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卫生局权限范围内行政许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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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事项公示材料洛阳市卫生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十项承诺”承诺一:接待首问负责制度。凡到卫生行政部门咨询、登记、举报、投诉、申诉及办理其他事项的,首次接待人员为首问服务负责人,能当场办结的应直接予以办理,不能当场办理或不属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告知请办人理由,由首问服务负责人转交、引办、督促相关人员办理,并负责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请办人。承诺二:一次书面告知制度。为了使当事人准确理解请办事项的相关要求,节约时间,避免当事人反复奔波,首问负责人必须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如请办人申办的事项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属特殊情况,承办人员应当场向请

2、办人说明,并在第一时间请示上级领导决定。 承诺三:许可事项公示制度。在卫生局机关办公场所及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内卫生局各窗口显著位置公示本机关各类承办事项名称、办事的依据、程序、时限、要求及承办人员、负责人姓名、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以其电话。承诺四: 实行全程保姆式接力服务制。对在卫生局请办事项的申请人,提前介入,建立“全程接力服务卡”制度,卡上注明每个环节承办责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由责任人随时向企业提供卫生专业技术、法规指导服务,帮助企业解决遇到的卫生方面的问题。承诺五:请办事项限时办结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请办人申请的各类事项,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许可事项即办件必须当场办结,承诺件须在20

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特殊事项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各类卫生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名称申报材料齐全的,办理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当日办结。举报投诉事项,承办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承诺六:绿色通道服务制。难、急、特殊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根据申请人申请及时开通绿色通道,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办理。承诺七:实行AB角工作制。本行政机关办理各类申请人请办事项实行无缺位工作制,即每个岗位除专人负责外,另设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专职人员暂时缺岗情况下的相关事务处理。承诺八:推行每周七天工作制。卫生局行政服务窗口实行七天工作制,周六、周日照常受理企业和群众的咨询、申请事项。承诺

4、九:为申请人提供无障碍服务制度:即根据申请人的预约,上门为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受理服务,上门为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承诺十:施行行政许可事项“一个窗口对外原则”:即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办事群众时间,卫生行政部门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原则,对群众请办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时受理,对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及时送达。行政许可事项公示材料洛阳市卫生局收费项目及依据收费项目计量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文号出生医学证明费元/证4.00计价格19982084号、计价格19961222号、豫价费字1996317号;河南省卫生厅、公安厅豫卫基妇20019号;国务院令第308号医师资格证书

5、费元/证5.00财综字1999176号,计价格19992267号,计办价格2001616号,财预2002584号豫财豫外字200026号执业医师注册费元/人25.00豫财豫外字200026号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综字1999176号、计价格19992267号,豫财预外200026号、计办价格2001616号、财预2002584号执业医师理论考试元/人160.00执业助理医师理论考试元/人150.00医师实践技能考试元/人150.00传统医学师承及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元/人280.00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计价格20012043号,财预2002584号、豫计收费200

6、11620号初级元/人.科50.00中级元/人.科70.00行政许可事项公示材料洛阳市卫生局一般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图申请人(行政许可相对人)提出卫生许可申请及提供资料 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对申请人资格、条件及资料形式审查 5个工作日内()不计入(bujiru ) 不符 合要求 资料 不全 符合 要求 不予受理限期补正资料受理 仍不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市卫生监督中心承办科室进行申报资料实质内容及现场卫生条件设施审查 2个工作 日内移交 7个工作日内 提出审查意见 不合格 不符合要求 符合卫生要求 整改后仍市卫生监督中心提出不予许可建议市卫生监督中心承办科室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限期整改建

7、议转市卫生监督中心审核办证科报中心领导审查 不合格 符合要求 2个工作日报市卫生局承办科室复核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内 不符合规定且不能整改 不符合规定但可以整改 符合许可规定 提出卫生审查意见及限期整改要求(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请)报市卫生局局长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报局领导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定的 整改后仍不合格 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许可决定(许可证、照)或不予许可决定定 10个工作日内 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签字领取许可决定,许可审批资料分类整理归档,本项业务办结行政许可事项公示材料洛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服务)事项服务指南一、受理地点、联系咨询电话、受理

8、工作时间1、受理地点:(1)洛阳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卫生局窗口(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中段文博大厦南一楼,乘26、29、57路公交, 26路到市府西门站下车沿市府西路向南50米,29路市疾病控制中心站下车沿市府西路向南200米,57路公交车到行政服务中心站(或市政府站)下车)(2)网上申请请登录洛阳市卫生监督中心网站网址:2、业务联系、服务咨询电话:037963917973 邮编:471000 3、受理工作时间:星期一 星期日春季:上午8:00分12:00分 下午14:00分17:30分夏季:上午8:00分12:00分 下午15:00分18:00分 秋季:上午8:00分12:00分 下午14:

9、30分18:00分冬季:上午8:00分12:00分 下午14:00分17:30分二、卫生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法律依据、权限范围 洛阳市卫生局法定权限范围内的卫生行政许可及服务事项受理项目共计24项 1、食品生产经营(包括餐饮经营)卫生许可证(行政许可项目 含变更、补证、注销许可)(1)设置依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受理范围:本辖市区内在国家、省、市级工商

10、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a.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b.食品卫生法规定需要批准的食品、食品用产品;c.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其它单位。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许可项目 含变更、补证、注销许可)(1)设置依据:行政法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受理范围:本辖区内在国家、省、市级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下列公共场所经营单位:a.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b.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c

11、.影剧院、录象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d.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e.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f.商场(店)、书店;g.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3、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行政许可项目 含变更、补证、注销许可)(1)设置依据: 国务院令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4项(国务院第412号令)保留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2)受理范围:市自来水公司、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辖的市政二次供水单位。4、食品广告审查(食品广告

12、证明)(备案)(1)设置依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地方法规 河南省食品卫生条例第二十一条“发布食品广告,必须取得市(地)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食品广告证明。无食品广告证明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代理,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 (2)受理范围:本辖区内在国家、省、市级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各种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及户外采用文字、图片、音像等形式对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宣传。5、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新改扩建和食品市场新改扩建工程设计审核(许可)(1)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13、,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2)受理范围:本辖区内在国家、省、市级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食品市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涉及食品卫生方面。6、新改扩建公共场所、供水单位选址、设计卫生许可(许可)(1)设置依据: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行政法规:国务院第412号令、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

14、计审查、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2)受理范围:本辖区内在国家、省、市级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共场所新、改、扩建工程涉及公共卫生方面;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辖的市政供水企业、二次供水单位生活饮用水新、改、扩建项目涉及卫生安全部分。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及竣工验收审查(许可)(1)设置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评价报告或者

15、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改建设项目。”、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2)受理范围:本辖区内涉及职业卫生安全的建设项目危害预评价的报告及竣工验收8、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许可)(1)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2)受理范围:本辖区内涉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

16、9、母婴保健技术(婚前医学检查项目)服务执业许可(许可)(1) 设置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2)受理范围:本市辖区内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机构。10、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许可)(1)设置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

17、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2)受理范围:本市辖区内在医疗机构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11、面向社会非学历教育的中医学校、中医班开办审核(许可)(1)设置依据:地方法规河南省中医条例第十一条 开办面向社会非学历教育的中医学校、中医班,由市(地)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有关部门审批。(2)受理范围:本市辖区内申请开办面向社会非学历教育中医学校、中医班的机构和个人。12、中医科研机构开办审核(许可)(1)设置依据:地方法规河南省中医条例第十四条

18、 开办中医科研机构,应经县级以上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有关部门审批。 (2)受理范围:拟在本市辖区内开办中医科研机构的个人、单位、机关、团体。1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核准)(1) 项目设置依据:行政法规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

19、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2)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权限范围内各级医疗机构年审校验申请、省级卫生行政委托办理的省管医疗机构校验申请。14、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含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及补发医师执业证书)(许可)(1)设置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20、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2)受理范围:A注册: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拟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医疗机构执业,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但有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B注销注册: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受刑事处罚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有出借、出租、低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C变更注册: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

21、围。D补证:因故造成医师执业证书遗失、损毁等情况,申请补发的。(3)收费依据:财综字1999176号,计价格19992267号,计办价2001616号,财预2002584号15、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行政许可项目 含变更、补证、注销许可)(1)设置依据: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受理范围:个人和单位拟在本市设立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从事疾病诊断、

22、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社区医疗服务站),且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权限。16、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许可)(1)设置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保留的部门规章(项目序号199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2)受理范围: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本辖区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17、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许可)(1)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

23、布) 项目序号:466、卫生部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向其登记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审批。对审核合格的,签发同意意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1) 受理范围:拟在本市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机构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18、放射诊疗许可证审批(行政许可项目 含变更、补证、注销许可)(1)设置依据:行政法规: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八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2)受理范围:本市

24、行政区域内拟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活动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直管医疗机构(限单独开展介入放射学或同时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19、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行政许可项目 含变更、补证、注销许可)(1)设置依据:行政法规: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2)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使

25、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各级医疗机构。20、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行政许可项目)(1)设置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2)受理范围: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

26、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2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初审(行政许可项目)(1)设置依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受理范围:申请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及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的情形。(3)收费依据:财综字1999176号,财预2002584号22、出生医学证明补发(非行政许可项目)(1)设置依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2)受理范围:1996年1月

27、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3)收费依据:财综字199628号,计价费19961222号,财综200173号23、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费(非行政许可项目)(1)设置依据: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2)受理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3)收费依据:计价格20012043号,财预2002584

28、号24、军队转业医师申领、换领地方备案(非行政许可项目)(1)设置依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生部文件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受理范围:从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及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师。25、设立卫生类社会团体审查(行政许可项目)(1)设置依据: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2)受理范围:洛阳市行政区域内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设立卫生

29、类社会团体的法人、组织、合法的自然人等。26、设立卫生类研究机构审查(行政许可项目)(1)设置依据: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五条。(2)受理范围:洛阳市行政区域内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设立卫生类研究机构的法人、组织、合法的自然人等。三、受理程序、时限1、受理第一步:申请人须先到洛阳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大厅卫生局服务窗口,咨询办理卫生许可申报登记相关手续,填写“卫生行政许可项目申报登记表”。2、受理第二步:经审查申请人所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符合项目及范围规定的单位或个人领取相应格式文本的申请材料(附有固定格式表格和填写规范),按要求填写并提供备审材料(

30、相关许可事项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附后);3、受理第三步: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窗口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将及时对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除可当场更改的外,办理人员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办理人员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放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5、申请人也可登录洛阳市卫生监督中心网站,通过网上申报。网址:四、审查与决定程序、时限1、受理申请后,局服务窗口工作

31、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移交市卫生监督中心或市卫生局相关科室办理。2、各审批环节的承办部门、人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局规定的相关环节办理时间,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进行审查。3、审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根据审查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的规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请本部门负责人审查,提出下列审核意见,并报市卫生局局长审批。(1)符合规定的,作出同意批准(设置、登记、注册、试生产、试营业等行政许可)的决定;(2)不符合规定但可以进行整改的,作出限期整改的决定;(3)不符合规定的,且无

32、法进行整改的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4、审批工作时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自做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审批决定。需依法进行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另计,不计入审核时限内。5、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如对本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五、听证程序、时限1、本机关依法实施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组织听证。(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2)本机关认为涉及公共利

33、益并预先公示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3)依法被告知权利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2、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3、本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职能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听证。本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协调与指导。4、本机关实施洛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程序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政许可程序管理制度)第三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向社会公告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参加人的登记、选择办法,公告有效期为15日。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本机关应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本机关实施局政许可程序

34、管理制度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本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供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交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按照前款规定程序,没有听证申请人的情况下,本机关可以不举行听证,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审查的基础上,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5、本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书面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听证通知书应载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听证主持人姓名以及申请主持人回避的权利等内容。6、本

35、行政机关应在5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中止听证情形消失后,应恢复听证。(1)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2)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行政证据重新鉴定、勘验调查或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作证的。(3)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延期听证情形消除后,应在5日内举行听证。(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2)听证中途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退场的;(3)严重违反听证会纪律,不听制止的。 六、申报材料要求:1、申请人应当按照所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本行政机

36、关工作人员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2、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均需一式两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3、申报材料的制作应采用 A4规格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左侧装订,资料的填写或制作应用计算机打印或黑色水笔填写。4、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文字材料必须数量齐全、具备真实性、符合法定形式,复印件应和原件一致所提交的全部相关资料均须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由申请人(或授权委托人)当场签字确认。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本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

37、予行政许可;其中,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七、行政许可证、照(决定)颁发的规定1、对批准的申请事项,在本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许可证、照或书面行政许可决定,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2、申请人逾期30日且无正当理由不领取证照或的,作自动放弃申请处理。3、申请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在领取相关证照或行政许可决定时,应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其申请时发给的受理凭证及本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在送达回执或领取记录上签名。(特别提示: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凭证为申请人领取行

38、政许可决定的唯一凭证,受理凭证遗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凭报纸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方可领取许可决定文本)4、经办人员在发放相关行政许可决定或证照时,应查验领取人的相关凭证及身份证明,并要求领取人签收。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汇总整理后归档保存。八、许可证照的有效期1、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四年换证一次。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临时卫生许可证最长不超过6个月。(依据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河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逾期三个月未复核,

39、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复核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于卫生许可证复核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复核。(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3、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依据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4、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有效期:申办不设床位医疗机构的为3个月;申办床位在100张以下医疗机构的为2年;申办床位在100张以上医疗机构的为3年。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完成医疗机构的建设。(依据河南

40、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有效期: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为十五年,校验期为每三年一次;其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校验期为每一年校验一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超过六个月预期未申请校验,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予以注销。(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卫医管发【1999】第66号)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

41、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依据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七条及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7、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办理注册。(依据卫生部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8、食品广告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内改变食品的配方、定型包装或者广告内容,以及期满后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

42、发证机关申请重新办理食品广告证明。(依据卫生部、国家工商局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9、放射诊疗许可证的使用有效期: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为五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为十五年年。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每年审验一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每三年审验一次。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每五年换发新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为每十五年换发新证。换发新证在本医疗机构最后一个校验年度与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同时提出申请。(依据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九、洛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程序所依据的卫生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请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网站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网站网址:卫生标准查询网址:http:/218.246.22.90/moh/view?id=25卫生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查询网址:十、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受理机构 、 监督机构 、 公示网站1、许可事项受理机构及地址、联系电话洛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洛阳市卫生监督中心审核办证科)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中段文博大厦南一楼大厅服务电话:639179732、监督机构及地址、联系电话洛阳市卫生局监督科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政和路中段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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