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员工培训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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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康县污水处理厂员工培训手册襄樊赛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一年目 录第一部分 理论基础与工艺概况第1章 废(污)水及管理知识1.1自然界水的循环地球又叫“水球”,其表面3/4是水。然而在这个水球上97.5%的水是海水,适合人类使用的淡水只有2.5%;而南极、北极等冰雪约占了这些淡水的70%以上,因此人类能够直接利用的淡水不过地球总水量的0.8%。自然界中的水在太阳照射和地心引力等影响下不停地转化和流动,通过降水、径流、渗透和蒸发等方式循环不止,构成水的自然循环,由此形成各种不同的水源。人类社会为了满足生活和生产的需要,要从各种天然水体中取用大量的水。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在使用后,就成为生活污水和工业

2、废水,它们被排除后,最终又被排入天然水体。这样,水在人类社会中,也构成了一个局部循环体系,这个循环称为社会循环。社会循环中所形成的生活和各种工业废水是天然水体最大污染来源。社会循环所用的水量只占地球总水量的数万分之一,然而,就是取用这在比例上似乎微不足道的水,却在社会循环中表现出人与自然在水量和水质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矛盾。水体环境保护和水治理工程技术的任务就是调查研究和控制解决这些矛盾,保证用水和废水的社会循环能够顺利进行。1.2污水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人类在生活和生产活动中,要使用大量的水,这些水往往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被污染的水称为污水。按照来源不同,污水包括生活污

3、水、工业废水及有污染地区的初期雨水和冲洗水等。生活污水是人类日常生活中使用过的水,来自住宅区、公共场所、机关、学校、医院、商店以及工厂生活间;工业废水是在生产过程中排出来的污水,来自生产车间和矿场。生产装置附近地区的初期雨水和冲洗水不仅会携带大量地面、屋顶或装置上积存的污染物,而且会将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粉尘冲刷下来,因此也要和工业废水一起排入工业废水处理场。通常工业废水系统中都或多或少含有一定量的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一般不含有毒物质,适于微生物生长繁殖,掺入工业废水系统后,有利于用生物处理方式处理工业废水,使水质最终达到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1.3污水处理污水处理就是采用各种技术和手段,将污水中

4、所含的污染物质分离去除、回收利用或将其转化为无害物质,使水得到净化。现代污水处理技术按原理可分为物理处理法、化学处理法和生物处理法三类;按处理程度划分,可分为一级处理、二级处理和三级处理,三级处理有时又称深度处理。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中的污染物是多种多样的,往往需要采用几种处理方法的结合,才能去除不同性质的污染物或污泥,实现净化目的。对于某种污水,要根据污水的水质、水量的特点及回收其中有用的可能性和经济性,同时考虑受纳水体的具体条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决定采用哪几种处理方法组成系统,必要时还需要进行试验确定。1.4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是人类日常生活中使用过的水,包括厕所、厨房、浴室、洗衣房等处排出的

5、水,来自住宅区、公共场所、机关、学校、医院、商店以及工厂生活间的生活污水含有较多的有机物,如蛋白质、动植物脂肪、碳水化合物和氨氮等,还含有肥皂和洗涤剂以及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卵等。这类污水需要经过处理后才能排入自然水体灌溉农田或再利用。1.5工业废水工业废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被使用过、为工业物料所污染,且污染物已无回收价值、在质量上已不符合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要从生产系统中排出的水。由于生产类别、工艺过程和使用原材料不同,工业废水的水质繁杂多样。其中如循环冷却系统的排污水,只有受到轻度污染或只是水温升高,稍作处理就可以回用,这些污水又被称为生产废水。而使用过程中受到较严重污染的水,其中大多具有各种危

6、害,有的含有大量有机物,有的含有氰化物、汞、铅等有毒物质,有的含有放射性物质,有的感官性状指标如色、味、泡沫十分恶劣。这类污水又被称为生产污水,需要经过处理后才能排入自然水体灌溉农田或再利用。生产污水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往往又是宝贵的工业生产原料,应当充分考虑回收利用。一般情况下,工业废水都需要经过独立处理,但对于处理程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排放到自然水体和排放城市排水管道的处理程度是不同的,国家标准GB89781996对此有明确的规定。1.6城市污水城市污水是指排入城市排水管道中的生活污水和城镇生活区的工业废水,实际上是混合污水,因此城市污水的性质随各种污水的混合比例和工业废水中污染物

7、的特殊而有很大的差异。城市污水中生活污水的比例较大,因此具有生活污水的一些特征;但在不同城市,因工业的规模和性质不同,城市污水的性质又不可避免地受到工业废水的影响。1.7污水回用将废水或污水经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系统或生活杂用被称为污水回用。污水回用的范围很广,从工业上的重复利用到水体的补给水和生活用水。污水回用既可以有效地节约和利用有限的和宝贵的淡水资源,又可以减少污水或废水的排放量,减轻水环境的污染,还可以缓解城市排水管道的超负荷现象,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1.8再生水(回用水)再生水又被称作回用水,是指工业废水或城市污水经过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后供作回用的水。当

8、二级处理出水满足特定回用要求,并已回用时,二级处理出水也可称为再生水。1.9中水再生水用于建筑物内杂用时,也称为中水,英文是reclaimed water或recycled water。中水回用是指民用建筑物或居民小区内使用后的各种排水如生活污水、冷却水及雨水等经过适当处理后回用于建筑物或居住小区内,作为杂用水的供水系统。杂用水主要用于冲洗厕所便器、汽车、园林绿化、景观和浇洒道路等不与人直接接触的场所。再生水的水质介于上水(饮用水)和下水(生活污水)之间,这也是中水得名的由来,人们又将供应中水的系统统称为中水系统。中水系统由原水系统、处理设施和供水系统三部分组成,按服务范围可分为建筑中水系统、

9、小区中水系统和城镇中水系统三种。1.10水工业的内涵水工业由水工业企业、水工业制造业、水工业高新技术产业三部分组成,其内涵包括四个观点:给水和排水是一个具有统一性的整体,因而决不能偏废废水处理;给水排水是一门产业;水工业制造业是给水排水事业的支柱产业;水工业表征了给水排水的高新技术时期。1.11水体污染及其造成的污染污染物质进入河流、海洋、湖泊等水体后,水体的水质和水体沉淀的物理、化学性质或微生物群落组成发生变化,从而破坏了水体固有的使用价值或使用功能的现象叫水体污染。在水体正常生物循环中能够同化有机废物的最大数量,称为水体自净容量,当排放到水体的废水负荷低于水体自净容量时,水中正常的动植物可

10、以生存并有利于人类。一旦排入水体的废水超过其自净容量时,正常的生物循环或生态平衡将被破环,也就是形成了水体污染。在一般情况下,维持水体正常的生态平衡的关键是水中的溶解氧。当水中有机物浓度逐渐增加时,细菌就大量繁殖而消耗水中的溶解氧。当溶解氧降到34mg/L以下时,鱼类生活就会大受影响,甚至不能生存;当溶解氧继续降低,甲壳类动物、轮虫和原生动物等也将陆续死亡,最后只剩下细菌。由于缺氧,厌氧细菌大量繁殖,因而使水变黑并发出恶臭,污染环境,有害于人体。水污染可导致许多对人类极其不利的危害,主要有以下方面:水源短缺;水质对人类健康产生及时的甚至长效的损害;给水处理出现一些“疑难杂症”;生态环境遭受破坏

11、;工业、农业、渔业等遭受经济损失或破坏;其他由水污染引起的灾害。1.12水环境容量在满足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条件下,水体所能接纳的最大允许污染物负荷量,称为水环境容量,又称为水体纳污能力。水体纳污能力一方面通过稀释作用降低排入水体的污水中污染物含量,另一方面通过生物化学作用将污水中的污染物分解去除来降低排入水体的污水中污染物含量,最终使整个水体中的污染物含量满足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1.13水体自净水体受到污染后,经过一段时间,在自然条件下由于物理、化学和生物的多重作用,水中的污染物浓度逐渐降低,最后水体再恢复到污染前的状态的过程,称为水体自净。水体自净包括稀释、混合、沉淀、挥发等物理过程和中和、

12、氧化还原、分解化合、吸附凝聚等物理化学过程以及生物化学过程,各种过程相互影响,同时发生并相互交织进行。其中水体对污染物的稀释和水体中溶解氧的变化是对水体自净影响最大的重要因素,而且水体自净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和一定范围的水域及适当的水文条件。1.14水体的生化自净水体的生化自净是指水体对废水中有机物的自净过程。含有有机物质的废水进入水体后,除得到稀释外,有机物还能在微生物的作用下被氧化分解,逐步变成无机物质。同事消耗水中的溶解氧,而溶解氧又可以从大气中和水生植物的光合作用中得到补充。因此为了保证生化自净能够顺利进行,水中必须含有足够的溶解氧。1.15水体的自净容量在满足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条件下,水体

13、通过正常生物循环能够同化有机废物的最大数量,称为水体的自净容量。水体自净容量主要指的是水体对有机污染物的自净能力,其大小与水体的自净条件、水中生物种群组成及污染物本身的性质有关。掌握受纳水体的自净容量,就可以充分利用水体的这种自净能力,适当降低污水的处理程度,减轻人工处理负担,同时又能保证水体不受到污染。1.16维持正常水体中的生态平衡在一定的时间内和一定的条件下,正常水体中的生物种群和其他组成表现为相对稳定的状态,即使其中某些成分发生变化,也可以通过一段时间的自然调整而恢复原来的状态,称为水体生态平衡。向水体中排放污染物质,在没有超过其自净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正常的生物循环,可以维持水体的生态

14、平衡。其中细菌的作用很重要,细菌能将有机物转化成无机物和细菌的细胞,无机物又被藻类转化为藻类的细胞。细菌和藻类又成为浮游动物的食物,而浮游动物又可以成为虾类、鱼类等水生动物的食物。而水生动物又可成为鸟类、兽类以及人类的食物。当人类和鸟兽类将其废物排入水体后,水中的细菌又将其分解,然后再继续循环下去。当生物循环恢复到原来的正常状态就又恢复了生态平衡。在一般情况下,维持水体正常的生态平衡的关键是水中的溶解氧。向水体中排放有机污染物质,细菌分解有机物会使溶解氧含量下降,富营养化可造成藻类等浮游生物大量繁殖,从而也引起水体缺氧和水质恶化。除溶解氧外,有毒物质和沉积的无机性悬浮物等也是影响水体生态平衡的

15、因素。1.17影响水中样平衡的主要因素水中的溶解氧主要来源是大气复氧,即空气中的氧气通过与水体接触而不断溶于水中,在一定条件下,水体中影响水中氧平衡的主要因素有三个:(1) 耗氧物质的排入,包括可生物氧化的有机物和无机还原性物质。(2) 抑制大气复氧的物质的排入,包括油脂、去污剂、表面活性剂等。(3) 热污染,因为氧在水中的溶解度随温度的增高而降低。1.18氧垂曲线在水体受到污染后的自净过程中,水体中溶解氧浓度可随着水中耗氧有机物降解耗氧和大气复氧双重因素而变化,反应水中溶解氧浓度随时间变化的曲线被称为氧垂曲线,见图1-1有机物在水中被好氧微生物降解为稳定的无机物,要消耗一定的溶解氧,而溶解氧

16、除了水中原有的氧外,主要来自水面复氧(大气中的氧溶于水中)和水体中水生植物光合作用所放出来的氧水体受到有机物污染后,耗氧速度大于复氧速度,水中溶解氧含量大幅度下降,氧不足上升,到最亏氧点之后,复氧速度开始超过耗氧速度,经过一段时间后,就可以完全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在水体自净过程中,耗氧和复氧同时进行溶解氧的变化反映了水体中有机污染物的净化过程,而溶解氧的变化能形成氧垂曲线是水体能够实现自净的一个重要标志。如果耗氧速度远大于复氧速度,使水中的溶解氧含量长时间接近于零,即氧垂曲线不能形成,就表明水体受到的污染超过了其自净能力。1.19水体富营养化植物营养物质包括氮、磷以及其他一些物质,它们是植物生长

17、发育所需要的养料。适度的营养元素可以促进生物和微生物的生长,过多的植物营养物质进入水体,会使水体中藻类大量繁殖,藻类的呼吸作用及死亡藻类的分解作用会消耗大量的氧,致使水体处于严重缺氧状态,并分解出有毒物质,从而给水质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影响渔业生产和危害人体健康,这就是所谓的“水体富营养化现象”。在自然条件下,湖泊也会从贫营养状态逐渐过渡到富营养状态,由于沉积物的不断增多,湖泊会先变为沼泽,再变为陆地。不过这种自然过程非常缓慢,往往需要几千年甚至上万年。但人类的活动(如大量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水体)可能会加速这一过程,这种情况下的水体富营养化,人为富营养化可以在很短时间内出现。当水体中氮含量超过0

18、.20.3mg/L、磷含量大于0.010.02mg/L、生化需氧量大于10mg/L、pH值为79时细菌总数超过10万个、表征藻类数量的叶绿素-a含量大于10 mg/L时,即可认为水体已经成为富营养水体。1.20“水华”现象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的植物营养成分(氮、磷等)不断补给,过量积聚,致使水体出现富营养化后,水生生物(主要是藻类)大量繁殖,因为占优势的浮游生物颜色不同,而使水面呈现蓝色、红色、棕色、乳白色等颜色,这就是水华现象。水华现象是水体富营养化在内陆水体的外在表现形式,水华现象在海洋中发生就被称为赤潮现象。1.21水体富营养化的危害湖泊等天然水体中磷和氮的含量在一定程度上是浮游生物数量

19、的控制因素,当天然水体接纳含有大量磷和氮的城市污水或工业废水及大量使用化肥的农田排水后,会促使某些藻类的数量迅速增加,而藻类的种类却在减少。水体中的藻类本来以硅藻和蓝藻为主,随着富营养化的发展,最后变为蓝藻为主,因此蓝藻的大量出现是复营养化的征兆。藻类生长周期短、繁殖迅速,死亡后被需氧微生物分解,不断消耗水中的溶解氧,或沉到水底被厌氧微生物分解、不断产生硫化氢等腐败气体,从而水质恶化,富营养的直接后果是鱼类的大量死亡及对工业、生活、灌溉用水等产生的不利影响。1.22赤潮现象以及引起赤潮现象的原因赤潮为海水中某些微小的浮游藻类、原生动物或细菌在一定环境条件下,短时间内突发增殖或聚集而引起含水变色

20、的一种生态异常现象。赤潮是一种历史沿用名,实际上,赤潮不一定都是红色,它可因引发赤潮的生物种类和数量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颜色。如夜光藻、中缢虫等形成的赤潮是红色的,裸甲藻赤潮则多呈深褐色、红褐色,脚毛藻赤潮一般为棕黄色。1937年厦门西港所的发生的浮动弯角藻和尖刺菱形藻赤潮,水体黄褐而略带绿。因此,赤潮实际上是各种色潮的统称。赤潮由于发生地点的不同。有外海型和内海型之分,有外来型和原发型之别,还有因出现的生物种类的不同而有单相型、双相型和多相型之异。1998年我国近海发生赤潮22起,其中南海10起,东海5起,渤海和黄海7起,以发生在渤海湾、辽东湾和莱州湾的最多。2000年我国近海共发生28次。赤

21、潮现象破坏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恶化海洋环境,对渔业生产、海水养殖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赤潮产生的毒素会通过食物链对人类的生命健康构成危害。随着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产生了大量的各类污水,未经处理就排入大海。加上一些地方无度、无偿开发海洋资源,使海洋水质和生物资源遭到严重破坏。也就是说,赤潮是大海对人类的报复。1.23“清洁生产”对废水处理的影响使用清洁的生产过程生产清洁产品,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与之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也可以缩小处理规模,减少占地面积,节约基建投资。日常生活中使用清洁产品,那么生活污水中的处理就会变得相对简单起来,就可以利用现有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在不进行较大改造的前提下,

22、提高城市污水的处理率。同时使中水处理过程变得简单,有利于中水利用的推广,进而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对于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场,搞好排污企业的清洁生产,可以减轻污水处理运行负荷,降低电耗和药剂消耗,减少运行费用。1.24可持续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指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的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应该达到的原则性标准有四个:改善人类的生活质量;保持地球生命力及多样性,就是要保护生命支持系统,保护生物多种多样和确保再生资源得到持续利用;对非再生资源的消耗要降到最低程度;保持在地球的承载力之内。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质是,在不超出支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生态系统承载能力的

23、情况下,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这要求人们必须承担环境义务,与他人、与自然和睦相处,关系他人和其他生命。水作为一种可再生的资源,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作用,上述四个原则中除第三项外都与水有直接关系。1.25有关污水排放的国家标准国家已经颁布并正在使用的行业标准和综合排放标准有以下几种: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484 TNT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584 RDX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药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884 二硝基重氮酚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4、427984 叠氮化铅、三硝基间苯二酚铅、DS共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485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13456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892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21999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41999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

25、物排放标准;GWKB42000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 14470.1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药;GB 14470.2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工品;GB 14470.3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弹药装药。1.26与废水处理后排放有关的国家水质标准与废水处理后排放有关的国家水质标准有: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116071989 渔业水质标准;GB508419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1.2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将地表

26、水分为五类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

27、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别使用功能时,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到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1.2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主要内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除了国家重新颁布的国家行业工业废水排放标准外,其他行业水污染排放均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2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分级污水综合排放标

28、准(GB897896)根据受纳水体的不同,将污水排放标准分为三个等级:(1)排入GB3838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GB3838中、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收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1)和(2)的规定。 (5)GB3838中、类水域和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

29、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1.3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第一类污染物是指能在环境中或动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的影响的污染物质。第一类污染物共有13项,不分建设年限,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收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低于标准规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3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第二类污染物的规定第二类污染物是指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质的污染物,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根据建设

30、年限,对第二类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作出了规定。对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规定了第二类水污染物(共26项)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对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规定了第二类水污染物(共56项)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32排水量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将排水量定义为:指在工艺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根据建设年限,对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浓度作出了规定。1.33国家标准规定废水排放的生物学指标(1)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规定,生

31、活饮用水的生物学指标如下:细菌总数100个/mL;大肠菌群数3个/L(要求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对水源要求,若只经过简易净化处理(如过滤)和加氯消毒即供生活饮用的水源水,大肠杆菌平均不超过1000个/L;经过常规净化处理(如絮凝剂、沉淀、过滤)及加氯消毒的水源水,大肠杆菌平均不超过10000个/L。(2)2001年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生活饮用水的生物学指标如下:细菌总数100CFU/mL;大肠菌群数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对水源要求,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MPN值不应超过200;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供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样

32、中总大肠菌群MPN值不应超过2000。(3)对于医院污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规定经处理与消毒后应该达到下列要求:连续三次各取样500mL进行检验,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总大肠菌群数不得超过500个/L。如果采用氯化法消毒,应达到如下要求:综合医院污水及含肠道致病菌污水,接触时间不小于1h,总余量45mg/L;含结核杆菌的医院污水,接触时间不少于1.5h,总余量为68mg/L。(4)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中对部分行业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中的规定,肉类联合加工行业所排废水中,大肠菌群数不得超过5000个/L。1.34回用水要考虑的常规水质指标回用水水质

33、指标按性质可以分为一下几类:(1)物理指标:浊度、色度、气味、电导率、温度、石油类、溶解性固体、悬浮物等。(2)化学指标:pH值、硬度、碱度、金属离子(铁、锰等)、氯化物、硫化物、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等。(3)生物化学指标:BOD5、COD、TOC、氨氮、总磷等。(4)卫生学指标:细菌总数、大肠杆菌、余氯等。(5)其他指标:包括工、农业及其他用水过程中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指标。1.35环境保护法对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

34、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36水污染防治法对“水污染”、“污染物”、“有毒污染物”的定义“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即受人类或自然因素的影响,水体的感官性状、物理化学性质、化学性质、生物组成及底质等发生恶化,由此引起“水污染”。“污染物”是指能导致水污染的物质。即造成水体的水质、底质、生物质等恶化或形成水污染的各种物质和能量。“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为生物摄入体内后,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变异、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1.

35、37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对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38水污染防治法对排入地表水体的废水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36、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对排入地表水体的废水进行了具体规定。(1)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你放射性防护的规定和标准。(2)向水体排放含热水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3)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4)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1.39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排入海洋的废水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

37、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对排入海洋的废水进行了具体规定。 (1)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2)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3)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4)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38、。1.40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对排入海洋的废水作出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对排入海洋的废水进行了具体规定。(1)禁止在岸滩采用不正当的稀释、渗透方式排放有毒、有害废水。(2)禁止向海域排放含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海域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3)向海域排放含油废水、含有毒有害金属废水和其他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处理后的残渣不得弃置入海。(4)向海域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5)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的

39、水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6)向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应当控制排放量;排污口应当设置在海水交换良好处,防止海水富营养化。1.41水污染防治法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了具体规定。(1)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2)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

40、,应当及时申报;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的使用,拆除或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3)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限期治理,并将治理规划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1.42排污单位接受环保部门检查时应当准备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以下情况和资料:(1)污染物

41、排放情况;(2)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3)检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校验情况;(4)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5)限期治理执行情况;(6)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7)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方面的资料;(8)其他与水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1.43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对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后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h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等情况的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

42、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事故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书面报告,并附有有关证明文件。环境保护部门接到水污染事故的初步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对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并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1.44“排污费”、“超标排污费”和“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

43、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并将治理规划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征收的排污费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不能超支、挪用。如有节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1.45排污缴费单位使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 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应当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措施。排污单位在采取治理污染措施时,应当首先,利用本单位自有财力进行,如确有不足,可报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报

44、后,向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从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这种补助一般不得高于其所缴纳排污费的百分之八十。也可以将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百分之八十,交由个主管局用于帮助企业、事业单位治理污染源,由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监督。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可适当用于补助环境保护部门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但不得用于环境保护部门自身的行政经费及盖办公楼,宿舍楼等非业务性开支。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第五条规定:污染源治理补助费,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交费单位在提出治理方案时,须主管部门审查,所需投资应首先利用自有财力安排,如确有不足,可向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

45、申请补助,这种补助一般不得超过所缴纳排污费的百分之八十。个别交费单位所缴款项不足经主管部门同意,超额补助部分自有资金归还。1.46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对实验室和检测人员的基本要求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对实验室和监测人员的基本要求作出了规定。(1)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监测人员岗位责任制;实验室安全操作制度;仪器管理使用制度;化学试剂管理使用制度;原始数据、记录、资料管理制度等。(2)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安全的操作环境,按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制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校准。(3)环境监测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操作技

46、能。不符合要求者接受技术上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测工作。1.47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工业废水净化设施;污水综合利用、重复利用和闭路循环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医疗污水处理设施;饭店、宾馆污水处理设施等。1.48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拥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必须做到事项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拥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必须做到一下四条。(1)经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指标;(2)设施处理水量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的水量;(3)污水处理所产生的污泥,应妥善处理或处置;(4)设施的管

47、理应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操作规程、运行费用核算、监视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1.49污水处理设施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污水处理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和批准:须暂停运转的;须拆除或者闲置的;须改造、更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报送文件之日起,须暂停运转的在5天内,其他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可视其已批准。1.50在什么情况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除了征收排污费外,还可对拥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处理罚款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按规定征收排污费外,还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1)限期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逾期未完成的;(2)设施处理水量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水量的;(3)污泥未妥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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