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柴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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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江市柴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和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含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区直融资平台项目建设资金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第三条部门职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为区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库建设、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

2、批、节能审查、招标事项核准、初步设计审查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评审,批复招标控制建议价和财政审定价,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资金筹集和拨付、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区审计局负责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报批,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核结果进行审计监督。区行政审批局负责项目并联审批牵头组织工作。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林业、气象、应急、人防、城管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以上职能部门的各类批复文件应及时抄送相关部门。区财政、发改和审计等部门所发生的评

3、审咨询费用列入财政预算。项目建设单位(确定前由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前期调研,完善前期手续,并申请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办理报建手续。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建成后竣工验收申报和办理移交管理,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书,按照相关规定聘请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审核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质量终身制、廉政责任制并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全程负责。中央、省、市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为:(一)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同时核准招标事项;(四)建设项目地勘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依法必须完成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交通安全和节能审查、社会稳定风险等相关评估和审查;(五)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六)施工图审查,消防、人防等审查;(七)财政评审,施工许可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简化程序的项目,可按其规定简化审批程序。第六条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项目建设单位(确定前由

5、主管部门)向区发改委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区发改委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对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发改委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一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项目批复文件需要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项

6、目审批部门申请延期。一件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市自然资源柴桑分局依据批准的立项,办理项目选址、核定用地面积等相关手续。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中,对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应当报区政府批准同意或转报。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第七条项目设计(一)规划方案设计。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规划方案设计,规划方案报市自然资源柴桑分局审批。(二)可

7、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方案设计批复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规划方案建筑面积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建设规模应保持一致。(三)初步设计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并报区发改委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超过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批准总投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可行

8、性研究报告或立项。(三)施工图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在确保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完成后,必须按规定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施工图审查意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责任单位、地勘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报审施工图的真实性负责。设计单位应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编制工程预算。第八条项目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法人。第九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前期谋划调研,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经区发

9、改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及时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网址:)。安排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时,优先从项目库中提取。第三章年度投资计划第十条在每年10月份启动下一年度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工作,区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提出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清单,并做好与政府投资预算的衔接工作;项目计划清单提交区发改委统筹编制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第十一条“年度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经区政府各分管领导审定,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后,征求区人大常委会意见,再经区委常委会或区四套班子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年度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所列项目实际投资以批准的概算或财政评审为准。第十二条政

10、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第十三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提出单位必须明确项目资金来源;(二)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三)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第十五条区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

11、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先立项,再评审,再招标,再施工”的原则,投资在400万元及以上至IOOO万元以下编制项目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1000万元及以上须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本报区发改委审批,未经区发改委批复概算和区财政局评审(30万元以下除外)预算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拨付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和预算控制投资规模,在开工前依法及时完善相关审批手续,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项目施工单位和工程造

12、价是以财政评审后的招标控制建议价和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依据进行招标。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做好招投标工作。项目招标事项由区发改委在审批项目可研报告时同步核准,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行政行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第十九条区财政局依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预算对工程预算进行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编制单位对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负责,区财政局委托的评审单位对评审的工程量清单负责,两者核对后调整的工程量和项目特征需记录存档。区财政局审定的评审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区发改委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总量。第二十条年度区本级政府投资

13、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安排和用款计划,首次办理资金拨付时,除需填报拨款单外,还需提交招标文件、财政评审报告、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设备购置合同、监理合同等资料。区财政局依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和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拨付启动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批复投资总额的10%o第二十一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第二十二条工程变更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文件进行建设。(一)设计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应事前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情况签署意见,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由项目建设

14、单位及时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经财政评审后实施。因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原因(应急工程)确需立即施工的,经监理和原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施工,并留有相关影像资料。同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变更的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区发改委、财政局进行联合审核,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其所增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二)建设内容调整。项目实施中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确需变更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区发改委按原程序审批或报区政府批准。经过批准增加的内容,需经财政投资评审后并报相关部门完善手续,方可实施。(三)概算调整。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

15、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调整概算投资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指挥部审定;调整概算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不超过项目原总投资10%内且在4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指挥部审定报区政府批准,调整概算投资10%以上(含10%)或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其他单位编制项目概算调整书,经区发改委审核后,项目指挥部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否则一律视为计划外工程,不追加投资计划,不予综合验收。(四)工程增量管理。实行现场工程增量签证制,同一项目实行工程增量总量控制,工程增量不得超概算调整之规定。由于客观因素,导致投资项目增加工程量由项目主管部门按

16、项目管理要求,监督建设单位做好工程量现场签证并进行审核,按程序报批:1.工程增量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且不超过合同价5%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报项目指挥部研究审定;2.工程增量在30万元以上的且4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合同价10%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经项目指挥部研究审定,报区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3.工程增量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指挥部审定,需重新编制预算清单并进行财审,报请区政府同意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后实施。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应依法依规组织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区审计局在收到经主管部门批复的竣工决算后,对已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

17、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住建部门或能源、水利、交通相关职能部门申请验收。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经审计调整后的竣工决算或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竣工决算,留足总决算额的3%作为质保金后,拨付工程款。质保金待到期后予以付清。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完成竣工验收工作,联合验收自受理建设单位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建设单位补正和整改时间),其他领域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区审计局进行财务决算审计,特殊

18、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第二十六条区发改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第五章项目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工作从投资计划下达开始,到项目竣工验收为止。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直接管理单位(对项目单位(法人)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有项目直接管理单位的,由项目单位(法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19、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应当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需将实施绩效自评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区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及绩效评价工作。区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项目决算委托必须公平、公正、公开。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参与项目工程决算时要采取回避制度,前期参与过项目的概算、预算和初审的,必须予以回避。第三十条发改、住建、农林水、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单位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实

20、施基本信息;(二)需要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批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三)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四)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第三十一条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及管理工作,通过政府采购加强社会中介备选库的分类管理。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工程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设计单位不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施工

21、图设计,造成总投资超概算,情节严重的;(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四)施工单位转包或非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七)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审核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误差超5%的;(八)建设管理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建设管理代理规定的;(九)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报告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限制时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

22、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政府有关部门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及其他投诉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第六章项目移交管理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收集整理的建设项目档案一式两份,分别向区城建档案馆和管养单位移交。区城建档案馆应加强对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未移

23、交项目资料的,质保金不予支付。第三十四条年度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时,应明确项目移交管养单位。项目管养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就应介入,避免出现项目建设和移交管理之间的“真空期”,坚决杜绝项目“有人建、无人接、无人管”的现象。第三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管养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管养单位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提交移交管养报告。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已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毕,经复查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管养单位提交移交报告;(二)移交项目档案资料。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或移交管养报告提交后)一个月

24、内,将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移送管养单位,并与管养单位共同签署建设项目档案交接清单;(三)签署建成项目交接确认书。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完成移交的同时与管养单位签署建成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自双方签署交接确认书之日起,管养单位正式接收管养。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移交尚不完全具备移交条件的建成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完善移交条件的方案并经管养单位认可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移交手续。第三十六条项目移交后,在质量保修期内,项目建设单位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管养单位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在项目质保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进行监督。第三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和管养单位在项目移交过

25、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争议问题所涉及的行政职能,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区政府协调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无客观原因工程增量超过项目财审总价10%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情形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投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区直国有集团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区本级公益性或准公益性(经营性收入不足以补偿成本)基础设施项目,各乡(镇)人民政府、场、区、处、街道办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本区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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