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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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为了及时有效遏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学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一、组织机构学院成立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小组,并作为常设管理机构,长期领导、开展校园内传染病防控工作,院长为第一责任人。(一)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小组组长:院长副组长:后勤与基建处、学工处分管院长组员:各二级学院、办公室、组织与人事处、安全保卫处、学工处、财务处、后勤与基建处、工会、团委等各部门负责人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与基建处,后勤与基建处处长为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二)学院疫情报告人员设置1、学院院长为学院传染病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

2、2、医务室*为疫情报告人。3、班主任应及时将班级情况报告二级学院指定负责人,二级学院指定负责人报告疫情报告人。学校其他教职员工、学生发现传染病疫情均有义务向疫情报告人和院长报告情况。二、疫情报告内容及时限1、法定传染病(I)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2)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致病性禽流感、麻疹、肾综合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新冠。(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

3、感冒(含甲型HINl流感)、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棘球坳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4)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2、其他传染病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3、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4、在同一个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院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5、当

4、学院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院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6、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烧、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院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7、学院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院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三、报告方式当出现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院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学校领导、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报告,报告电话为*。四、学院疫情监测与宣传1、学院建立因病缺课追查与登记制度。2、协助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对我院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3、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学院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督、检查。4、组织开展对我院全体人员及家长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5、严格执行病患学生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复课证明须由苏州市相关资质医院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学院医务室查验后,教务处方可准其复学。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后勤与基建处、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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