慰问抚恤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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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慰问抚恤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从优待警方针,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及从优待警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规定。一、慰问原则在县局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分工负责,统一管理、统一标准、分级慰问、一事一慰问的原则。二、慰问对象(一)在职在编民警;(二)离、退休人员;(三)在职民警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四)遗属;(五)因公负伤民警、辅警;(六)军属、武警中队、消防大队等节日慰问。三、慰问范围1、在职民警本人结婚(初婚);2、在职民警、辅警因公负伤;3、在职民警因病住院;4、在职民警因公牺牲、因其他原因去世;5、在职民警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

2、6、在职民警计划内生育子女;7、在职民警子女高考升学;8、离退休干部病故;9、特困党员、民警及其他需要救助的情形;10、现役部队、军属、老干部、英烈、遗属等的节日慰问。四、慰问标准1、在职民警本人结婚(初婚),标准为600元;2、在职民警、辅警因公负伤的,慰问标准为2000元;3、在职民警因病住院,发放慰问金IOOO元;4、在职民警因公牺牲发放慰问金5000元、因其他原因去世发放慰问金2000元;5、在职民警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发放慰问金1000元;6、在职民警计划内生育子女发放慰问金600元;7、在职民警子女高考升学,考入全日制院校的发放慰问金1000元;8、离、退休民警病故的

3、发放慰问金IOOO元。9、在职民警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且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困难救助:(1)在职民警或直系亲属(配偶、子女)身患重大疾病的按照规定申请民警互助协会救助。(2)在职民警因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遭遇家庭重大变故,且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3)在职民警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身患重大疾病,且自负医疗费合计在5万元以上;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家庭困难,且年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困难救助一般实行年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2000元。有特别困难的,经局党委研究,提高到5000元。属于我局工会会员的可同时向工会组织申请救助,特殊情况的,经县局研究同意,可由局工会面向全局

4、发起募捐。10、对军属建军节前的慰问金为500元、对武警、消防等特殊单位的节日慰问金IoOOO元;对英烈的节日慰问金为2000元;对老干部、遗属的节日慰问金为500元,原则上每年慰问一次。五、慰问组织1、担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在职民警出现上述慰问情形的,由县局主要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到场慰问;其他民警由县局分管领导负责到场慰问。具体事宜由局工会负责承办。2、在职民警、辅警因公负伤住院,由县局主要领导带领政工、督察、工会等部门负责同志前往慰问。具体事宜由局督察大队或辅警办承办。六、抚恤程序1、在职民警病故、因公牺牲、烈士,按照人民警察伤残抚恤办法执行,县局成立治丧委员会,局领导牵头政工、工会、

5、所在单位共同参与,可以组织遗体告别仪式,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通知单位代表到场;有关具体工作由政工监督室牵头负责。2、离退休干部病故的,由分管局领导、局工会、老干部党支部、离退前所在单位负责人代表县局前往吊唁。具体程序,在征求家属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具体事宜有局工会牵头负责。在职民警、离退休民警去世,按照县政府相关规定,原则上不在机关内外搭设灵棚。七、慰问申领各单位政工干部对慰问范围内的情况要及时掌握,并及时上报县局分管领导、政工监督室、工会或辅警办,由政工室、工会或辅警办依照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落实。八、慰问经费1、县局慰问经费由工会归口管理,在局专项列支费用中开支;2、标准内开支由局工会

6、和政工监督室负责人签字,警务保障室凭据报销,特殊情况超出慰问标准的费用,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核签字。九、慰问细则1、局领导前往时,一般情况下由工会、警务保障室派员陪同。2、年内同一对象多次住院治疗的,除因公负伤外,看望仅限于一次。3、县局探望慰问费用报销程序,由具体承办部门填写公安探望慰问审批单(附件一),报局工会、政工监督室审核后,再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审批,到警务保障室报销。4、符合困难救助条件,且需申请困难救助的,按下列程序办理:(1)个人申请。申请人填报公安民警(职工)困难救助个人申请表(见附件二),提供相关医疗费用凭证和经济损失凭证。未出具相关凭证的,一律不予救助。(2)单位审核。所在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呈报政工监督室。(3)开展调查。政工监督室会同警务保障室、工会,对申请困难救助人员的实际情况开展调查,提出意见。(4)讨论决定。召开局党委会,对困难救助情况进行讨论。(5)进行公示。局党委会讨论决定后,对困难救助人员在全局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发放。本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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