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DOC72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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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为规范“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工作,统一核算范围、计算方法、认定尺度、取值标准,加强对各地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确保完成“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以及“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算期(年、半年度)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削减量和排放量的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十一五”期间实施

2、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内COD和SO2排放量的核算可参照本细则执行。二、核算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核算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要使核算数据准确反映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并且与当地经济发展和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相协调。2、坚持与环境统计制度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核算数据与“十一五”统计报表的衔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3、坚持现场核查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核算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根据当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核算新增排放量,以资料

3、审核为重点,结合现场核查,依据明确的核算方法对各地上报的减排工程项目逐一核实削减量,并保持半年、年度之间工程项目和核算数据的连续性。三、核算方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由基础性准备工作、数据核查验证工作、总量审核工作三部分组成。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负责协调并督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核算的基础性工作,包括用于主要污染物新增量核算的基础资料、2005年以来历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和减排项目台帐、核算期减排工程项目详细清单及相关验证文件等,并对本区域内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核算,核算结果及其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一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2、环保总局各督查中心(下称督查中心)负责

4、收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相关数据,现场核查重点企业排放达标情况、减排工程建设与运行情况,抽查验证各地新增主要污染物削减量计算结果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等,并将经审核认定后的减排项目清单、减排数据、核算结果及其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等上报国家环保总局。3、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物排放量的最终审核与认定。3第二章 COD总量减排量的核算核算期COD排放量为上年(半年)度的排放量与本年(半年)度新增排放量之和减去本年(半年)度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为: (21)式中: COD排放量,万吨;上年(半年)COD排放量,万吨; 核算期新增COD排放量,万吨; 核算期新增COD削减量,万吨。第一节

5、 新增COD排放量的核算新增COD排放量是指核算期与上年同期相比,由于工业生产活动和城镇人口增加导致的COD排放增加量。计算公式为: (22)式中:核算期新增COD排放量,万吨;新增工业COD排放量,万吨;新增生活COD排放量,万吨。一、新增工业COD排放量的核算计算公式为: (23)式中: 新增工业COD排放量,万吨; 2005年COD排放强度,万吨/亿元;上(半年)年GDP,亿元;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和监测与监察系数后的GDP增长率,。公式(23)中各参数来源和计算方法如下: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万吨)/2005年GDP(亿元)。上(半)年GDP数据使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r

6、=1-(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亿元)/GDP的增量(亿元))计算用GDP增长率(%)。数据来源:a.低COD排放行业包括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和通讯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七个行业。情况特殊的个别省份可以根据排放强度适当调整1到2个行业,但行业总数不得超过七个。电力、黑色金属冶炼等7个低COD排放行业的工业增加值的增量暂时使用当地统计局数据,如无数据,按上年7个行业工业增加值增量对上年GDP增量的贡献率作为核算年贡献率进行计算。b.核算年GDP增长率及GDP增量暂

7、时使用国家统计局和当地统计局数据,如无数据,取上半年增长率数值进行计算,待国家统计局公布新的数据后,统一调整。c.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决于监测与监察达标率,取值如下: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总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总数0.5监测与监察达标率达到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为2%;达到90%的为1.8%;达到80%的为1.6%;达到70%的为1.4%;达到60%的为1.2%;达到50%的为1%;低于50%的为0。监测与监察系数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是指核算期与上年同期相比。有条件的省份可

8、参照以下方法对各市(州、盟)新增工业COD量数据进行校核。计算公式为: (24)式中:第i行业上年排放强度,万吨/亿元;当年第i行业新增工业增加值,亿元;n为行业总个数;=上年第i行业COD排放量/上年第i行业工业增加值。二、新增生活COD排放量的核算新增生活COD排放量采用产生系数法计算,根据新增城镇常住人口数计算得到。计算公式为: (25)式中:新增生活COD排放量,万吨;新增城镇常住人口,万人; 各地人均COD产生系数,克/人日;d 计算天数,天;全年核算为365,半年核算为183。其中:新增城镇常住人口数=上年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人口增长率。数据来源及有关说明:城镇人口增长率暂时使用当地

9、统计局数据,待国家统计局公布新数据后统一调整。上年人口统计数为非农业人口的,可仍采用非农业人口数计算。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实测的COD产生系数(实测的COD产生系数须经国家相关部门予以认可),没有实测COD产生系数的,全国平均取值为75克/人日,北方城市平均值为65克/人日,北方特大城市为70克/人日,北方其他城市为60 克/人日,南方城市平均值为90克/人日。第二节 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新增COD削减量是指核算期与上年同期相比,通过实施工程减排、结构调整减排和加强监督管理减排等措施,而形成新增的连续稳定的COD削减量。计算公式为: (26)式中: 核算期新增COD削减量,万

10、吨;工程减排新增COD削减量,万吨;结构调整减排新增COD削减量,万吨;监督管理减排新增COD削减量,万吨。一、治理工程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包括工业企业新增治污设施增加的COD削减量和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增加的COD削减量。即: (27)式中: 工程减排新增COD削减量,万吨;工业企业新增治污设施增加的COD削减量,万吨;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增加的COD削减量,万吨。(一)工业企业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的核算1.核算工业企业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的原则()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工业企业新增治污设施,予以核算新增削减量。计算得出的削减量原则上不能超过该企业上年环境统计排放

11、量与当年实际排放量的差值。()削减量核算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第一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第二是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企业自身监测数据作为参考。()工业企业核算期新建的污水治理工程和原有污水治理工程进行深度处理,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其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率核算新增削减量。()下列情况不计新增削减量:-未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自2007年起新建项目“三同时”治理工程去除量;-企业废水直接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工业园区集中处理设施的企业,其新增COD削

12、减量在集中处理设施中进行核算。2.工业企业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的核算工业企业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核算分以下几种情形:()废水排放量没有明显变化的企业,经过深度治理后,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为: (28)式中: 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上年同期污水处理量,万吨;当年处理设施进水浓度,;当年处理设施出水浓度,;上年同期处理设施进水浓度,;上年同期处理设施出水浓度,;上年处理设施运行月数;核查期处理设施运行月数;核查期月数。(2)因生产能力提高等导致废水排放量明显增加的工业企业,废水经过深度治理的,计算公式为: (29)式中: 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当年污水处理量,万吨; 上年同期处理设施出水浓度,;

13、 当年处理设施出水浓度,;上年处理设施运行月数;核查期处理设施运行月数;核查期月数。(3)因生产能力减少等导致废水排放量明显减少的工业企业,废水经过深度治理,计算公式为: (210)式中: 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当年污水处理量,万吨;当年处理设施进水浓度,;当年处理设施出水浓度,;上年同期处理设施进水浓度,;上年同期处理设施出水浓度,;上年处理设施运行月数;核查期处理设施运行月数;核查期月数。(4)经过深度治理,工业企业因用水效率提高,生产能力不变甚至提高,而废水排放量明显减少的,计算公式为: (211)式中: 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按照上年同期环统排放量,万吨;当年同期污水处理量,万

14、吨;当年处理设施出水浓度,。(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为核算期设施去除量减去上年同期设施去除量。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计算原则(1)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集中处理设施COD削减量核算按照以下原则采用数据:第一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第二是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企业生产运行台帐和自身监测数据作为参考。(2)原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通过改、扩建等增加处理水量和提高处理效果的,必须提供新增管网长度、扩容能力等相关文件、资料。(3)当年新建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调试的,从

15、其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率核算COD削减量。(4)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年际波动不能过大。如当年进水浓度与上年相比明显升高并无充分理由的,按照上年环统中相应区域污水浓度数据核算COD削减量。(5)污水处理后再生利用的削减量计算,要有详实的污水再生利用水量数据资料,包括再生利用水量的深度处理设施运行台帐、监测数据、再生水用途、水费收据等证明材料。(6)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超过设计能力导致的新增处理水量,要对水量数据进行详细核实。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处理水量增长量较大时,也需要对水量数据进行验证。主要采用产泥量、用电量等方法验证新增水量是否准确。其验证方法如

16、下:产泥量验证处理水量:查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生产运行台帐,通过干泥产生量来反算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计算处理水量应为干泥产生量与污泥产生系数之比。污泥产生系数通常取0.0001-0.00012。用电量验证处理水量:查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生产运行台帐,通过用电量来反算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计算处理水量为用电量与单位耗电量之比。单位处理水量耗电量通常取0.2度/吨-0.35度/吨。管网服务人口验证处理水量:查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生产运行台帐,通过增加管网来反算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计算处理水量为新增管网服务人口与人均综合排水量之积。人均综合排水量通常取80升/日-180升/日。2.城镇污水处理设

17、施新增削减量的核算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核算分以下几种情形:(1)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削减量的核算生活污水量达到或超过总处理水量90%的,所有污水均视为生活污水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212)式中: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COD削减量,万吨;当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污水处理量,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日;当年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当年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生活污水量低于总处理水量90%,其余为工业废水的,计算公式为: (213)式中: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COD削减量,万吨 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新增COD削减量,万吨 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业废水新增COD削减量,万吨其中: (214)式

18、中: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COD削减 量,万吨;当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污水处理量,万吨/日;当年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日;当年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当年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 (215)式中: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业废水COD削减量,万吨;进入污水处理厂的第i个企业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COD排放量,万吨; 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日;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中的工业废水量,万吨;当年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未纳入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不在核算范围。(2)原有污水处理厂新建设施提高处理水量,进、出水浓度无明显变化的,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为: (216)式中: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COD削减量,万

19、吨;新增日污水处理量,万吨/日;当年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日;当年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当年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3)原有污水处理厂新建深度治理设施后降低了出口浓度,处理水量变化量小于10%的,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为: (217)式中: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COD削减量,万吨;城镇污水处理厂当年日处理污水量,万吨/日; 新建深度治理设施后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日;新建深度治理设施后进水浓度,;新建深度治理设施后出水浓度,;新建深度治理设施前进水浓度,;新建深度治理设施前出水浓度,。(4)原有污水处理厂新建再生水回用工程,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为: (218)式中: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COD削减

20、量,万吨;污水处理厂较上年新增再生水回用量,万吨; 污水处理厂外排水出口浓度,。(5)原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和进出水浓度都发生变化,且处理的污水由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共同构成,其计算公式为:(219)式中: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COD削减量,万吨;当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污水处理量,万吨/日;当年非环统重点企业新增的日排入污水处理厂污水量,万吨/日;D当年当年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天;当年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当年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上年同期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污水处理量,万吨/日;D上年上年同期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日;上年同期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上年同期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第j个企业排入污

21、水处理厂水量,万吨; 第j个企业当年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浓度,;第j个企业上年环统废水排放浓度,,当年新建企业按上年环统该类企业平均排放浓度计算。(6)集中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的核算主要针对工业园区内若干家企业共用1个或多个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情况。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新建工业企业排入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二是原有企业排入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工业排入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为: (220)式中:集中处理设施新增COD削减量,万吨; 日污水处理量,万吨/日; 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日;当年工业平均排放浓度,; 污水处理厂出水COD浓度,。原有企业排入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增削

22、减量的计算公式为: (221)式中:集中处理设施新增COD削减量,万吨; 第j个企业排入污水处理厂水量,万吨; 第j个企业上年环统废水排放浓度,; 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浓度,。未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的废水排放量不能计入削减量。二、结构调整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结构调整削减量主要是指关停工业企业或其生产设施形成的削减量。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第二类是环境统计非重点调查单位。(一)结构减排新增削减量核算原则1、淘汰、取缔、关停企业或设施(含破产企业)的认定要有实证性的证明材料,表明企业工艺和设备必须是永久性关停并有具体关停时间(如停止工业用水、工业用电、

23、提供相应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如当地政府的关闭文件、破产文件、吊销营业执照文件、环境监察部门的监察纪录、关停前后照片等)。2、自然关停企业,不能等同于淘汰关闭企业核算削减量,如无明确的能够认定企业无法恢复生产的有效证据(如主要生产设备拆除、缺失、淹没等),不计算其COD削减量。3、实施停产治理、限期治理的企业一律不计算COD削减量,待企业完成治理恢复正常生产后再根据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按照治理工程核算新增COD削减量。(二)关停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新增削减量的核算关停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削减量是指淘汰、取缔、关停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或设施而减少的COD排放量。关停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

24、业形成的削减量按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的排放量,从实际关停的第二个月起计算。1、关停重点调查企业削减量的核算原则(1)关停导致的当年削减量须小于或等于该企业上年环统排放量;核算期当年关停的,按照上年同期纳入环境统计的排放量减去当年核算期实际排放量计算其COD削减量;核算期上年关停但不满一年的,COD削减量为上年同期环境统计排放量。(2)关停部分生产线、淘汰部分生产设备的企业新增削减量的核算,不能将企业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视为关停部分生产线的削减量。应按照物料衡算或产生系数法单独计算削减量,但不能超过企业上年环统排放量。(3)原来纳入环境统计中的企业群或者畜禽养殖群的淘汰关停,不能笼统计算整个企业群

25、的关停削减量,应分别对每个单独企业的COD削减量进行核算。如无法分开计算,可按照等比例估算的方法计算削减量。2、关停重点调查企业削减量的核算关停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设施)而形成的削减量按以下两种情形进行核算:(1)在环统中且为上年关停的企业削减量核算某企业当年新增削减量按上年环境统计库中COD排放量取值。(2)在环统中且为当年关停的企业削减量的核算方法:当年削减量按上年环境统计库中COD排放量与月份折算。计算公式如下: (2-22)式中:-当年削减量,万吨;-核查期关停的月份;-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的COD排放量,万吨。(三)环境统计非重点调查企业新增削减量的核算为鼓励各地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

26、整,加大重污染小企业关闭淘汰力度,对环境统计非重点调查企业的关停核算部分削减量。对于此类取缔关停企业、设施,其COD实际排放量按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产污系数等方法进行核算。但该类企业削减量合计不能高于本地区上年度非重点污染源排放量(按照工业COD排放量的15%计)的20。三、加强监督管理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纳入上年度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通过加强对原有治污设施的监督管理新增削减量的计算公式参照工程减排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加强监督管理新增削减量计算原则为:1、采用当地环境监测部门对该企业每月环境监测数据,取平均值计算核算期该企业的废水排放浓度。2、加强监督管理减排考虑提高排放标准

27、或排放水平、实施清洁生产等情况下企业新增COD削减量,对其它情况不予认定。3、清洁生产形成的减排部分,仅包括因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中高费方案而形成的稳定减排能力。其原材料消耗、废水处理量、进出口浓度、效率等主要参数,采用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实施前后的差值。各项参数取值以省级环保部门或清洁生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验收报告为依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部分以达标排放为核算依据,并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程序现场核查后的数据为准。4、企业提高排放标准的COD减排项目只包括上年环境统计范围内执行旧排放标准的企业,新建企业不计算新增削减量。第三章 SO2总量减排量的核算核算

28、期SO2排放量为上年(半年)度的排放量与本年(半年)度新增排放量之和减去本年(半年)度新增削减量。核算公式为:EE0+E1-R (3-1)式中:E-核算期SO2排放量,万吨;E0-上年(半年)SO2排放量,万吨;E1-核算期新增SO2排放量,万吨,包括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新增排放量,万吨;R-核算期新增SO2削减量,万吨。第一节 新增SO2排放量的核算 新增SO2排放量指核算期与上年同期相比,由于工业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导致SO2排放的增加量,核算方法为:E新 = E电 + E非电 (3-2)式中:E新 - 核算期新增SO2排放量,万吨; E电- 新增火电SO2排放量,万吨; E非电- 新增非电

29、SO2排放量,万吨。一、新增火电SO2排放量 新增火电SO2排放量指由于发电量、供热量增加导致SO2排放增加的量,核算公式为: (3-3)式中:-新增火力发电量、供热量导致的SO2产生量,万吨;-当年新投产和上年投运接转燃煤机组配套脱硫设施新增SO2削减量,万吨; -发电(供热)新增煤炭消耗量,万吨,按照统计数据取值,如果没有统计数据,按以下公式核算: (3-4)式中: -新增火力发电用煤消耗量,万吨; -新增供热量用煤消耗量,万吨; -新增火力发电量,亿千瓦时; -新增燃气发电量,亿千瓦时;必须提供新增燃料气体消耗量; - 新增火力发电量对应的发电标准煤耗,克标煤/千瓦时;原则上取320克标

30、煤/千瓦时。核算期内,没有新投运和上年接转燃煤发电机组的地区,按照当年该地区全口径火力发电厂平均发电煤耗取值; -燃料与标煤转换系数,除个别省外,原煤与标煤转换系数取1.4,燃料油与标煤取0.7;-新增供热量,万百万千焦;如果无法提供新增供热量,按火力发电量增长速度与上(半)年供热量之积估算;-SO2释放系数,燃煤机组取1.6,燃油机组取2.0; -新增发电、供热用煤平均硫份,%,计算公式为: (3-5) 式中:-当年新投产第i个燃煤机组脱硫设施通过168小时移交后的第二个月算起的煤炭消耗量,万吨;对于上年接转并在当年满负荷运行的燃煤机组,为第i个燃煤机组脱硫设施通过168小时移交后的第二个月

31、算起的煤炭消耗量差额,即核算期煤炭消耗量与上年同期脱硫设施已运行期间的煤炭消耗量的差额,煤炭消耗量为现场核查实际数据,如无法获得,则按照公式 (3-4)核算。上述数据均无法获得时,可按月份近似计算; -3-3(3-4-当年新投产和上年接转第i个燃煤脱硫机组煤炭平均硫份,%;以电厂提供并经现场核查确认的分批次入炉煤质数据为准,并通过现场一个月以上的烟气在线监测脱硫系统入口SO2浓度和脱硫设施设计煤质参数加以核对。如果无法提供有效数据,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的设计和校核煤种平均硫份的大者取值。如果各脱硫机组的数据无法提供或不全或失实,则按照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所有火力发电厂的加权平均硫份取值;

32、-当年新投产和上年接转第i个燃煤脱硫机组的综合脱硫效率,%;为脱硫设施投运率和烟气在线监测脱硫效率之积。脱硫设施投运率指脱硫设施年(半年)运行时间与脱硫设施建成后发电机组年(半年)运行时间之比,须通过现场核查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储存数据、脱硫设施运行记录和上报环保部门停运时间确认。如无法提供有效数据,原则上各种脱硫工艺的综合脱硫效率按下列规定取值。石灰/石膏法、烟塔合一法、海水烟气脱硫设施等湿法为80%-85%,烟气循环流化床、炉内喷钙炉外活化增湿等干(半干)法为70%-80%,简易脱硫(石灰/石膏半干法、喷雾干燥法等)为70%,氨法、氧化镁法和双碱法为60%-70%。单机装机容量大于20万千瓦(

33、含)或享受脱硫电价的其他规模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加石灰石脱硫工艺)为70%-80%,其他循环流化床锅炉已与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联网,且提供在线监测数据,按在线监测结果确定脱硫效率,否则脱硫效率为零。其他脱硫工艺,必须与省级环保部门联网,脱硫效率以在线监测数据为准。水膜除尘器、除尘脱硫一体化、换烧低硫煤等无法连续稳定去除SO2的工艺,其脱硫效率为零。 二、新增非电SO2排放量新增非电SO2排放量,采取排放强度方法核算,并用主要耗能产品(粗钢、有色金属、水泥、焦炭等)的排放系数校核,核算公式为: (3-6)式中:-新增非电SO2排放量,万吨;-上年非电排放强度,吨SO2/吨煤;核算公式为:上年非电排放

34、强度上年非电SO2排放量/(上年全社会耗煤量上年电力煤耗量)。其中,上年非电SO2排放量取上年环境统计数据,上年全社会耗煤量取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消费量,上年电力煤耗量按照各省上年度电力行业经济指标以及燃料消耗情况取值(参照附表3和附表4),并用国家统计局数据校核;-核算期全社会煤炭消耗量,万吨;根据统计部门公布数据的数据取值。如果无法按时提供数据,按下列公式估算: (3-7) 式中:-上年度同期万元GDP能耗,吨标煤/万元;按照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各地区万元GDP能耗取值;-核算期各地预期的或政府已经公布的万元GDP能耗下降比例;-各地公布的核算期国民生产总值

35、快报数据,亿元;-上年度各地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的比例,%;数据来源于各地统计年鉴;-核算期全口径电力煤炭消耗量,万吨;包括当年运行的常规燃煤电厂、自备电厂、煤矸石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的煤炭消耗量。 原则上,应逐一统计核实辖区内全口径各电厂装机容量、发电量(供热量)、燃料消耗量(热电联产机组包括发电和供热合计燃料消耗量),最终确定辖区内核算期发电煤炭消耗量。各电厂累计的火力装机容量、发电量和增长速度必须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快报数据一致,各电厂的发电量应与电力调度部门的数据一致。如果无法统计辖区内全口径各电厂的有关数据,或者统计后火力装机容量、发电量和增长速度数据与国家统计局快报数据不一致时,燃

36、料消耗量可按下列公式估算: (3-8)式中:-核算期火力发电量,亿千瓦时; -各地区快报公布的当年平均发电煤耗,克标煤/千瓦时;如果无法获得,可取上年平均发电煤耗数据。 -上年同期非电煤炭消耗量,万吨;为上年同期全社会耗煤量与上年电力煤耗量之差,上年同期全社会耗煤量和上年电力煤耗量的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年鉴。核算期新增非电SO2排放量须用主要耗能产品(粗钢、有色、水泥、焦炭等)增加(减少)的产量,采用排放系数法核算新增排放量,并与公式(3-6)算出的结果比较,按取大数原则确定非电SO2排放量。 主要耗能产品(粗钢、有色、水泥、焦炭等)增加(减少)的产量按照各地统计部门的数据。原则上,主要耗能产品

37、的SO2排污系数优先采用各地测试的排污系数或新建项目环保验收监测数据反推的排污系数(取值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如无以上数据,则采用先进控制技术对应的SO2排污系数,粗钢SO2排污系数西南地区取16公斤/吨,东北地区取2公斤/吨,其他地区取4公斤/吨;粗铜、铅、锌、原铝、镁和钛的SO2排污系数分别为45公斤/吨、85公斤/吨、60公斤/吨、15公斤/吨、20公斤/吨和18公斤/吨;吨氧化铝的SO2排污系数为2.0公斤/吨;水泥为0.311公斤/吨;焦碳为2.7公斤/吨。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公布后,吨产品SO2排污系数统一按照分地区的普查数据调整。核算期内燃料油(重油)消耗量明显增加

38、或下降的地区,按统计口径的消耗量和吨油SO2产生系数调整新增非电SO2排放量。三、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新增SO2排放量核算期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时,用监察系数法对该地区新增SO2排放量核算结果进行校正:E1 = E新 + E非正常 (3-9)式中:E1 -该地区核算期新增SO2排放量,万吨,包括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新增排放量,见公式(3-1);E新-新增SO2排放量,万吨,见公式(3-2);E非正常-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新增排放量,万吨,核算公式为:E非正常 (3-10)式中:-第i个非正常运行脱硫设施的年(半年)SO2产生量,万吨,采用物料衡算方法确定。脱硫设施指核查期期间所有投入运行(包括新增

39、脱硫工程和以前运行)的工业企业治理SO2系统,包括燃煤电厂脱硫、燃煤锅炉脱硫、烧结机脱硫、有色冶炼烟气脱硫、焦炉烟气脱硫和其他脱硫设施。-第i个非正常运行脱硫设施,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的年综合平均脱硫效率,%,同公式(3-3);-第i个非正常企业的监察系数;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定义为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没有向当地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的,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使用旁路偷排的,在线监测系统抽调数据不合格率大于20%的,以及按照国家

40、有关规定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其他违法行为。监察系数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第二节 新增SO2削减量的核算新增SO2削减量指核算期与上年同期相比,通过实施治理工程、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等)和加强监督管理等减排措施,新增的连续稳定的SO2削减量,核算公式为: (3-11)式中,-新增工程削减量,万吨; -新增结构调整削减量,万吨; -新增监督管理削减量,万吨。一、治理工程新增SO2削减量 治理工程新增SO2削减量指,老污染源采取的具有连续长期稳定减排SO2效果的烟气治理工程,在核算期多增加的削减量,具体包括电力行业燃煤(油)机组烟气脱硫工程(统称为现役燃煤机组脱硫工程

41、)、工业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黑色冶炼行业(钢铁冶炼和铸造业等)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有色金属行业各种冶炼炉烟气脱硫及硫酸回收工程、石油化工行业脱硫及硫磺回收工程、炼焦行业焦炉煤气脱硫工程、煤改气工程和其他脱硫工程等。治理工程新增SO2削减量核算公式为: (3-12)式中:-现役燃煤机组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黑色冶炼行业烧结机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工业燃煤锅(窑)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有色金属行业各种冶炼炉烟气脱硫(回收)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炼焦行业焦炉煤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天然气、煤层气、沼气、煤气和高炉煤气等清洁燃料部分或全部替代原有燃煤(油)设施

42、而新增的削减量,万吨;-石化行业脱硫及硫磺回收工程新增削减量;-其他脱硫工程(如玻璃、硫酸生产、石灰等窑炉)新增削减量,万吨。(一)现役燃煤(油)机组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1、核算新增削减量的原则(1)2005年12月31日前投产并纳入2005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企业的燃煤(油)机组均为现役机组,包括常规燃煤(油)电厂、自备电厂、煤矸石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机组没有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但其所在企业纳入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在“十一五”期间建成脱硫设施并运行的均计算削减量。(2)核算期新增削减量包括当年新投产和上年接转的现役机组烟气脱硫工程,及已经投入运行的现役脱硫机组发电量、脱硫设施

43、效率变化形成的削减量。(3)2006年1月1日后投运的燃煤机组不作为现役机组,其隔年建成脱硫设施形成的新增削减量,可纳入公式(3-3)计算。 (4)新增削减量不能大于2005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企业的排放量。一个电厂有多台机组且没有分机组纳入2005年环境统计数据库时,应按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发电量或煤炭消耗量或煤电装机容量在该企业所占份额与2005年度环境统计排放量之积折算该机组环统排放量。企业排放量由多种污染源组成(如钢铁厂的自备燃煤机组、炼焦炉和烧结机等)时,按照物料衡算或排污系数法计算该机组所占排放份额与2005年度环境统计排放量之积折算该设备排放量。新增削减量不能大于该设施治理前的排

44、放量。 (5)脱硫机组由于检修、调峰等而导致发电量减少带来的排放量变化的不计削减量。 (6)未安装脱硫设施的现役机组由于煤炭硫份降低、发电量(供热量)减少(增加)等因素而引起的排放量的变化,不计算新增削减量。 2、新增削减量核算公式 (3-13)式中:-核算期新投运现役机组脱硫设施新增削减量,万吨;-上(半)年现役机组脱硫设施投运而在核算期满负荷运行情况新增削减量,万吨;-脱硫设施已运行满一年的机组而在核算期发电量稳定增加而形成的新增削减量,万吨;-已运行满一年的脱硫设施改造扩容或提高效率在核算期形成的新增削减量,万吨;-现役机组气体燃料替代煤炭在核算期新增削减量,万吨。 (1)核算期新投运现役机组脱硫设施新增削减量 (3-14)式中:-核算期新投运第i个现役机组脱硫设施通过168小时移交后第二个月算起的煤炭消耗量,万吨;煤炭消耗量优先采用现场核查实际数据,并使用分月发电量校验,如无法获得以上数据,则按脱硫设施投运月数比与机组在核算期煤炭消耗量进行折算;-综合脱硫效率,为核算期新投运第i个现役机组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各脱硫工艺的综合脱硫效率按照公式(3-3)的规定取值;-煤炭平均硫份,为核算期新投运第i个现役燃煤脱硫机组2005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煤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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