排量测算59(一)水污染物减排项目和削减量59(二)大气污染物减排项目和削减量67七、可达性分析77八、政策措施78附表及附件79一、总则(一)目的和意义污染减排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是改善环境质量、解决区域性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十一五”期间通过实施减排措施,大幅度推进治污工程建设,全国主要污染物化

3、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基本得到控制,环境恶化趋势得到一定程度缓解,但总体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以化学需氧量为代表的水体有机污染尚未解决,部分水域富营养化问题突出;酸雨污染未得到有效缓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转化形成的细颗粒物污染加重,光化学烟雾频繁发生,许多城市和区域呈现复合型大气污染的严峻态势。“十二五”期间我国仍然处于工业化中后期,工业化和城市化仍将处于加快发展阶段,资源能源与环境矛盾将更加集中。为实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战略目标,应抓住“十二五”这一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和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的战略机遇期,继续强化污染减排,加大落后产能淘

4、汰力度,促进经济发展模式转变,推动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科学编制总量控制规划是落实国家环保目标、有效配置公共资源、强化政府宏观调控措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同时也是“十二五”排污总量指标分配、减排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总量控制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规划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保障“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订“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导各省(区、市)总量控制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

5、环境质量为立足点,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强化结构减排、细化工程减排、实化监管减排,明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加大投入、完善政策、落实责任,确保实现“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三)编制原则1.统筹衔接。规划编制要服从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节能减排重大战略、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从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全过程系统控制角度,对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进行总体设计。在规划目标与规划方案的制定过程中,要加强统筹协调、上下衔接、部门联动,做到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区域与流域相结合,行业与项目相结合。2.分类指导。各省(区、市)应基于分区域、分流域、分行业的技术、政策

6、、标准等差异化要求,合理测算减排潜力。总量控制目标与任务应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资源能源消费需求,综合考虑地区差异、经济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治理现状、污染密集型行业比重、环境容量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区域性、特征性污染物总量控制。3.分解落地。按照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工作要求,准确掌握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重点行业治理水平,科学测算总量控制基数、新增量,上下统筹衔接,将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地区、行业、项目,明确工作重点,落实责任、严格考核,通过规划编制切实推动“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4.合理可行。总量控制目标确定和任务落实要兼顾需求和实际可能,在综合考虑新

7、增量的基础上,按照技术可达可控、政策措施可行、经济可承受的思路,做好存量、新增量、减排潜力、削减任务之间的系统分析,合理把握工作节奏和步伐,做到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和投入、政策相匹配。(四)总量控制目标和指标各省(区、市)应按照本指南的方法,科学测算污染物新增量,深入挖潜分析减排量,合理制定“十二五”减排目标,明确提出减排工程和政策措施,于2010年8月上报本省(区、市)“十二五”总量控制规划(一上稿)。国家结合经济发展态势、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环境管理政策标准、区域流域环境质量等因素综合平衡提出各省(区、市)总量控制任务要求(一下),在“十二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批复后,各省(区、市)根

8、据国家总体要求提出总量控制规划修改稿(二上),国家正式下达总量控制任务要求(二下),并签署目标责任状。1.控制因子在“十一五”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两项主要污染物的基础上,“十二五”期间国家将氨氮和氮氧化物(NOx)纳入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对上述四项主要污染物实施国家总量控制,统一要求、统一考核。“十二五”期间水污染物总量控制还将把污染源普查口径的农业源纳入总量控制范围。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特征,增设地方特征性污染物控制因子,由各地实施考核。国家专项规划和本省(区、市)规划有明确控制要求的区域性、特征性污染控制因子,有关地区应将其纳入“十二五”总量控制规划,统筹予以

9、安排。2.目标确定以改善当地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降低流域内水体中主要污染物环境浓度、区域中酸沉降强度为重点,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需求、污染物排放强度、现有源减排潜力等因素,综合考虑地区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区域的环境承载力,基于排放基数、新增量测算、减排潜力分析,合理确定减排目标。减排目标采取绝对量和相对量两种表达形式。绝对量指2015年排放控制量相对于2010年排放基数的减排量(以万吨/年表示),相对量指该绝对量相对于2010年排放基数的削减比例(以%表示)。各省(区、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削减比例原则上参照本省(区、市)“十一五”减排比例要求测算,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削减比例参照

10、“十一五”化学需氧量削减比例,各地工业水污染物减排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十二五”主要水污染物减排比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削减比例参照“十一五”二氧化硫削减比例。在减排项目清单编制过程中,各省(区、市)在充分挖掘工程减排潜力的基础上,应提出严于国家的区域性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严格控制新增量,应有确保能实现“十一五”减排比例要求的情景方案。(五)规划基准年与排放基数规划编制的基准年为2010年,规划目标年为2015年。各省(区、市)应以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后的2009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基础,采用2007-2009年的污染源普查口径数据变化趋势递推,参考2010年污染物减排计划及“十一五”污染减排

11、实际进展情况,推算2010年排放量,作为总量控制规划一上、一下、二上的排放量基数。污染源普查中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放量和削减量要结合各地实际,合理分摊到工业和生活污染源。待2010年实际排放量确定后,国家统一调整排放基数,作为“十二五”总量控制方案(二下)和“十二五”减排考核的基数。(六)规划编制技术路线规划编制的技术路线包括以下步骤:1.对“十一五”污染减排工作的执行情况以及“十二五”减排形势进行分析,确定总量控制规划的范围(时间、控制指标以及控制对象等),掌握基础数据;2.分析2009年排放量,确定基准年污染物排放基数;3.测算“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包括地方特征因子);4.测

12、算减排潜力并提出相应的总量减排措施方案,落实到重点工程和淘汰落后产能的重点项目;5.根据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结果提出总量控制初步目标,采用二上二下方式协调确定各省(区、市)总量控制目标;6.统筹考虑各项目实施计划安排、流域区域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等,国家与各省(区、市)签订目标责任状;7.各省(区、市)将减排目标任务、项目实施进度要求等进行分解落实,制定实施方案,推进各项政策措施;8.实施“十二五”总量控制规划以及年度总量减排计划。图1-1“十二五”总量控制规划编制技术路线图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情况评估结合“十二五”减排潜力分析需求,对“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情况进行系统、全

13、面的梳理、分析、评估。(一)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说明本辖区“十一五”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主要排污行业(如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和化工、造纸、纺织印染、食品酿造等)各年度排污情况,分析本辖区减排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二)主要减排措施落实情况按照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火电厂脱硫设施、工业污染治理、淘汰关停落后产能等方面分别说明“十一五”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其中工业污染治理和淘汰关停落后产能落实情况应给出本辖区重点行业的相关情况。(三)减排配套政策制定和落实情况国家政策的落实情况以及本地出台的污染减排配套政策情况。(四)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总结本辖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实施

14、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十二五”总量控制实施建议。三、“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总体思路(一)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总体思路1.推进重点行业结构优化调整,严格控制新增量。工业重点行业的污染物削减仍然是“十二五”总量控制的重点任务,应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新增量,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一是大幅度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优化产业结构,严格行业准入,以技术经济可行为依据,对重点行业的排放标准、清洁生产标准以及落后产能标准进行更新,倒逼造纸、纺织印染、酿造、化工、制革、制糖等重点行业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优化发展方式,减少污染物新增量。二是继续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提高行业污染治理技术水平,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清洁生产标准,

15、降低污染物产生强度、排放强度,从根本上促进工业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2.加快县城和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大力提高治污设施环境绩效。一是提高现有污水处理厂的负荷率和城镇污水管网覆盖率。二是采取适宜工艺推进县县和有条件的重点建制镇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大力推进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三是对重点区域、流域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实施提标改造,提升其氮、磷去除效果,重点流域范围内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实现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基本控制项目全面达标。四是把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纳入减排工作的重要内容,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予以扣减削减量。五是把再生水利用作为减排的重要途径之一,大力提升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

16、能力,尤其是北方缺水城市要大幅度提高污水回用规模,明确污水回用方式和途径,减少新鲜水使用量,保护和节约水资源。3.把农业污染源纳入总量控制管理体系,着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十二五”期间将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主要切入点,将农业污染源纳入污染物总量减排体系。一是以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加快建设养殖场沼气工程和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化利用工程,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建设秸秆、粪便、生活垃圾等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推进人畜粪便、生活垃圾等向肥料、饲料、燃料转化。二是大力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提倡增施有机肥。科学合理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三是推行农村生活污染源排放

17、控制,探索分散型污水处理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落实好“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措施,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总体思路1.推进能源结构持续优化,严格控制新增量。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全面落实淘汰落后产能要求,在单位面积排放强度大的地区要进一步加严产业结构调整要求,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过快发展,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量。新建项目必须按照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最严格的环保要求进行控制,大幅度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其中电力行业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建设脱硫设施,并根据排放标准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建设烟气脱硝设施,冶金行业新建烧结机全部脱硫,机动车实行国四排放标准、供应配套油品。进一步

18、改善能源消费结构,控制煤炭消费增量,促进经济发展的绿色转型。2.巩固电力行业减排成果,推进二氧化硫全面减排。“十二五”期间,二氧化硫减排将步入精细化管理阶段,要在“十一五”电力行业二氧化硫减排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推进全面减排,重点加大冶金、建材、石化、有色等非电力行业以及燃煤锅炉的二氧化硫减排力度,由“十一五”主要依赖工程减排向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齐头并进方向转变。电力行业强化脱硫设施的升级改造与运行管理,显著提高综合脱硫效率,其他行业加快脱硫设施建设;燃煤锅炉走结构升级技术路线,以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替代小型燃煤锅炉,对大吨位燃煤锅炉因地制宜安装脱硫设施。3.推进电力行业和机动车氮氧化

19、物排放控制,突出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减排。氮氧化物排放控制以电力行业和机动车为重点,强化重点区域减排。电力行业全面推行低氮燃烧技术,新建、扩建、改建机组根据排放标准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建设烟气脱硝设施,现役机组应因地制宜、因煤制宜、因炉制宜地加快烟气脱硝设施建设,强化已建脱硝设施的运行管理;机动车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加大在用车淘汰力度,重点地区供应国四油品;冶金、水泥行业以及燃煤锅炉推行低氮燃烧技术或烟气脱硝示范工程建设,其他工业行业加快氮氧化物控制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进程。四、“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新增量预测科学合理预测污染物新增量是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制定减排规划的基础。主要污染物新增量

20、指一个地区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城镇化水平提高和资源能源消耗增长等带来的污染物增量,是该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和方式、资源能源消耗水平、污染治理技术、环境监管能力等情况的综合体现。各省(区、市)应依据“十二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资源能源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重大产业布局等,按照严格控制增量的原则,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产业环保技术政策与污染治理技术要求等合理预测新增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新增量预测包括工业、城镇生活、农业源三部分,预测口径以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后的口径为准(不预测未列入污染源普查口径的污染物新增量)。新增量采用排放强度法和产污系数法两种方法进行预测,其中工业化学需氧量和工业氨氮采用排放强

21、度法预测,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采用产污系数法预测。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新增量预测以宏观测算方法为主,并按行业测算方法予以校核。其中,火电等行业以燃烧过程排放为主,采用单位能源消费量排污系数法预测;冶金、建材、有色、石化等行业工艺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量较大,采用单位产品产量(或原料用量)排污系数法预测;机动车根据车辆类型,采用排污系数法预测。(一)社会经济发展主要参数预测规划期内国内生产总值(GDP)、工业增加值、城镇常住人口、能源消费总量及构成是主要污染物新增量预测的基础。1.GDP根据基准年GDP和“十二五”GDP增长率,预测2011-2015年分年度GDP: (式4

22、-1)式中:GDPi第i年度的地区国内生产总值,万元;GDP20102010年地区国内生产总值,万元。采用本辖区2010年预期值;i第i年,i=15,分别代表20112015年;rGDP“十二五”GDP年均增长率,%。优先采用本辖区“十二五”规划数据;没有“十二五”规划数据的,采用“十一五”期间GDP实际年均增长率。2.工业增加值“十二五”期间各行业分年度工业增加值测算公式如下: (式4-2)式中:Vi,行业第i年该行业工业增加值,万元;V2010,行业2010年该行业工业增加值,万元。采用本辖区2010年预期值;i第i年,i=15,分别代表20112015年;r行业“十二五”期间该行业工业增

23、加值年均增长率,%。优先采用本辖区“十二五”规划数据;没有“十二五”规划数据的,采用“十一五”期间该行业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率。3.城镇常住人口2015年城镇常住人口数优先采用本辖区“十二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数据。没有规划数据的,测算公式如下: (式4-3)式中:P2015人口2015年城镇常住人口,万人;P2010人口2010年城镇常住人口,万人。采用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后的城镇常住人口数据;r人口“十二五”城镇常住人口年均增长率,%。优先采用本辖区“十二五”规划数据;没有规划数据的,采用“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长率,“十一五”期间按非农业人口进行统计的省份采用“十一五”非农业人口年均增长率。4

24、.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量预测包括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消费量和电力煤炭消费量等指标。有“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的,直接采用规划数据。没有规划数据的,采取以下方法进行测算。(1)能源消费总量2015年能源消费总量测算公式如下: (式4-4)式中:En20152015年能源消费总量,万吨标煤;e2010 2010年单位GDP能耗,吨标煤/万元。采用本辖区2010年预期值;“十二五”单位GDP能耗下降比例,%。根据当地“十二五”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或能源发展规划取值;没有规划数据的,参照“十一五”单位GDP能耗下降比例取值。(2)煤炭消费增量根据“十二五”期间能源消费总量变化趋势,测算2015年煤炭消费量和“十

25、二五”期间煤炭消费增量,公式如下: (式4-5) (式4-6)式中:M2010、M20152010年、2015年煤炭消费总量,万吨;En2010、En20152010年、2015年能源消费总量,万吨标煤;M增“十二五”期间煤炭消费增量,万吨。(3)电力煤炭消费增量采用全口径方法预测燃煤机组发电量,以2010年发电标准煤耗作为2015年的发电标准煤耗,据此测算2015年发电煤炭消费量;热电联产供热量增加带来的煤炭消费增量,按照各地“十一五”期间供热煤炭消费量增长比例测算。 (式4-7) (式4-8) (式4-9)式中:M电增“十二五”期间电力煤炭消费增量,万吨;M2015电、M2010电分别为2

26、015年和2010年电力煤炭消费总量(包括发电和供热耗煤量),万吨;CAP20102010年煤电装机容量,万千瓦;CAP十二五“十二五”期间新增加的煤电装机容量,万千瓦。采用项目累加方法,包括在建煤电机组、取得环评文件尚未开工的煤电机组、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的煤电机组等预计在“十二五”期间投产的煤电机组;g20102010年本辖区平均发电标准煤耗,克/千瓦时;M2015热、M2010热分别为2015年和2010年热电联产机组供热煤炭消费量,万吨;2005-2010年热电联产机组供热煤炭消费量年均增长比例,%。2010年供热耗煤量比2005年减少的省份,按照全国平均增长比例(6.2%)确定“十二五

27、”供热耗煤量增长比例。 (式4-10)如果“十二五”期间新增加的煤电装机容量(CAP十二五)数据难以获取,可以按照2010年电力煤炭消费量占煤炭消费总量的比例预测“十二五”电力煤炭消费增量,见下式: (式4-11)(二)工业水污染物新增量预测1.工业化学需氧量新增量工业化学需氧量新增量为2011-2015年各年度工业化学需氧量新增量之和。采用单位GDP排放强度法测算,以分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法予以校核。单位GDP排放强度法与分行业测算方法结果差异大于20%时,以分行业测算结果为准;差异小于20%时,按照取大数原则确定新增量。“十二五”期间减排核查将按照分年度排放强度进行核算。(1)单位G

28、DP排放强度法 (式4-12) (式4-13) (式4-14)式中:E工业COD“十二五”期间工业COD新增量,吨;Ei,工业COD第i年工业COD新增量,吨;i第i年,i=15,分别代表20112015年;Ii-1,COD第i-1年单位GDP工业COD排放强度,吨/万元。以2010年单位GDP工业COD排放强度为基础,逐年等比例递减;I2010,COD2010年单位GDP工业COD排放强度,吨/万元。采用2010年本辖区预期值;GDPi-1第i-1年GDP,万元;ri,GDP第i年扣除十个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增量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计算公式如下: (式4-15)2010年低CO

29、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增量和2010年GDP增量采用本辖区2010年预期值;没有预期数据的,采用2009年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增量和2009年GDP增量数据进行测算。rCOD“十二五”期间单位GDP工业COD排放强度年均递减率,%。取2007-2009年单位GDP工业COD排放强度年均递减率的几何平均值,公式如下: (式4-16)低COD排放行业包括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烟草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等十个行业。

30、(2)分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法工业化学需氧量新增量为9个重点行业和其他行业2011年至2015年逐年工业化学需氧量新增量之和。9个重点行业指: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饮料制造业,食品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采用各行业上年度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和该行业当年工业增加值增量分别测算;其他行业采用剩余30个行业的上年度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平均排放强度和当年工业增加值增量之和进行测算。重点行业化学需氧量新增量测算公式如下: (式4-17) (式4-18) (式4-19)式中:E行业COD“

31、十二五”期间该重点行业COD新增量,吨;E i,行业COD第i年该重点行业COD新增量,吨;i第i年,i=15,分别代表20112015年;Ii-1,行业COD第i-1年该重点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的COD排放强度,吨/万元。以该重点行业2010年的单位工业增加值COD排放强度为基础,逐年等比例递减;Vi,行业第i年该重点行业工业增加值,万元;I2010,行业COD2010年该重点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COD排放强度,吨/万元。采用2010年本辖区预期值;r行业COD“十二五”期间该重点行业工业增加值COD排放强度年均递减率,%。取2007-2009年该重点行业工业增加值COD排放强度年均递减率的几何

32、平均值,公式如下: (式4-20)其他行业(共30个行业,作为一个整体)化学需氧量新增量测算方法同上。2.工业氨氮新增量工业氨氮新增量为2011-2015年9个排放氨氮的重点行业分年度氨氮新增量之和。9个排放氨氮的重点行业指: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饮料制造业,食品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采用9个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平均排放强度法测算,以分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法予以校核,按照取大数原则确定新增量。9个行业(作为一个整体)单位工业增加值平均排放强度法测算公式、分行业单位工业增加

33、值排放强度法测算公式参照化学需氧量分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法测算公式。(三)城镇生活水污染物新增量预测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新增量预测采用综合产污系数法,公式如下:E生活=(P2015人口P2010人口)e综合D10-2 (式4-21)式中:“十二五”期间城镇生活污染物新增量,吨;e综合人均COD和氨氮综合产污系数,克/人日;D按365计。数据来源说明:“e综合”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和餐饮、医院、服务业等污染源COD和氨氮综合产污系数,为污染源普查中五区五类系数在各省的综合取值。各省的e综合参见下表。 表4-1 各省(区、市)COD和氨氮综合产污系数表省 份e综合COD(克/人日)氨氮(

34、克/人日)北 京889.7天 津769.4河 北678.2山 西718.5内蒙古718.0辽 宁718.7吉 林708.2黑龙江668.1上 海849.7江 苏779.0浙 江809.4安 徽727.7福 建748.7江 西758.0山 东728.7河 南677.7湖 北718.0湖 南738.0广 东789.1广 西748.3海 南717.9重 庆768.7四 川798.7贵 州718.0云 南798.5西 藏667.7陕 西687.9甘 肃657.8青 海677.8宁 夏697.8新 疆707.7(四)农业源水污染物产生量预测已纳入污染源普查的农村生活污染源因统计口径不全,不做预测;种植业

35、和水产养殖业污染物排放量较小且不易监控,不做预测。“十二五”期间,农业源水污染物产生量只预测畜禽养殖业部分(污染源普查口径范围),采用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等5种畜禽的产污系数分别预测,其中肉畜禽(猪、肉牛、肉鸡)以出栏量为统计基量,奶、蛋等畜禽(奶牛、蛋鸡)以存栏量为统计基量。其他畜禽不在污染源普查统计范围内,不做产生量预测。E2015农业 = (N2015畜禽i e畜禽i 10-3) (式4-22)式中:E2015农业2015年农业源水污染物产生量,吨;N2015畜禽i2015年i类畜禽统计基量,头(羽);畜禽i畜禽种类,包括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e畜禽ii类畜禽产污系数。见下表

36、。表4-2 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污染物产生系数表畜禽养殖类别猪(千克/头)奶牛(千克/头年)肉牛(千克/头)蛋鸡(千克/羽年)肉鸡(千克/羽)COD产生系数36.002131.001782.004.750.42氨氮产生系数1.802.857.520.100.02N2015畜禽i优先采用“十二五”规划数据,没有规划数据的,以本辖区2010年预期数据作为基数,按2005-2009年各类畜禽存栏量或出栏量的年均增长率作为“十二五”期间年均增长率进行测算,公式如下:N2015畜禽i = N2010畜禽i(1 + r畜禽)5 (式4-23)式中:r畜禽2005-2009年各类畜禽存栏量或出栏量的年

37、均增长率,%;N 2010畜禽i、N 2015畜禽i分别为2010年和2015年各类畜禽数量,头(羽)。N 2010畜禽i采用本辖区预期数据。(五)二氧化硫新增量预测二氧化硫新增量原则上采用宏观测算方法,以分行业测算方法予以校核。宏观测算方法与分行业测算方法结果差异大于20%时,以分行业测算结果为准;差异小于20%时,按照取大数原则确定新增量。1.宏观测算方法分为电力和非电力两部分进行测算:ESO2 = E电力 + E非电 (式4-24) 式中:E为“十二五”期间SO2新增量,E电力、E非电分别为电力、非电力行业SO2新增量,万吨。(1)电力行业电力行业SO2新增量根据电力煤炭消费增量、燃煤硫

38、分和脱硫效率进行测算: (式4-25)式中:M电增“十二五”期间电力行业煤炭消费增量,万吨; S燃煤机组的煤炭平均硫分,%。按照2009年本辖区火电机组燃煤平均硫分取值;综合脱硫效率(%),按照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90%取值。(2)非电力行业非电力行业SO2新增量根据非电力行业煤炭消费增量、非电力行业单位煤炭消费量的SO2排放强度测算: (式4-26)式中:M非电增“十二五”期间非电力行业煤炭消费增量,万吨; M非电增= M增- M电增 + M替代M替代“十二五”期间淘汰的非电力燃煤锅炉由集中供热锅炉替代的煤炭消费量,万吨;q2010非电2010年非电力行业单位煤炭消费量的S

39、O2排放强度,千克SO2/吨煤; (式4-27)E2010 、E2010电力分别为2010年SO2排放总量、2010年电力行业(含自备电厂)SO2排放量,万吨;M2010非电2010年非电力行业煤炭消费总量,万吨;宏观“十二五”期间非电力行业SO2排放强度下降比例,%。按照“十一五”期间环境统计排放强度下降比例取值。 (式4-28)2.分行业测算方法分为电力、冶金、建材、有色金属、石化以及其他行业分别测算SO2新增量,其中建材、有色、其他行业“十二五”期间淘汰落后产能等量替代部分单独计算新增量。E= E电力+E冶金+E建材+E有色+E石化+E其他+E替代 (式4-29)式中: E电力、E冶金、

40、E建材、E有色、E石化、E其他、E替代分别为“十二五”期间电力、冶金、建材、有色、石化、其他行业SO2新增量以及淘汰落后产能的替代SO2增量,万吨。其中电力行业新增量测算方法同宏观测算方法,其它行业按以下方法分别进行测算。(1)冶金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采用单位产品产量排污系数法测算SO2新增量,公式如下: (式4-30)式中:CAP2015冶金2015年粗钢产能,万吨(有“十二五”粗钢产量预测数据的优先采用预测数据,没有预测数据的以2015年产能的90%作为当年产量);2015年粗钢产能以2010年粗钢产能为基数,加上“十二五”期间新增加的炼钢产能,新增产能包括正在建设的新建、扩建

41、钢铁项目和已获得环评文件批复尚未开工建设的钢铁项目;P2010冶金2010年粗钢产量,万吨;ef冶金吨钢SO2排污系数,千克/吨粗钢。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中鼓励类工艺技术对应的污染源普查系数取值,工艺技术不明确的,排污系数按照2009年污染源普查数据更新后的冶金行业SO2排放量与2009年统计局公布的粗钢产量计算(2007年全国钢铁联合企业的平均排污系数为2.32千克/吨粗钢,其中不含自备电厂、燃煤锅炉SO2排放量); (式4-31)E2009冶金2009年污染源普查数据更新后的冶金行业SO2排放量,万吨; P2009冶金2009年粗钢产量,万吨。(2)建材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行业的SO2新增量,根据水泥、砖瓦及建筑砌块、平板玻璃、建筑陶瓷四个子行业的新增产品产量、产污系数和脱硫效率测算,公式如下: (式4-32)式中: Pi建材“十二五”期间建材第i个子行业产品产量的增长量,水泥、砖瓦、平板玻璃、建筑陶瓷行业的主要产品与计量单位分别为万吨水泥、万块标砖、万重量箱平板玻璃、万平方米建筑陶瓷;产品产量增长量根据“十二五”建材行业发展规划取值,没有行业发展规划的,根据 “十一五”期间产品产量年均增速预测;pfi建材第i个子行业单位产品SO2产污系数,可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中鼓励类工艺技术对应的污染源普查系数取值(水泥行业新建项目多为新型干法生产工艺,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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