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奖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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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质量管理奖惩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2第二章 地面管理2第一节 生产调度管理2第二节 生产技术管理4第三节 机电管理6第四节 地面交通运输管理14第五节 消防管理16第六节 生产加工管理17第七节 起吊管理18第八节 电气焊管理19第九节 地面生产系统管理20第十节 教育培训管理21第十一节 地面“三防”管理21第三章 井下管理23第一节 通风、防尘和瓦斯管理23第二节 采煤管理31第三节 掘进管理39第四节 辅助运输管理45第五节 综采(掘)工作面安撤管理49第四章 通用规定51第一节 处 罚51第二节 奖 励60第六章 附 则61煤矿安全质量管理奖惩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贯彻

2、国家安全、质量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落实“安全为天、质量为本”的工作方针,本着以人为本,依法办矿,奖惩并举,规范行为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管理到位,推动矿井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万峰矿安全、质量、生产、经营等活动及在矿区作业的所有人员。第3条 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质量第一责任者,对职责范围的各项安全质量工作全面负责;各级技术主管是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质量工作负主要技术责任;各级行政和技术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质量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安全质量全面负责;班组长对所在班

3、组的安全质量工作全面负责;工人及监护人员对所在岗位的安全质量负责。第4条 各职能管理部门在业务范围内对其专业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并实施相关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水平、改善劳动条件。根据本办法规定有奖惩建议权。第二章 地面管理第一节 生产调度管理第5条调度室要保质保量完成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做好生产调度、三防管理、安全监测等工作。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第6条调度室要及时协调解决部门及生产环节之间的问题,对生产准备工作及生产经营作业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否则,视情节罚责任者50100元。第7条在生产调度过程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

4、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违章指挥。否则,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严重后果,按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第8条认真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如实迅速地逐级上报,并对落实情况跟踪检查。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9条 按职责分工界定施工单位,对矿领导、管理部门安排的应急工程及时调度,做好生产调度记录。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第10条根据生产经营调度有关规定,组织盘点、平衡、记录,日报“产、销、存”煤量和施工进度。否则,罚责任者50元。第11条当矿井发生重大紧急情况或事故时,调度室作为抢险救灾的指挥部,按照事故处理程序,组织各方面力量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者责任。第12条 调度室根据人员调整情况和安全生产需要编排矿领导值班日程表。值班人员认真履行调度职能,做到不空岗、不脱岗。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并在矿值班领导签字簿上签字。否则,罚责任者50元。第13条 矿值班领导负责当天全矿井上下安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平衡、协调、管理工作,并做好调度值班记录和汇报。否则,罚责任者50元。第14条 矿值班领导负责传达有关电文、电报、传真等指示,必要时召开集紧急会议进行传达安排落实。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15条 矿值班主要领导必须指定专人审批停电、停水、停风票,要符合现场实际情况,不得影响安全生

6、产。否则,罚责任者50元。第16条 现场出现影响矿井生产4小时以上事故,矿值班领导必须有人到现场组织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第17条 现场出现重大非人身事故或人身伤害事故,矿值班领导在接到调度员的通知后,至少有一人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第18条 调度室负责召开早调度会和生产调度平衡会议,凡参加会议迟到者每次罚款50元。无故不参加会议者每次罚款100元。第19条 所有与会人员必须携带会议记录本、笔,随时做好记录,及时落实会议上安排的工作。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开会期间若出现互相扯皮、推诿,罚有关人员200元。第20条 各单位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值班制度,不

7、准出现脱岗、空岗。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第21条 当发生人身事故时,单位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把事故时间、地点、性质、人员受伤害等情况汇报调度室。否则,罚责任者200元;对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其责任。第22条采掘区队及井下相关单位跟班人员每班向调度室汇报现场地质条件、主要设备运转、安全隐患处理等情况。否则,罚责任者50元。对各单位反映的安全生产问题,调度室要做好记录并安排落实。否则,罚责任者50元。第23条 当调度员询问生产情况时,单位值班人员和岗位工要如实汇报。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24条 现场发生影响生产的设备故障时,单位值班人员要如实汇报矿调度室;在不能准确判断设备故障原因时,先汇报故

8、障情况,待故障原因查清后再进行详细汇报,凡出现影响生产的事故超过10分钟不汇报者罚款50元。对影响生产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200元。第25条 出现影响生产的事故,调度室安排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参加处理事故的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否则,罚责任者100元。若出现相互扯皮、推诿的现象,罚责任者200元。第二节 生产技术管理第26条生产技术科是生产技术管理职能部门,负责采掘工程技术管理、组织规程措施审批、地质测量、采矿设计、工程质量验收等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加强矿井生产技术管理。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第27条技术科参加研究矿井远景规划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参

9、加编制月度检修计划、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巷道维修计划和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等。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28条及时分析生产动态,提出采掘工作面接续安排建议;对现场施工及时进行技术指导,杜绝生产技术方面的无效进尺。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第29条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参加编审采掘工程方案和采掘巷修作业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编审要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影响生产罚责任者100200元。第30条做好采掘工作面及相关的方案设计工作,按质、按量、按时完成设计任务。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由于设计工作失误而影响生产者,罚100200元。情节严重的罚责任者300500元。第31条

10、 对地测资料要定期组织分析,保证其准确完善,并按规定存档保管。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第32条 井上、下测量控制系统健全、完整,精度符合国家规定,控制图、控制点、台帐要达到有关规定要求。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第33条 中、腰线标定及时准确,最前面的一组中、腰线至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一般不超过3040m(无激光指向仪);巷道每掘进100m,至少对中、腰线点进行一次检查测量,并根据检查测量结果调整中、腰线。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中、腰线标定完毕必须及时下达给施工单位。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因中、腰线标定有误造成工程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影响程度,罚责任者100200元。第34条

11、测量人员标定中、腰线时,区队人员应积极配合。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井下巷道应保护好中、腰线及导线测点。否则,每处罚责任者100元;凡有掘进工程的,必须将措施送交地测部门测量、填图。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分析处理。第35条 贯通测量精度必须合格,大型贯通测量工程有设计、审批和总结。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施工测量过程中必须有检查条件及数据,并严格进行复测复算,各种起算数据、原始记录、计算结果必须严格检查核算。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没有执行该项规定而造成贯通工程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影响工程程度,罚责任者100500元。第36条 贯通、立交、相邻工程施工中,若

12、两个工作面间(巷道、硐室)的距离在岩巷中剩余20m、煤巷中剩余50m前,地测部门必须下达贯通通知单。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37条 图种不全、图幅不全或向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提供不及时,罚责任者50100元。第38条 技术成果资料和台帐内容不全、缺项、数字不准、字迹潦草、有涂抹现象,每项罚责任者50元。第39条 原始资料有正规的专业记录本,记录齐全、不缺项,保管不混乱,记录本上反映的观测方法和精度达到标准要求。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40条 及时做好巷道地质素描工作,绘制地质素描图。地质图件要符合煤矿地质测量图例规定要求,做到图种、图幅齐全,图面整洁,层次分明,线条均匀,色泽准确适度,符号注

13、记准确。否则,罚责任者50200元。第41条 落差较大断层或地质构造,若条件许可,地质技术人员要设计探测方案。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不按方案及时施工,罚责任者50100元。第42条 水文地质图纸必须达到图种、图幅齐全,内容符合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的要求,符号、注记等要求符合煤矿地质测量图例要求,各图种之间内容无矛盾。否则,罚责任者50元。第43条 水害预报不及时或内容不全,罚责任者50100元;预报结果应保证煤矿正常生产。否则,罚款100200元。因预报错误而造成透水事故的要追究责任。第44条 防治水工程方案不全、探水钻孔无设计,罚责任者50100元。第45条 探水钻孔、放水孔、地质孔工程质

14、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按废孔处理,罚责任者100200元。第46条 怀疑有积水的地段、水文地质条件较复杂地段,坚持“有疑必探”原则,必须安排探放水,要有探放水钻孔设计及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第47条 资源回收及储量管理要做到储量计算图纸、图种齐全,图纸比例尺达到要求,绘制内容应符合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的要求。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第48条 技术科掌握采掘工作面矿压显现规律,并做好原始记录;对各种原始记录及时进行科学分析,为编制采掘设计、作业规程和搞好采掘安全生产提供科学依据;按照要求向有关单位提供矿压分析数据。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第49条 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必

15、须及时进行变更。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三节 机电管理通用部分第50条 矿分管副矿长负责矿井机电管理的领导与协调,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技术管理,机电科负责组织实施 。供电负荷的变更必须由机电科设计,下达保护定值,矿分管副矿长或副总工程师审批。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第51条 分管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每年对矿井供电系统进行一次隐患排查,编制整改计划组织落实。否则,罚责任者200500元。第52条 加强专业技能培训,从事机电专业的职工每人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供电安全技术培训,分管供电的技术管理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供电技术专题培训。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第53条 对于供电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

16、四不放过原则”,做到一事故一分析。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第54条 电气设备及电缆下井前,领用单位必须完成如下入井许可检查项目:产品合格证、煤安标志、防爆性能、设备状态、电气试验、电气设备及电缆头密封检查以及保护装置等,并在地面送电试验。检查合格后,机电科发放人员和领用人员签字,办好手续后,方可下井使用。否则,每项罚责任者50100元。第55条 井下任何备用电气设备或电缆,必须保持完好,在投运前,必须制定现场试验措施,试验合格后方可送电投运。井下检查发现不带电的开关每一个喇叭口不使用档板(包括地面交接入库时)罚100元。第56条 任何停风、停水和停电工作必须填写正式申请并按程序审批,申请

17、卡上必须详细填写影响范围,并由调度室通知被影响单位。否则,罚责任者200500元。发生计划外停风水电按事故进行分析处理。第57条 严禁用水冲洗电气设备、电缆连接部位、照明、信号以及设备传动部件。否则,每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58条地面供用电设施、管道及支架,定期由责任单位对所管辖范围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并在每年12月向机电科提交防腐改造申请。否则,罚责任者50200元。 第59条 各单位务必于每月20日前将下月的设备、电缆、小型电器和机电配件等使用计划,以书面形式报机电科,以便进行配备、调拔、组织货源。否则,罚责任者200500元。第60条 喷浆时采取有效措施对电缆、设备和管

18、路进行保护,因保护不好影响安全质量者,由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放炮崩坏电缆、设备的,每处罚责任者100元 ,影响安全生产的加倍处罚。第61条 矿灯管理规定:(1)矿灯完好率达到95%以上。否则,罚责任者100元。(2)上井后不及时交还矿灯和自救器的,罚责任者50元。丢失矿灯和自救器,按原价赔偿。(3)矿灯红灯率不得超过5,每超一盏罚责任者20元。矿灯维修不及时、不合格,一次罚责任者20元。(4)擅自在井下拆卸矿灯者罚责任者200元。第62条运输系统管理规定:(1)安装完成或停用的皮带机、刮板机等运转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或切断上一级电源并闭锁。否则,罚责任者100元。(2)各皮带机巷溜煤嘴前后5m内

19、卫生归溜煤嘴放煤工负责,浮煤不得埋住皮带和托辊。否则,罚责任者50元。(3)皮带机托辊损坏率不得超过2%。每超一个罚责任者50元。(4)溜煤眼上口必须备有安全带,进入栅栏处理故障时应停止皮带运转并将开关停电、闭锁、挂牌。否则,罚责任者100元。进入护栏在仓口周围处理故障必须系好安全带。否则,罚责任者100元。供电管理第63条 严格贯彻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工作监护、工作开始、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等组织措施。严格执行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等技术措施。井下低压操作执行停送电申请和第二种工作票制度。倒闸操作应由对设备系统较为熟悉的人员监护,重要和复杂的倒闸操作应有值

20、班负责人或值班长监护。否则,罚责任者100500元。 第64条 严禁约时停送电或借他人停电时间检修;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0元。第65条 工作负责人必须亲自到变电所办理停送电手续,否则,变电所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停送电作业。监护人员临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必须停止作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66条 各变电所(配电点)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各种保护性能,牢固掌握岗位操作规程和应知应会知识,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出现违章操作,造成事故者,给予8001000元罚款。第67条 矿井上下所有高低压负荷拆搭火的审批权在机电科;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私自拆搭火。确因安全、生产等情况急需拆搭火,应事先汇报机电科,用电

21、单位第二天补办手续。对擅自拆搭火的每次罚款200500元。第68条 井上下无论在何处拆搭火,用电单位都必须提前一天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简图,图上标明停电影响范围,拆搭火的位置及设备名称、型号、容量及线路长度、截面等资料,交机电科、调度室及矿分管领导批准,影响范围由调度室通知各单位。拆搭火完毕,有关单位应立即修改供电系统图。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69条 高压电缆搭火前或长期停电闲置的电缆送电前,必须提前用电压等级相当的绝缘摇表摇测合格(大于等于200M)后,再通知试验人员做耐压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联系搭火送电事宜。井下试验摇测要制定专项措施。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 第70条所有停、送

22、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并严格按权限签发工作票。对其他单位有影响的工作票须经矿当日值班领导批准。影响通风的停电申请卡必须由通防科、矿分管总工程师和矿当日值班领导审批。 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次。 第71条 所有停送电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如下规定,否则,罚责任者200500元。(1)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电气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工种操作证后持证上岗。(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3)、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4)、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

23、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第72条 各类设备在规定使用期内,如使用不当、违章操作、管理不善所造成的零部件损坏。设备丢失、烧坏电机等,视事故性质罚单位负责人100元,事故责任者赔偿直接损失的5-10%,找不到责任者,罚使用单位。第73条 所有用电单位搭接电源

24、,其方式严格按机电科和水电工区要求执行,不得随意操作。否则,罚责任者200元。第74条 仓库照明灯具每盏不得超过60W。否则,每盏罚责任者50元。因工作需要 ,要书面报机电科批准。单身宿舍照明灯,不得超过100W。否则,罚责任者50元。第75条 各办公室、会议室用电设施必须做到人走停电。否则,每处罚责任者50元。第76条 未经矿审批不准使用电炉子等耗能大、不安全的电器。否则,罚责任者500元,对管理责任者罚款100元。第77条机电科负责汇总编制全矿每月机电设备停产检修计划。检修计划一经下达不得任意修改,确因生产条件变化需调整计划的,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78条

25、各机房、硐室、变电所的绝缘用具必须按规定周期做预防性试验;对于使用在高压(10kV及以上)电网上的设备或材料必须进行预防性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品。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第79条 每年春季必须组织一次防雷设施及高压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预防性试验要由具备国家承认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部门进行。井下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由各单位负责维护,每季度测试一次,并将结果报机电科。否则,罚责任者200500元。第80条 坚持使用漏电保护装置,保护装置要灵敏可靠,使用中发现不起作用或线路有漏电故障,必须立即维修更换或查出漏电故障后再投入运行。严禁甩保护运行,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并责成找出责任者按严重“

26、三违” 处理。 第81条 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否则,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500元。第82条 各单位负责的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维修工每月按规定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值班电钳工每天按规定对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试验,并填写记录。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第83条 一般低压检漏保护装置应每天做一次跳闸试验;选择性检漏保护装置的各支路应每天做一次跳闸试验,总检漏保护装置每周一次跳闸试验。以上试验应有记录,否则,按照甩保护运行处理。第84条 不按规定正确使用检漏保护造成装置造成损坏的,按原价的2倍赔偿。造成其他事故按相关规定处理。第85条 地面低压供电负荷必须加设漏电保护装置。同时应

27、加强对零线的管理,零线必须可靠接地,不得挪作它用;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必须可靠,装设满足规程要求。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100元。第86条 电气设备和电缆每六个月要检查一次绝缘性能。否则,罚责任者200元。第87条 各单位严格按机电科提供的供电设计选择使用设备和电缆,不得随意变动。检查发现每一处不按设计安装罚责任单位200元。第88条 由于设备的不正常运行或违章操作导致上级开关跳闸,一次罚责任单位200500元。严重的停电责任事故要组织分析。第89条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钩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否则,罚责任者20

28、0500元。第90条 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总接地极连接成一个总接地网。否则,罚责任者200500元。第91条 每发现一处保护接地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300元。破坏、盗用接地材料按破坏生产论处。情节严重者,交司法部门处理。第92条 提升 、通风 、压风 、主排水、所有运输设备和供电等系统的保护装置。每一项不合格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罚责任者100200元。设备管理第93条 机电科是机电设备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对全矿机电设

29、备管理负责。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意见,机电设备技术资料由机电科登记后存档案室。各单位应保存设备随机资料(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说明书、验收资料、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等)复印件。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第94条 设备完好率要达到90%及以上,大型在用固定设备完好率要达到100%,每低1个百分点罚责任者50元;小型电器完好率要达到95%及以上,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罚责任者50元;在用电缆吊挂合格率要达到95%及以上,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罚责任者50元;低于80%,加罚责任者200元。第95条 随设备装箱的技术文件是设备运行、检修时的重要依据,应由机电科集中统一管理,不得

30、私存。工作需要时由机电科负责复印后分发到各有关区队、班组使用。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第96条 设备验收时,应由设备管理人员会同设备送货人员,按照设备说明书、装箱单规定,对所来设备完好情况、设备配件是否齐全进行检查,确定设备完好,附件齐全,且所需各项证明、资料齐全后,方可填写验收单。参加验收单位的人员要在验收单上签字,并各执一份以备查。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 第97条 各单位机电设备应包机到人进行操作和维护,并有设备完好牌和标志牌,每少一项罚单位责任人50元。第98条 撤除的设备必须在3日内上井,办理入库手续。否则,每台设备拖一天罚款200元。第99条 各区队使用的设备,由各区队

31、负责搞好设备的清洁卫生,维护保养及一般的检修。零部件和安全设施必须齐全。确保设备完好保证正常运行。检查时,每发现一台设备卫生差、零部件不全、不符合完好标准罚款50500元,并作为月底设备完好率的考核依据。第100条 井下设备交接时,由设备在藉单位通知机电科,然后由机电科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一方罚款100200元。设备移交应在三天内办完手续,否则,每超过一天,罚责任人50元。第101条 各单位不得任意乱丢、乱放设备,如发现乱丢乱放无人管理者,每发现一台设备罚款100300元。设备升井必须在设备或矿车的醒目位置注明单位及时间。设备上井后,6小时之内应及时回

32、收,并按机电科指定的地点放置,每超过一天每台每天罚款100元。第102条 各类设备在规定使用期内,如使用不当、违章操作、管理不善所造成的零部件损坏。设备丢失、烧坏电机等,视事故性质罚单位负责人100元。第103条 撤出的设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回收上井,并送交设备库或维修地点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每超过一天,每台罚款50元。第104条 经矿领导同意备用的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定期开机空运转或上井检修,防止电气设备受潮,机身不得置于潮湿环境,并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第105条 移动电器设备必须上架,摆放整齐,做到清洁卫生,标志(完好牌、标志牌、设备编号、设备铭牌)清晰

33、。否则罚款50100元。第106条 放置设备做到“三无”(无杂物、无积水、无油污)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第107条 严禁偷用其他单位设备,否则,每台罚款2001000元。不经机电科同意,双方私自转用设备对双方各罚款200元。第108条 无故丢失和损坏设备按原值的100%罚款,影响安全的加罚50%。第109条 各单位的设备使用应相对稳定,若因生产任务变动,需进行设备转移,应填写设备转移申请单,并更改设备平面布置图,报机电科同意,方可实施。否则,每发现一台不按规定执行,罚款100元。第110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预防性试验。否则,罚责任

34、者100200元。第111条 采掘运输设备每天不得少于46小时的停产检修时间,各施工单位上井的设备必须如实反映设备缺陷、故障部位和缺陷原因,以便进行委托修理。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第112条 严格按“三大规程”操作机电设备,执行各类工作票制度和劳动保护规定,了解设备运转状况,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处理。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第113条 机电与通讯设备、控制系统、安全保护设施必须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否则,每处罚责任者100200元。第114条 正常使用各种机电设备的保护装置,并定期检查,确保保护灵敏可靠。严禁随意停用;危及安全的转动部件、变电场所等必须有齐全可靠的防护装置。否则,每处罚

35、责任者100200元。第115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将设备拆散使用,因特殊原因拆套拆件使用时,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到机电科办理手续,保证在一月内把所拆设备恢复完好。电缆管理第116条 截面4mm2的高低压电缆由机电科负责日常管理;其它4mm2的电缆由使用单位管理,费用计入各单位材料费。第117条 井下使用的电缆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阻燃报告等资料。否则,罚责任者200500元。第118条 各区队电缆使用完毕后,必须按期上井入库,每发现一处随意处理电缆未及时回收罚款200300元。第119条 各单位电缆应包到人进行维护,并有电缆标志牌,每少一项罚单位责任人50元。

36、第120条 各区队使用的电缆,由各区队负责搞好电缆的清洁卫生,维护保养及一般的检修。确保电缆完好保证正常运行。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第121条 回收上井的电缆须经机电科检验,发现砸伤、炮崩、截断、丢失情况时,必须组织分析,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122 条 每发现一条电缆外皮破损、弯曲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罚款100500元。电缆上交时,出现电缆损坏(破皮、私自冷补等),出现一处罚款100元。发现电缆两端编号丢失的按照电缆原值的100200进行处罚。第123条 井下电缆交接时,由电缆在籍单位通知机电科,然后由机电科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一方罚款1002

37、00元。电缆移交应在三天内办完手续,否则,每超过一天,罚责任人50元。第124条 各单位不得任意乱丢、乱放电缆,如发现乱丢乱放无人管理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0300元。电缆升井必须在电缆或矿车的醒目位置注明单位及时间。电缆上井后,6小时之内应及时回收,并按机电科指定的地点放置,每超过一天每处每天罚款100元。第125条 严禁偷用其他单位电缆,否则,每处罚款100500元。不经电缆管理组同意,双方私自转用电缆对双方各罚款100元。无故丢失和损坏电缆按原值的100%罚款,影响安全的加罚50%。第126条 申请使用电缆的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画出供电简图,报机电科审批,严格按设计安装,任意更改设计方案、开

38、关定值,罚200元/处。第127条 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电缆按照、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细则管理使用电缆,经常检查电缆运行状态,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挤、压、承受拉力、放在水里等现象发生,按标准吊挂,严禁用铁丝绑扎电缆。出现以上不正常使用情况罚款50200元。第128条 井下电缆严禁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如发现按失爆处理。第129条 因工作失误,对电缆保护不善而损坏电缆,对责任者一次罚款150元,造成电缆报废的按电缆原值赔偿。第130条 所有高低压电缆接线盒必须牢固固定在巷帮或专用支架上,不得承受意外拉力,吊挂高度必须适当高于电缆的其它部分,以防流水进入接线盒。用冷缩或热缩工艺

39、制作的电缆接头两端要用钢性装置连接以防承受意外拉力。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第131条 电缆报废需经机电科确认并报请机电总工程师审批。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并按原值进行赔偿。小型电器管理第132条 机电科对全矿小型电器进货验收、领取、发放、调配、现场检查、地面修复、检验、报废等实行统一管理。第133条 小型电器主要有:插销、按钮、接线盒、电铃、照明灯、组合信号等。第134条 使用单位对各自的小型电器的使用、维护负全面的管理责任,使用单位必须设一名专(兼)职小型电器管理员报机电科备案,负责本单位小型电器的领取、使用、验收、回收等工作,并建立小型电器领用手册。否则,罚责任者10020

40、0元。第135条 凡井下撤除不使用的(或更换下来的)小型电器,使用单位必须在三日内回收上井,交还机电科,并办理相应的手续,每拖延一天按原值6%罚款。凡因回收不及时造成损坏和丢失的,按原值100%给予赔偿。第136条 使用中的小型电器,使用单位要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完好,杜绝失爆,并不得私自转让。否则,罚责任者100元。因维修或管理不善造成损坏和丢失的,按原值的100%赔偿。第137条 凡交回机电科的小型电器,零部件必须齐全。否则,罚责任者100500元。第四节 地面交通运输管理第138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含厂内机动车)必须持证上岗,各种证件齐全。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139条 车辆及驾驶员

41、在验证、换证、审验时,不按要求办理,罚责任者100元。第140条 驾驶员对所驾车辆按要求进行“三检查”、维护保养。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141条 严禁车辆带故障运转,因而导致事故的,根据经济损失罚责任者30%-50%。第142条 严禁将所驾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否则,罚责任者200元。导致事故,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第143条 严禁酒后驾驶,否则,罚责任者300元,并取消三个月驾驶资格。第144条 装运货物的车辆禁止超载、超宽、超高、超长,行驶时不得洒落货物。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145条 本矿辖区内的车速规定:小车及摩托不超过20km/h,大车不超过15km/h,厂内车辆不超过10km/h

42、。否则,罚责任者50元。第146条 车辆行至各交叉路口或门口要观察了望,坚持“一停、二看、三通过”的原则。否则,罚责任者50元。第147条 所有车辆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若发生碰撞、颠覆、失火、丢失等事故,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由个人承担损失。第148条 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向当地交警部门报案并向矿有关部门汇报。否则,罚责任者300元。拖延时间或隐瞒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应责任。第149条 严禁装载机作为起吊设备升降人员、起吊重物。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150条 严禁叉车、装载机、翻斗车驾驶室外搭乘人员。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151条 各有关司机严格按要求交纳各种费用,定期参加安全

43、教育和培训。否则,罚责任者 200元。第152条 地面运输主干线及副井车场实行封闭管理,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该封闭区域。否则,罚责任者50元。第153条 轨道运输线路夜间必须有足够的照明,交叉路口必须设置栏杆。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154条 运输设备及运输线路轨道、道岔、防护栏、风动设施、信号、照明设施等必须保持完好。否则,罚责任者50元。第155条 轨道运输线路卫生要及时清理,确保动态达标。否则,罚责任者50元。第156条 电瓶车司机、把钩工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超速超载。否则,罚责任者50元。第157条 严禁在主要运输线路和交叉路口处装卸物料。严禁将矿车私自叉离轨道。否则,罚责任者10

44、0元。第158条 需下井的物料、设备车必须及时下井。否则,罚责任者50元,因此影响生产的罚责任者200元。第159条 各单位需要下井、升井的物料、设备车装封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写清运送地点、使用单位、装车时间,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车。机电科不得运输不按规定标注的车辆。否则,罚责任者50元/车。第160条 从井下升井的车辆,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机电科对升井物资必须建立台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台账内容应包括上井时间、上井设备、物资及数量、被通知单位和被通知人员、清运时间等。否则,每车罚责任者50元/天。第161条 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如确需顶车调车或处理事故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45、跟车人应在列车前巡视,司机必须听从跟车人的指挥,顶车速度不得超过1m/s,严禁强行推顶,严禁异线顶车,顶车时列车两侧严禁站人;车辆过道岔时必须打开道岔,过后及时复位,不得轧道岔。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162条 翻车机司机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翻车时必须发出放车警号,严禁触及转动部位。否则,罚责任者50元。第163条 进入矿区的机动车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服从管理,按规定停放车辆,禁止在无停车位地点停放车辆。否则,罚款100元。第164条工广区道路严禁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进入。否则,罚责任者100元。造成道路损坏的包赔损失。第165条进入矿内的机动车辆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减速慢行,禁

46、止鸣喇叭、试刹车。一经发现扣除通行证并罚款50200元;第五节 消防管理第166条 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和防火措施制度。否则,罚责任者30元。第167条 各类消防器材、设施的使用单位要建立台帐,并落实专人负责。否则,罚责任者50元。第168条 消防器材不得损坏、丢失或挪做它用,禁止损坏其标签和铅封。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第169条 用过或已到期的灭火器要及时更换。否则,罚责任者50元。第170条 在安全出口或消防通道上,不得堆放障碍物。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第171条 在生产、教学、会议等活动期间,不得将安全出口上锁关闭。否则,罚责任者200元。第172条 不得遮挡、覆盖、埋压、圈占消防器材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173条 工作场所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批准,禁止使用火炉、电炉子、电暖气等。否则,罚责任者500元。第174条 按照治安责任区域划分,各单位要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如发生被盗事件、火灾事故,按照物品的损失价值,罚责任者30%,罚责任单位300500元。情节严重追究相应的责任。第六节 生产加工管理第175条 生产、加工、维修作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生产。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第176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计划领用加工件,需用材料更改计划应提前通知到加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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