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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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从严治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人才培养模式的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第三条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法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外,同时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第四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

2、当、处分适当。第二章处分总类和运用第五条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六条纪律处分的期限设置(一)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为6个月。(二)记过、留校察看的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计算以处分决定书确定的时间为计算起始点。学生在处分期间,无论何种原因休学,休学期间不作为处分期,复学后自动延续。第七条各种处分的适用原则(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影响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二)记过处分适用于错误较重,造成较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错误行为。(三)留校察看处分适用于错误严

3、重,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错误行为。(四)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错误极为严重,影响恶劣,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第八条留校察看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间每隔3个月向所在二级学院汇报一次本人思想、学习、纪律等方面情况。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分:(一)在违纪事实发生后、学校着手调查之前,主动交待错误事实。(二)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经查证属实。(三)积极协助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四)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五)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六)主动退出违法违纪所得。第十条有下列情形者可从重或加重处分:(一)拒不承认错误,无理取闹,或干扰、

4、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报复举报人、证人和相关人员。(二)达成攻守同盟或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扰乱和阻碍调查处理工作。(三)拒绝配合或干扰妨碍相关人员开展调查工作。(四)包庇同案人员或对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五)酒后发生违纪行为的。(六)已受过纪律处分者。(七)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处分规定两条及以上者。(八)集体违纪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煽动者。(九)违反属于学校认定为需要重点整治的学生日常行为陋习并作出明确禁止规定的。第十一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的各类奖励、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资格。(二)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二

5、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予以纪律处分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加强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拒不接受教育的可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第十三条学生受处分期间的综合表现由该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考察。考察期间表现良好的,可按学校规定程序解除处分。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一)制作、传播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图片、音像制品等。(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和教学秩序。(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活动。(四)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制造或散布谣言,混淆视听,制造混乱。(五)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有关资料和秘密。(六

6、)制造、运输、买卖、藏匿、吸食、注射毒品或教唆、引诱、胁迫、容留他人制造、购买、藏匿、运输、吸食毒品。(七)组织、参与或教唆他人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八)在校内携带或者存放枪支、弹药、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九)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或以其他方式蓄意伤害他人身体。(十)抢夺、抢劫他人财物者。(十一)私刻、盗用公章,偷窃、伪造保密文件、档案、校园一卡通及其他重要材料者。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制作、销售、出租、携带、观看、放映、传播淫秽、邪教、反动或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图片、书刊、音像制品、音频、视频、数据电文等。(二)参与走私、贩私或倒卖国家

7、限制进出口商品。(三)包庇作案者,销赃、买赃、窝赃,或明知是作案者仍提供住宿、工具或其他方便。(四)参加或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五)窃取、偷窥、偷拍、传播他人隐私。(六)有调戏、侮辱、猥亵等性骚扰行为。(七)以威胁手段逼迫另一方与自己谈恋爱者。(八)介绍或从事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等场所的有偿陪侍工作。(九)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十)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或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十一)侮辱、诽谤、威胁他人者。(十二)涂改、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签名、证件(卡)或证明文件。(十三)篡改、伪造自己或他人成绩。(十四)哄闹、打砸、焚烧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

8、(十五)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十六)为违纪违法者通风报信,或为工作人员提供伪证。(十七)发布相关代考、代写、买卖论文等信息者,以及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学业考核材料。(十八)在校园内非吸烟区的地方吸烟,不听劝诫,屡教不改的。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在建筑物、课堂桌椅及其他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以及擅自张贴宣传品、悬挂条幅。(二)在集会、文艺演出等集体活动场合,以鼓掌、起哄、吹口哨等方式故意扰乱会场或集体活动秩序者。(三)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者。(四)破坏草坪,攀折花木,乱扔废弃物。(五)扰乱课堂、食堂、图

9、书馆等公共场所秩序。(六)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七)在校园公共场所,行为不得体、不文明,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八)擅自在公共场所举行活动或使用音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休息。(九)违反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验实训守则。(十)在国家或地区非常时期(有疫情或其它紧急状态),学生违反学校采取各项非常管理措施或拒绝配合执行学校相关制度的。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一)擅自在校内摆摊设点进行营业性活动。(二)在校园内牵带猫、狗等宠物,影响校园秩序,经劝阻不改者。(三)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分

10、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违反刑事法律规范,被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刑事案件审结后不构成犯罪的,降一级处理。(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七日(含七日)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七日(不含七日)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学校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警告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五)公安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或免于处罚

11、的,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第十九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买卖论文行为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以论文、专题报告、综述、设计等作为考核方式时提交的考核材料,或在其他方面存在伪造数据、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条冒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侵害学校利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第二十一条因成绩、毕业、管理等其他方面的原因对教职工或领导寻衅滋事者,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的好坏,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第二十二条偷窃、诈骗、侵吞、冒领公私财物者,

12、除缴回赃款赃物外,按下列情形处理:(一)明知是赃物而接受、购买或帮助销售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拾物不还或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保管物或埋藏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作案价值不足5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四)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不足IOoO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五)作案价值在IOOo元以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三条对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未经申报、登记、批准等程序,擅自建立不健康的主页、网站或开设论坛。(二)利用网络造谣、传谣、散布他人隐私。(三)在网络上撰写、发表、转载、传播影响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公德以损害集体和

13、他人利益的文字、影音、图片等信息。(四)通过盗用IP地址、用户账号等非法途径,进入计算机公共管理系统或擅自使用、删减、修改计算机网络管理资源或数据。(五)恶意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漏洞知识,对系统进行攻击、入侵或教唆他人攻击、入侵。(六)故意传播计算机网络病毒等恶意程序。(七)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第二十四条有以下涉赌者,按下列情形处理:(一)参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教导、教唆他人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十五条对肇事、教唆、结伙斗殴、殴打他人、作伪证、提供凶器者,按下列情形处

14、理:(一)肇事者:L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挑逗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权益,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 .酒后肇事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教唆者:教唆别人打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先动手打人者(正当防卫除外):L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 .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4 .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后动手打人者(正当防卫除外):L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5 .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6 .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7 .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策划或为首

15、打群架者:L经发现制止而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8 .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9 .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0 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1 打架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被邀参与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者:L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2 动手打人者,按本条第三、四款相应项所列处分级别处理。(七)偏袒、作伪证者: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偏袒一方,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3,偏袒一方,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故意作伪证或要求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

16、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八)明知用意仍为打架提供凶器者:L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 .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3 .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4 .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九)凡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者,除给予处分外,由相关责任人负责相应的民事赔偿。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退学处理。第二十七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或天数的(上课、实习、军训以及学校规定参加的活动,未经请假或超假者,都以旷课论。上课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军训、新生入学教育等按每天8学时计算),

17、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累计旷课达162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二)累计旷课达253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累计旷课达355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四)累计旷课达516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累计旷课达7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八条凡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者,除按教务处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18、5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 ,按照XX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规定,教务处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二)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 .胁迫他人

19、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5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资料的。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7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8 .按照XX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规定,教务处认定为作弊行为。(三)有下列考试严重作弊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L组织团伙作弊的。9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10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11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12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13 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第二十九条违

20、反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给予下列处分:(一)私自调换、占用、出租、转让床位、私自留宿校外人员、擅自到校外租房居住或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以外的地方住宿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在宿舍区内从事售卖、租赁、打印、囤积商品货物等经营性活动,在宿舍区内书写和张贴广告、发布广告传单、在宿舍内售卖烟酒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未经允许擅闯学生宿舍、以假名登记进出、攀爬围墙窗户进出等不按规定进出宿舍楼栋大门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四)违章私拉电线、使用明火、使用违规电器或发热元件外露电器、在宿舍内炒菜做饭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引起

21、火警或火灾的除经济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五)在宿舍区内吸烟或在宿舍内有残留烟味、香烟、烟蒂、烟灰等现象,一律视为有吸烟行为,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除按违纪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之外并给予办理外宿。(六)在宿舍内喝酒、猜码、打麻将等扰乱宿舍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原则上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袋装带就餐食物进入宿舍或叫送外卖带进宿舍,特殊情况除外;如有违反,给予记过处分。(八)在宿舍内豢养鼠、猫、狗等各类宠物,给予记过处分。(九)不服从管理人员的询问、指导、检查和管理,对检查人员出言不逊或伙同他人起哄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十)违反学校水电管理、

22、财物管理等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十一)乱贴乱画、乱扔垃圾、向宿舍窗、阳台外和走廊倒水、丢杂物、吐痰者,经批评教育态度恶劣或屡犯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如因向宿舍外倾砸东西导致严重后果的,除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外,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十二)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规定,如在宿舍区大声喧哗吵闹或出现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三)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者,按下列情形处理:1 .晚归次数累计达1一2次或夜不归宿1次者,给予批评教育处分;2 .晚归次数累计达34或夜不归宿2次者

23、,给予警告处分;3 .晚归次数累计达5次或夜不归宿3次者,给予记过处分,并给予办理外宿手续。(十四)人为损坏热水设备、对智能表进行人为破坏、私自破解或制售热水卡、使用非热水公司统一制售的任何卡片等非正规手段获得热水的,一经发现,即认定为盗水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赔偿相应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查看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十五)凡违反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三十条对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所在学院要会同实习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参照本规定类似

24、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三十一条一学期内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第三十二条在校期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再次违纪达到处分程度者,按照其所受处分的最高等级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三十三条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四条(一)学生违反校纪校规,不论事隔时间长短,只要在校期间,仍按本规定处理。(二)违纪行为同时涉及本规定两条以上者,按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加重一级处分。(三)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及处分条款,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给予处分。第四章违纪处理程序及审批权限第三十五条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一)违纪

25、事件的调查,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由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牵头,学生工作部(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参与;涉及考试、顶岗实习等教学方面的,由教务处牵头,学生工作部(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参与;涉及学生宿舍方面的,由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牵头,学生工作部(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参与;其他方面的,学生工作部(处)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牵头,有关部门参与。(二)校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对违纪事件的调查,要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搜集相关证据资料;二级学院要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并写出书面检查。(三)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校有关规定,作出违纪性质的认定并提出处

26、分的初步意见,按照处分权限上报或处理。(四)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二级学院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处分建议。(五)有关二级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校可责成二级学院重新审议。(六)处分决定原则上在违纪行为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第三十六条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一)警告、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由二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核学生违纪材料,根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自行下达违纪处分决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二)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校级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核学生违纪材料,根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查,报校分管学

27、生工作领导审批后,学校下达处分文件。(三)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核学生违纪材料,根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级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下达处分文件,同时报XX省教育厅备案。第五章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第三十七条二级学院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前要及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允许违纪学生申辩、申诉。所在二级学院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后应及时跟踪,做好思想教育和稳定工作。第三十八条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如学生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学生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可以

28、留置送达,由两位老师或同学签字见证,并将情况记录在案,视为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送达;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在校内网站、新闻媒体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10天,即视为送达。第三十九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一)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笔录,拟受处分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学生不配合调查,不影响学校对其违纪行为的处理。(二)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

29、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三)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XX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申辩、申诉的具体办法详见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四十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612个月考察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毕业班学生受处分离毕业或结业时间超过6个月不足12个月的,可以在毕业或结业前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第四十一条学校将学生的处分材料、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四十二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

30、作出后五个工作日内,由所在二级学院督促其办理完所有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因学生本人的原因导致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无法送交给其本人的,所在二级学院以挂号信的方式将处分决定寄送受处分学生的近亲属,并通知其代为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由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第四十四条高等职业技能培训学院学生、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原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修订)同时废止。学校之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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