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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工作协会主办 今日HR HUMAN RESOURCES TODAY2009年4月28日 星期二 2009年第3期 总第77期 本期4版 每月下旬出版第一版-协会要闻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司长赵国君一行在上海调研劳务派遣行业召开座谈会的现场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副司长赵国君(右)与劳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郑东亮(中)在听取大家的意见。一、国家人保部副司长赵国君一行在沪调研劳务派遣在规范中发展 在发展中规范为“学习、贯彻、执行、完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 实施条例,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邀请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副司长赵国君
2、一行7人,于4月1日-2日对上海劳务派遣行业进行指导。本报讯 4月1日下午,在东湖宾馆1号楼会议室举行了上海劳务派遣行业的调研座谈会。来自20多家包括外服、中企、中智、四达、万宝盛华、前程无忧、浦东人才等上海劳务派遣行业的大型企业代表参加了座谈会。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副主任、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工作协会秘书长程惠民参加了会议。与会者一致认为,劳务派遣之所以存在与发展,是市场选择与市场需求的结果。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在法律上确定了它的地位。它对提高人力资源的配置和管理,对发展社会经济和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国家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劳务派遣行业将变得更加规范。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 “劳务
3、派遣”的条款阐述较为原则,特别是“无固定期合同”以及“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所谓“三性问题”的解释,业内仍有很大的争议与分歧,与会代表要求国家有关部门能够有更明晰的解释口径出台,以便更准确、更合理地规范派遣三方(用工、用人、个人)的权益与义务,减少日益增长的劳务纠纷。会议中,代表们指出目前派遣行业鱼龙混杂,一些不法的派遣公司确有只顾自身的商业利益,而肆意践踏法律底线的恶意行为,造成用人单位和派遣员工的重大经济损失,从而败坏了整个行业的声誉,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代表们呼吁,政府要抬高行业的准入门槛,从诚信、资本、抵押、技术、监控等方面设定刚性要求,尽可能压缩不良机构的生存空间,以
4、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在调研会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副司长赵国君指出:为了推动经济的发展,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业,人保部组成7人小组前来上海调研。通过这次座谈会,各企业做了一个很好展示,让我们看到绝大多数的企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都作出自己的努力与贡献。他肯定地说:“大量优质的派遣机构在做着有利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事业。因此,劳务派遣行业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针对大家提出的派遣员工是否适用无固定期合同一说,赵国君副司长给出了答案:因为“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中的“特别规定”,所以劳务派遣不适合无固定期合同。劳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郑东亮表示:上海劳务派遣行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局面,非常
5、有活力。上海市人才服务行业协会为推动这一行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大家对正在酝酿的劳务派遣行业规范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他表示,通过调研争取把一些问题研究得更加透彻,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基础上,尽早起草出劳务派遣的规范性文件。二、 协会组织会员参加“浦东讲坛”Better City,Better Life 更美的城市,更好的生活“ 让20个同胞中有一个能来世博会!”周汉民作世博会专题报告 本报讯 日前,在新区行政办公中心四楼会议厅举办了“浦东新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专题辅导报告暨浦东讲坛第三讲”。 本次主讲题目是世博会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主讲人为全国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副主席、
6、2010年上海世博会执行委员会副主任,中国驻国际展览局代表周汉民同志。 新区四套班子部分领导、各部、委、办、局领导干部及公务员代表、部分人大代表、新区高层次人才代表、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人民团体等代表出席了会议。 本协会应邀组织了十多家会员单位代表听取了报告。这是协会利用新区各种资源,营造良好学习氛围的一次有益实践,也是协会为会员提供高层次培训的又一重要举措。 周汉民在报告中着重谈了世博会的举办与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的三大重要作用。 第一,世界博览会可以极大地促进举办国家的工业化发展和现代化进程。 第二,世界博览会应当鼓励创新。他强调创新不仅是科技的,更是理念、精神、文化的创新。 第三,世界博览会
7、的推广将为东道国和承办城市的国际形象提升作出巨大的贡献。 他说,本届世博会从筹备起就有两个崇高的目标。第一个目标是,在参展国家和国际组织上要创世界之最。 第二个目标是参展者最多,要有7000万人, 其中10%是海外来客, 其余6300万是我们国人自己。中国用10年努力办一届世博会,让二十分之一的中国人参展,自然是上海世博会的一大期许。 报告中周汉民同时还指出本届世博会面临五个方面的挑战。 第一,主题自身所带来的挑战。“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然而,城市导致了现今世界两大现象的加剧:一是全球的温室效应,二是生物多样性的急剧消失。人们都盼望上海世博会参展方,特别是东道主,能为医治城市病提出良好的建议。
8、 第二,中国城市化发展之路能否给世界提供成功范例。 第三,本届世博会定有许多创新的亮点,我们如何应对世界的创新。 第四,我们必须兑现世博会期间关于服务、交通、安全和食品卫生的承诺。 第五,世博会将考验我们的社会意识和公民的人文素养。 周汉民总结说,我们应当从以往158年的世博会历史中汲取养料,而我们的所有努力和作为都应当是在和全世界同舟共济、共襄盛举的基础上才能获得。 演讲结束后,不少社会组织的代表纷纷向周汉民表达愿望,希望社会组织在这次世博会中能够有所作为,周汉民表示非常赞同并支持他们的想法。 (本协会已整理出周汉民同志精彩报告的全文,有兴趣者可来电免费索取,电话:58604654。)郎咸平
9、教授报告会预告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工作协会将举办金融危机经济形势企业对策报告会,特邀请郎咸平教授主讲。郎教授是国际知名的公司治理和企业战略专家。自2001年进入内地以来,他的许多独特观点震撼中国大地,而他所分析的企业案例包括名噪一时的德隆和格林科尔深受业界重视,不但具有诊断性,同时更有预见性。 时间:2009年5月25日周一下午1:305:00 地点(暂定):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会议中心报告厅三、今日论坛 催生与摧毁 程惠民 原先一直以为只有在我们这块土地上,才会有对“派遣”的声讨和追杀。不料想东邻的日本也疯狂的围剿起“派遣”来。据报道称:日本后生劳动省的官员近日也公然责难:派遣制度摧毁了传统的雇佣
10、关系,虽然拯救了日本的大企业,甚至让他们利润激增,却牺牲了公民的劳动和生存的权利,成为当今日本社会不稳的根本原因之一。 我有点不以为然,即便我们姑且承认,“派遣摧毁了传统的雇佣关系,拯救了大企业。”然而我要请教,难道不拯救企业,让企业都倒闭,反而是保证公民劳动和生存权利的良方?“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道理,谁都应该明白。 再说“摧毁传统的雇佣关系”,也不应当是一条不可饶恕的罪状。当今经济全球化了,市场的激烈竞争,简直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如果不与时俱进地加强产品的竞争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就难以持续,于是在确保公民收入安全的前提下,改变用工的传统模式,其实也是劳资相得益彰的一种尝试,我觉得无可非议
11、。 既然是尝试,现在就给“派遣”打分,恐怕为时过早。但是我敢说,在当前经济危机越演越烈的非常时期,使用灵活的用工方式,比起裁员、减薪,一定更有利于催生劳动就业的环境、一定更有利于催生企业生存的空间、一定更有利于催生社会稳定的大局。其实,我是大可不必对日本别人家的事说三道四的,但是因为担心,我们有时的决策很容易受所谓“发达国家”的影响,自觉和不自觉地去追随别人“经验”,以致又去重新反省我们在派遣问题上所作的正确调整。由是才引发了上述的言论。拳拳之心,想必是可以不言而喻了。本版文/摄影:胡晶(除署名外)第二版-协会动态一、 人力资源管理实务计算解析研讨交流活动圆满举行 本报讯 为适应现今人力资源实
12、践工作的需求,协会适时推出了人力资源管理实务计算解析的交流与研讨活动。 4月3日下午,协会在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五楼多功能厅,举办了“人力资源管理中实务计算的交流研讨”活动,内资企业一组、二组的40余家会员单位,派出了长期从事劳动工资计算的“老法师”们参加了讲座。 根据调查的反馈,协会发现目前因加班工资、假期工资、社保“四金”及因裁员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纠纷很让人事干部烦心,而这些工作往往与员工的利益直接相关,一旦处理不当势必引起更繁琐的劳动争议,所以各企事业单位的人事都急切想解决相关的计算难题。 协会邀请极富实践经验的陈冉女士担任研讨交流会的主讲人,就假期工资计算、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及医疗、工伤方
13、面的费用结算问题进行实例分析。 研讨交流活动现场气氛十分热烈,充分体现了小组活动互动性强的特点。每个成员代表认真听取了讲座内容,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计算过程中,一些会员代表还自告奋勇地把计算答案写在黑板上,让大家分享计算经验并开展讨论。 (文/摄影 胡晶)二、纪念浦东开发开放19周年存史 资政 育人协会举办“回眸浦东”的读史活动本报讯 今年4月18日,是浦东开发开放19周年的纪念日。4月21日下午,协会在浦东新区市民中心的“市民茶座”组织举办了机关事业组的小组活动。活动邀请浦东新区文史学会会长唐国良先生作报告,报告主题是:将历史与现实结合起来看浦东开发的5个“巧合”。唐会长向每位与会者赠送了
14、由他主编的近代浦东散记一书。唐国良先生原任浦东新区首届政协秘书长,他从小生长在浦东,对浦东有着非常深厚的感情。他表示,研究一个地区的历史文化,展示其深厚的文化底蕴,能起到“存史、资政、育人”的作用。报告中,他从1300年以来浦东的行政规划、仁人志士的梦想、历史上的多次移民、多元文化的交融以及爱国主义的传承这五方面,为我们展示了浦东成陆以来的曲折历史,展示了浦东的本土文化,挖掘出许多沉淀的浦东历史。他特别提到,1918年,孙中山先生在沪撰写的建国方略一书中,设想过在浦东开辟东方大港的宏伟蓝图。他介绍说,上海目前唯一保存完好的历史古城墙就在川沙。他还介绍了国母宋庆龄故居在川沙修缮的情况。在谈到浦东
15、的移民历史,他认为凡是移民多的地方,也往往是充满生气、充满活力的地方。浦东第四次移民大潮,正是1990年4月18日之后的浦东开发开放至今的一段日子。1993年,浦东面向全国招聘40名国家干部,后来两人担任了局长,10人担任了处长,引起全国轰动。之后,浦东又多次到海外进行高层次人才的招聘。正因为如此,这次移民也成为了浦东历史上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层次最高的一次移民,体现了更高层次的海纳百川。2006年11月28日,唐国良先生发起成立了浦东文史学会,目前该学会有80多名会员。以唐会长为首的“浦东文史讲师团”,近2年来深入各行各业及社区,讲授近20个题材的课程,受到了大家的欢迎。(文/摄影 胡晶、喻
16、心达) 浦东新区文史学会会长唐国良作将历史与现实结合起来看浦东开发的5个“巧合”的报告三、图片新闻4月2526日,本协会组织会员单位赴扬州、镇江举行了为期两天的HR经验交流座谈会。来自13个街、镇、企事业单位的代表交流了人员录用、公务员招聘及福利薪酬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法、经验与信息。“烟花三月下扬州”,代表们在会议结束后绕有兴致地游览了扬州瘦西湖等景区、 参观了“镇江英国领事馆旧址” (鸦片战争时期)和改革开放后兴起的东南亚地区最大的眼镜产品集散地丹阳眼镜市场。图为会员代表在镇江英国领事馆旧址前的合影。(摄影 高伟英)四、新会员谱1、中国极地研究中心中国极地研究中心(原名中国极地研究所)成立于
17、1989年,是我国唯一专门从事极地考察的科学研究和保障业务中心,主要开展极地雪冰-海洋与全球变化、极地生态环境及其生命过程以及极地科学基础平台技术等领域的研究;负责“雪龙”号极地科学 考察船、南极长城站、中山站以及国内基地的运行与管理。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451号 (邮编:200136)2、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张江高科于1996年4月在上交所挂牌上市,是由张江开发公司联合上海久事公司作为共同发起人。1996年成立以来,组建完成了生物医药、房产物业、通讯信息和海外投资四个投资集群。2000年后,公司加大了房地产的开发和物业的建设,并且将房产开发和高科技项目进行有机结合,使公司利润
18、与规模得到同步扩张。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8号5号楼 (邮编:201203)3、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第一家中美合资的财产保险公司,于1996年8月正式开业。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公司是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核保险联合体发起成员。成立七年来,先后承保了多次卫星发射项目与核电项目,具备了很强的承保能力,并在全国各地成功的承保了一些重大工程。1998年上海分公司挂牌成立。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2206室 (邮编:200122)五、会员单位地址变更友情提示:会员单位如遇联系方式变更,请及时告之协会,以便各类通知及资料及时送达。以下会员单
19、位新址如下:1、上海浦东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云路2号9楼邮编:2012032、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17层邮编:2001353、上海佳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123号下沉广场邮编:200135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2层邮编:200135第三版政策法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200973号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印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 知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经与有关部门
20、及本市各级法院多次研讨,按照“全面正确理解、鼓励诚实守信、平衡双方利益”的思路,以解决突出矛盾为重点,从增加操作性、指导性的要求出发制定本意见,供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参考,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九年三月三日 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 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他涉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体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处理。会计事务所、
21、基金会等组织与职工之间产生的纠纷,与前款情况相似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22、,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要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
23、同变更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里的书面形式要求,包括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等。因为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必然会不断变化。如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的自然变化等等,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对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只要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四、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个问题 (一)应订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 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其订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4、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原劳动合同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书面合同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以事实劳动关系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当事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合同的效力 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 (三)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的,是否作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
25、止。合同期限的续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对合同终止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而非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法律没有对终止的情况做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违反法律关于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随意扩大解释,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纳入其中。因此,法定的续延事由消失时,合同自然终止。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
26、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五、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如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替代通知期工资(简称“代通金”),其支付标准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代通金”,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断,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实施条例规定“代通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以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但只以单月的工资为准,可能过高或过低,既有可能对用人单位不利,也有可能对劳动者不利,从整体上看不利于促进和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是指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
27、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六、劳动合同期满而约定的服务期未到期的处理 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以给付一定培训费用为代价,要求接受对价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相应提供服务的约定。用人单位依约支付相应对价后,即已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是否要求劳动者履行提供服务则成为用人单位的权利。基于民事权利都可以放弃的原则,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应当准许。此时,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追索服务期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并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的,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合同终止。 七、劳动者违
28、反合同约定的期限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特殊待遇的处理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者付出相应的劳动,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合同义务。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价值较高的财务,如汽车、房屋或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属于预付性质。劳动者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劳动者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也可以要求相应返还。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劳动者按照相应比例返还的,可以支持。 八、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适用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适用前提,是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而实际
29、上已经不再继续履行,不包括劳动合同本来就符合解除和终止条件的情况,即用人单位在不具备合法解除或终止条件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因此,如果依法已经具备解除或终止的条件,只是用人单位在办理解除或终止的程序上存在瑕疵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范围。如用人单位在已经具备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只是存在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等程序瑕疵的,则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支付相应的“代通金”等方式加以补正,但无需支付赔偿金。 九、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缴纳”社保金为由解除合同的,“及时、足额”支付及“未缴纳”情形的把握 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
30、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劳动者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参照前款
31、精神处理。 十、劳动合同法九十七条第一款“继续履行”的理解 根据劳动合同法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实施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因此,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发生原合同约定的终止事由,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已满十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也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十一、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合同责任的处理 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依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除了规章制度的约束之外,实际上也存在很多约定的义务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如劳动法
32、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规定,就是类似义务的法律基础。因此,在规章制度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必须遵守的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支持。但在规范此类行为时,应当仅对影响劳动关系的重大情况进行审核,以免过多干涉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 十二、劳动者占有用人单位价值较高的财产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设置担保的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时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劳动者财务。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劳动者占有单位价值较高的财物,单位为防止财物灭失或被轻易毁坏,与劳
33、动者约定设置了相应的合理担保的,法律没有禁止,可以认定有效。但该约定为流押、流质担保,或者名义上为财务“担保”实际上却是要求劳动者购买该财务的,该约定无效。 十三、当事人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十四、如何把握
34、同工同酬的标准 同工同酬是劳动法确立的一项基本规则,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但由于劳动者存在个体差异,因此,不能简单以不同劳动者是否在相同岗位工作作为“同工”的标准,而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个人工作经验、工作技能、工作积极性等特殊因素,允许用人单位依此对相对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在劳动报酬方面有所差别。 十五、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后相关待遇的支付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按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
35、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四)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劳动者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十六、如何看待“退休年龄”和“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依据前述规定,均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十七、当事人因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引起争议的处理 本条规定的权利行使主体均为“劳动行政部门”,相对应的执法措施也是“责令”,包括加罚50%-100%赔偿金的规定,也是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本条规定涉及的内容,不是劳动
36、争议处理的范围,本条规定也不能作为劳动争议纠纷裁决的依据。 十八、如何把握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由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其连续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 2008年9月18日之后,不是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而是由用人单位以组织调动、委派等方式安排到另外一个用人单位工作,且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属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而由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情况。如,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关联企业之间、集团企业内部调整劳动者具体工作单位等等。2008年9月18日之前产生的类似问题,按当时的规定处理。 十九、企业改制、转制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 用人单位已按国家和地
37、方有关转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劣势企业关闭退出和富余人员安置等规定,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不连续计算。 二十、用人单位未经法定程序即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在未满足该条件的情况下进行裁员,被裁的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可以支持。 二十一、关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
38、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
39、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四)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二十二、境外单位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的诉讼主体地位境外公司在沪设立办事机构的,该机构已经合法办理了登记手续,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对外服务机构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就相关劳动权
40、利义务与该办事处产生纠纷的,可以该办事机构作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该办事机构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对外服务机构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就报酬支付等问题与该办事处产生纠纷的,作为民事纠纷处理,该办事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四版信息交流一、信息交流之窗培养环保应用型人才的摇篮国家级重点中专上 海 市 环 境 学 校编者按:为全面展示协会会员单位的业务特色,加强对会员单位的企业形象宣传,协会将从本期起不定期地介绍会员单位特色业务和人员进出的需求信息,以期通过交流开展会员间的信息互动与调剂,建立协会内部的需求循环机制。欢迎赐稿。上海市环境学校创建于1974年,是教育部批准的国家级重点中专,连续十二年荣
41、获上海市文明单位称号,是上海市首批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上海市绿色学校。学校设浦东(商城路)和浦西(龙吴路)两个校区,在南汇和奉贤设有分校,在校学生近3000人,拥有各类教师200多名。学校拥有设备一流的环境综合实验楼、新颖完备的环境治理开放实训中心和汽车维修与驾驶两个实训基地。专业设置 学校共设有环境治理技术、环境保护与监测、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监理、机电设备安装与维修及汽车运用与维修等6个专业,其中“环境治理技术”专业是上海市职教系统的重点专业,“机电设备安装与维修”专业是国家紧缺专业,该专业学生每学年享受专业奖励3000元。学校特色国内独有:学校是全国唯一一所培养环境类人才的中专学校。专业
42、突出:专业设置紧贴环保行业和社会需求,进校学生普遍接受“树立环境意识,学习环境技能,肩负环境责任,发展环境事业”的教育。技能熟练: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坚持专业教学与岗位培训相结合,在校学生具有较高的技能水平。管理规范:学校于2005年通过上海市首批中小学行为规范示范校的评审,并率先通过ISO9001管理体系质量认证。升学就业近年来,学校致力于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拓宽多层次办学渠道,学生在校期间可同时获取中专、大专双文凭,毕业生参加各类高考的录取率达90%以上。学校先后与上海市环境集团、中石油集团、中石化集团、普陀环卫实业有限公司、静安天拓运输有限公司、杨浦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建立
43、校企合作,加强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为学生的就业早作准备,每年有一大批学生到企业实习,并被留用。学校历届毕业生推荐就业率保持在98%以上。 二、 三林世博功能区公共人事服务窗口对外服务2009年2月25日,三林世博功能区公共人事服务窗口正式对外服务。该窗口是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为迎接世博会增设的特色服务窗口,由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蓝宝石分中心派员上岗,共有18个服务项目。具体服务项目人才引进:为外省市人才到浦东新区的企业工作、受理人才引进报审手续夫妻分居:受理夫妻两地分居困难的调沪报审手续留学生进沪:受理出国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办理户口的申报手续人才居住证:办理外省市人才到浦东工作的有关居
44、住证的申报手续外国人在沪就业证 代办外国人在沪就业证及相关其它手续学历学位认定:受理学历和学位认定手续职称评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档案管理:办理个人、单位委托保管人事档案并出具有关证明办理调档: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办理调档手续录用、退工:为用人单位代办员工录用和退工手续集体户籍挂靠:办理员工集体户口挂靠人才公寓租赁:为在浦东工作的人才提供过渡住房租赁服务高级人才推荐:引进、推荐、代觅各类高级人才和紧缺人才委托招聘:为金融行业、企事业单位办理各种形式的委托招聘信息检索:提供网上招聘检索及信息快递服务人才测评:为各类人才进行择业能力测评,为用人单位择才提供评估人力资源技术咨询:培训、考评、招聘及薪酬方案、制度设计等技术咨询劳动人事法律援助:在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人事纠纷时,提供有关法律服务人事人才政策咨询:受理有关人事人才政策及各类服务内容的咨询 地址:浦东新区成山路216号 邮编:200126 电话:68588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