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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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各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的建设、运营及管理等活动,贯彻落实XX省民政厅关于促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发展的通知精神,根据XX区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要求,为有力推动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提升社会工作服务站服务成效,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是指在XX区各镇(街道)设置的,以服务困境群体为主,为辖区社会工作者能力提升、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实施以及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等提供服务和支持的基层综合服务平台。第三条社

2、工站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方式实施,购买主体为区民政部门,由能够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组织承接运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作为社工站项目落地方协同民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镇(街道)民政办主任兼任社工站站长。第二章服务与要求第四条社工站应当结合实际提供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城乡社区治理、儿童福利、社会事务、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等领域的服务。根据XX区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目标任务清单(2022年),社工站每年确定2个重点服务领域,开展具体实践工作。鼓励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服务对象和重点服务内容,打造特色服务品牌。第五条社工站的服务场地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社工站

3、用房选址应选择市政设施条件好、交通便利地段;应选择方便居民出入,便于服务辖区居民的地段。原则上与镇(街道)民政办相邻,为独立办公场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社工站办公场所配备办公桌椅、空调、电脑、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二)社工站应当根据服务内容和居民需求,设置专门工作区域,包括社工办公区、个案工作区、小组工作区、多功能活动区、档案室等功能区域。其中,社工办公区人均办公场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其他区域可混合设置或通过资源共享的方式解决。第六条社工站标识原则上采用户外挂牌和室内挂牌两种形式,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挂设社工站标牌,标牌样式:“邻里亲”社会工作服务站标识+XX区XX镇(街道)

4、社会工作服务站。第七条社工站应根据服务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规范社工站运行流程和标准,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志愿者管理、服务场所使用管理、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第八条社工站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按合同约定开展项目服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为社工站项目实施提供协助和支持。应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承担的保密事项、行政行为、管理及服务等事项不得列入社工站服务内容。第九条社工站承接方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派驻符合条件的社工,联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需求调研,根据XX区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目标任务清单(2022年)共同确定基础任务和重点服务内容,并严格按照服务清单的内容开展服

5、务。第十条社工站服务档案应妥善保管。其中,会计档案应当由承接方长期保留;与评估相关的服务及财务资料应当保存5年以上,以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承接方退出社工站项目时,应当于退出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购买方移交服务档案(含个案、小组、社区服务、家访电访、服务对象建档、志愿者建档、服务需求调研等与服务相关的档案资料),列明移交资料清单和签订移交协议书,由购买方转交下一任承接方使用,并做好相关信息保密工作。第十一条社工站项目经费由XX区民政局拨付给承接单位。社工劳务关系属于承接机构,录用后与承接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承接机构负责社工的薪酬福利。机构与驻点民政办共同考核驻站社工的工作规范、工作态度、考勤等。驻站社工有义务在符合项目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及时向区民政局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协助驻点民政办开展工作,接受当地民政办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社工站考勤实行双重管理模式,即社工站工作人员由镇(街道)民政办和社工机构进行双重管理,驻站社工在镇(街道)实行考勤签到,在社工机构实行考勤系统签到。驻站社工的上班时间与镇(街道)民政办保持一致,但原则上不参与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的行政值班。第三章附则第H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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