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经费使用审批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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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经费使用审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财经秩序,理顺校内经济关系,规范财经行为,明确校内各级单位责、权关系,根据财权适当划分,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教辅单位,机关、后勤部门。学校附属单位及校办产业另作相关规定。第三条经费使用审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把关、逐级报批、权责结合”的管理体制。第四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经费管理,对所管辖的经费使用实施“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等负全责。第五条经费使用审批必须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加强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第六条任何经

2、费使用审批,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纪律,并根据学校相关管理条例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违规审批、超范围审批和超标准审批。第七条经费使用审批应根据学校年度预算方案确定的支出项目、支出范围、支出额度控制管理使用,未经预算调整程序,学校任何单位不得改变经费使用用途或发生超预算的开支。第八条经费使用审批范围包括学校人员经费、教学教辅单位业务维持经费、自有资金、发展基金、后勤保障维持经费、机关办公经费和根据学校事业计划安排的项目经费、外来横向科研经费、学校代管经费等。第九条人员经费使用审批中教职工基本工资、补助工资、校内课时及岗位津贴、临时工工资、其它补助、社保费用均由人事处、财务

3、处“财务一支笔”审批后,呈报校长审批。第十条人员经费使用审批中本专科生、研究生的奖(助)学金由学生处、财务处、研究生工作管理部门的“财务一支笔”审批后,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第十一条教学教辅单位业务维持费使用审批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预算,自有资金、发展资金使用审批根据分成留用额度与比例,由所在单位“财务一支笔”审批并负责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实行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第十二条后勤保障维持经费及机关各部门的办公经费使用审批,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预算指标,采取“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自求平衡”的原则,由所在单位“财务一支笔”审批。第十三条学校项目经费审批范围及审批程序。项目经费审批范围分为:(一)

4、教学建设与发展专项经费(二)图书资料购置专项经费(S)教学机动专项经费(四)校运会专项经费(五)高水平运动队比赛专项经费(六)外籍专家经费(七)学生事务专项经费(A)后勤保障专项经费(九)教学仪器设备购置专项经费(十)一般设备购置专项经费(十一)人才引进及师资队伍建设专项经费(十二)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十三)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十四)科研专项经费(十五)科研机动专项经费(十六)预备费专项经费(十七)基建及还债专项经费学校项目经费使用审批程序:根据学校年度执行预算,由项目负责人办理立项审批手续,项目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审签后,呈报项目分管校领导审批。第十四条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审批权限:横向科研经费由

5、项目负责人审批。资金拨入学校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向财务处提交审批通过的科研合同和项目经费预算,并按预算规范使用经费。第十五条学校代管经费审批范围及审批程序。代管经费审批范围包括:(一)“学会”、“协会”、“基金会”的会费;(二)学校社团组织的经费;(S)校外单位委托管理的运动会及赛事比赛经费、专题会议经费、专项活动经费及有专门用途的外来经费;(四)考试阅卷费;(五)校内有关单位经批准不与学校分成全额留用的其他收入等。学校代管经费的审批使用程序为:由委托单位“财务一支笔”审签后,报财务处“财务一支笔”审批。代收学生教材经费使用审批权仍然归属有关部门(教务处、继续教育部)。第十六条经费使用审批中票据

6、审批必须按以下要求办理:(一)凡到财务处办理报销的有关票据必须真实、有效、完整(内容、数量、单价等)并有主管该经费的领导及经办人签字(领导签字应写明开支渠道),购买实物的票据尚需第三人验收签字。属于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还需要办理报增手续。(二)凡在超市购物取得的发票必须附购物小票,各级分管领导在审签时也要审核购物小票,不符合支出范围的项目财务处不予报销。(S)各项支出取得的票据必须在年内及时报销(特殊情况只能跨一个季度),对于过期版本,时间过长,大小写金额不符,户名不符,涂改,伪造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四)差旅费报销时,按规定不符合乘坐飞机者,确因工作任务需要,必须出具预先办理申请乘坐飞机审批

7、的手续方可报销。(五)探亲报销必须提供先去后回的票据,若票据遗失,不能用同方向的车、船票代替,丢失单程票据,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办人和单位“财务一支笔”负责签字即可。双程票据丢失不予报销。(六)外出开会报销时必须附经有关领导批准的会议通知,会务费不得超出800元,超出部分由本人自理。会议通知没有“食宿自理”字样的不能给予补助。(七)各教学单位审批使用学生实习经费,提供报销票据时必须出具教务处审批的实习计划。第十七条上述经费使用审批过程中,资金一次性支付在5000元以上须经财务处“财务一支笔”审批,资金一次性支付在20000元以上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资金一次性支付50000元以上须经校长审批。第十八条财务处认为有必要提请校领导审批的资金支付,不受上述范围的限制。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中与本办法有相悖之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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