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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 本项目表内容只能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局发文形式修改调整。许可项目序号及名称设定依据具体业务办理依据办理期限实施机关需提供的申请材料1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1.1 银行业金融机构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1.1.1银行业金融机构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
2、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4号);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的通知(汇发200570号);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 201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本项目表内所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所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
3、支局”,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政策性银行总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外商独资银行总行、中外合资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村合作银行)总行采取核准制市场准入,需提供:1、书面申请 本项目表内各项业务所要求提供的书面申请、申请书等申请类文件,如为机构提供应加盖单位公章,如为个人提供需申请人签字。;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3、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
4、制度、结售汇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等);4、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文件(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银行分支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辖内的农村信用社)采取事前备案制市场准入,需提供: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1.1.2银行业金融机构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退出备案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1.2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银
5、行总行(或外国银行分行)申请远期结售汇业务:1、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备案报告;2、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规程、统计报告制度、风险敞口和头寸平盘管理制度、定价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等);3、具备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远期结售汇业务,可在其法人(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法人)取得该业务资格后,持申请、备案报告和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向所在地分局备案。 1.3银行开展人民币与外币间的掉期业务备案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银行总行(或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民币与外币掉
6、期业务:1、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证明文件;2、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6个月以上的证明文件;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已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分支机构,可在其法人(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法人)取得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资格后,持申请、备案报告和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1.4银行开办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业务核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部分银行试行办理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8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试行办理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汇发2
7、00951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1、书面申请;2、预结汇汇款业务的操作规程;3、境外分行基本情况;4、境内收款行基本情况;5、预拨外汇结汇作人民币铺底资金的计划金额;6、汇款线路;7、平盘机制;8、内控制度;9、试办业务适用的汇率、汇费;10、境内收款行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制度;1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管理办法;12、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1.5外币代兑机构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
8、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24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1、书面申请;2、代兑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3、银行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规定;4、己签订的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书面协议;5、外币代兑机构结汇水单和业务用章样本;6、银行总行制定的统一的系统内部委托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1.6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市场准入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个人外汇管
9、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954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境内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地区非金融机构申请开办核准:1、书面申请;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项目表内各项业务所要求提供的营业执照等其他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证明文件、单证等,应加盖该部门印章或经该部门确认,并在有效期内;如有年检等要求,应检验合格。仅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如为机构提供),并同时提交原件,待与复印件审核一致后予以退回。外文材料应提供
10、中文译本。副本及其复印件;3、具备“有适合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经营场所及设施”、“管理人员中至少有2名具有本外币兑换或相应业务经验”、“每一个营业网点配备不少于2名熟悉外汇管理政策和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工作人员”、“具备逐笔完整记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条件,以及以醒目方式展示兑换币种和牌价的设备及设施”、“具备外币定价、本外币现钞调运、配钞、存储、保管、托收等条件”和“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接入的技术条件”的说明材料;4、具备兑换水单管理、备付金账户管理、现钞管理、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及向外汇分局报送相关信息等制度;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
11、料。境内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地区经营机构申请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核准:1、书面申请; 2、经营机构注册地总部开办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授权文件;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4、具备“有适合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经营场所及设施”、 “管理人员中至少有2名具有本外币兑换或相应业务经验”、“每一个营业网点配备不少于2名熟悉外汇管理政策和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工作人员”、“具备逐笔完整记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条件,以及以醒目方式展示兑换币种和牌价的设备及设施”、“具备外币定价、本外币现钞调运、配钞、存储、保管、托收等条件”和“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
12、管理信息系统接入的技术条件”的说明材料;5、具备兑换水单管理、备付金账户管理、现钞管理、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及向外汇分局报送相关信息等制度;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境内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地区经营机构申请在同一外汇分局所辖地区内增设营业网点经营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事前审核备案:1、备案报告;2、拟增设营业网点,开办业务相应人员、地点、设备及设施等情况介绍;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1.7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1.7.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
13、8年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汇发200594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所有参与成员的名单、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所有参与成员的外汇收支和结售汇情况、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2、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及其业务范围的批复文件;3、财务公司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4、所有参与成员的参与确认文件;5、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
14、规章制度;6、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7、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及查询报送相关数据的设备等情况;8、从事结售汇业务的高管人员的名单履历;9、财务公司和所有参与成员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本项目表所要求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应是由具有经营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出具的独立的审计报告。;10、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1.7.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退出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停办原因和后续处理措施说明);2、企业决定停办结售汇业务的文件;3、申请停办之前结售汇业务开展的情况;4、在前述材
15、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1.8非金融企业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备案核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汇发200594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目的、人员配备和交易系统等说明);2、上年度经常项目跨境外汇收支和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等有关情况的报告,包括贸易方式、主要贸易产品、主要进出口市场等;3、上年度外汇收
16、支和结售汇业务情况,包括月度和年度外汇收支情况和结售汇情况;4、非金融企业(或集团公司)法人或者下属财务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对申请前两年外汇管理合规情况的证明;5、参与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交易操作规程、风险管理规定、业务权限管理规定等;6、企业集团内部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制度(对无需集中办理集团内部成员资金入市交易的企业集团可不报此材料);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1.9银行及非金融企业进入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备案核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
17、。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进入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备案核准:1、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资格证明;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非金融企业进入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备案核准:1、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资格证明;2、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文件;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1.10银行及非金融企业进入银行间货币掉期市场备案核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
18、知(银发2007287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1、书面申请报告;2、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证明文件;3、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的风险内控制度;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1.11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结售汇业务综合头寸限额核准或调整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4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69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通知(汇发200626号);5、国
19、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核定地方性金融机构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046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1、书面申请;2、核定或者调整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的测算依据;3、申请前最近半年的境内本外币合并或境内外币资产负债表;4、已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首次申请核定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应提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办理人民币业务的许可文件;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1.12外资银行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限额核定外资银行结汇、售汇
20、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银发1996202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1、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外资银行成立的批复文件;2、外币的资产负债及损益表;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1.13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资格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的通知(汇发200586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1、承诺严格履行做市商做市义务的申请报告;2、可行性分析报告;3、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和文件。2保险、证券
21、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1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办理类似保险公司的许可业务,参照保险公司进行办理。2.1.1保险公司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对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审核
22、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85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1、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2、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保险集团公司以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代替);3、保监会批准的公司章程(外资保险分公司提供其总公司的公司章程);4、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外汇资本金或者外汇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无外汇资本金的保险公司可不提供,但需同时申请以人民币资本金购汇);5、保险公司外汇业务主管人员的名单、履历;6、与申请外汇业务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7、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2.1.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自受理申请之
23、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需求、人员配置、营业场所和设施等情况);2、所属保险公司出具的、授权其经营外汇业务和承诺其资金最后清偿的文件;3、所属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4、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5、外汇业务主管人员的名单、履历;6、与申请外汇业务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7、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2.1.3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扩大外汇业务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1、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列明其申请新增外汇业务的需求、开办新增业务的规划);2、经营外汇业务许可
24、证有效期内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报告;3、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4、新增外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等;5、新增外汇业务人员名单、履历;6、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2.1.4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更换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1、书面申请(列明其拟申请继续经营的外汇业务范围);2、近3年来的外汇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报告;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的审计报告(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更换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可以提供其所属保险公司同意其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授权书代替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外
25、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的审计报告);4、原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所属保险公司同意其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授权书;6、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2.1.5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申请市场退出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1、书面申请(应当详细说明申请终止外汇业务的理由);2、终止外汇业务后的债权债务处理措施、步骤等方案;3、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本外币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5、董事会或者所属保险公司签署的同意其终止外汇业务的文件;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
26、的补充材料。2.2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2.2.1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92汇业发字第15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 ;5、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2007年第46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
27、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47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概况、股东结构及其基本情况、经营外汇业务的可行性、内部组织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经营外汇业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外汇资本金情况,外汇资本金不符合规定的,应申请以人民币资本金购汇);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正本复印件;3、公司章程、外资参股合同或协议;4、公司外汇业务内控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5、外汇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资格证明;6、公司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公司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7、在前述材
28、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2.2.2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更换外汇经营许可证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1、书面申请;2、近3年的外汇业务经营和外汇管理法规执行情况总结报告;3、原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4、验资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公司审计报告(含人民币、外币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币财务报表);5、当地证监局出具的对该公司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无异议函;6、公司外汇业务内控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2.2.3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市场退出审批自受
29、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原因、外汇资产清理情况、终止后债权债务处理措施等);2、公司董事会同意终止外汇业务的决议(需要主管部门批准的,同时提供批复文件);3、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或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正本复印件;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本外币财务报表;5、自有外汇资金账户对账单、销户凭证;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2.3货币经纪公司及其分公司开展外汇经纪业务准入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币经纪公司外汇经纪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0、汇发200855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1、书面申请;2、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货币经纪公司设立的文件;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4、货币经纪公司章程和股东结构;5、货币经纪公司董事、外汇经纪业务高级管理人员、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6、外汇经纪业务操作规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及道德操守规范;7、由货币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8、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合规经营情况;9、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出具的符合报价信息、成交信息等相关信息传输的硬件和网络条件的证明;10、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仅申
31、请开展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经纪业务以外的外汇经纪业务,无需提供前款第8项、第9项材料。2.4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备案核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汇发200594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目的、人员和交易系统配备等说明);2外汇业务经营资格和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批准件的复印件;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32、上年度财务报告;4、参与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的内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操作规程、风险管理规定、业务权限管理规定等);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2.5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备案核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进入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备案核准;1、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资格证明;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3、在
33、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备案核准:1、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资格证明;2、须获得其监管部门的批准;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2.6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货币掉期市场备案核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87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1、书面申请;2、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证明文件;3、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的风险内控制度;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
34、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3金融机构外汇与人民币资产不匹配的购汇、结汇审批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3.1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3.1.1银行代债务人结售汇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4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
35、目结售汇审批原则及程序的通知(汇发200461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965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1、书面申请;2、证明银行与债务人债权关系的书面合同或凭证;3、证明购汇人民币资金或结汇外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4、外汇管理法规要求登记备案的,应提供相应登记备案凭证;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3.1.2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
36、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银行为增加外汇(或人民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而进行本外币转换,其总行或总部应提供下列材料,直接进行申请: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增加外汇或人民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测算依据);2、相应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仅相关资本变动需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时提供);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银行为补充其因核销资产损失减少的外汇(或人民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而进行本外币转换的,应先向所在地外汇分支局提供下列材料,经所在地外汇分支局对所核销交易进行逐笔审核并出具相应的“确认文件”后,由银行总行或总部汇总,统一提出申请:1、
37、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损失的情况的说明);2、证明所附交易真实性的书面凭证(如借贷合同、担保合同等);3、外汇管理法规要求登记备案的,应提供相应手续;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3.2银行外汇利润结汇核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4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1、书面申请;2、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年度财务报表。3.3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的核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38、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92汇业发字第15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59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3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1、书面申请;2、申请前一日非银行金融机构自有外汇账户(含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资本金账户)银行对账单;3、监管部门同意该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外汇资本金的批复文件(证券公司除外);4、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5、非银行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
39、证复印件;6、最近一期资本金验资报告;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3.4保险公司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1、书面申请;2、上年度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以及上年度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交最近一期上述报表;保险公司因开办外汇业务而购买外汇资本金,可不提交上
40、年度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3、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正、副本复印件(如有);4、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保险集团公司以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代替);5、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4金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收益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核准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4.1外资银行、有外资投资入股的中资银行外汇净利润汇出或者人民币净利润购汇汇出核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
41、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4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净利润购汇汇出或者外汇净利润汇出的金额和时间说明);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境内外机构合并的本外币合并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国银行分行的相关财务报表只限境内机构);3、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上一会计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外国银行分行除外);4、外资股份分配所得的人民币净利润或者外汇净利润纳税证明文件;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
42、充材料。4.2外资保险公司外方股东外汇收益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核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9号);3、关于修改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1999308号);4、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5、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64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1、书面申请;2、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保险集团公司以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代替);3、税
43、务证明;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利润或股息、红利发生年度的审计报告;5、董事会关于利润或股息、红利分配的决议;6、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5 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5.1申办、变更“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核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97汇国发字第01号);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
44、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4、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2113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03第1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4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对于未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企业,提供:1、加盖公章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2、外经贸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资格证书(中资
45、企业)或批准证书(外资企业)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对于已经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企业,提供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进口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时,需提供书面申请、变更后的上述相应材料。5.2异地付汇项下进口付汇备案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1、书面申请;2、进口合同;3、委托代理协议(仅代理项下需提供);4、不同结算方式项下外汇局规定的相关单证:(1)信用证:开证书面申请(需银行加盖公章予以确认);(2)托收:托收付款通知书(需银行加盖公章予以确认);(3)预付货款:发票、进口合同;(4)
46、货到汇款: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5.3凭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或“外资设备物品”、且进口日期为2002年5月1日以前,征税性质为全免的报关单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1、商务部门核准的合资合作设备进口清单正本;2、验资报告;3、进口合同、发票;4、进口货物报关单;5、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5.4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进口付汇备案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对于已经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