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总部集体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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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集团公司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和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提高,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XX市集体合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确立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各项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第三条本合同对企业和本企业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四条企业依法经营,认真履行本合同,尊重并支持工会工作,积极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依法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保证工会各项工

2、作的开展。第五条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会教育职工自觉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爱护企业财产,保守企业秘密,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恪尽职守;积极支持和参与企业改革,自觉执行经工会委员会扩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决策和决议;立足本职,尽职尽责。第二章劳动报酬第六条企业以岗位责任、劳动绩效、经营风险为重要依据制定工资分配制度。企业在制定和调整工资分配制度、考核分配制度涉及职工权益的方案及实施办法过程中,应听取工会意见。第七条企业按照企业劳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为全体职工支付工资。第八条企业在经济效益正常增长时,应按照XX市

3、当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正常增长职工工资。第九条企业在经济效益下降时,在确定当年职工收入时应考虑当年CPI的增长幅度及XX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规定,以确保职工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第十条当企业发生经济效益亏损,企业拟下调职工工资时,其方案须经职工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第三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十一条标准工时制度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星期六、星期日为企业公休日。不定时工作制职工除外。第十二条企业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规定执行休假。第十三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企业带薪年休假制度。第十四条加班的原则企业不得任意

4、延长工作时间,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经申请、审核、批准后实施。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十五条职工应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的假期按企业劳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威胁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需要及时抢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需要加班加点时,职工必须服从企业安排,自觉积极参加。第四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制度企业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企业与职工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当从用工之日起以书面形式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会

5、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企业劳动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限企业根据工作岗位、工作要求、工作性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职工获得“五一”劳动奖章和市、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的订立(一)企业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就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并听取工会的意见。劳动合同文本提交工会委员会扩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二)工会应当向职工宣传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帮助职工了解文本内容,增强职工履行劳动合同和依法维权的自我保护意识。(三)工会对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

6、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变更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采用书面形式记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工会应当监督变更劳动合同程序的合法性,帮助职工了解劳动合同变更的实质内容及今后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的解除(一)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二)享受医疗期的职工,医疗期满仍未病愈的,应由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

7、病退、退职、退休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三)企业在实施裁员过程中,裁减人员方案应提交工会委员会扩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四)企业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4、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5、企业特困职工、困难职工。(五)工会应当监督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保证解除程序合法、解除理由充分、职工有申诉的权利。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续订工会应当监督续订劳动合同工作的合法性和程序的规范性,在企业劳动合

8、同期限届满人数超过职工总数30%、续订率低于80%时,应向劳动保障部门和上级工会汇报,确保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第二十三条其它约定(一)企业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应就劳动合同具体内容进行平等协商。(二)企业工会专职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在任职期间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工会主席任期未满,企业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或者调动时,应当

9、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第五章保险福利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率达到100%,并将职工和企业缴纳保险费情况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职工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由企业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企业须为职工如实填写个人收入台帐,经职工签字认可生效;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手册台帐应按规定转移。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企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应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由企业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第二十六条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

10、情况接受工会委员会扩大会或职工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第二十七条职工互助补充保障企业参加全国总工会兴办的职工互助保障,保险内容包括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等。第二十八条企业每年为全体职工体检一次。第二十九条企业应逐步为职工改善和提高文化娱乐、食堂、工作环境等福利设施和条件Q工会应努力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不断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第六章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第三十条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福利待遇、执行国家退休制度等方面,

11、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歧视女职工。第三十一条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第270号)规定,3月8日妇女节,女职工放假半天。为维护女职工身体健康,女职工妇科防癌检查不少于每年一次。第三十二条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把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保护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改善劳动条件,增强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第三十三条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第三十四条企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

12、用合同。第三十五条企业应保障符合XX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适用范围的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期间的经济待遇。第三十六条女职工产期保护(一)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二)分娩时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三)按照XX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四)女职工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妊娠16周以上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五)生育期间的待遇按XX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六)女职工产后假满仍

13、需治疗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办理。第三十七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一)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企业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按有关规定,安排哺乳时间;(二)经市或区、县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应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第三十八条企业执行XX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女职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企业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第三十九条企业按照XX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为10元。第七章职工培训第四十条职工培训制度企业根据工作岗

14、位特点、条件和要求,建立职工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造就一支基础知识扎实、业务精通的职工队伍,不断增强企业的管理活力。第四十一条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用于安排职工参加各种专业培训。企业每年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方案以及培训计划应听取工会意见。第四十二条职工培训种类和相关规定(一)企业鼓励职工个人主动更新、扩展知识,提高职业生涯发展胜任力和专业技能水平;(二)对于参加了相关培训并且能力得到切实提高、达到相应技术水平、被聘用的职工,企业将在岗位安排、职务晋升、工资待遇方面给予鼓励,以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发挥职工个人

15、潜能,促进企业整体管理效率的提高。第八章规章制度与奖惩第四十三条企业有权依法制定劳动纪律和奖惩方面的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工会委员会扩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企业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必须采取适当形式向职工告知,并及时依据客观情况的变化进行修改、补充。第四十四条企业对先进职工应当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第四十五条职工应遵守企业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和掌握工作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企业的生产竞赛和各项经济技术

16、创新活动,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第四十六条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管理创新、合理化建议、岗位练兵、业务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企业应支持工会开展的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为开展活动创造条件。第四十七条企业对违纪职工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促其改正错误。对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也可以酌情要求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八条企业行政处分并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要求重新研究处分。第四十九条受到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的职工,对处理有异议的,可向企业提出;

17、对企业处分不服的,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属于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在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的15天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在上述部门未做出改变原处理决定之前,仍按原处理决定执行。第九章劳动争议处理第五十条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后,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协商解决。一方提出协商解决的,另一方应在7日内予以答复。第五十一条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的,由职工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进行协商,可以请工会指定专人参与协商。职工与企业经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工会应当督促双方自觉履行。第五十二条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调解或仲裁。第五十三条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

18、员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扩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定;工会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工会。第五十四条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解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五十五条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申请仲裁Q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

19、亡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应当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章变更、解除、终止、续订集体合同第五十八条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工会委员会扩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第五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合同终止:(一)企业依法破产、解散、被兼并。(二)集体合同期满后,一方不同意续订原集体合同。第六十条企业续订集体合同程序(一)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双方提出继续履行集体合同的意向。(二)双方协商代表对原集体

20、合同内容进行协商,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形成新的集体合同草案。(三)按照签订集体合同程序,履行续订集体合同手续。第十一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第六十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合作的原则解决。一方首席代表提议协商处理时,另一方应在七日内给予答复并确定具体协商日期。第六十二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职工一方可自集体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六十三条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一方,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六十四条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

21、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十二章集体合同的监督和检查第六十五条为了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企业与工会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半年互相通报一次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第六十六条本合同生效后,企业、工会双方协商代表或者职工若发现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时,可以向双方首席代表提出。双方协商后,应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及时进行反馈。第六十七条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第六十八条履行合同的违

22、约如由于企业的过失或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责任,如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担赔偿责任;如由于工会组织的过失或过错,工会应对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及时纠正。第十三章集体合同期限第六十九条本合同期限为三年,集体合同期满,企业和工会应继续协商续订。第七十条企业遇到紧急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续订集体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集体合同期限延长六个月。第十四章附则笫七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合同内容提出异议的,企业和工会应继续协商,予以修改,并履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第七十二条本合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七十三条本合同适用于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部。笫七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级工会各一份备案。工会(章):企业(章1企业首席代表(签章工会首席代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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