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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是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对学生日常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XX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第三条学校的首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现代化建设培养现代技术应用型人才。学校要着力建设以育人为本、依法治校的良好办学环境,加强政治思想教育,规范管理制度,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将管理与思想政
2、治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与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领导,努力学习,坚定中国特色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校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应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自己
3、的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
4、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二)服从学校管理,遵守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规定的学习任务;(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明礼修身,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入学注册。入学注册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有关事项
5、按如下规定执行:(一)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向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部)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二)学校相关部门应当在新生报到入学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三)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向:1 .录取手续及程序
6、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3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5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四)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由二级学院(部)批准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下学年开学前,学生提供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证明或学校组织的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九条学年注册。学年注册是
7、在籍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学期登记、延续学籍的一种手续。每学期开学时,学生要按照规定日期到校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提前给二级学院(部)来信、来电说明情况,回校后凭有关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后办理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四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二级学院(部)对已注册的学生应在其学生证的“注册记录”页上作相应记载。未注册的学生,由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部)汇总名单于开学后第三周的星期五前报教务处备案。第十条学生注册工作具体由各二级学院(部)组织实施,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就业处(新生入学注册时需要)、财务处、教务处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生注册工作,并检查、监
8、督学校层面的注册管理。具体按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注册管理细则等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未回校办理注册手续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第十二条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方能参加正常的学习活动,其学习的课程成绩和学分才有效。第十三条学生经注册方可取得学籍,未注册无学籍者,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注册。第二节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五条课程考核以考试和考查为主,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X
9、X职业技术学院课程学分与成绩管理细则规定的方式进行考核和成绩评定。第十六条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需经过考核方能取得有效学分。第十七条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按规定进行课程再修。第十八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时须提前三天向教学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缓考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缓考。无故缺考该课程记为无效,必须再修该门课程。第十九条学生在校外或在校内修读期间,符合学校规定条件者,经本人申请批准后可以免听或免修;学生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免听、免修及辅修均按学校规定记载成绩。第二十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
10、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除根据课内教学的情况外还应该结合学生的课外锻炼活动情况评定。第二十一条采取教考分离的科目,其阅卷工作一般由各二级学院(部)组织教师集体进行;未实行教考分离的科目,其试卷一般由任课教师批阅,阅兵要由各二级学院(部)组织检查;实践操作考试一般由专业带头人(负责人)组织评委现场评分,为保证学生成绩评定的公平和公正性,应尽量防止由任课教师一人评定成绩的情况出现。其他类型的考察、考查、考核和综合评定由专业教学团队教师共同进行。第二十二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及应修学分数等具体管理按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分制教学管理规定实施。第二十三条学生的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具体管理
11、方法按XX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第二十四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奖励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管理。第二十五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再修获得的成绩,应该予以标注。具体管理办法按XX职业技术学院课程学分与成绩管理细则实行。第二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好的,
12、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二十七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名称、内容、学分与我校培养方案要求一致者,其课程学分可直接转换。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第二十九条学校有权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变化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第三十条休学创业或者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第三十一条转专业具体要求及操作程序按XX职业技术
13、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暂行)执行。第三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有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不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第三十三条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有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第三十四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
14、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办理转学手续。第三十五条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第三十六条转学办理程序及材料审核要求按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办理。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七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教育专科层次的标准修业年限为3年,我校实行弹性学制为2-8年。学分制允许提前1年或延长修业年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在校生创业
15、累计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8年。第三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予办理休学手续:(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二)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三)应征入伍者;(四)需停学进行创业试业实践或因家庭经济困难或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三十九条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期,休学期可以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应征入伍休学者不在此列)。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划。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第四十条休学学生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审核同意,办理休学手续,
16、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教务科开具休学证明。休学材料于每学期最后一周由各二级学院(部)整理后交学校教务处备案,学校教务处根据各二级学院(部)上报数据在学信网进行休学异动。休学证明由各二级学院(部)送达学生本人并通知其家长或抚养人。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征参军,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第四十二条学生休学期的管理(一)休学学生应及时离开学校,不得擅自来校上课、考试和各种活动。(二)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三)休学期间,学校对学生发生的事故不负责任。第四十三条休学期满前,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初向所在二级学院(部)申请复学,经二级学院(部)审核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各二级学院(部)于每学期最
17、后一周将复学材料一并交学校教务处备案并在学信网异动。没办理复学手续一律不予注册。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申请复学,办理复学有关手续。第四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学生休学期满后,不按规定办理复学有关手续者,按退学处理。休学复学学生原则上跟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下年级无相同专业,可转相近专业学习。退学第四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应予退学,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通知家长或抚养人。(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二)达到试读条件但在规
18、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者;(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痣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本人申请退学者;(七)一学年内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低于毕业总学分的20者;(八)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学校规定最长修学年限未能完成学业,学分没达到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80者(应征入伍者例夕卜);(九)因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十)经二级学院(部)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本规定所作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行政处分。学生违纪处分按照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六条学生
19、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第四十七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所在二级学院(部)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第四十八条退学的学生,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四十九条对于因学业成绩不合格而退学但未受过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可给予试读机会。具体要求及办理程序按XX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操作。第六节毕业、结业第五十条学生毕业时应作
20、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几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态等)。第五十一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等考核合格,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2-8年)学完或提前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同时获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且劳动素养课修满2学分,素养积分达标,及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第五十二条在弹性学制规定学业年限内(2-8年),未能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但已取得规定学分的80以上(含80),由学校发结业证书。对已满弹性学制年限,未能修满规定学分的,但已取得规定学分的80以上(含80)
21、,由各二级学院(部)审核并上报结业资格,学校颁发结业证书。第五十三条学生毕业时,经审核,政治思想品德未达到规定标准,或在学习期间受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经教育,毕业前夕仍无悔改表现者,可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第五十四条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离校3个月起至弹性学制规定年限内,可向原就读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返校补考、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参加在校学生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再修班考试或申请单独考试,通过考试并获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换发证书的日期)。申请单独考试的学生,辅导时间与考试时间由学生本人提出,逾期未申请考试或考试不及格者,以后不得再申请考试,
22、不能换发毕业证书。第五十五条在弹性学制规定年限内,全日制学生无论经历何种学习情况,仍未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总学分的80者,学校只发给肄业证书,不再换发结业证书或毕业证书。第五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因某些原因不愿继续学习,其取得的学分低于专业培养计划规定总学分的50者,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第五十七条学生提前修满本专业规定的学分,允许提前毕业。第五十八条对已获得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60以上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提前离校就业和创业,在学业规定年限内,修完学分即可取得毕业证书。第七节第五十九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
23、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第六十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利用课余时间修读另一个专业,并取得该专业规定的课程学分,达到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经学校核准,颁发辅修专业证书。第六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第六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24、、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第六十三条被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六十四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六十五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六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第六十七条学院要建立与学生沟通的有效机制,鼓励学生意见按正常渠道反映。第六十八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
25、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第六十九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第七十条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七十一条学生应树立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观念,不得参与任何损害祖国尊严、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和校园稳定等活动,自觉维护国家形象和国家利益,自觉
26、维护学校形象和声誉。第七十二条学生应遵守教学秩序和教室管理规定,不得旷课、迟到、早退,课堂认真听课,课后认真完成作业;穿着得体大方,不得带食品等进入教室;不得在教学场所附近高声喧哗。第七十三条学生应遵守考场纪律和学术道德规范,不得代考或替考,不得作弊,不得剽窃和抄袭他人成果。第七十四条学生要培养正确的社会意识和精神信仰,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传播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信息。第七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27、。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第七十六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各种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七十七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七十八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七十九条学生参加集会或其他集体活动,应讲究仪容仪表,着装整齐,准时到达
28、,遵守纪律,服从安排。第八十条学生离校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应事先报告学院批准,擅自外出活动发生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第八十一条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有关学生的通知、通告、海报等要张贴在规定的地方,不得在校园内随意张贴各种启事和商业广告。第八十二条学生要正确对待恋爱婚姻问题,男女交往语言文明、举止大方、行为得体。第八十三条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第八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
29、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八十五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十六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将推荐参加区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第八十七条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30、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八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
31、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九)一学期累计旷课达70学时者。第八十九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九十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第九十一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的学期内尽快处理结束,期末考试期间的违纪应及时处理。第九十二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
32、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思想认识问题和政治行为问题要区别对待。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九十三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由专人作好谈话记录,让学生核实谈话记录内容并签字。拒不签字或合作的,在场旁证签字。第九十四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九十五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6到
33、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九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XX省教育厅备案。第九十七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九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九十九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
34、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一百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一百零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一百零二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第六章学生申诉第一百零三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
35、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制定规范的申诉处理委员会管理制度。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第一百零四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一百零五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
36、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做出决定。第一百零六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一百零七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七章附则第一百零八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一百零九条学校其它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未涉及的具体问题,均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本规定自XXX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