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人才联络服务工作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某市人才联络服务工作制度.docx(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某市人才联络服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某市委某市人民政府印发V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林邑聚才”计划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某发(2018)15号,以下简称“林邑聚才”计划),加大人才联络服务工作力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构建人才联络服务工作机制,提升人才联络服务工作质效,在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园区分中心)以及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设置人才服务窗口;以市政府驻外机构、人才中介、异地商会等组织机构为依托,建立区域引才联络站;明确人才联络员,为人才在郴创新创业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第三条人才联络服务工作在中共某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中共某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统筹协调,组织、人社部门牵头负责,市县两级科技、工信、教育、卫健、商务、财政等相关单位、园区共同参与,协同推进。第二章人才服务窗口第四条窗口设置。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园区分中心)以及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设置人才服务窗口,明确1名以上人才联络员,由人社部门牵头负责服务窗口的人员配置和管理工作,其日常运行接受行政审批局或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考核管理。第五条工作职责。坚持“热情主动、细致周到、便捷高效”服务理念,实行“一次性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为人才提供方便、快捷、人性化的“一站式”服务。(一)政策咨询。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宣传我市人才工作和人才政策,并做好有关人才政策
3、、待遇申报流程等的解释说明工作。(二)受理申请。负责受理有关人才待遇及服务事项的申请,并按要求收集申请材料。(三)建立台账。负责登记申请信息,整理申请材料,建立受理信息工作台账。(四)移送材料。负责将受理的申请信息及材料移送至相关职能部门。(五)情况跟踪。负责全过程跟踪了解人才申请事项的办理情况,并按规定将有关情况反馈至申请人。(六)收集意见。负责收集人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才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委人才办汇报有关情况。(七)其他事项。根据人才工作发展需要,按要求须纳入人才服务窗口办理的事项。第六条管理考核。窗口在同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人社部门制定具体
4、的运行管理办法。市委人才办定期对窗口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检查结果纳入人才工作绩效考核内容。每年评选一定数量工作业绩突出的优秀窗口和人才联络员。第七条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参照本制度有关人才服务专窗相关规定,指导乡镇(街道)开展人才联络服务工作。第三章区域引才联络站第八条区域引才联络站采取政府引导、企业建设、人才参与、市场运作的模式,依托市政府驻外机构、人才中介、异地商会、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在全国各地开展招才引智等工作。第九条申请设立区域引才联络站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位于产业密集、企业集中、人才集聚、交通便利、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二)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服务设施设备
5、,配有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或2名以上兼职工作人员。(三)跟当地政府、科研机构、知名企业、社会团体等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四)与相关产业、行业领域各类人才尤其是高层次人才保持经常性联系,具备及时、精准吸引人才来郴创新创业的相关实践经验和条件。第十条联络站需开展以下工作:(一)宣传某经济社会建设成果和产业发展战略需求,宣传人才政策、发布人才需求,联系人才来郴创新创业、科研攻关、技术开发等。(二)以乡情为纽带,通过“迎老乡、回故乡、建家乡”活动,引导郴籍人才把更多更新的理念、项目、技术、信息,以及更多更好的资本、人才引来某,助推我市高质量发展。(三)根据我市重点产业关联企业人才需求情况,掌握所在地
6、对口专业人才状况,为专业人才与需求企业搭建合作交流平台,促进人才引进与企业项目精准对接。(四)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咨询、产业指导、文化共建等联谊联创活动,促进柔性引进相关专业人才。(五)配合政府做好人才引进有关工作。第十一条经审核认定的联络站,授予“某市区域引才联络站”,并按绩效评估情况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经费支持,分2年拨付,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对接活动等必要开支。第十二条区域引才联络站申报管理工作由市委人才办具体负责,具体工作程序如下:(一)联络申报。市委人才办同有关单位进行前期联络,向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提出设站建议,或由相关组织机构向市委人才办提出设站申请。(二)考察审批。市委人才办对拟设站的组织机构进行考察,提出建站意见后按有关程序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三)经费拨付。对经审批同意设定的人才联络站,按照规定将资助经费拨付至人才联络站或主管部门。(四)绩效评估。市委人才办会同人社、科技、商务等相关部门每年度对联络站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进行绩效评估,考核评估合格的,拨付下一年度经费。联络站工作期为2年,工作期满后,视工作开展情况再决定是否继续设站。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