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法条串讲阶段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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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一三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法条串讲阶段讲义徐金桂一、公务员法【专题总结一公务员的录用第2132、38、45条】对于公务员的录用,应重点掌握下列内容:1. 第24条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三类人。注意:首先 ,第(一)项不仅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其次,第(二)项中的公职不仅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也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中的公职。2. 第30条第2款的备案、审批:中央机关名单须备案;地方机关名单则须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3.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固定为1年,不得变更,试用期未结束不得提前予以任职。(第32条)此外,录用只是取得公务员职务的方式之一。取得公职成为

2、公务员,共有以下四种途径:(1)录用(委任)。录用制度适用于初次进入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2)选任。选任适用于领导职务,即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的方式任免领导职务公务员。(第38条)(3)公开选拔。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第45条第2款)(4)聘任方式。(详见第十六章)【专题总结二公务员考核第3336、47、83条】考核是对公务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考察核查并作出评价的活动。该部分内容不多,需要掌握如下知识点:1. 公务员考核的重点是工作实绩。(第33条)2. 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其中

3、定期考核是需要掌握的重点:(1)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第34条)(2)对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方式;对领导职务公务员,定期考核方式另行规定。(第35条)(3)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4)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命题角度分析:公务员的定期考核制度经常结合公务员的降级、辞退、权利救济等知识点来考查。特别注意,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一次定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第47条);连续2年定期考核结果不称职的,予以

4、辞退(第83条第(一)项);对于定期考核结果不称职,公务员本人有权依法提起申诉和控告(详见第十五章)。【专题总结三公务员兼职第42条、第53条第(十四)项】对于公务员兼职,需要避免一个认识误区,即认为公务员不得兼职。实际上公务员可以兼职,但兼职受到严格限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因工作需要;(2)经批准;(3)无报酬。基于以上条件,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若违反上述规定,将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专题总结四处分的种类、期间、效果与解除第56、58、59条】公务员处分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务必要准确掌握。本法对公务员处分的规定

5、较为笼统,本处只针对法条涉及的处分的种类、期间、后果与解除作出说明,其他内容详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解读。1. 处分的种类。公务员处分的种类是法定的,只有第56条规定的六种。注意,免职、责令辞职不是公务员处分种类,属于人事处理范畴。2. 处分的期间。公务员处分类型的效力期间是以“6个月”为基准递进的: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一八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需要注意的是,降级和撤职的效力期间相同,而开除则不存在效力期间,因为是永久性的。根据公务员法第24条第(二)项,曾经被开除公职的不得再被录用为公务员。3. 处分的效果:(1)受到任何处分,在处分期间都不得晋升职务和级

6、别;(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警告处分的可以晋升);(3)受降级、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工资档次,(因为工资档次与职务、级别是相对应的),其中撤职还应同时降低级别。4. 处分的解除(1)解除的程序:处分期满后(非处分期间),由处分决定机关(非其他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非口头形式)通知本人(必须是本人)。可见,处分不是期满后自动解除的。总结:公务员处分的作出与解除都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2)解除的效果: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专题总结五职务交流第6366条】该专题中重点要掌握各种

7、交流方式的特点,注意分析和比较三种交流方式的异同。1. 交流范围:(1)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2)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2. 交流方式(1)调任,是指从国家机关之外调入国家机关担任公务员,即由外到内。调任前的人员性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任后的人员性质:国家机关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2)转任,是指公务员在国家机关内部不同职位间的调动,即由内到内。了解以下两点: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对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8、(3)挂职锻炼,是指公务员在不改变与原机关人事关系的前提下实际担任其他职务。挂职锻炼的单位:下级机关;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即由内到外或由内到内。3. 三种交流方式的主要区别(1)交流范围上:调任是由机关外调入机关内(外部交流);转任是在国家机关内部进行(内部交流);挂职锻炼既可以是在机关内调动(内部交流),也可以由机关内调入机关外(外部交流)。需要注意的是,挂职锻炼的外部交流单位只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这是与调任不同的。(2)人事关系上:调任和转任改变人事关系;挂职锻炼具有临时性,不改变人事关系。(3)人员性质上:调任针对的对象是机关外公务人员,转任和挂职锻炼针对的对象是机关

9、公务员。【专题总结六回避制度第6870、102条】公务员回避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分为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离职回避,以下内容是需要记忆的:1. 任职回避(第68、69条)(1)近亲回避: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此处的同一机关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即不得在同一政府的双重领导类职能部门分别担任领导职务,但是垂直领导类职能部门除外。比如兄弟二人中哥哥担任县公安局局长,则弟弟不得担任县财政局长、县教育局长等同样隶属于县长的职务,相反,弟弟可以担任县国税局长,因为国税局属于垂直领导的职能部

10、门,县国税局长不归县长直接领导。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2)地域回避,即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成长地担任一定级别的领导职务。重点掌握其适用范围:只适用于乡、县级两级领导职务。注意例外规定:自治县县长和民族乡乡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2. 公务回避(第70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2)或者涉及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利害关系;(3)或者涉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应当回避。3. 离职回避(第102条)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公务员,领导成员在离职

11、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有违反规定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双罚制)。此外,大家要注意:(1)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的为本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他人员无权申请。(2)机关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例题】下列哪些情形违反公务员法有关回避的规定?(2007年卷二多选第85题)ABCA张某担任家乡所在县的

12、县长B刘某是工商局局长,其侄担任工商局人事处科员C王某是税务局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一企业涉嫌偷漏税款案,其妻之弟任该企业的总经理助理D李某是公安局局长,其妻在公安局所属派出所担任户籍警察【专题总结七辞职第8082条】公务员辞职包括辞去公职和辞去领导职务两种,重点应掌握以下内容:1. 辞去公职(1)辞去公职的程序:先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再由任免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审批。(第80条)(2)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见第81条规定。为方便记忆前四项可归纳为:未满年限;涉密职位;重要公务;审查犯罪。2. 辞去领导职务:见第82条规定。其中第1款为法定辞职;第2款为自愿辞职;第3款为引咎辞职;第4款为责令辞职。

13、掌握不同类型辞职的适用情形,其中第3、4款涉及到引咎辞职,往往关涉到社会热点问题,应引起重视。【专题总结辞退第8385条】辞退公务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本法第83、84条分别从正反两个方面对此作出了规定,需要重点记忆,在记忆中务必要注重细节。为方便记忆,简单总结如下:1. 应予辞退的情形(第83条):(1)不称职(须连续2年);(2)不胜任;(3)拒绝安排;(4)屡教不改(须不宜开除的);(5)旷工、不归(须连续超过一五天或1年累计超过30天)。重点掌握第(1)(5)项的内容。注意:辞退不同于开除,不属于公务员处分。2. 不得辞退的情形(第84条):(1)因公致残;(2)医治伤病;(3)孕、产、

14、哺乳期。3. 辞退决定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可以领取辞退费。4. 辞职、辞退均须办理公务交接手续。【例题】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2005年卷二多选第90题)ABDA县公安局法制科科员李某因2002年和2004年年度考核不称职被辞退B小王2004年7月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市法制办工作,因表现突出于2005年1月转正C办事员张某辞职离开县政府,单位要求他在离职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D县财政局办事员田某对单位的开除决定不服向县人事局申诉,在申诉期间财政局应当保留田某的工作【专题总结八退休第87、88条】退休与辞职、辞退构成公务员公职退出制度,可以结合起来掌握。对于公务员的

15、退休,大家要知道应当退休与可以退休的几种具体情形:1. 法定退休的情形:(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第87条)2. 自愿退休的情形:(1)工作满30年;(2)工作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第88条)【专题总结申诉制度第90、91条】申诉制度是处理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之间人事纠纷的主要制度,大家应理解掌握。1. 适用范围。公务员法第90条明确规定了申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大家要记忆第(一)至(七)项的内容,考试命题也是针对这七项内容进行的,而且一般会结合每一项所涉及到的相关制度的内容加以综合考查。2. 程序。申诉制度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复核、申诉、再申诉,但一定要注意,这

16、三个阶段并不都是必经的,复核不是申诉的前提,而再申诉也是有一定限制的,具体如下:(1)先复核再申诉。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先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如果对复核结果不服,还可以再向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一五日内)。(2)直接申诉。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不经复核,直接向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3)再申诉。经过申诉后,如果公务员对申诉机关(只能是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向申诉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注意,申请申诉和再申诉的机关只

17、能是上一级机关,不能越级申请。3. 处理期限。复核的处理期限为30日。申诉的处理期限为60日,必要时可以最多延长30日。4. 复核、申诉决定的作出(处分的撤销与变更)(1)以下处分应当予以撤销: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影响公正;超越或滥用职权。复核、申诉机关作出撤销处分决定后,应当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机关重新作出决定。(处分条例第49条)考吧天空 x756765208(2)以下处分应当予以变更:适用法规错误;情节认定错误;处分不当。变更处分决定可以自己作出,也可以责令原处分机关作出。(处分条例第50条)(3)撤销、变更处分的效果:处分被撤销,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

18、的职务(并非恢复原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注意与解除处分效果区别记忆)处分被变更,应当按照规定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处分条例第51条)5. 两项重要原则:(1)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2)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专题总结九公务员职位聘任第95100条】聘任制公务员在选聘条件、方式、管理和纠纷解决等方面均有别于一般公务员,对其特别之处应重点掌握,包括以下内容:1. 聘任条件与方式(第95、96条)(1)实行聘任制的职位仅限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并且不能涉及国家秘密。(2)聘任工作必须经省级以

19、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3)可以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2. 聘任合同(第9799条)聘任公务员需要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在机关与所聘公务员之间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是机关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聘任合同具有如下特点:(1)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变更或解除,均应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注意与聘任工作必须经过批准相区别)。(2)了解聘任合同的主要内容(第98条第1款)。重点掌握该条第2、3款的规定。注意:本法对聘任合同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即15年;试用期(16个月,不同于录用公务员的1年)不是聘任合同中必须约定的内容,如有需要可以约定。3

20、. 争议解决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第100条)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的纠纷解决不适用申诉制度,而单独适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也就是说,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仅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1)仲裁机构。了解仲裁机构并非常设机构,而是根据需要设立。重点掌握其四类组成人员(第3款)。(2)程序。双方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聘用制公务员有权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一五日内)。(3)仲裁裁决的效力。生效后的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二、公务员处分条例【专题总结十处

21、分的设定第2条】本条可以意思分解为以下几点:1. 处分只针对公务员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情形。2. 可以设定公务员处分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起到的是补充规定的作用。3.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规定,优先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适用。4. 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可以单独制定处分规章;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专题总结十一处分的适用第1017、38、52条】处分的适用是司法考试的重点,需要记忆的内容也比较多,注意不要混淆。1. 数错并处的情形(第10条

22、)(1)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应处分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而不是综合各种行为作出一个处分)。处分种类不同:采吸收原则,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轻的处分不再考虑;处分种类相同:采限制加重原则,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2)在受处分期间又受到新的处分:采并科原则,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即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计算)为其处分期。(3)上述所有处分期间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2. 共同违纪处分。多人共同违法违纪,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处分。(记忆窍门:刑法中共同犯罪也是根据罪责大小分别科以刑罚。)3. 从重处分。第12条规定了应当从重处罚的五种情形,为方便记忆,

23、归纳如下:(1)共同违纪主要分子;(2)破坏证据;(3)串供;(4)阻止揭发检举;(5)包庇同案人员。注意该条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都可以规定从重处分情节。4. 从轻处分。第一三条规定了应当(不是可以)从轻处罚的三种情形,大家要注意第(二)项,主动采取措施,并且需要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第(三)项,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须“重大”,并且要情况属实。这三种情形具备其中任何一种就适用从轻处分。5. 减轻处分。同时具备从轻处分第(一)(二)项的(既要听其言,又要观其行),应当(不是可以)减轻处分。(第14条第1款)注意:从轻处分改变的是处分幅度(期限),减轻处分改变的是处分档次(种类)。6. 免

24、予处分。(1)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14条第2款)。(2)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原因在于:因为警告已经是最轻的处分类型,再减轻种类就是免于处分了)(第一五条第2款)。7. 机关违法责任。行政机关违法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16条)8. 对特殊人员处分的适用(1)对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被罢免、免职、辞去领导职务的人员,仍应给予处分。(2)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3)退休人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形式上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

25、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第52条)(4)因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人员。被立案调查且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务员,根据需要,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第38条)【专题总结十二处分的权限第3437条】本条例对处分权限的规定,是与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中对政府工作人员的任免权限的规定相配套的,大家可以将他们结合起来学习。有关处分的权限的规定总结如下:1. 总的原则:公务员的处分,由任免机关(谁任命谁处分)或者监察机关决定。(第34条)2. 对于以下特殊人员的处分,本条例作了特殊规定:(1)国务院组成人

26、员(第35条)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任命,包括以下人员: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对国务院组成人员的处分遵守以下规定: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免职建议(即先罢免或免职后,再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2)经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政府领导人员(第36条)这些人员包括: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给予处分,

27、由上一级政府决定(省级由国务院决定)。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政府向同级人大提出罢免建议;若为副职,也可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拟给予乡镇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政府向同级人大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注意: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政府、国务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上述人员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并通报下级人大常委会。(3)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第37条)这些人员包括: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给予处分,由本级政府决定。拟给

28、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专题总结十三处分的程序第3947条】本章第3947条系统规定了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内容较多,但涉及考试的内容不多,不属于司法考试的重点。对于本部分,大家主要应了解以下内容:1. 立案调查。由任免机关对公务员进行初步调查和立案,均须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或批准。对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2. 对公务员处分,应当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3. 决定的作出。决定对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解除处分或者决定撤销案件,均须由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4. 通知与备

29、案。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决定均应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5. 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的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非自公务员本人受到处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专题总结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种类第6条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重点掌握其组成、职权以及是否可以作为行政主体。1国务院办公厅:没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一般不能作为行政主体。2国务院组成部门:均可作为行政主体,并且可

30、以制定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审计署。共25个。20一三年撤销了铁道部,组建了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3国务院直属机构: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可以作为行政主体。与国务院组成部门相比,直属机构具有以下特征:其一,级别低,其负责人不是国务院组成人员;其二,由国务院自行设置,无须国家权力机关批准;其三,主管业务单一,不具有综合性。国务院直属机构共16个,以下几个需了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体育总局、安监总局、统计局、林业局、旅游局。4.国务院办事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一般不

31、能作为行政主体。国务院办事机构包括四个: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5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可以作为行政主体。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共16个,了解以下几个:信访局(国办管);粮食局(发改委管);能源局(发改委管);国防科工局(工业与信息化部管);烟草专卖局(工业与信息化部管);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和社保部管);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保部管);海洋局(国土部管);测绘局(国土部管);民航局(交通运输部管);邮政局(交通运输部管);文物局(文化部管);铁路局(交通运输部管);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管);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管);煤监局(

32、安监总局管)。注意: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不是该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通过对它所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等事项实施管理,并对国务院负责。6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一般没有独立的行政职能(即有权议事无权实施,一般也不单设办事机构),其议定的事项,由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机构负责办理(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教育部承担)。但是,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过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主要包括:国家海洋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三峡工程建设委员

33、会等。其中,学位委员会、防洪抗旱总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专题总结十五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与合并第711条】1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决定。(第7条)2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第8、11条)此外,第9条和第10条对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合并作了具体要求,应该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解:(1)第9条第1款第(三)项只要求设立方案中明确司级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对处级内设机构没有

34、要求,因为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无须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机构有自主权。(2)第10条对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要求主要包括:严格控制原则(现有部门能够解决就不设立);明确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临时性议事机构应规定退出机制。国务院行政机构及其司级内设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名称。【专题总结十六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职能调整和内设机构第1216条】1. 职能调整: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第12条)2. 内设机构(1)设立要求(第一三条)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应当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

35、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注意,这里没有对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作出规定,因为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设办事机构。(2)程序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设立机构提出方案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设立机构自主决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此外,第一五、16条对司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及其名称作出了具体规定,了解即可。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没有对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和名称作出进一步规定,因为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行政机构有自主权,无需国务院批准;而司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是需要报国务院批准的,其要求也更加严格。【专题总结十七国务院行政机构编制管理第17

36、21条】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是对国务院行政机构人员的数量定额和领导职数的管理制度。对此主要应掌握以下内容:1. 编制确定原则:依据职能配置和职位分类,实行精简的原则。2. 编制确定时间:在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3. 编制的内容包括:(1)人员的数量定额;(2)领导职数。4. 编制方案的内容包括:(1)机构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2)机构领导职数和司机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即在编制内容基础上的细化)5. 编制的增加和减少: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6.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四、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37、【专题总结十八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基本规则第47条】1. 机构编制体制: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2. 上下级政府机构的关系(1)县级以上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2)县级以上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3. 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专题总结十九地方政府机构设置管理第8一三条】整个第二章都是对机构设置的具体规定,是本条例的重点内容,总结如下:1. 机构调整与职责划分(1)机构调整:掌握第8条第2款内容。(2)职责划分(第10条)地方政府行

38、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第1款)。重点掌握第2款关于职权冲突的规定,注意协商一致的备案机关和协商不一致的决定机关。2机构设置权限(1)政府机构(第9、11、12条)地方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本级政府提出方案上一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行政机构还应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注意县级行政机构的备案限于设立、撤销、合并,对于变更事项无须备案。另外,地方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较为特殊,掌握第11、12条的规定。关键注意两点:本级政府有权决定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无需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地方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

39、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也不单设办事机构,但个别的可以单设办事机构)。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2)内设机构(第一三条)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专题总结二十地方政府编制管理第1420、29条】1. 编制类别(第一五条)地方政府机构编制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2. 行政编制管理(第1619条)(1)行政编制总额。地方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2)专项管理。对特定行政机构的行

40、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须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批准。(3)行政编制的调整。地方各级政府有权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政府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4)议事协调机构的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与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规定相同)3. 事业编制管理(第29条)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级政府发布。五、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专题总结二十一行政法规的立项第

41、69条】对于行政法规的立项,重点应掌握以下几点:1. 立项由国务院依职权决定。注意:依据本法第1条的规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分为以下三种:其一,为了实施法律而制定配套行政法规;其二,为了履行宪法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而制定行政法规;其三,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第三种行政法规立法权与前两种之间存在以下区别:(1)形式上的区别,即名称不同,法律配套行政法规和实施行政管理职能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为“条例”或“规定”,而经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名称为“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2)效力上的区别,如果前两种行政法规与法律发生冲突,则当然无效,应当适用法律;如果第三种行政法规与法律发生冲突,

42、则应当提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原因在于,国务院经过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相当于准法律,其立法权本来就属于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所以,准法律与法律发生冲突,应当由授权机关裁决适用。2.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报请立项。立项申请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前向国务院提出。3. 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4.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专题总结二十二行政法规的起草第1016条】起草是提出行政法规初期方案和草稿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负责机构(第10条)(1)组织起草机构:国务院。(2)具体起草机构:国务院的一个或者几个部门承担具

43、体起草工作,也可以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2. 听取意见:(1)“应当”听取;(2)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12条)3. 工作协调: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在上报行政法规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第一三条)。注意这里没有规定决定机关。4.重大决策(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报国务院决定(第14条)。5.送审稿的报送(第一五、16条)(1)签署:报送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2)一并报送的事项: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专题总结二十三行政法规送审稿的审查第1725

44、条】对行政法规送审稿的审查是制定行政法规的重要一环,其目的和工作结果是形成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审查程序总体上分为以下步骤:征求、协调意见修改并形成草案提请审议。1. 审查主体:国务院法制机构。2. 征求意见(第1922条)(1)发送征求。行政法规送审稿或其涉及的主要问题应当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有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反馈意见应当盖章。(2)社会公布。“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报“经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3)实地听取。对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应当”到基层实地调研,听取意见。(4)会议听取。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应当”召开座谈会、论证会。

45、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可以”举行听证会。3. 协调意见。国务院各部门对送审稿有不同意见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国务院决定。(第23条)4. 缓办和退回。掌握第一八条的三项规定,其中第(三)项为“上报送审稿有程序缺陷的”。5. 形成草案。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第24条)6提请审议。掌握第25条的规定,注意两种不同途径的区分。其中,重点把握传批方式的适用条件。【例题】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二单选第41题)CA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立项

46、不属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B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应当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C对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D行政法规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专题总结二十四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与备案第2630条】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程序可概括为:审议草案修改并形成草案修改稿签署公布备案。具体总结如下:1. 对草案的审议和审批。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时,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做说明。2. 签署公布。(1)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2)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47、(需载明行政法规的施行日期)公布。(3)在国务院公报和全国性报纸上刊登。注意,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3. 备案。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不是国务院法制机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4. 施行日期。一般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涉及以下四种情形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例题】关于行政法规的决定与公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42题)BA行政法规均应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B行政法规草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时,可由起草部门作说明C行政法规草案经国务院审议报国务院总理签署前,不得再作修改D行政法规公布后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专题总结二十五行政法规的解释第3133条】1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解释(1)解释主体: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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