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东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实施东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doc(9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东平县实施东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东平县实施东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已经2010年2月6日县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县长二一年二月二十日东平县实施东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东平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规范和保障东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景区管理水平,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水泊梁山风景名胜区东平湖景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政字200916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
2、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平县东平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景区)规划界桩范围内。第三条 东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景区执法局)是县政府实施景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主管部门。旅游、渔业、林业、文物、建设、国土、水利、卫生、环保、物价、交通、工商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景区执法局做好景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第二章 职责第四条 景区执法局依法行使景区内的风景名胜管理、旅游管理、林业管理、渔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行使景区内文物管理、规划建设管理、土地管理、地质矿产和水资源管理、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物价管理、交通海事管理、工
3、商行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具体内容见东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项目表)。第五条 行政处罚权在景区内依法由景区执法局集中行使后,原有关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景区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有关执法部门继续行使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承担因违法行使职权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第六条 景区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后,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景区管理日常工作仍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门负责。第七条 景区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
4、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三)依法取得有关证据材料;(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设备、材料、物品、证件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等予以查封、扣押或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景区执法局应当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纠正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首次不罚教育警示制度。第三章 工作配合第九条景区执法局与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相互监督,建立协调、有序的工作制度。第十条景区执法局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涉及应当缴纳赔偿费、补偿费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由有关部
5、门作出赔偿、补偿及责令恢复原状决定。执行中按照先交赔偿费、补偿费、恢复原状,后交纳罚款的顺序进行。接到通知的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赔偿、补偿或者责令恢复原状决定,并抄送景区执法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景区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技术鉴定,并书面告知景区执法局。第十二条有关部门依法行使景区管理行政审批的事项,应当在行政审批许可文件下发后3个工作日内抄送景区执法局。第十三条景区执法局查处违法案件时,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后可以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当及时通知
6、有关部门。第十四条景区执法局查处违法案件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吊销证照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五条景区执法局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县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并书面告知有关部门。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发现景区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的,应当立即书面报送县政府予以纠正,同时书面告知县政府法制部门。景区执法局执法中发现有关部门存在违法许可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有关部门,或者报送县政府法制部门。第十七条公安部门应当协助景区执法局的执法工作,及时查处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第十八条景区执法局依法实施强制措施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
7、,有关部门在景区管理中需要景区执法局配合的,应当互相通知、主动配合。第十九条 景区执法局执法检查时发现的超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属于景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景区执法局,景区执法局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第四章执法程序第二十条景区执法局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第二十一条景区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8、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二十二条景区执法局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二十三条对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或者不依法说明理由和依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处罚。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二十五条景区执法局给予行政违法行为人罚款处罚的,应当依法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第二十六条景区执法局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填写统一制作、加盖景区执法局公章的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
9、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按规定上缴。景区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依前款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二十七条除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景区执法局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终结,由景区执法局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确应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执法局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八条景区执法局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对公民
10、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第二十九条景区执法局依法实施强制措施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当事人下达通知书;(二)实施扣押时,应当制作清单,写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执行单位和当事人各执一份;(三)扣押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四)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需要依法强制拆除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第五章执法监督第三十条景区执法局应当建立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
11、制、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第三十一条景区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应当自觉接受政府的层级监督管理和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或者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权限及时查处。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景区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景区执法局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在工作中拒不履行相互配合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
12、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景区执法局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当事人宴请及其他消费活动的;(二)利用执法便利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三)殴打当事人的;(四)罚款不给或者
13、少给票据的;(五)违反执法风纪管理其他规定情节严重的。第三十六条景区执法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违反前款规定的,对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列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的,从其规定。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与景区管理有关的行政处罚权,经县政府研究后予以明确。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东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项目表第
14、一部分 风景名胜区管理第二部分 旅游管理第三部分 渔业管理第四部分 林业管理第五部分 文物管理第六部分 规划建设管理第七部分 土地管理第八部分 卫生管理第九部分 环境保护管理第十部分 交通、海事管理第十一部分 地质矿产和水资源管理第十二部分 工商管理第十三部分 物价管理第一部分 风景名胜区管理总序号分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方式11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风景名胜区条例第43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2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乱扔垃圾风景名胜区条例第44条责令恢复原状或
15、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33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举办大型游乐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等影响生态景观的活动风景名胜区条例第45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44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风景名胜区条例第46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采取有效措施的,责令停止施工55未经批准刻字立碑、设立雕塑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22条第1
16、款第1项、第43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66开山、采石、建坟等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23条第2项、第45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77损坏文物古迹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23条第3项、第45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88砍伐、损毁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砍伐树木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23条第4项、第45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99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或者破
17、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23条第5项、第45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1010在主要景点设置商业广告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23条第6项、第45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1111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23条第7项、第45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1212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23条第8项、第4
18、5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1313在风景名胜区开办工矿企业,建设铁路、站场、仓库、医院等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建设各类开发区、度假区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27条第1款、第46条责令拆除违章建筑、限期迁出、恢复原状,并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200元以下罚款 1414未领取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或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建设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29、47条、第32条第1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属不
19、准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1515未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37、48条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86第二部分 旅游管理总序号分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方式161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条例第46条第1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72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旅
20、行社条例第46条第2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83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旅行社条例第46条第3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94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条例第47条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205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条例第47条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
21、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16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旅行社条例第48条责令改正227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条例第49条责令改正238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条例第50条第1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49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条例第50条第2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510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
22、资料旅行社条例第50条第3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611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旅行社条例第51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712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旅行社条例第52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
23、以下的罚款281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旅行社条例第54条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914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与旅行者签订的合同未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旅行社条例第55条第1、2项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3015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旅行社条例第55条第3项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3116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旅行社条例第55条第4项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24、顿1个月至3个月3217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旅行社条例第55条第5项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3318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旅行社条例第56条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3419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旅行社条例第57条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520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旅行社条例第59条第1项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
25、,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621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旅行社条例第59条第2项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722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旅行社条例第59条第3项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823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旅行社条例第60条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
26、下的罚款3924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旅行社条例第61条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4025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行社条例第63条第1款第1项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4126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旅行社条例第63条第1款第2项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
27、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4227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旅行社条例第63条第1款第3项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4328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1条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4429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
28、力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4530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8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4631无证导游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8条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732导游私自承揽业务进行导游活动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9条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833
29、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0条责令改正;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493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1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5035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变更接待计划、中止导游活动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2条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5136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索要小费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3条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5237导游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
30、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4条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5338未被评定星级或者已被取消星级的饭店使用星级称谓以及星级饭店使用不真实星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山东省旅游条例第51条第2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部分 渔业管理总序号分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方式541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40条第1款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552未依法取得养殖
31、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40条第2款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563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40条第3款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574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44条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585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44条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596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45条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
32、渔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607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规定,擅自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46条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618违反规定提前采摘列入保护的水生经济植物山东省实施办法第31条第1款第1项责令赔偿损失,处以500元罚款629炸鱼、毒鱼,擅自捕捞国家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8条第1款、山东省实施办法第31条第1款第2项责令赔偿损失,处5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6310使用电力捕鱼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8条第1款、山东省实施办法第31
33、条第1款第3项责令赔偿损失,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6411用鱼鹰捕鱼山东省实施办法第31条第1款第4项责令赔偿损失,处50元至200元罚款6512生产、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或使用不合格网具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8条第3款、山东省实施办法第31条第1款第5项责令赔偿损失,处50元至1000元罚款6613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捕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8条第1款、山东省实施办法第31条第1款第6项责令赔偿损失,处5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机动渔船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6714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41条、山东省实施办法第3
34、1条第1款第7项责令赔偿损失,非机动渔船处50元至150元罚款,机动渔船处200元至500元罚款6815未按捕捞许可证规定项目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42条、山东省实施办法第31条第1款第8项责令赔偿损失,非机动渔船处25元至50元罚款,机动渔船处50元至100元罚款6916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43条、山东省实施办法第31条第1款第9项责令赔偿损失,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7017无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擅自进入增殖区和对特定品种进行捕捞的,外省、市渔船未经准许来我省管辖水域进行捕捞山东省实施办法第31条第1款第10项责令赔偿损失,处500元至5
35、000元罚款7118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的,破坏他人船网工具、养殖水体或养殖设施山东省实施办法第31条第1款第11项责令赔偿损失,处1000元以下罚款7219偷捕、抢夺进行科学试验的养殖水产品和他人养殖的扇贝、鲍鱼、海参等海珍品山东省实施办法第31条第1款第12项责令赔偿损失,处1000元至1万元罚款7320在禁渔期或禁渔区向违法作业渔船供油、供冰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第11条第1款第2项、第23条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性的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7421擅自收购、运输、销售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品种的苗种及禁捕的怀卵亲体 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第9、24条给予警告,并处违
36、法水产品市场价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7522在禁渔期或禁渔区销售、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捕捞渔获物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第11条第3项、第24条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水产品市场价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7623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鱼苗山东省内陆渔业管理条例第17条、第29条第1款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按每万尾10元处以罚款7724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2条第1款没收该渔业船舶7825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2条第2款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
37、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7926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3条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8027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4条第1项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8128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
38、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4条第2项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8229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4条第1款第3项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8330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3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6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8431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7条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罚款幅度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3倍以下8532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8条没收实
40、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8633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9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8734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9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8835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0条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第四部分 林业管理
41、总序号分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方式89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条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90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滥伐森林或其它林木,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其它林木2立
42、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并处滥伐树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913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3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924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第1款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935违法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第2款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
43、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946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情节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2条可以处以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957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3款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滥伐森林或其它林木,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其它林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并处滥伐树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968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0条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
44、以下的罚款979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46条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9810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以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9911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