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社会福利院办事公开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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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社会福利院办事公开目录2007年12月办事公开目录表序号名称责任机构公开渠道时间要求1单位概况地址工作职能办公室网站长期2各科室、部门工作职责办公室网站长期3办公时间、业务接待时间办公室网站长期4监督、投诉电话办公室上墙公示长期5院长信箱办公室上墙公示长期6老人入住办法业务科上墙公示长期7儿童领寄养办法手续业务科网站长期8入住人员须知等业务科上墙公示、书面长期9各种入住管理制度细则业务科上墙公示、书面长期10不宜入住对象业务医务网站长期11护理等级标准业务科上墙公示、书面长期12物价收费标准财务业务上墙公示长期13医疗收费标准医务财务上墙公示长期14医疗保险收费标准医务财务上墙公示长期1

2、5义工申请和工作要求业务科网站、书面长期16业务信访接待业务科各工作日长期17医务信访接待医务科各工作日长期18后勤信访接待总务科各工作日长期19党政信访接待办公室各工作日长期20物价收费信访接待财务科等各工作日长期21伙食盈亏情况总务科上墙公示按季度22网站沟通业务科随时长期单位概况苏州市社会福利院是苏州市民政局所属的综合型社会福利机构,座落在旅游胜地虎丘山麓,占地面积24000多平方米。始建于清朝康熙四十九年(1710年),原名普济堂,解放后更名为苏州市社会福利院,主要承担政府供养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孤老残幼的职能。近二十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关心和社会各界的帮助、支持下,本院

3、的各项事业建设取得了飞速发展,先后开办了老年病医院、老年公寓、伤残儿童康复中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定点培训机构、残疾儿童特殊教育中心等,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功能得到不断增强。 苏州市社会福利院具有古典园林与现代花园相融的环境格局,假山池塘相映,亭廊楼阁相连,红花绿树相叠,四季芳香,娴静幽美。生活设施配套舒适,服务设备功能齐全,护理康复专业规范。全院现有床位600张,分设休养、养护、医疗、保育等服务区域,遵照民政、卫生部门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全面推行“规范化管理、专业化服务、标准化操作”,为入住老人、儿童提供社会化、居家化、全程化、立体化、个性化、亲情化服务;工作人员260余名,分

4、别拥有护理、医疗、康复、康乐、保育、特教及社工等专业技能,并吸纳社会志愿者参与服务,与社会团体和社区老人、儿童开展互动。近几年来,在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本院先后与荷兰、日本、丹麦等发达国家同业机构开展项目合作,引入现代新型的养老育儿照料模式,全面提升管理服务品质,并对全市社区养老服务发挥培训、示范、指导作用。本院1993年被江苏省民政厅评审为首批“一级福利院”,2002年实现ISO国际质量认证。地址:苏州市山塘街小普济桥下塘4号。各科室、部门工作职责A.办公室的职责1.负责本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日常管理,督促各部门按规定使用文件。2.负责人力资源的提供和进行本院员工的培训工作策划,制订员工能力

5、、意识教育和技能的培训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或督促实施。3.负责对全院服务实现过程的监视和测量,适时进行顾客沟通,接受顾客投诉,收集信息,并针对不合格所采取纠正措施的跟踪验证。4.负责全院服务人员的标识,并督促各部门实施服务活动和采购产品的标识,建立全院各类标识的检索。5.负责全院各部门相关记录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并按规定进行保存和处置。6.负责组织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和对日常改进的组织和督促。B.业务科的职责1.负责全院顾客的入出院和内部转介的确认和评审业务,并具体组织相关部门按规定要求开展休养、养护、保育、特教等服务工作。2.负责建立和控制服务过程程序,制定各项服务要求和服务质量计划,并组

6、织相关部门实施。3.负责对相关服务提供过程的监视和测量,适时检查和评价服务质量,定期了解顾客要求,并对不合格的服务及其过程及时采取纠正措施。4.负责督促各部门对物品类顾客财产的管理,适时检查对服务对象的防护。5.负责所涉及部门岗位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和质量意识教育,以提高服务岗位要求的能力。C.医务科的职责1.负责全院顾客的医疗、康复、保健等服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2.负责建立和控制医疗服务过程程序,并按卫生医疗工作有关规定,具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门诊和住院医疗、康复和护理服务工作。3.负责制定相关服务质量计划,适时监视和测量医疗服务提供过程,定期了解顾客要求,并对不合格的服务及其过程及时采取纠正措

7、施。4.负责医疗、康复设备及药械供应和病案及医务资料的管理。5.负责适时检查对服务对象的医疗防护、督促相关部门对物品类和特定的顾客财产的管理。6.负责所涉及部门医护岗位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和质量意识及医德医风教育。7.负责处置本院或顾客提出的转院、会诊。D.总务科的职责1.负责组织实施全院后勤保障服务。2.负责全院的生活服务设施、设备采购、保管和发放,确保所需的物力资源的供应,以满足向顾客提供服务。3.负责对全院设施设备进行管理,检修和维护本院住房和生活服务及后勤保障设施。4.负责对所属各班组生产服务产品过程的监视和测量及服务产品的管理,控制不合格品的产生。5.总务科所属各班组按规定要求提供服务

8、产品,确保适时和有效满足服务和顾客需要。E.财务科的职责1.依法遵守财经纪律,监督全院财务制度的执行。2.负责全院财力资源的管理,编制财务计划,监督各项资金使用。3.负责对全院各项收费和各部门经费使用情况的评审,严格各项收支手续。4.负责督促本院固定资产登记和评审。F保卫科职责1.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2.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3.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4.维护本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

9、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5.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措施的建设和维护。G.护理部/公寓部/公寓分部职责1.根据本部门目标管理内容,负责接收养护、休养服务的老人入住或日托。2.按照休养和养护服务过程程序提供卫生、生活照料、保健医疗、康复或康乐等各项服务。3.遵照本院管理和服务标准和要求,制定本部门服务对象个案服务计划并实施。4.各岗位人员执行岗位工作流程和服务操作规范。5.负责对部门服务提供过程的自身监视和测量及对服务对象日常生活的跟踪测量。预防和纠正不合格服务的产生,与服务对象保持沟通,了解服务对象的要求,适时实施服务的改进,以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6.按

10、照本院的规定负责对顾客财产的管理及本部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顾客及其物品的防护。7.负责提出对服务对象服务(因生活护理等级等改变)变更请求。8.依据本院文件、记录控制程序,执行休养、养护服务过程中各项记录及护理志记录的规范和保持。H.儿康部的职责1.根据本部门目标管理内容,负责接收各类儿童。2.按照保育和特教服务过程程序提供婴幼儿保育、残疾儿童特教、康复等各项服务。3.遵照本院管理和服务标准和要求,制定本部门婴幼儿个案保育计划、残疾儿童的特教、康复服务计划并实施。4.各岗位人员执行岗位工作流程和卫生、保育照料、保健、特教、康复等服务操作规范。5.负责对本部门服务提供过程的自身监视和测量及对服务对

11、象生长发育能力发展和日常生活的跟踪测量。预防和纠正不合格服务的产生。与服务对象保持沟通,适时实施服务的改进,以满足服务对象需求。6.按照本院规定负责对顾客财产的管理及本部门设施设备维护和顾客及其物品的防护。7.依照本院文体、记录控制程序,执行保育、特教、康复等服务过程中各项记录及保育志、教案、康复病案记录的规范和保持。8.负责提出对服务对象服务(分类保育或教学、康复等需要)变更请求。I.老年病医院的职责1.根据医院目标管理内容,负责开展医疗服务活动。2.按照医疗服务过程程序提供住院、门诊(包括辅助查治)医疗服务。3.遵照卫生部门规定和本院的管理和服务标准要求,进行各类服务对象的诊治工作。4.各

12、岗位人员执行岗位工作流程,医技岗位人员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5.负责对服务提供过程的自身监视和测量及对服务对象日常生活活动的跟踪测量。预防和纠正不合格服务的产生。与服务对象保持沟通,了解服务对象的需求,适时实施服务的改进,以满足服务对象的要求。6.负责按协商条款对晋级、危重情况进行处理,包括一般抢救及通知家属,提出转院、会诊要求。7.按照本院规定负责对顾客财产的管理及本部门设施、设备维护和顾客及其物品的防护。8.依照本院文体、记录控制程序,执行医疗服务过程中各项记录及病案(同时执行卫生部门规定)记录的规范和保持。办公时间、业务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

13、3:3017:00(夏秋季另作调整)承诺书亲爱的老年朋友:我们的服务宗旨是确保您在我院休养期间一切圆满舒适,如果我们在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及卫生等方面有使您不满意的地方,请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有关科室直至院部反映、投诉,我们保证做到及时听取、反馈。投诉科室及电话(总机67232148转院内分机):业务科 8888 总务科 8816 院长室8802医务科 8812 办公室 8806 财务科8811或直接拨打 业务科 67231358 总务科 65566109 医务科 65332427 办公室 65337649投诉信箱(院长信箱):办公楼底楼大厅内院长:严文龙二OO八年元月社会寄养老人入院申请程序及主

14、要负责科室一、入院前向业务科咨询、预约、填写入院寄(治)养申请表、由业务科组织实施入院前家访评估;二、经审批、登记后办理入院手续;经审批后办理登记、入院手续;三、入院后须先进行体检,观察一周,评估确定护理等级;四、签订入院(寄)养协议;五、根据护理等级或治疗意见,正式安排入住相应护理部门或病区。儿童领寄养办法手续儿童领寄养办法手续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附件: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15、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

16、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

17、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

18、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

19、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第七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第八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

20、九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第十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 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组织,应当如实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没收虚假证明材料,并建议有关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

21、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 第十四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外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以下简称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收养人夫妻一方

22、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三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四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前款规定的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

23、件: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第五条 送养人

24、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和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其中,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并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二)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其他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

25、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监护人有监护权的证明; (三)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四)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送养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

26、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制件; (二)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户籍证明、成长情况报告和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复制件及照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找弃婴或者儿童生父母的公告应当在省级地方报纸上刊登。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日,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第七条 中国收养组织对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后,应

27、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中,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该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情况通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收养组织送交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人同意收养的,中国收养组织向其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送养人发出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第八条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第九条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

28、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第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二)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二)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第十一条 收

29、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结果通知中国收养组织。 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三条 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当凭收养登记证书到收养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第十四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向登记机关交纳登记费。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收养组织是非营利性

30、公益事业单位,为外国收养人提供收养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为抚养在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的弃婴和儿童,国家鼓励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组织向社会福利机构捐赠。受赠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将捐赠财物全部用于改善所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的养育条件,不得挪作它用,并应当将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告知捐赠人。受赠的社会福利机构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应当将捐赠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中国收养组织的活动受国务院民政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7日颁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31、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第三条 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被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被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二章 被寄养儿童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被寄养儿童,是指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被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第五条 残疾的被寄养儿童,应当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需要长期依靠技术性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第六条 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被寄养儿童的同意。第七条 安置在每

32、个寄养家庭的被寄养儿童不能超过三名。第三章 寄养家庭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寄养家庭,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寄养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第九条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五)主

33、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第十条 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二)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三)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四)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五)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六)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七)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第四章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第十一

34、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是指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从事家庭寄养工作的社会福利机构,分儿童福利机构和专门从事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两类。第十二条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建立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网络并指导其运行。(三)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四)为寄养家庭养育被寄养儿童提供技术性服务。(五)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六)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七)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文档资料。(八)向上级民政部门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第十三条 家庭寄养服

35、务机构必须聘用具备社会工作、心理学、医疗康复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与被寄养儿童的比例不得高于125。第五章 寄养协议的履行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也可以授权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等。第十五条 寄养协议必须约定对被寄养儿童安排试寄养,实施试寄养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第十六条 寄养家庭有协议约定的事由在短期不能照料被寄养儿童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短期养育服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第十七条 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

36、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同意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拟送养被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收养登记办理完毕后,寄养协议自然解除。第十九条 寄养家庭因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寄养被寄养儿童的,应当与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协商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协议解除后,被寄养儿童由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另行安置。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二)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审查,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三)监督、评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四)协调解决家庭寄养服务机构

37、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解决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第二十一条 异地家庭寄养必须经两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被寄养儿童的监护责任仍由被寄养儿童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双方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家庭寄养经费,包括被寄养儿童的生活、医疗和教育费用,寄养家庭的劳务费用,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费用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民政事业经费中列支。家庭寄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与国(境)内外社会组织合作、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获得资助。与国(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同家庭寄养有关的合作

38、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七章 责任第二十四条 寄养家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的义务,由寄养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对被寄养儿童造成人身侵害的,应当赔偿。第二十五条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因工作失误,使寄养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由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履行职责,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39、予行政处分。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入院须知服务组织(主要服务内容及部门)1、老年服务: 生活护理 日常保健 住院医疗(老年病医院) 住院康复(老年病医院) 心理援助 健康教育 闲暇康乐 内设老年大学,开设书法、绘画、歌咏、手工艺、计算机等班 内设茶室、图书阅览室、音乐疗室、网吧、健身房、陶艺室、编结刺绣室及多功能厅等活动场所 内成立若干老年兴趣小组,成立老年文学社主要服务部门:护理部、公寓部、老年病医院2、儿童服务: 残疾儿童保育 残疾儿童康复 设伤残儿童康复中心 残疾儿童特殊教育 设残疾儿童特殊教育中心主要服务部门:儿康部3、青年残疾人服务: 青年残疾人生

40、活护理 青年残疾人娱疗主要服务部门:儿康部4、职业培训: 本院被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为苏州市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定点培训机构。 定期或不定期面向全市开设养老护理员初、中、高级职业资格培训班。主要服务部门:养老护理员培训中心5、示范指导: 接待同业机构从业人员来院参加。接待同业机构从业人员来院进行短期业务实习进修。主要服务部门:业务科入院备忘一、入院者需带原如病历。二、入院时需一次性交纳日常生活用品等费用;三、入院时交纳押金及入院体检费;四、入院者只需自带日常替换衣服及常用物品。办理入院时间:(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夏秋季另作调整)分级生活

41、护理常规内容(十项)一级护理(介护-帮助)1、每天帮助打扫室内卫生一次(随时保洁)。2、每半月帮助更换床单、被单、枕套1次(必要时随时更换清洗),夏季每天擦洗席子1次。3、每周帮助更换内衣、外套1次,夏季每周2次(必要时随时换洗)。4、夏季每天帮助擦浴1次,每周洗澡2次,其它季节每周1次。5、每周帮助剃须2次。6、每月帮助清洁耳屎1次。7、每周帮助修剪指(趾)甲1次。8、每周帮助洗发1次、每月帮助理发1次。9、每日早晚帮助清洁口腔、清洁假1次。10、视天气、身体情况每日外气浴1小时。二级护理(介助-督促/协助)1、每天帮助打扫室内卫生一次(随时保洁)。2、每半月帮助更换床单、被单、枕套1次(必

42、要时随时更换清洗),夏季每天擦洗席子1次。3、每周督促/协助更换内衣、外套1次,夏季每周2次(必要时随时换洗)。4、夏季每天督促/协助擦浴1次,每周洗澡2次,其它季节每周1次。5、每周帮助剃须2次。6、每月帮助清洁耳屎1次。7、每周帮助修剪指(趾)甲1次。8、每周帮助洗发1次、每月帮助理发1次。9、每日早晚帮助清洁口腔、清洁假1次。10、视天气、身体情况每日外气浴1小时。三级护理(自理-督促/提示)1、每天帮助打扫室内卫生一次(随时保洁)。2、每半月帮助更换床单、被单、枕套1次(必要时随时更换清洗),夏季每天擦洗席子1次。3、每周督促/提示更换内衣、外套1次,夏季每周2次(必要时随时换洗)。4

43、、督促/提示夏季每天擦浴1次,其它季节每周1次。5、每周帮助剃须2次。6、每月帮助清洁耳屎1次。7、每周帮助修剪指(趾)甲1次。8、提示每周洗发1次、每月帮助理发1次。9、提示每日早晚帮助清洁口腔、清洁假1次。10、提示视天气、身体情况每日外气浴1小时。注:特级护理(专护-帮助)参照一级护理,必要增加频次。分级生活护理内容特级护理1、负责照料老人的梳洗、穿衣、进餐、大小便、用水,洗澡、理发、修剪指甲等一切护理工作。2、负责搞好床铺、床边、房间、卫生间、便器等到一切卫生工作。3、帮助卧床老人翻身,换衣服,确保老人体位安全、舒服及床铺清洁、干燥。4、密切注意观察老人的身体变化情况,及时诊疗服药。5

44、、负责为老人代购食物,开设小灶,补充营养。6、采取医疗护理和生活护理相结合,促使老人身体逐渐好转。7、医生每天到房间巡记。一级护理1、负责照料老人起床、穿衣,梳洗,搞好个人卫生;2、负责照料老人用餐、用水、洗涤、理发、修剪指甲。3、整理床铺,打扫房间,卫生间卫生,清洁便器。4、负责保管、管理、清洗老人衣物、被褥,根据天气变化及时增减被服,医生每天到房间巡视一次。5、清洁消毒餐具、茶具、毛巾、脚布、手帕、围兜。6、帮助老人代购食物,为身体欠佳老人开设小灶。7、注意观察、了解、关心老人身体变化及时请医生治疗。8、帮助老人开展心理、生理康复和肢体锻炼。二级护理:1、督促帮助老更衣、梳洗、搞好个人卫生

45、;2、负责安排老人用餐、用水、帮助清洗、消毒餐具、茶具;3、督促帮助整理床铺及橱柜物品,搞好房间卫生;4、定期帮助更换、清洗床上用品,根据天气变化及时增减被服;5、协助老人洗澡、清洗便器、打扫房间及卫生间;6、帮助老人代购食物,为身体欠佳的老人开放小灶;7、注意观察、了解关心老人的身体变化,及时请医生治疗;8、组织指导老人开展多种康复娱乐活动。三级护理:1、督促老人更衣、梳洗、搞好个人卫生;2、督促协助更换床上用品,送洗衣班清洗;3、帮助打扫房间及卫生间卫生;4、督促协助整理厨柜物品的放置;5、帮助蒸饭、供应开水;6、老人身体不适及时请医生治疗;7、组织、启发老人开展多种康复娱乐活动。不宜入住对象患有传染病、精神病者不予入院; 生活护理分级分类评定标准特级护理1、病危者。2、思维功能严重障碍,言行不能自控或大小便需要帮助者;3、因各种原因绝对卧床或肢体功能严重障碍且生活需要特殊照顾者。4、患有严重疾患,病情处于活动期必须卧床者;5、病情危重,需要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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