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房屋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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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房屋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房产管理,规范公用房屋出租出借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XX大学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房屋的出租出借,需符合学校整体规划,以服务学校师生和事业发展为导向,在优先保障教学、科研、管理、师生生活等用房需要及维护校园正常秩序的前提下,通过规定的审批程序,方可实施。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出租、出借,是指经学校批准的房屋以出租、出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

2、包括租赁、承包。第四条房屋出租出借的管理遵循“学校统筹、委托管理、严格监管”的原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是学校房屋出租出借的监督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代表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出租出借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全校房屋出租出借事项的报批报备工作。第六条后勤保障部是学校房屋出租出借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一)根据学校房产资源使用情况,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向学校提出房屋出租出借规划,严格管理;(二)负责学校房屋出租出借申请的受理、审查并提出意见,提交学校审批;(S)负责学校出租出借房屋委托管理协议的签订及执行工作;(四)协助国资办

3、完成相关报批报备手续。第七条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含XX武大教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和教发公司)和后勤服务集团是出租出借房屋的日常管理部门。原则上临街的出租出借房屋委托资产公司(含教发公司)进行管理,仅限于从事科技、教育、文化创意和服务师生等业务活动;校园内的出租出借房屋委托后勤服务集团进行管理,仅限于满足师生员工工作和生活需要。第八条委托管理单位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合理调配和使用本单位托管的房屋资产,制定具体管理细则,保证房产资源的完好和高效利用;(二)对受委托管理的出租出借房屋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公开招租,与承租(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报后勤保障部和国资办备案;(

4、S)安排专人负责出租出借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房屋使用安全;(四)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租金,并将租金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五)负责出租房屋的清理腾退工作。第三章管理规程第九条房屋出租出借管理工作流程:(一)委托管理单位对可用于出租出借的房屋,向后勤保障部提出申请,并提供具体实施方案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二)后勤保障部根据学校整体规划和师生需求,审核委托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报告,确定拟出租出借房屋的范围和用途,报经学校批准后,与委托管理单位签订房屋资产委托管理协议。(S)国资办按国家相关规定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出租房屋进行评估,为出租价格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四)委托管理单位根据房屋评估价

5、,组织公开招租或评审,遴选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后勤保障部和国资办备案。(五)国资办按规定将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出租出借事项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报备手续,后勤保障部和委托管理单位积极配合。第十条房屋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和房屋租赁合同的规范文本由学校统一编制,所有房屋资产出租出借项目均需按统一范本签订租赁合同(协议)。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特殊情况需经校长办公会或学校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第十一条房屋出租出借的租金标准根据以下情况,分别确定:(一)对外出租的纯商业类房屋,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认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

6、的价格。(二)以服务学生需求为主要目的的商业类用房,由党政办、后勤保障部、财务部、监察部、国资办、审计处、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委托管理部门成立的评审小组,根据用途、时限等因素,协商确定租金标准,报请学校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除特殊情况经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决定外,学校房屋出租出借取得的收益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十三条会议室、报告厅、学生活动中心、学生公寓、教室等,原则上不得对外出借。确因工作需要,需临时借用的(一周以内),按“一事一议”原则,由房屋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本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执行。借用期间的安全责任由申请单位负责。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国资办和后勤保障

7、部应建立房屋出租、出借事项的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出租、出借情况和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财务部负责对出租、出借房屋租金的收缴入账及相关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审计处负责对出租、出借房屋资产管理进行监督,并对出租、出借房屋资产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第十七条委托管理单位应对出租、出借房屋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出租、出借业务档案;对承租人进行安全和法规方面的教育和监督检查,避免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毁,确保房屋使用安全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十八条各单位在房屋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出租出借、抵押和对外投资房屋资产;(二)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房屋资产;(S)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出租收益;(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第十九条违反本细则规定,在工作中不履行相应职责、滥用职权擅自出租出借房屋,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学校除收回该房屋、没收其全部收入外,还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在本细则颁布施行前,各单位已出租、出借的房屋,其合同、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依法终止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的履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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