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 课件.ppt

上传人:小飞机 文档编号:1923043 上传时间:2022-12-26 格式:PPT 页数:138 大小:1.92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商业银行法 课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38页
商业银行法 课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38页
商业银行法 课件.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38页
商业银行法 课件.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38页
商业银行法 课件.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3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商业银行法 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业银行法 课件.ppt(13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商业银行法,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一、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法1.商业银行:(1)起 源: 1694年在英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标志着西方资本主义商业银行的产生。 我国1978年专业银行相继恢复;1986年,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商业银行组建成立;1994年,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把国有专业银行改为国有商业银行。,5家国有商业银行中、农、工、建、交;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华夏、招商、光大、民生、浦东发展、深圳发展、渤海、广发、兴业、浙商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110家城市商业银行;20多家村镇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和乡村银行;共同形成了遍布全国的金融脉络。,(2)概念我国商业银行法第

2、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a、商业银行是企业; b、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业; c、商业银行的法律形式是企业法人。,(3)职能:a、信用中介;b、信用创造;c、支付中介; d、金融服务。 零售型金融服务业(吸收公众存款等),Page 5,2.商业银行法: (1)概念:是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经营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5年5月10日,8届人大13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7日,10届人大6次会议修订,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共9章95条(原来91条)(2)制订目的: a、为了保护商业银

3、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b、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 c、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教育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 d、维护金融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3)适用范围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企业办理商行有关业务的机构。,Page 7,二、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1、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2、组织机构: a、内部组织机构:股东会 -权力机构董事会 - 执行机构监事会 - 监督机构,b、外部组织机构分支机构 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权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下组织。可以在境内外设立;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按行政区划设

4、立;总行应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符合的营运资金。 (不超过百分之六十),b、外部组织机构分支机构 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权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下组织。可以在境内外设立;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按行政区划设立;总行应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符合的营运资金。 (不超过百分之六十),三、商业银行经营的原则,是商业银行开展金融业务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保障商业银行规范、稳健运作的基本作为准则。1、“三性”、“四自”原则 “三性”: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 “四自”: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2、依法开展业务,不许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原则。3、业务往来

5、,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4、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原则。5、严格贷款的资信担保原则 。6、公开竞争原则 。7、接受监督管理原则。,四、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与终止,(一)商业银行的设立1、商业银行的设立制度 我国对商业银行的设立实行核准制,即只有经过严格审查获得批准的银行才能经营银行业务,非银行机构不得经营银行业务,且不得使用“银行”字样。,2、设立条件:1)有符合商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商行法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

6、施。,3、商业银行设立的程序:申请、审批、登记、公告。4、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审批、登记、公告。,(二)商业银行的变更包括事项变更和主体变更。 事项变更是指商业银行在某些重大事项上有所变动。 主体变更是指商业银行的分立与合并。,(三)商业银行的接管1、概 念 接管是指中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等措施。 接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2、接管程序1)接管决定和实施由中国银监会组织实施。2)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3)接管终止是指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停止接管工作。有下列情形: 接管决

7、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中国银监会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经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被依法宣告破产。,(四)商业银行的终止 1、概 念:是指商业银行因出现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等法律规定的情形,消灭其法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2、原 因:解散、撤销、破产。 3、清 算。,Page 18,案例:,巴林银行的倒闭海南发展银行的倒闭,Page 19,巴林银行的倒闭,Page 20,巴林银行简介 1763年,弗朗西斯巴林爵士在伦敦创建了巴林银行,它是世界首家“商业银行”,既为客户提供资金和有关建议,自己也做买卖。当然,它也得像其他商人一样承担买卖股

8、票、土地或咖啡的风险,由于经营灵活变通、富于创新,巴林银行很快就在国际金融领域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20世纪初,巴林银行荣幸地获得了一个特殊客户:英国皇室。由于巴林银行的卓越贡献,巴林家族先后获得了5个世袭的爵位。这可算得上一个世界记录,从而奠定了巴林银行显赫地位的基础。,巴林银行倒闭原因根本原因导致巴林银行倒闭的根本原因是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道德风险,以及当从事国际银行业务的银行把业务由一个国家转到另一个国家,银行于分支机构间,银行于管理当局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银行总部对分支机构,政府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不力,制度落后。,Page 22,直接原因巴林银行破产的直接原因是新加坡巴林公司期货经理尼

9、克.里森错误地判断了日本股市的走向。 1995年1月份,日本经济呈现复苏势头,里森看好日本股市,分别在东京大阪等地买进大量期货合同。但突发的阪神大地震使股价持续下跌,巴林银行因此损失高达14亿美元,这几乎是当时巴林银行的全部资产,这座曾经辉煌的金融大厦就此倒塌。,Page 23,在里森任职期间,由于里森本人分管交易与结算,这种做法给了里森很多自己做决定并执行的权利。随后,巴林银行进行了一个月的调查,但由于其对资产负债表不重视,因而没有查出里森的问题。内部控制的松懈及工作的疏忽,进一步纵容了里森。巴林银行的命运就此终结。,Page 24,巴林银行事件的影响,巴林银行集团破产的消息震动了国际金融市

10、场,各地股市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激,英镑汇率急剧下降,对马克的汇率跌至历史最低水平。巴林银行事件对欧美金融业的隐性影响不可估量。,Page 25,在巴林银行集团破产两年之后,即1997年爆发了一场始于泰国,后迅速席卷到整个东南亚甚至波及到世界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是许多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汇市、股市轮番暴跌,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受到严重创伤。1997年7月至1998年1月仅半年时间,东南亚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货币贬值幅度高达30%50%,最高的印尼盾贬值达70%以上。同期,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股市跌幅达30%60%。据估算,在这次金融危机中,仅汇市和股市的下跌给东南亚国家和地区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100

11、0亿美元以上。受汇市和股市的暴跌影响,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出现了严重的经济衰退。,巴林银行倒闭对我国的启示,1、我国的政府府及监管当局必须加强对金融机,特别是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完善商业银行的监管体系,金融系统的行业监管体系。 例如,完善相关法律主体,制定金融法规细则;构建科学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则性信息的透明度;建立高效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Page 27,2、监管部门和银行内部必须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与金融衍生产品发展相匹配,更好起到内控作用,避免风险。例如,完善稽核制度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体系,以保证以内部控制机制的高效性和可靠性,增强从业人

12、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等。3、银行对分支机构,特别是跨国分支机构的外部监管制度尽量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漏洞,规定子公司、分支机构资金和业务的比例限制,建立关于内部业务和对外交易的强制信息披露必须信息公开。,4、正确对待金融衍生产品投资。金融衍生产品日益成为银行、金融机构及证券公司投资组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当商业银行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时,应对其风险控制在一定的可承受范围可承受范围内;奖金制度要和风险参数匹配,减少、避免交易员因贪图投机,以获得高额奖金,而不顾公司利益的风险。5、混业经营风险较大,分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现阶段的最好选择;而有限制地允许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将有利于银行扩

13、大收入来源,提高盈利能力,分散经营风险。,Page 29,中国首家银行倒闭海南发展银行事件,Page 30,开业,海南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海发行)于1995年8月18日开业,它是通过向全国募集股本,并兼并了5家信托投资公司而设立的海南股份制银行,注册资金16.77亿元人民币(其中外币折合人民币3000万元)。股东有43个,主要股东为海南省政府、中国北方工业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等,由海南省政府控股,Page 31,转折1997年,曾经的辉煌收息率为90%,未发生一笔呆滞贷款,与境外36家银行及共403家分支行建立了代理关系,外汇资产规模1.7亿美元,转折点1997年12月

14、16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发布公告,宣布关闭海口市人民城市信用社等5家违法违规经营、严重资不抵债、已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城市信用社。其债权债务由海发行托管。全省其余29家信用社除一家仍独立经营外,全部并入海发行。,Page 32,兼并的优势与忧虑,实力的增强股本金已由最初的16.77亿元增长为106亿元,存款余额为40亿元,债务为50亿元,,隐患与忧虑海发行能不能把城市信用社这个沉重的包袱背起来,会不会救人不成反被所救的人拖下深渊。仅兼并后银行职员就成倍增长,达3000多人。,Page 33,隐忧的爆发为何会造成挤兑,高息揽储导致恶性竞争高进低处导致恶性循环资不抵债入不敷出

15、导致无法兑付到期存款降低利率导致信用度降低最终导致挤兑:到期的储户不再续存;未到期的储户提前取款,Page 34,垂死挣扎,为了应付越来越多的挤兑者,海发行一些营业部又开始高息揽储,开出的年利率达18%。加大向债务人讨债的力度。但银行贷款容易收贷难,好多债务都成了空置的房地产。,将眼光投入了岛外。继1996年在广州设立分行以后,1998年5月,海发行又在深圳设立分行,想以岛外的储蓄缓解岛内兑付的压力,Page 35,倒 闭1998年春节过后,人们开始竞相取款,导致挤兑。持续几个月的挤兑耗尽了海南发展银行的准备金,而其贷款又无法收回。为保护海南发展银行,国家曾紧急调拨了34亿人民币抵御这场危机,

16、但只是杯水车薪。 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表公告,关闭刚刚诞生2年零10个月的海南发展银行。这是新中国金融史上第一次由于支付危机而关闭一家银行。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公告宣布对海发行进行关闭清算,指定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海南发展银行的债权债务,对境外债务和境内居民储蓄存款本金及合法利息保证支付,其余债务待组织清算后偿付。同时,中国工商银行也发出公告,宣布即日起对海南发展银行的债权债务进行托管,并公布了托管、登记等有关事宜。,海发行倒闭的原因分析,Page 37,01,02,03,Page 38,不良资产比例过大1997年,合并时坏账损失总额已达26亿元。1997年年底,

17、有关部门又将海南省内28家有问题的信用社并入海南发展银行。,银行体制混乱在海发行未兼并托管城市信用社之前,各信用社无一例外地采取了高息揽储的方式吸引存款,有的年利率高达25%。资不抵债、入不敷出,无法兑付到期存款。,高息揽储的恶性循环,Page 41,经营模式不规范股东抽逃资本金。许多股东的贷款发生在其资本金到账后1个月内, 即“刚拿来,又带走;拿来多少,带走多少”。 发放大量无合法担保的贷款。贷款的用途不明确。实际上是作为临时拆借资金用于归还股息。有关资料显示,海南发展银行成立时的16.77亿股本在建行之初,甚至在筹建阶段,就已经以股东贷款的名义流回股东手里。海南发展银行是在1995年8月1

18、8日正式开业的,但仅在1995年5月至9月间,就已发放贷款10.60亿元,其中股东贷款9.20亿元,占贷款总额的86.71%。,海发行倒闭的影响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对海南的金融形象造成了破坏。此后,海南金融持续弱化,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贷款审查等业务活动更加审慎。海南作为中国的一个重要的世界性旅游胜地,经济的萧条对当地的旅游业、农业、副产品业均有大幅度的负面影响。在90年代这个中国经济迅速崛起的时代,海发行的倒闭无疑是让海南经济元气大伤,其结果是直接减少了当地的进口出口活动,使当年以及以后数年的国际金融往来骤减,形成了一个短时期的经济萧条。,五、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与业务规则1、商业银行的一般业务负

19、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1)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筹措资金以形成其经营资产的业务。 资本金业务、存款业务、非存款业务(2)资产业务 是商业银行运用自己的资产获得利润的业务。 现金资产、贷款资产、 投资业务、外汇买卖,Page 44,(3)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不动用自己的资产,凭借其业务条件经营的金融服务,收取服务费的业务。支付结算中间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类中间业务.,Page 45,2、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第3条)。商业银行法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

20、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Page 46,第二节 银行与客户关系一、银行的权利与义务(一)银行的权利 收取费用(公开原则) 抵销权(活期账户抵扣到期贷款) (二)银行对客户的义务 第29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

21、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53条内容作了增订,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规定:触犯刑法第253条之一第1款之规定,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触犯刑法第253条之一第2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例 徐贵兴诉中国银行沈阳分行存款赔偿案 原告:徐贵兴被告1:中国银行沈阳分行被告2:李宁,女,28岁,系中国银行沈阳分行记帐员被告3:马英娣,女,29岁,系中国银行沈阳分行复核员1989年9月26日,原告徐贵兴委托弟妹李雁前往被告中国银行沈阳分行办理存款。李雁填好存款凭条后,连同人民币4755元和存折递给记帐员李宁。李宁经初点认定李雁交付的存款现金为4755元,

23、当即填写了存折、存款凭条,并在存款凭条上加盖了名章。李宁在向复核员马英娣移交时,将其中部分现金交给了坐在李宁与马英娣之间的实习生金鸿阳。金以这部分现金练习点钞技法。其余现款,李宁移交给了马英娣。大约10分钟后,复核员马英娣提出,全部款额为 4355元,比存款凭条上的数额少400元。遂将款退还给李宁。李宁又将4355元现金退给了李雁,引起纠纷。,为此,原告徐贵兴于1989年10月13日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所缺少的400元现金。 被告中国银行沈阳分行辩称:根据“二人临柜,以复核为准”的规定,本行对短缺的400元不负有责任,拒绝赔偿。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所

24、诉存款数额为4755元有一定证据。原告委托李雁办理存款,双方经共同清点,现金数额为4755元。清点时怕记不清,将各种面额的人民币款额记录在一张旧报纸上,并用该报纸包钱送往银行。报纸上记载的数额,经核算为4755元。原告与李雁数款时,适逢原告的同事史某进屋,听到他俩说的钱数是4755元。李雁所填存款凭条也为4755元。庭审过程中,被告记帐员李宁始终坚持自己点款数与原告存款数相符,并说:“我把不同面额的钱,边点连往计算器上计,在计算器上显示出来的与我写记帐凭条的钱数一致时,我认为对了,就移交给复核员复核。”其后过程均是事实。,据此,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储户与银行储蓄的关系。原告所持储蓄

25、款额经记帐员李宁当着储户的面初点,确认储户交付的现金与存款凭条填写的数额相符,并记帐、填写存折后移交复核员。此间出现差错,无论是记帐员李宁或复核员马英娣执行职务中疏忽大意或其他原因造成,都应由被告中国银行沈阳分行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主张原告所持钱款与记帐不符,查无实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16日判决:一、被告中国银行沈阳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人民币400元整。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中国银行沈阳分行不服,以“我行在办理原告存款业务中不

26、存在过错,不应进行赔偿”为理由,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告李宁、马英娣未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储户与银行双方所实施的行为应是一种信用行为。银行为储户办理储蓄业务,应做到迅速准确,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本案上诉人业务工作人员在办理该项储蓄业务时,在记帐员与复核员之间又安排实习生练习点钞的做法欠妥。记帐员当储户面初点后,确认储户填写的存款凭条金额与自己所点现金数额相符,并经记帐填写存折后(一部分现金由实习生练习点钞)转交复核员予以复核。记帐员收款记帐后,与储户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故上诉人对所出现的差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27、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 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2月2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客户的权利与义务(一)客户的权利 提款的权利 取得利息的权利 约定的其他权利(二)客户的义务 还本付息 诚信义务 谨慎义务 赔偿义务,吴卫明诉上海花旗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原告:吴卫明,男,30岁,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住上海市吴兴路。被告:花旗银行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吴卫明因与被告花旗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上海花旗银行)发生储蓄合同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

28、002年3月29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被告上海花旗银行开始经营吸收公众存款的外汇业务。上海花旗银行规定,对日平均总存款额低于5000美元的客户,每月收取6美元或者50元的服务费;对日平均总存款额等于或高于5000美元的客户,免收此项服务费。4月4日,上海花旗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报了花旗银行个人银行服务报告,其中含有上述收费内容,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办公室于4月28日确认收到该报告。由于上海花旗银行此项规定与内资银行的传统做法不同,众多媒体相继进行了报道,引起广泛关注。2002年4月8日下午,原告吴卫明支付车费20元,乘出租车到达被告上海花旗银行所属的浦西支行。进

29、人浦西支行大门后,吴卫明在营业厅内获取了上海花旗银行介绍上述收费内容的“货币理财组合”宣传资料,并与上海花旗银行的理财顾问邵肃洽谈了个人外汇存款事项,但未办理存款手续即离开浦西支行,由他处乘出租车返回,支付车费14元。,原告诉称:原告到被告处办理个人外币储蓄手续时,得知存款额要高于5000美元;低于5000美元的,必须接受被告提供的个人理财服务,并向其缴纳相应服务费。原告表示只办储蓄,不要个人理财服务,不愿支付服务费,但被被告拒绝,以至双方不能缔结储蓄合同。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储蓄服务,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银行从事储蓄业务,是对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要约;储户持币开户,已构成承诺。银行没有限制储户

30、必须存款多少的权利。被告利用优势地位以5000美元划线,强迫低于此数的储户接受其提供的个人理财服务,实际是变相搭售,剥夺原告对金融服务的选择权,并以服务费方式变相剥夺储户获取利息的权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告这种行为是对小额储户的歧视,给原告造成了一定心理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告在缔约过程中的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应当对因缔约过失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为此次储蓄而支出的往返路费34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展的业务范围内,有权

3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各种手续费率。对小额储户收取账户管理费,这种做法是不是区别于外汇存款的一项新业务,或者这种做法是否属于外资金融机构可以确定的手续费率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目前尚未明确规定。故上诉人吴卫明认为被上诉人上海花旗银行对小额储户收取账户管理费属违法行为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上海花旗银行在向小额储户收取账户管理费的同时,仍向小额储户计付利息,故收取账户管理费与存款有息互不关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因实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上海花旗银行在对小额储户收取管理费前,已经通过众多媒体将该信息在社会上进行了广泛报道,尽到了必要和

32、可能的公知义务。即使吴卫明事前不知道这一信息,订立合同的过程,也只能从吴卫明进入上海花旗银行营业场所并受到该行工作人员接待时开始,而不是从吴卫明因存款有息而动身前来缔结外币储蓄合同时开始。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上海花旗银行工作人员向吴卫明介绍了小额存款业务的相关信息,吴卫明也对收费情况有了较详细的了解。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此遭受了损失,故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未发生缔约过失。吴卫明尽可在清楚其权利义务后,自主确定是否与上海花旗银行订立储蓄合同。吴卫明认为上海花旗银行对小额储户收取管理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

33、合法权益,构成缔约过失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支持。,三、银行错误付款的责任 (一)什么是付款 付款指付款人为消灭票据关系而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二)银行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责任恶意付款: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债权人但仍向其付款的行为。 明知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而仍向持票人付款。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付款人已经通过相应的审查知道票据无效或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而付款的行为。,重大过失付款:付款人如进行一般的审查即可获知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但由于怠于履行其义务向无权受领人进行付款。 绝对记载事项不完整 伪造签章的票据 背书不连

34、续 对变更的票据不予审查而付款 银行期前付款,或未尽审查义务的付款,或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付款,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三)银行善意付款与免责 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支付结算办法 第17条,97.12.1)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

35、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持票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2000),案例:2004年2月24日,某送变电建设公司(以下简称送变电公司)从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A办事处开出500万元银行汇票到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B分理处(以下称B分理处)贴现,并于2004年2月25日将该款解付到送变电公司总会计师黎某在B分理处办理的活期存折上。2004年2月27日,黎某到B分理处办理活期取款500万元手续,B分理处未支付现金,办理了转存手续,开出了存单号为1534521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该存单账号为04-521,存款金额为500万元,存款期限半年,从2

36、004年2月27日至2004年8月27日,利息按年利率3%计付。存单户名为某送变电公司。,B分理处虽承认出具过该存单,但称该存款单开出时,户名未填写,是空白的;在办理黎某活期取款500万元款项的同时,已经黎某同意同时办理了将这500万元存款转为吴某的活期存款手续,并同时办理了吴某的活期取款及定期存款手续;1534521号存款单是交给吴某的,该存款单在储蓄所底单上的户名为吴某。吴某于2004年3月2日到B分理处办理1534521号存款单的挂失手续,B分理处受理后,于2004年3月12日给吴某办理了500万元的挂失转存活期储蓄存折。吴某于2004年3月12日起分批将500万元款项取走。送变电公司持

37、B分理处开出的1534521号存单于存款期届满后到B分理处取款未果,遂诉至法院。,分析方法与思路 1、首先弄清案件基本事实,注意区分背景性事实与基本事实(如本案中的开具汇票、票据贴现即为背景性事实,交付现金500万元则为基本事实)。本案的基本事实应归纳为:送变电公司以票据贴现方式向银行实际交付现金500万元,并以现金转存方式取得B分理处编号为1534521的整存整取储蓄存单一张。 2、根据案件基本事实理清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案中送变电公司作为原告,其与被告B分理处之间的关系为存款关系。除此之外,送变电公司的总会计师黎某与B分理处之间的关系,吴某与黎某、送变电公司之间的关系,吴某与B分理

38、处之间的关系,均与本案诉讼无关。,分析方法与思路 3、根据案件基本事实和各自主张,归纳出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编号为1534521的整存整取储蓄存单是否为有效存单,其合法持有人到底是谁。 4、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责任。,处理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除应审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并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以及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依据,作出正确处理。同时,持有人以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如银行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

39、与银行底单的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银行之的存款关系成立,银行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处理结论 送变电公司向B分理处真实交付了500万元,B分理处也向其出具了形式要件齐全的真实的存单。在此事实前提下,B分理处以存单出具时为空白存单,底单存款人为吴某,且存单已被挂失,款项已被支取的理由不能成立。B分理处应向有效存单的合法持有人送变电公司支付存单载明的本金和利息。,第三节 存款法一、存款的概念与特征 存款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从动态上看,它是指货币资金的所有者或合法持有者,即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与存款人的约定向存款人支付一定的本金和利

40、息的信用活动;从静态上看,存款就是指存款人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帐户上的资金。 特征: 吸收公众存款主体的特许性 以合同为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 吸收方式的多样性: 现金、票据、转账、贷款转存款 资金所有权的转移,二、存款业务规则(一)经营特许制(二)存款机构依法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三)依法确定并公告存款利率(四)财政性存款专营(五)合法吸收存款(六)保护存款人利益,三、个人储蓄存款(一)什么是个人储蓄 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二)储蓄原则 存款

41、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三)储蓄机构的业务范围 人民币储蓄:定期、活期、大额可转让 外币储蓄 个人通知存款:5万元起 代理业务等,(四)个人储蓄业务规则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利率、计息、结息提前支取与挂失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的继承、过户与提取储蓄业务的禁止规则: 不得公款私存、私款公存、以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五)储蓄业务代理 代理存款 代理挂失 双重身份证明,但在补领、支取、密码重置环节排斥代理,四、单位存款(一)概念与种类 指各级财政金库、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种类:企业存款、财政性存款(二)单位存款规则强制性管理单位存款财政性存款归

42、口支取和使用上的监督、控制(三)单位存款的变更、挂失规则(四)查询、冻结、扣划 特殊情况的处理,五、存单纠纷处理规则(一)存款关系效力的认定 存单是因储户与银行发生存款事实而由银行签发的凭证。不同于票据,不具有无因性,仅凭存单真实的印鉴齐全,不能判定存单的效力。四要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存在存款事实,即资金实际交付 存款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利率合法 存款凭证及印鉴真实、齐全,案例: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Y市贤达公司缺乏资金,该公司经理张鹏找到某银行Y市支行鸿兴分理处主任朱某要求替其解决资金500万元。朱某此时也正为完不成上级规定的吸储指标而发愁,于是朱某对张鹏说:“你如果能给分理处揽来500

43、万元存款,我就贷给你。”张鹏找到Y市和通工贸公司的经理张书义言明此事并许诺说:“你如果将500万元存到鸿兴分理处,除分理处给你正常的银行利息外,我还要多给你一年10%的利息。”张书义考虑将钱存入银行非常保险,且额外多得10%的利息就答应了。,案例(续):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张书义指派会计于2002年6月将一张50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到鸿兴分理处办理为期一年的存款手续。鸿兴分理处为和通工贸公司出具了存款为期一年,年利率为10%的存单。并在该款进账后,将款划到了贤达公司的账户内。同年7月,和通公司收到了鸿兴分理处转来的贤达公司付给和通公司的100万元的利息(贤达公司共付利息125万元,鸿兴分理

44、处扣下25万元)。后由于贤达公司经营不善,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和通公司的500万元本金,和通公司便持存单以某银行Y市支行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某银行Y市支行偿付和通公司的存款500万元。,分析方法与思路1、本案在事实方面,要着重注意和通公司与某银行Y市支行鸿兴分理处之间形成存款关系过程中,各自的主观动机和目的。和通公司在Y市支行鸿兴分理处存款是为了赚取贤达公司许诺的10%的高息,Y市支行鸿兴分理处吸收该笔存款是为了给贤达公司放贷,同时完成揽储任务。因此,本案存款并非正常存款业务。本案的基本事实有两个要点:其一,存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确实形成了真实的存单;其二,存款人与金融机构确立存款关系都另

45、有目的。,分析方法与思路2、本案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形式上,本案存单表明的存款关系只发生在和通公司与Y市支行鸿兴分理处之间。但实际上的资金流转关系和利益关系却涉及到三方:和通公司、Y市支行鸿兴分理处、还有贤达公司。和通公司的500万元资金交付Y市支行鸿兴分理处后即划进了贤达公司帐户,而且贤达公司支付了125万元利息,其中100万由Y市支行鸿兴分理处划转和通公司,25万元Y市支行鸿兴分理处自己扣收。,分析方法与思路3、本案争议焦点为,谁应承担和通公司500万元存款的偿还责任。4、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责任。,处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3款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5

46、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出资人将款项交付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并自行将资金转给用资人的,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对承担出资人本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处理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和依据,本案中Y市支行鸿兴分理处与和通公司之间的存款关系为无效存款关系,Y市支行鸿兴分理处和贤达公司应对和通公司的500万元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法理分析 法律并不当然保护形式合法而实际上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的行为。在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中,当具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恢复到合同成立之前的原始状态,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47、在具体责任承担上,还要依据各当事人对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情况,进一步区分责任大小。本案诉讼只涉及到500万元本金的返还问题,没有涉及到利息的处理问题。如果有关当事人要求返还利息,亦应给予支持。,(二)一般存单纠纷1、认定:指当事人以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依据向人民法院起诉和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确认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案件。2、处理法院以存款凭证的真实性和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基础进行审理。,(三)存单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持有人以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如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未向金融机构

48、交付上述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不存在存款关系,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持有人以在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伪造或变造的瑕疵凭证提起诉讼的,持有人应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陈述。 如持有人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了合理陈述,而金融机构否认存款关系存在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

49、证责任。 如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未向金融机构交付上述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不存在存款关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有充足证据证明存单、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系伪造、变造,人民法院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上述凭证无效,并可驳回持上述凭证起诉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根据实际存款数额进行判决。,案例:存单纠纷案件中银行的举证责任某商业

50、银行A市B区支行营业员胡某在1998年5月的一天在前台营业厅值班时,张某拿来80万元现金来办理为期一年的定期存款,胡某办好储蓄存款手续后,将一张面额80万元为期一年的人民币定期存单交给了张某。随后胡某神秘失踪。一年后,张某携带80万元定期存单要求银行支付本金和利息,银行人员进行查对后,发现银行的进账单及相应手续上均记载张某只存款30万元,而不是80万元,因此,银行拒绝支付,张某与银行协商未果,遂以银行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80万元的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分析方法和思路1、基本案件事实:张某在1998年5月的某一天将80万元现金存入银行,获得一张面额为80万元的为期一年的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