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院专业研究中心助理工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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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學院】專業研究中心助理工作手冊目錄各專業研究中心主任、成員及助理名單 P.2專業研究中心助理工作備忘錄【經費預算、日常行政、召開中心會議】 P.3【學術活動舉辦流程表及說明】 P.4【影印、其他】 P.6【評鑑:繳交年度活動成果報告書】 P.7【一般行政事務】工作紀錄單 P.8開會通知範本 P.9會議簽到表範本 P.10會議議程範本 P.11會議紀錄範本 P.12專業研究中心設立計畫書範本 P.13學術活動舉辦申請表 P.14學術活動計畫書範本 P.15研討會、課堂演講-器材物品借用申請單 P.16演講邀請函範本 P.17參訪函範本 P.18活動簽到單範本 P.19領款收據及演講紀錄刊載

2、同意書 P.20通知營繕組之範本 P.21活動成果報告書 P.22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P.24法律學院場地借用暨使用辦法 P.25100學年第2學期研創中心助理值班表 P.27100學年第2學期法律學院系聯絡電話 P.28100學年第2學期各專業研究中心及研創中心助理通訊錄 P.30簽呈:預借國際會議廳(範本) P.31各校法律相關科系(參考用) P.33學術研討會:如何籌辦學術研討會 P.35學術研討會:提醒貴賓行程專用表(參考用) P.37學術研討會附件一、二(參考用) P.38學術研討會附件二(參考用) P.40學術研討會附件三(參考用) P.41學術研討會附件四(參考

3、用) P.45【法律學院】各專業研究中心主任、成員及助理名單項目目前登記成員中心主任助理勞動法研究中心郭玲惠教授、侯岳宏副教授、陳春生教授、黃國昌副教授、劉士豪教授、劉志鵬律師、鄭傑夫法官、王能君助理教授郭玲惠教授劉宣妏民事法研究中心何之邁教授、吳光明教授、郭玲惠教授、徐慧怡教授、陳榮傳教授、楊佳元教授、杜怡靜副教授、姜炳俊副教授、向明恩副教授、蔡瑄庭副教授、侯岳宏副教授、王震宇助理教授、游進發助理教授、李素華助理教授、王怡蘋助理教授、官曉薇助理教授、劉宏恩副教授、吳從周副教授杜怡靜副教授林承毅財經法研究中心吳光明教授、吳嘉生教授、許美玲副教授、杜怡靜副教授、張心悌副教授、林國彬副教授、陳彥良

4、副教授、徐火明教授吳光明教授呂承翰國際法研究中心徐慧怡教授、吳光明教授、吳嘉生教授、林國彬副教授、向明恩副教授、蔡瑄庭副教授、王震宇助理教授、李素華助理教授、王怡蘋助理教授、張惠東助理教授、黃銘輝助理教授、官曉薇助理教授、林益山教授、陳純一教授徐慧怡教授蔡緯馨刑法研究中心劉幸義教授、吳景芳教授、鄭逸哲教授、李榮耕助理教授、許恒達助理教授劉幸義教授邱柏峻公法研究中心陳慈陽教授、陳愛娥副教授、張文郁副教授、林超駿副教授、黃銘輝助理教授、張惠東助理教授、陳春生教授、郭介恆副教授、陳英鈐副教授、廖福特副教授、劉華美副教授陳慈陽教授楊博勛能源政策暨環境法研究中心陳愛娥副教授、陳慈陽教授、許美玲副教授、張

5、文郁副教授、蔡瑄庭副教授、陳春生教授、劉宗德教授、蔡志方教授、蔡宗珍副教授、劉華美副教授、洪思竹助理教授、蕭代基(顧問)、曾訓華(顧問)陳愛娥副教授智慧財產法研究中心吳嘉生教授、徐火明教授、謝祖松副教授、邱志平講師WTO研究中心吳嘉生教授、吳光明教授、杜怡靜副教授、徐火明教授、謝祖松副教授吳嘉生教授法理學研究中心張心悌副教授、劉幸義教授、鄭逸哲教授、陳愛娥副教授、吳從周副教授張心悌副教授兩岸四地法制研究中心陳榮傳教授、杜怡靜副教授、游進發助理教授、李榮耕助理教授、張惠東助理教授陳榮傳教授潘奕辰【法律學院】專業研究中心助理工作備忘錄A.【經費預算】1.學術活動經費:本(101)年度,每位老師(非

6、以各中心計)辦理學術活動之總經費額度為8,000元/年度(含影印費.等支出)(截至目前為止,各老師已使用經費額度可向嬿怡助教洽詢)。2.誤餐費:中心開會超過用餐時間可訂便當,報支上限為每人100元/次,每中心每學期至多補助3次(註:報支誤餐費需另附簽到單)。上述1、2項之費用需請各中心主任(或主辦活動老師)先行墊付,待活動結束且繳交所有資料後,系上才能向會計室報核經費。3.中心助理薪資:每月至多6,000元,實際請領金額依該中心主任每月填寫工作紀錄單之請領金額為準。B.【日常行政】1.填寫每月工作紀錄單,由該中心主任確認後,於每月30日前送交系辦。2.接受該中心主任指揮,製作中心年度計畫書、中

7、心成員通訊錄,處理中心相關工作,整理中心相關資料及建檔。3.中心成員若有異動,請務必通知研創中心。4.中心網頁資料之上傳與更新,包括成員更新、最新消息、年度計畫及活動照片等。C.【召開中心會議】1.確認開會時間後,製作開會通知,開會通知紙本請蓋院戳章(詳P.9)。開會前3天以e-mail提醒老師,並將開會通知之電子檔轉寄院辦、研創中心及每位助教信箱留存。2.製作簽到表、議程.等(詳P.1012)。3.中心開會如遇用餐時間可訂便當,請自行訂餐並需索取發票(抬頭:國立台北大學,統一編號:10617383),或收據(需蓋有:1.免用發票專用章之店章,且該章上需有該公司之統一編號;2.老闆私章)。報支

8、上限:每人100元/次,每中心每學期至多補助3次(註:報支誤餐費需另附簽到單)。4.製作會議紀錄:會議紀錄請先交由該中心主任簽名確認無誤後,於會議結束1週內e-mail給該中心各成員、院辦、研創中心及每位助教,並存檔至中心資料夾。另請送交紙本(含簽到單正本)至院辦存檔。5.最後請將會議簽到單影本、會議紀錄及餐費發票或收據(請用鉛筆註明中心名稱、經費代墊人及助理姓名及電話)交至研創中心。研創助理需待上述流程完成後,始將第5項資料送交助教報核代墊費用。【學術活動(含參訪)舉辦】專業研究中心助理各類型學術活動(國內外研討會、教學觀摩、座談會、學術演講、參訪)受理單位:6樓系辦-研創(活動組)助理處申

9、請時間:活動開始前1個月(大型活動請儘早申請,俾預控場地及經費)所需資料:1、活動申請表(每張申請表限填1項活動,詳P.14)2、活動計畫書(辦理大型研討會、參訪申請車資務需繳交,詳P.15)3、活動進度表(大型研討會務需繳交,詳附件一P.38)聯絡分機:代表號67688; E-Mail:ntpuric活動前置作業:1、確認場地、聯絡活動主題與會相關人員、製作張貼海報,及網頁宣傳2、確定活動款來源:含系內、校內(ex學發組)、校外(ex計畫案補助金額.等)3、至遲於活動前3天至6樓系辦預約登記擬需器材(請填寫:研討會、課堂演講-器材物品借用申請單,詳P.16)(大型活動請儘早申請借用)4、停車

10、申請(彙整需停車之貴賓名單&車號):mail嬿怡助教yenyimail.ntpu.edu.tw5、演講、參訪函:請視需要製作,參考範例詳P.17.18。6、其他活動相關作業(如:會前提醒參與人、準備演講費、領款收據、授權書.等)7、工作分配表(大型研討會7日前始須繳交,詳P.41)活動過程:1、會場佈置、準備貴賓茶水、準備簽到單、錄音/影、拍照2、給演講費、簽收領據(外籍人士要索取護照、及出入境日之影本)、授權書3、其他相關事宜繳交成果報告及活動經費報核:1、活動成果報告書:至遲於活動結束後1週內將u演講領據(外籍人士要另附護照及出入境日之影本)&授權書、v活動錄音檔、w活動照片、x海報以及y

11、活動成果報告書.等相關成果報告資料送至研創中心註:除u為紙本外,其他均交電子檔。若屬系之經費支出,才將相關領據交給研創。註:上述資料經研創助理確認後再轉交/mail給嬿怡助教。註:成過報告書需包含清楚之時間、地點、人、事、物、性質,以及如何之情形下舉辦活動(例如老師之課堂演講或老師邀請教授來校演講),還有演講教授之經歷(例如教授之任職學校)、由本校之哪一位教授邀請之內容。2、經費報核:完成上述事宜後,才能向會計室報核經費。【學術活動舉辦】:流程表說明1.繳交活動申請表及計畫書:確認活動時間、地點、相關出席人員。活動場地於1個月前先行預借(詳P.25),若活動參與人數超過150人,擬借用台北校區

12、國際會議廳,需另寫簽呈核借,詳P.3132)。2.詢問演講人需否停車、使用NB或單槍投影機等教學器材:若需停車,至遲於3天前以mail告知助教演講人職稱、任職單位、車號等訊息(嬿怡助教yenyimail.nptu.edu.tw);活動使用器材,至遲於活動前3天至6樓系辦-研創(活動組)助理處預約登記借用(大型活動請儘早申請借用)。3.活動宣傳:(1)由各中心助理自行製作及張貼演講訊息海報(請至6樓系辦蓋公布欄專用章,始可公告張貼)。(2)中心網頁:活動訊息由各中心助理自行放置在各中心網頁。(3)院、校網頁:活動申請表至遲於活動2週前送6樓系辦研創助理處及完成上述(1)、(2)步驟後,請mail

13、嬿怡助教協助公告於院、校網頁。(4)全校周知:完成上述(1)(3)步驟後,若要將活動訊息mail給全校各單位,請mail嬿怡助教協助yenyimail.nptu.edu.tw。4.預備:(1)演講費(請中心主任或主辦活動老師先墊付,並用系辦信封袋裝好)、演講費領據暨刊載同意書(詳P.20)。(2)與主持人、演講人、貴賓.等聯絡,提醒活動時間。(3)器材、臨時人力等協調準備。(4)舉辦研討會負責場地組的人員,請事先紙本通知營繕組(詳P.21),以防跳電。5.演講當天:(1)準備演講人茶水、演講費(演講人若屬外國籍請記得向其要護照影本及影印護照上入出境日那頁共2頁資料)、拍照、錄音(照相機及錄音筆

14、可先至6樓系辦預先登記借用,或可自備)。(2)佈置會場(張貼活動海報、貴賓座位牌、使用器材之架設等)。(3)到場協助活動之進行,並錄音、照相等。6.演講結束:(1)於活動結束後1週內,繳交成果報告書(詳P.22)至研創中心。(2)將活動內容及活動照片等相關事項公告於各中心網頁處。註j:為節省紙張,除演講費簽收領據及授權書需交紙本外;演講成果報告書、活動照片、錄音檔等,均請繳交電子檔。註k:活動經費若屬系經費支出,始將演講領據交給研創助理。註l:請研創助理檢查所有資料,若所有資料已完備,並完成活動成果上網事宜後,再將電子檔及領據送給嬿怡助教報核。備註:關於報帳之單據演講費支出:領款收據(詳P.2

15、0)1.備註欄須註明:活動主題、活動起迄時間、地點、主持人、經費墊付人。2.領款收據必填:服務單位、職別、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電話;領款人部分請領款人簽名(演講人若屬外國籍應另附護照影本及影印護照上入出境日那頁共2頁資料)。演講費以外支出:發票或收據(詳P.4546)1.請用鉛筆在發票或收據背面註明:中心名稱、活動名稱、活動時間、購買明細、經費代墊人、助理姓名及聯絡電話。2.若為收據請確認一定要蓋有:免用發票專用章之店章(需有統一編號)及老闆私章;送貨單及未註明免用統一發票之收據.等其他單據恕無法受理。3.收銀機或電子式發票,須打上臺北大學統一編號(10617383),若漏打須請廠商在該張發

16、票上,加蓋該廠商的統一發票專用章。4.請於演講活動、開會後1週內將發票或收據送至研創,始能在會計室規定時限內完成核銷程序(如逾期繳交核銷單據造成會計室退件,後果自負)。5.校方規定,活動時間涵蓋用餐時間始得提供便當(註:報支誤餐費需另附簽到單)。墊付款領取1.助教於會計請購系統上申請核銷後,會請墊款人(原則為主辦活動之中心主任或老師)在支出憑證上簽名或蓋章。2.核銷流程完成後,助教會將支出憑證送會計室開傳票,屆時會計室會將墊付款直接匯到墊款人之帳戶內(助教亦會mail通知墊款人)。3.若墊付款於1個月內仍未收到,請務必於當學期末前請問助教,以免時間延宕過久,無法查詢核銷資料。【影印】各中心舉辦

17、之活動若有印製資料需求,請務必於使用日前3天送6樓系辦-研創助理申請印製(印製費從老師辦理學術活動總經費額度內支出)。【其他】1.各專業研究中心主任任期自成立時起2年,於任期屆滿前1個月改選。2.各專業研究中心助理任期由各中心主任決定,若有異動請務必通知研創中心。助理任職滿半年始得申請工作證明書。3.專業研究中心助理因中心業務需要,得至6樓系辦向助教借用辦公空間值班或使用電腦。4.各類場地空間之借用方式請詳P.25。【評鑑:繳交學年度活動成果報告書】專業研究中心學年度成果報告書格式各中心成果報告書統一由研創印製,各中心助理需自行完成及繳交以下電子檔內容,請勿自行印製(恕不負擔自行印製之費用)。

18、封面置中:專業研究中心學年度成果報告書書背:專業研究中心學年度成果報告書外皮顏色以年度區分(此部分由研創統一)內容目次本學年度所有會議紀錄與簽到單活動計畫書活動成果報告書活動相關資料(例:講義、ppt)-做成附件檔加頁碼格式比照法學論叢正文格式http:/www.ntpu.edu.tw/college/e1/about_04.php壹、正文:一、標題為求體一致,稿件之章節款項,請按壹、一、(一)、1.、(1)、1、甲、(甲)順序排。標題壹、字體為標楷體18 級;標題一、字體為標楷體14 級。二、段每一段開頭均空二字,並請以Word7.0 以上版本輸入資,A4 直式橫書,字體為新細明體12 級,

19、距採單間距。排順序,請依目次、內文等順序排。附錄資料一、座談會(一)座談會講題大綱(二)座談會ppt(請縮小列印)二、三、四、所有活動錄音檔(請燒錄成光碟,置於封底)各中心每學期之相關活動資料紀錄經研創中心收集後,於學期末送交院,由院依評鑑辦法進行各中心評鑑。【一般行政事務】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研究中心助理工作紀錄單姓名組別/年級學號所屬研究中心身分證字號請領費用月份工作項目 可複選 學術演講 研討會 座談會 觀摩訪問活動名稱:_;時間:_工作內容: 學術演講 研討會 座談會 觀摩訪問活動名稱:_;時間:_工作內容: 蒐集整理專業領域資料工作目的:_工作內容:_。 其他教學、研究或行政相關事項工作

20、內容:_。郵局局號郵局帳號請領費用 新台幣_元。附註 中心主任簽名:_ 填單日期: 年 月 日備註:工作紀錄單請於工作完成後由擔任工作之助理填寫,並經中心主任簽名確認工作項目及請領費用後,每月30日前送交法律學系辦公室(隔月月底入帳),逾期恕不請領費用。開會通知單範本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研究中心學年度第次開會通知單 聯絡人:助理 聯絡電話:受文者:教授開會時間:年月日(週)中午12時10分開會地點:三峽校區法學大樓樓會議室主 持 人:教授主要議案:一、二、出席人員:教授、教授、助理教授列席人員:助理此處蓋院戳,此圓框僅為標示用,正式印出時要刪除備註:中午備有便餐。 會議簽到單範本國立臺北大學法

21、律學院研究中心學年度第次會議簽到單時間:99年11月7日(週三)中午12時10分13時30分地點:三峽校區法學大樓樓會議室(依任職年資深淺排序)出席人員職稱姓名簽名教授教授助理教授請假列席人員助理會議議程範本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研究中心學年度第次會議議程時 間:中華民國年月日(週)中午12時10分13時30分地 點:三峽校區法學大樓樓會議室主持人:教授出 席:教授、教授、助理教授列 席:助理紀 錄:助理壹、討論議案第一案案由:推選研究中心主任。說明:依據本院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4條規定,各研究中心應由3位以上教師組成,以1人為研究中心主任,由該研究中心成員自本院法律學系專任教師中推選,任期2年,

22、連選得連任之。本辦法之研究中心主任不得兼任其他依本辦法設置之研究中心主任。討論:決議:第二案案由:討論研究中心年度工作規劃案。說明:依據本院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2條規定,研究中心成立之計劃書中應載明該研究中心定期之研究規劃、學術會議之初步規劃及研究成果之發表方式等。討論:決議:貳、臨時動議參、散會會議紀錄範本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研究中心學年度第次會議紀錄時 間:中華民國年月日(週)中午12時10分13時30分地 點:三峽校區法學大樓樓會議室主持人:教授出 席:教授、教授請 假:助理教授列 席:助理記 錄:助理壹、討論議案第一案案由:推選研究中心主任。說明:依據本院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4條規定,各研

23、究中心應由3位以上教師組成,以1人為研究中心主任,由該研究中心成員自本院法律學系專任教師中推選,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之。本辦法之研究中心主任不得兼任其他依本辦法設置之研究中心主任。決議:推選教授擔任本中心主任。第二案案由:討論本研究中心年度工作規劃案。說明:依據本院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2條規定,研究中心成立之計劃書中應載明該研究中心定期之研究規劃、學術會議之初步規劃及研究成果之發表方式等。決議:本中心年度預定計畫為針對學生、學校教職員工、公務人員三部分,以性別主流化為主題舉辦巡迴演講。並針對公務人員開辦進修收費之課程。藉此提升本系與本中心之知名度與能見度。 貳、臨時動議:無參、散會 中心主任確認

24、簽名:_日期: 年 月 日專業研究中心設立計畫書範本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性別法研究中心設立計畫書一、 設立依據依據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組織章程第1條第4款及第6條及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研究中心組織辦法,擬成立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性別法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二、 設立目的男女平等為憲法中基本權之保障,我國親屬法歷次修正之核心亦為男女平等之促進,近年更有兩性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以及性騷擾防治法之公布施行。基於專業發展與學術分工之需求,.三、 組織與成員本中心之成員由本院專兼任教師及校外對於性別法研究有興趣之專家學者共同組成;由本院專任教師中推選一人為性別法中心主任,統籌規劃本中心業務之

25、進行。另聘請研究生擔任助理協助行政事務。四、 設立目標本中心之研究以性別法為核心,主要分為二大領域,分別為:家庭法與工作平等法。藉由定期舉辦學術研討會與演講,加強師生間之討論與專家學者間之法學交流,以提升性別法教學品質、學術研究風氣,並發揮法學研究對實務發展之影響力。五、預定工作規劃(一)基本規劃為能促進性別法及相關法學之研究及教學事項之研討,本中心將舉辦系列研討會及座談會、執行有關性別法研究之計劃、蒐集性別法學文獻之資料以及提出對於本院性別法課程規劃建議。另擬於法律學院網站中設立本中心網頁,將本中心所舉辦之活動公告,給與研究者與師生交流園地,並將學術成果定期發表於專業刊物。 (二)分項規劃1

26、、性別法修法研討會民法親屬篇近期有新修正之公布施行,本中心擬針對修正條文邀專家學者,舉辦修法問題研討會。2、性別法研討會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系學術活動(含參訪)舉辦申請表主題每申請表限填1項活動,2個以上活動應分開填寫所屬中心(可複選)勞動法研究中心 民事法研究中心 財經法研究中心 國際法研究中心 刑法研究中心 公法研究中心 法理學研究中心 WTO研究中心能源政策暨環境法研究中心 智慧財產法研究中心 兩岸四地法制研究中心 其他: 舉辦時間 年 月 日(週 ) 時 時舉辦地點活動內容研討會(國內/國際) 擬參與人數: 人座談會 擬參與人數: 人學術演講 擬參與人數: 人參訪:參訪地點 ;擬參與人

27、數: 人(參訪另需繳活動計畫書)其他: 擬參與人數: 人活動單位主辦單位: 協辦單位: ;合辦單位: 與會人員主持人: 演講人: 與談人: 論文發表人: 外籍學者: 人(指非在本國大學任教學者,來台進行3個月內之短期參訪、演講、交流等)預算支出演講費$ 、影印費$ 場地租借費$ 、工友加班費$ 參訪車資費$ ;總計: 元6樓系辦借用器材至遲需於活動前3天至6樓系辦研創(活動組)助理處,預約登記擬需使用器材(大型活動請儘早規劃借用,借用申請單詳P.16)經費支出申請教師 (簽章)(本欄係指於系經費規定使用範圍內,經費支出需經老師同意並簽章,無使用系經費則本欄毋需簽章)中心主任 (簽章) 日期:

28、年 月 日中心/教學助理系學會法服社/國法社其他 (簽章);聯絡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研創(活動組)助理 (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附件請視繳交情況打勾無 活動計書書電子檔 其他:備註1. 每申請表限填1項活動,並請於填妥完畢、應簽章欄位全數核章完成後,至遲於活動舉辦前1個月,由研創助理送系辦助教先行審核預算(大型活動請儘早規劃)。2.器材借用人請於活動結束後1日內將器材歸還系辦;器材請妥善維護,如有遺失或毀損,應由借用人自行負責。3.如有任何疑問,請撥研創中心分機67688。學術活動(含參訪)計畫書 範本主題:法國巴黎大學Pontier教授訪臺學術活動計畫書主辦單位: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

29、院執行單位: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能源政策暨環境法研究中心申請日期:99年9月19日-計畫書內容須包含:一、舉辦目的二、舉辦日期、時間、地點三、詳細議程表(含邀請專家學者之服務機關及職稱)四、預期效益五、經費預算表經費來源:1.法律學系業務費: 元【100年度每位老師辦理學術活動之總經費額度為8,000元】。2.單位補助: 元項目預估支出金額支出限額演講費$2,000$3,000/2hr/人校內專任教師不得支領餐費便當每人限額100元/次,點心每人50元/天逾用餐時間、經費充裕 & 舉辦半日以上活動,需由助教先行向會計室申請核准後始可動支本項經費。註:報支誤餐費需另附簽到單影印印製費參訪車資請註

30、明:往返地點、搭乘人數、車輛數旅遊平安險本項一律由參與者自行負擔。臨時助理協助本系主辦或與他單位合辦之國內外大型會議,另可申請臨時助理,說明如下:1.大型會議定義:(1)論文發表數4篇以上;或(2)不含主持人,參與之學者專家達10人以上之研討會;或(3)確定參與活動人數達80人以上之會議。2.請領標準:(1)以會議發表論文數計算,每篇論文2,000元,補助上限20,000元,或:(2)以會議場次計算,每場次補助2,000元,補助上限20,000元,或:(3)以演講參與人數計算,每場補助500元,每增加60人可再補助500元,補助上限2,000元。合計注意事項:其他擬支用經費請先向助教確認是否可

31、支用。六、聯絡人:助理,聯絡電話: ;E-mail: 研討會、課堂演講-器材物品借用申請單演講邀請函範本(部分校外演講人可能需要邀請函)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研究中心演講邀請函受文者:東海大學法律系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速別:最速件附件:會議議程主旨:敬邀教授,參加本院法律學系舉辦之平等原則之理論與實踐李岱教授祝壽論文研討會,請查照。說明:一、素聞 貴系教授學識淵博,著述甚豐,深受各界推崇。爰敬邀蒞校演講,必能使本校學生獲益良多。二、本研討會活動訂於本(99)年10月14日(星期二)上午9時40分至下午18時00分,假本校民生校區教學大樓9樓多媒體會議室舉行,教授之演講主題為,該場次

32、會議主持人為本院法律學系教授,與談人為本院法律學系教授(詳細議程如附件)。此處蓋院戳,此圓框僅為標示用,正式印出時要刪除參訪函範本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研究中心 函機關地址:23741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聯 絡 人:助理電 話:傳 真:受文者: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速別:速件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主 旨:敬請 俞允本系導生一行至 貴局參訪,並懇請惠予協助導覽事宜。說 明:為使學生瞭解當前實務機關之運作概況與設備環境,本系特聘之榮譽導師黃謀信主任檢察官,擬安排指導之榮譽導生班(師生約計10人),於本(100)年1月18日(星期二)下午2時至 貴局進行實地參觀訪問,有關參觀導覽事

33、宜,惠請協助,至感。正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台北市11002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553巷5號)副本:黃謀信主任檢察官、法律學系此處蓋院戳,此圓框僅為標示用,正式印出時要刪除活動簽到單範本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研究中心 活動簽到單活動名稱:時 間:99年10月29日(星期一)時時地 點:法學大樓樓會議室單位職稱姓名簽名臺北大學法律學系主任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放演講費的信封可向研創索取(正式印出領據時,這句話請記得刪除) 領款收據視同發票,領據上如有修改處(含時間、日期等細項)均需請主辦老師在修改處簽章。領 款 收 據費用名稱學年度第

34、學期學術活動費用備考主題:(以下項目均必填)演講時間:年月日(週)時時地點:演講人:教授/主持人:教授新臺幣(大寫) 貳仟元 整 經費代墊人:扣繳稅額:$0(演講費及稿費,國外學者同1日支領費用逾$5,000以上要先扣除20%稅額並附護照影本)實領金額:$2,000 上款如數領訖 此據國立臺北大學台照 領款人:請領款人簽章 (簽章)服務單位:(必填)職 別:(必填)身分證字號:(必填)(外籍人士請填護照號碼及另附護照影本&影印護照上出入境日那頁)戶籍地址:(必填)電話:(必填)民國 年 月 日說明:本收據請粘貼於領款收據(一人使用)之支出憑證粘存單,如使用網路請購印出之支出憑證粘存單,請將核章

35、欄位驗收證明修改為出納組,總務單位修改為須加會之會辦單位名稱。-學年度第學期學術活動演講紀錄刊載同意書(?本表請視需要再請演講人填寫)_本人 同意;不同意於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網頁刊載,年月日(週)學術演講:演講主題之學術演講紀錄;錄音紀錄電子檔,特立此書面為據。立同意書人(必填):_(簽名)服務單位:職 稱:電子信箱(必填):_聯絡電話(必填):_通知營繕組之範本本院擬於99年10月20日(三)早上9點13點於法學院4樓413會議室及722聯誼室舉辦卓越傳統 航向未來 2010法律學系 畢業饗宴在三峽之活動(活動議程詳附件),敬請 營繕組協助法學院當日所有機械及空調設備.等供電穩定之辦理,謝謝。此致此處蓋院戳,此圓框僅為標示用,正式印出時要刪除營繕組法律學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系 學術活動(含參訪)成果報告書活動名稱本報告書限填1項活動,2個以上活動應分開填寫日期/時間 年月日(週)時 分 時 分地點與會人員主持人: 演講人: 與談人: 論文發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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