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从业人员初训教案.docx

上传人:小飞机 文档编号:1903841 上传时间:2022-12-25 格式:DOCX 页数:144 大小:2.17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其他从业人员初训教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4页
其他从业人员初训教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4页
其他从业人员初训教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4页
其他从业人员初训教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4页
其他从业人员初训教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其他从业人员初训教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其他从业人员初训教案.docx(14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其他从业人员初训教案编写:培训中心2017年3月 教案首页单元: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授课教师班级教学目的: 1、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 2、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教学重点: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教学难点:煤矿安全生产的意义教学方法:讲授时间分配( 6 )学时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概述一、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及特点我国在已探明的石化能源储量中,百分之九十以上为煤炭,多年来,煤炭在一次性能源结构中比例始终过半,2013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为65.9%。煤矿企业是我国重要的能源性产业。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呈现了总体稳定、趋

2、向好转的发展态势,事故总量逐年减少,主要指标持续下降。2013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288,首次降到0.3以下,同比下降23.0%,全国煤矿共发生事故604起,死亡1067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2.5%和22.9%,其中较大事故同比分别下降35.2%和36.2%,重特大事故同比分别下降12.5%和10.2%。2013年底国家煤监局在50个重点县开展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活动,正在取得显著成果。2014年上半年,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14.2%和25.3%。重大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45.5%和53.5%。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244,同比下降24.9%。但是,

3、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近年来煤矿安全形势呈现以下特点:(1)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持续好转,事故持续减少。(2)煤矿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没有得到根本遏制。(3)非法违法、超层越界行为仍然严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4)煤炭生产规模、结构不合理,区域发展不平衡,乡镇小煤矿事故比例较大。(5)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仍然较多。由此可见,煤矿安全工作仍然面临很大的压力和挑战。要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定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工作方向,进一步增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迫感,强力推进煤

4、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和煤矿安全治本攻坚七条举措“双七条”贯彻落实,全面落实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安全生产方针是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以来,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确定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它是党和国家为确保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不受损失,确保生产的安全持续进行而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2014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5、、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也要遵循这一方针。1.安全第一“安全第一”是指强调安全,强调人的生命与健康高于一切,安全优先,以人为本,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煤矿企业要树立红线意识,落实“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的原则,井下从业人员要珍惜自身生命健康,保持随时、随地安全生产的习惯,杜绝侥幸心理,实现自主保安、相互保安。2.预防为主“预防为主”是指实现安全生产的主要工作在于预防,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通过预防工作及时把各类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一切隐患

6、都是可以消除的,一切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煤矿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事故预防机制,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保证安全生产。井下作业人员要自觉执行作业规程和操作标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搞好安全生产。3. 综合治理“综合治理”是指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包括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好业务保安、科技兴安工作,充分发挥各方面的安全监督作用,有来保证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要求做到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管理;重视科学技术对煤矿安全的重要化、信息化水平。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所在,是保证安全管理目标实现的重要途径。(二)安全生产方针对于井下一般从业人员的要求(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

7、的思想,不安全不生产。(2)遵守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学法、知法、守法,树立依法从事煤矿安全生产作业的意识。(3)遵纪守规,杜绝“三违”现象。(4)遵守本工种质量标准化标准,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做到操作标准化。(5)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掌握煤矿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6)做好劳动保护,避免职业伤害。(7)工作中随时检查自己所处的作业环境,做到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8)建立安全意识,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能安全”的转变。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由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标准构成。一、安全生产法律(一)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

8、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于制定的。本法律自2002年制定,填补了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法律空白,于2014年8月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1 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

9、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包括5个方面:(1)要求劳动合同载明安全事项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2)知情权和建议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批评、检举、控告和拒绝违章指挥

10、或者强令冒险作业等权利。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紧急撤离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享有的有关赔偿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

11、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3从业人员的义务包括3个方面:(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二)劳动法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

12、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

13、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等。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三)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修改方案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

14、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

15、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等。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

16、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 刑法修正案(六)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追究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刑法修正案(六)自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涉及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如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

17、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五)职业病防治

18、法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职业病防治法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病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管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该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

19、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二、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相关文件(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

20、0人以下重伤,或者5 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上5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是为

21、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自2004年1月1日实施,2010年12月20日修订。(5) 工伤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该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职工有下

22、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以国发201023号文件的形式下发

23、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其总体要求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通知要求,企业要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

24、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要安装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等技术装备;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要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为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始终把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长效机制,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

25、以国办发201399号文件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煤矿矿长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要保护煤矿工人权益,研究确定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下井补贴标准,提高煤矿工人收入,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停产整顿煤矿必须按期发放工人工资;煤矿必须依法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建设标准化的食堂、澡堂和宿舍;要提高煤矿工人素质,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加快变“招工”为“招生”,强化矿工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与考核,所有煤矿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五)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遏

26、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为减少煤矿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国务院安委会以安委办函201382号文件的形式,下发了“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工作方案”。攻坚战时间从2013年11月至2015年底,在2年时间内完成。攻坚战目标是通过各方努力,使50个重点县煤矿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到2015年底50个重点县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比前五年(2008-2012年)平均死亡人数下降50%以上。制定了安全宣讲培训、安全生产大检查、关闭淘汰小煤矿、严格准入、治理水害、信息化平台建设、机械化升级改造、劳动用工管理、打击无证

27、非法开采等九项攻坚战任务。通知要求,生产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50个重点县域内煤矿招工,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考试、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县域内建立并执行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三、国家安监总局规章及文件(一)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该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优先录用技工学校或者中专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28、。煤矿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一般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煤矿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煤

29、矿应当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制定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大纲和计划,安排有经验的职工带领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实习。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而制定的。煤矿安全规程的修订版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煤矿安全规程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导向,以安全生产实践为基础,结合我国煤矿技术和装备水平的实际情况,逐步趋于完善和科学,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实用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是煤矿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定规程。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有

30、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井工部分规定了开采、“一通三防”管理、提升运输管理、机电管理,以及爆破作业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露天部分规范了采剥、运输、排土、滑坡和水火防治、电气及设备检修标准。职业危害部分规定了必须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工作,以及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作,使职工健康得到保护。(三)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是为了明确煤矿矿长保护煤矿作业人员生命的责任和措施,推动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而制定的。该规定经2013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31、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规定主要内容包括7个方面: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四)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管理,保障煤矿

32、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了对可能危及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矿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依照该办法的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2部分组成。安全标志(MA标志)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监制。(五)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是为了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

33、律、行政法规,制定的。通知由国家煤矿安监局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文件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要求,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并且在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煤矿职业危害申报、煤矿粉尘危害防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复习思考题1.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2.安全生产方针对从业人员有什么要求?3.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4.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有哪些?5.我国关于工伤的认定规定有哪些?6.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中有哪些关于从业人员的规定?教案首页单

34、元:第二章煤矿职业危害防范及职业健康监护授课教师班级教学目的:1、从业人员了解享有的职业病防治权利和义务2、从业过程中主要的职业危害有哪些教学重点:从业过程中主要的职业危害有哪些,如何预防教学难点:职业病防范措施教学方法:讲授时间分配( 6 )学时第二章煤矿职业危害防范及职业健康监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相关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健康,维护煤矿从业人员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健康工作,是当今煤矿企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第一节煤矿职业危害及其防范一、煤矿职业病、职业禁忌症

35、及有关规定1煤矿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同其它疾病相比,职业病有如下特点:(1)病因明确。职业病一般是由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2)发病与劳动条件密切相关。发病与否及发病时间的早与迟往往取决于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时间、数量。劳动强度大、作业场所环境恶劣是导致职业病发病的根本原因。(3)具有群体性发病的特征。在同一作业环境下,多是同时或先后出现一批相同的职业病患者,很少出现仅有个别人发病的情况。(4)具有临床特征。同一种职业病在发病时间、临床表现、病程进展上往往具有特定

36、的表现。(5)职业病可以预防或减少。对已经发现的职业病的预防或减少的程度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对预防或减少职业病的预防措施的投入力量大小。煤矿职业病主要有尘肺病、噪声聋、职业中毒等。2.煤矿职业禁忌症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煤矿安全规程对从事煤矿作业的职业禁忌的规定如下:(1)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37、心、血管器质性疾病;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工作的其他疾病;(2)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以上所列不得从事接尘作业的病症;风湿病(反复活动);严重的皮肤病;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3)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4)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二、煤矿主要职业危害及其防范(一)煤矿主要职业危害因素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煤矿职业危害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粉尘:煤尘、岩尘、水泥

38、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二)煤矿主要职业危害防范措施1.煤矿粉尘危害防治(1)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限值判定标准:粉尘种类游离SiO2含量(%)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煤尘55.0岩尘5102.510301.030500.5500.2水泥尘101.5(2)粉尘危害防范措施定点采样 :应在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锚喷、转载点等主要产尘点根据相关规定布置测尘点定点采样。定期检测:根据不同检测地点和检测种类,粉尘要进行定期检测。不同种类粉尘监测周期如下:监测种类监测地点监测周期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掘(剥)工作面3个月1次其他地点6个月1次定点呼

39、吸性粉尘1个月1次粉尘分散度6个月1次游离二氧化硅含量6个月1次个体防护。从业人员要带好防尘口罩等劳动保护用品,做好个体防护。洒水防尘。防尘洒水系统要有永久性防尘水池,并设有备用水池。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减少产尘。采掘前预先湿润煤体;掘进过程中,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或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掘进机掘进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并对掘进头含尘气流进行有效控制;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用除

40、尘器抽尘净化;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喷雾装置;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回风降尘。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应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2.煤矿噪声危害防治(1)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 dB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 dB。(2)噪

41、声的监测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露天煤矿的挖掘机、穿孔机、矿用汽车、带式输送机、排土机和爆破作业等地点;井工矿的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3)噪声的防治在通风机房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声体;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声器,室内表面做吸声处理;对主井绞车房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局部设置隔声屏;在巷道掘进中使用液动凿岩机或凿岩台车;在采煤工作面使用双边链条刮板输送机等措施控制噪声。3.煤矿高温危害防治(1)煤矿高温的判断标准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

42、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2)煤矿高温的监测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取平均值。(3)煤矿高温的防范措施实行通风降温。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风量和缩短入风线路长度,从而降低到达工作面风流的温度。制冷机组进行局部降温。对局部热害严重的工作

43、面应采用移动式制冷机组进行局部降温;非空调措施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温度的,应采用空调降温。4.煤矿主要化学毒物防治(1)煤矿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限值:化学毒物名称最高允许浓度(%)一氧化碳CO0.0024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0.00025二氧化碳CO20.5硫化氢H2S0.00066(2)煤矿化学毒物的检测煤矿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煤层有自燃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3)煤矿化学毒物的防范加强矿井通风。采用通风的方法将各种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以下;加强个体防护,佩戴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采空区防范。及时封闭采空区,

44、需要进入时,必须首先进行有害气体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闲置巷道防范。需要进入闲置时间较长的巷道进行作业的,必须先通风、后作业;盲巷防范。盲道或废弃巷道应及时予以密闭或用栅栏隔断,并设立警示牌;爆破过程防范。爆破时,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并在回风侧挂警戒牌;煤矿井下实施爆破后,及时排除炮烟。第二节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义务 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职业病防治的基本保障,同时,也规定了煤矿从业人员在职业病预防方面的

45、权力和义务,煤矿从业人员应该严格遵守,认真落实。一、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对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力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从业人员有权要求企业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从业人员有权利要求煤矿企业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在职业病确诊后,用人单位要承担职业病患者诊疗、康复、护理等费用,直至患者痊愈或者死亡。

46、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按照下表执行:接触有害物质体检对象检查周期煤尘在岗人员2年1次观察对象、期煤工尘肺患者每年1次岩尘在岗人员、观察对象、期矽肺患者噪声在岗人员高温在岗人员化学毒物在岗人员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接触职业危害作业退休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从业人员在上岗前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了解这些危害因素对人体可能会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并做好有针对性的个人防护措施。(4)要求企业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企业要根据煤矿工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改善劳动环境,改变不良的作业方式,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