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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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我市阶段性缓缴2022年7月至9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含生育保险费)部分。一、缓缴单位范围执行缓缴政策的单位范围为: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二、缓缴时间和期限缓缴政策自2022年7月起执行,缓缴期为7月、8月、9月共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缓缴的经办方式1 .我市除机关事业单位和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大型企业外,其他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纳入缓缴范围,具体

2、名单由各医保经办机构掌握。在缓缴执行中若有单位书面提出本单位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企业划型标准进行核实认定。2 .实行“免申即享”,即符合缓缴条件的单位无需申请,即可从2022年7月起享受3个月缓缴单位缴费政策,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3 .缓缴期限内,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4 .缓缴期限内,相关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应享尽享、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应报尽报、经办机构按规定划拨个人账户。四、缓缴期限内特殊情况的处理L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单位医保缴费。5 .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医保费用。6 .对于自愿放弃缓缴的单位,可在7月底前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8月起恢复单位正常缴费,已缓缴部分一并进行征收。7 .需提前结束缓缴的单位,可在提前结束缓缴当月20日前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当月20日后恢复单位正常缴费,已缓缴部分一并进行征收。五、缓交期结束后业务办理缓缴期结束后,单位应于10月份补缴7-9月缓缴费款,并从10月份开始正常缴纳每月医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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