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知识归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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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涉及的法律法规: 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管辖解释、行政诉讼撤诉解释、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国家赔偿法及最高院、最高检司法解释。行政法学知识体系图 基本原则: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行政主体: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第一部分:行政法基础 公务员: 公务员法等 抽象行为:立法法等 具体行为: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部分:行政行

2、为法 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 行政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管辖解释第三部分:行政争议法 行政诉讼撤诉解释、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 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款司法解释 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 赔偿关系 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第四部分:国家赔偿法 赔偿程序 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 赔偿方式和计算 两高联合司法解释第一部分:行政法基础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具体内涵合法行政法律优先;法律保留合理行政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排除无关因素;符合比例原则程序正当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公务回避高效便民行政效率;便利当

3、事人诚实守信行政信息真实;保护信赖利益权责统一行政效能;行政责任2、 行政主体1、 行政主体资格权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名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从其签名盖章上体现责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2、 行政主体类型中央行政主体第一级国务院第二级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 ;(只有组成部门的设、增、减、并、改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其他国务院可自主决定)第三级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某些国务院下属单位的内设机构地方行政主体第一级地方各级政府 、中央主体派驻地方的机构第二级派出机关、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

4、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才设立下属部门和机构,乡镇政府没有下设部门和机构)第三级某些部门的内设机构、某些部门的派出机构非政府行政主体 被授权的企业组织如某些公用事业企业 被授权的事业单位如高等院校 被授权的社会团体如某些行业协会 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说明: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表示经授权可能有行政主体资格;未标注者表示无行政主体资格。3、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对象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其他机关、个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予一般没有明确依据,不违背特别规定即可后果获得行政主体资格没有行政主体资格3、 公务

5、员1、 公务员的范围原范围行政机关中履行公职的人员现范围国家机关、政党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中履行公职的人员拓展范围部分事业单位中履行公职的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2、 公职的取得录用委任适用范围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录用程序发布公告资格初审笔试面试资格复审政审体检试用期限试用期1 年,合格者委任职务,不合格者取消录用选任适用于各级权力机关选举(决定)的领导职务公务员公开选拔领导职务(副科至正厅)、非领导职务(副处至正厅)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公开选拔。聘任适用于专业性或辅助性职位,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注意:公务员经批准可以在机

6、关外兼职,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也不得在企业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3、 公职的履行 考核考核内容德能勤绩廉,以实绩为重考核类型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奖励奖励对象公务员个人;公务员集体奖励形式精神物质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奖励等级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处分处分种类警告(6m);记过(12m);记大过(18m);降级(24m);撤职(24m 并降级);开除(永久)处分后果处分期间不得升迁;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还不得涨工资处分解除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级别、职务不再受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不视为官复原职 交流调任从其它国有单位或团体调入机关,

7、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副处)以上非领导职务转任在公务员队伍内变动职务挂职人事关系在原单位,但在其它单位短期任职 回避任职回避近亲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不能相互直接领导;不能直属同一领导;不能一方当领导,另一方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地域县乡两级主要领导不能在原籍任职执行公务回避涉及本人(或近亲属)利害关系的;近亲即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离职回避公务员离职后,领导成员在3 年内(其他人在2 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错误命令抵抗权命令有错可抵抗;上级坚持应执行;执行后果上级负;明显违法责自

8、负。4、 公职的丧失 特点 注意问题 辞职公务员自己提出,辞职后无特殊待遇想辞职而辞不了: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担任涉密职位或未满原职脱密期限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本人继续处理正接受审计、纪检、刑事审查不想辞而必须辞:引咎辞职责令引咎辞职 辞退单位单方面决定,被辞退后按照失业处理年度考核连续2 年不称职(1 年不称职仅降1级)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因所在单位变动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不适合继续工作又不宜开除的连续旷工超15天或1年累计矿工超30 天 退休因客观原因丧失职位,可获退休金和其它待遇正常退休:达到法定年龄。提前退休:工龄满30 年;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

9、 年且工龄满20 年;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况5、 纠纷解决机制 30天 30天 15天 上一级机关或 60/90天 原机关复核 同级人事机关申诉 再上一级机关申诉(60/90天)人事处理 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事机关申诉 (限初次申诉由省级以下机关处理) 30天 60/90天 60天 仲裁生效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聘任合同纠纷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不服仲裁 提起民事诉讼 15天4、 抽象行政行为1、 行政行为分类分类标准具体分类法律意义 行为对象是否特定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判断复议和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主体的选择度羁束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判断行政争议的性质 对相对人利益的影响授益行政行为;负担行政

10、行为影响实施这些行为的行政程序 行为的启动方式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判断行政不作为的构成 是否以特定方式作出要式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判断行政行为的效力2、 行政法规制定流程 提请审议 主体 权限 立项 起草 审查 决定 公布 实施 备案 解释 传批3、 各种立法的效力与监督 文本与效力批准与备案 改变与撤销 冲突与适用法律低于宪法批准:自治区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较大市法规、自治州县条例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备案:备案找上级人大不备案批准当备案规章有例外领导关系:若两机关为领导关系,则上级既可撤销也可改变下级立法监督关系:若两机关为监督关系,则上级只能撤销不能改变下级立法授权关系:

11、若两机关为授权关系,则上级可撤销下级立法乃至撤销授权批准关系:经批准的立法视为批准者的立法对待(审查结果仅为撤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但有利溯及除外新一般规定与旧特别规定冲突的,由制定机关裁决(制定机关为某级人大的,则替换为其常委会)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或经济特区法规与法律冲突无法决定适用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冲突的,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可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部门规章的则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省政府规章与较大市法规冲突,省级人大常委会处理行政法规低于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地方

12、法规部门规章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级以上地方法规、上级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经济特区法规类似本级地方性法规,但可对上位法做变通规定并在本区域内优先适用注意:效力总结(1)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 省级政府规章=较大市地方性法规 较大市规章 ;(2) 法规始终 规章,但若有地级上的上下差别时,可以相等。五、具体行政行为 1、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判断标准 处分性 特定性 单方性 外部性 具体含义依行政主体的意志建立、变更或消灭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针对特定事项与特定人做出的行为基于行政主体单方意志便可成立行政主体对外而非对内实施职权区别对象行政事实

13、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内部行政行为2、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示意图 具体行政行为作出 产生拘束力 产生确定力 产生执行力 没有明显重大违法 经过争议期 经过履行期3、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消灭条件效力后果 无效 行为明显重大违法;如要求行对人去犯罪、行为毫无法律依据、毫无事实根据 自始不发生任何效力 可随时主张无效;随时宣告无效;可获国家赔偿 撤销 行为一般违法或明显不当 被撤销前推定为有效,撤销后溯及为自始无效 需依法定程序撤销;撤销后可获国家赔偿 废止 原有法律依据已改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为目的已实现,无须继续存在 废止前有效;废止后无效 因信赖保护可获国家补偿 第二部分:行政行为法1

14、、 行政许可1、 行政许可设定范围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一般许可: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个人重大利益的特殊活动特许: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或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认可:特定职业行业资格、资质的确定核准: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登记: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可以不设定许可的标准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能够调节的能够自律管理的能够事后监督的2、行政许可设定的权限创设经常性许可 创设非经常性许可 制定具体情况 禁止设定许可 法律 无此情况 中央立法无特殊禁止行政法规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决定方式设定;实施后除临时性许可外,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地方

15、性法规、行政规章可在上位法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地方性法规 必须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省级地方规章 上位法未创设许可的,必要时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创设临时性许可;该许可实施满1 年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3、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授权实施委托实施集中实施统一联合集中办理 原有方式 行政机关实施委托机关实施多个机关实施多个机关(部门)分别实施 现在方式被授权组织实施受托机关实施一个机关实施多个机关(部门)统一实施 细节问题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实施委

16、托内容应公告;并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不得转委托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政府指定一个机关牵头办理,或要求多个机关共同办理4、 行政许可实施一般程序 重要制度 重要期限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委托申请: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但人身性许可除外电子政务:行政机关有推行电子政务的义务,当事人可通过多种灵活方式(主要是电信电子方式)申请许可正当程序:需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应有2 人以上进行跨级上报:须跨级上报的许可,下级机关应将有关材料直接上报,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陈述申辩: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申辩政务公开: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补正告知期限:

17、补正告知应在5 日内1 次做出,否则视为受理申请决定期限:A 一机关决定(20 日内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 日);B 平级多机关决定(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45日内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 日);C 跨级多机关决定(下级机关应在20 日内审查完毕)颁证期限:10 日内颁发送达许可证或加贴、加盖标志物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等时间另计 变更、延续当事人要求变更或延续的应当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准予变更或者延续需延续的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应在许可有效期满前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 听证启动方式:对法定事项或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可决定听证(依职权

18、);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告知听证权(依申请)公务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实体回避);行政机关应指定审查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主持听证(程序回避)案卷排它: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申请期限:权利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 日内申请听证告知期限:行政机关应于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听证时间与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组织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在20 日内组织听证行5、 行政许可实施的特别程序 特许的决定应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作出决定 认可的决定对公民根据考试成绩等决定,对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决定 核准的决定应在5 日内指派2 人以上核准,不需进一步分析即可得出结论

19、的应当场决定 登记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给予登记有数量限制的许可多人符合条件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顺序决定许可6、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责令改正 撤销许可 注销许可情况资源使用许可未履行开发利用义务市场准入许可未履行低廉收费、普遍服务、稳定服务等义务直接关系重要安全的设备设施存在隐患行政机关违法准予许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程序;授予不具备资格条件者以许可等申请人违法获得许可:欺骗、贿赂等许可期满未延续丧失主体或能力被撤销撤回吊销发生不可抗力等后果情况应责令限期改正情况应责令停建停用,并立即改正情况可获赔偿;情况不能;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许

20、可终止7、 行政许可的撤回与补偿补偿程序应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或不服补偿决定的可以复议或诉讼;法院审理行政许可补偿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具体程序参照行政赔偿的调解补偿标准法定标准:单行法对补偿标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际损失标准:单行法没有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实际投入标准:特许被撤回的,一般按照当事人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2、 行政处罚1、 行政处罚种类 大类型 自由罚 行为罚 财产罚 声誉罚 其他 具体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警告;通报批评可由法律、行政法规创设2、 行政处罚的设定 可创设 可规

21、定 注意问题 法律 各种处罚下位法应当在上位法规定给予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已有处罚做出规定 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由法律保留 行政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可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除外 可设定暂扣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部门规章 警告;罚款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性规章罚款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3、 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则 处罚看能力不满14 周岁的不予处罚,已满14 不满18 周岁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不予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法应予处罚。 过时不处罚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2

22、年后(治安处罚为6 个月后)不再处罚。 罚刑可相抵拘留可以折抵刑期,罚款可以折抵罚金,但没收的处罚不能折抵没收的刑罚 一事不再罚违法行为数量触犯法规数量处罚种类 可否再罚 一个 一个同种类 不同种类 一个 多个同种类 不同种类 4、 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实施条件对公民50 元以下、对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不适用简易或听证程序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大额罚款重要制度可以一人执法可以当场决定调查检查:至少2 人执法做出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公务回避: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笔录效力:听证笔录不具有排他效力重要时限

23、处罚决定书须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 日内送达处罚决定申请期限:应在被告知后3 日内要求听证告知期限:行政机关应在听证7 日前通知听证时间与地点5、 行政处罚的执行职权分离原则决定者:行政机关所有者:国库(处罚机关不得截留私分,财政部门不得返还处罚机关)收缴者:银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 日内到银行缴款)当场收缴的例外适用简易程序处20 元以下罚款(治安处罚为处50 元以下罚款且被处罚人无异议),或适用简易程序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当场收缴,但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边远、水上或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可当场收缴,在水上、列

24、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自抵岸(到站)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交至指定银行 强制执行按日处罚款数额3的执行罚有权的机关可以直接强制无权的机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6、 治安处罚处罚种类警告:可由派出所实施;罚款:500 元以下可由派出所实施;拘留:15 日以下;吊销:仅限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应先退还受害人,没有受害人的才没收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仅针对外国人处罚主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警告与500 元以下罚款可以由派出所决定处罚时效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6 个月后不再处罚一般程序调查:公安机关拥有传唤、询问、检查、扣押等强制性权力;决定

25、:治安案件应在30 日内审结,重大复杂案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可再延30 日;送达:向被处罚人宣告并当场交付,无法当场宣告的在2 日内送达,有受害人的向其抄送副本简易程序警告或罚款200 元以下,可以当场处罚听证程序吊销许可证(执照)或罚款2000 元以上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调解程序民间打架斗殴或毁损财物的,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调解不成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给予处罚执行制度有多种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处罚,但合并执行,合并执行的拘留不得超过20 天;对拘留决定起诉或复议,并提供合格保证人或按每日拘留缴纳200 元保证金的,可以暂缓执行3、 行政强制1、 行政强制概述适用目的主要方式基本特征救济途径

26、强制措施为了防止出现违法行为或危险结果对人:短暂限制人身自由对物:查封、扣押、冻结对场所:隔离、查封、进入预防性;暂时性;非惩罚性对其不服可以起诉或复议强制执行为了实现另一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间接强制:代履行、执行罚直接强制:划拨、拍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替代性,有时带惩罚性对其不服可以起诉或复议;执行有错的标的是执行行为,执行内容有错的标的是执行内容2、 行政强制措施2.1 设定创设权规定权法律范围:无限;条件:无/行政法规范围: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其他法律保留的除外都可以;条件:该事项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职权该事项已制定法律但未创设强制措施,但法律授权了行政法规可以对法律创设的行政强制

27、措施做出具体规定,但不得扩大强制的对象、条件和种类地方性法规范围:查封、扣押;条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规章及以下无权2.2 实施主体一般规定特殊规定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只能由法律规定授权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委托实施禁止2.3 实施程序一般程序特殊程序(查封、扣押、冻结)基本步骤报批:实施前须报单位负责人批准表明身份:2 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通知: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场告知理由、依据、权利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

28、明特殊规定紧急情况:不经批准当场实施后,24 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负责人认为不应强制的立即解除限制人身: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紧急情况下限制人身:返回机关后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1.对象。限于涉案场所、设施、财物、存款、汇款,以下对象不得强制: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财物、款项当事人及其家庭生活必需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查封或冻结的场所、设施、财物、款项。2.期限。30 日+30 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冻结是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与采取强制措施相关的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所需时间另行计算,但应事先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3.费用。与采取强制措施相关的相关检测、检验、

29、检疫、技术鉴定、保管等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4.后续处理。没收、销毁或划拨: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应当收缴的予以划拨。解除强制措施: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冻结的对象与违法行为无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无需继续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已经届满。解除查封、扣押后应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管财物拍卖或变卖的应退还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给予补偿。3、 行政强制执行3.1 种类与设定种类代履行执行罚直接强制含义他人代为履行,义务人承担费用收取强制金促使义务人履行使用国家强制力直接实现权利义务适用主要适用于恢复

30、原状和排除妨碍,人身性义务不可适用主要适用于金钱给付义务不宜使用间接强制或间接强制难以达到目的时方可采用3.2 实施主体直接强制一般行政机关间接强制行政机关法律规定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机关法律没有规定直接强制执行权,但已采取了查封、扣押的机关有拍卖权人民法院其他情况下只能申请法院执行3.3 行政机关的执行程序一般程序金钱给付义务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义务启动: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期满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催告: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陈述申辩: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进行记录、复核,意见成立的应采纳决定执

31、行:经催告当事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书面的强制执行决定;在催告期间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转移或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立即决定强制执行执行错误的处理:执行根据被撤销、变更或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返还财物,不能恢复或返还的给予赔偿比例限制:A.基于执行方式的限制:即执行协议,行政机关可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协议可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时应恢复强制执行。B.基于执行时间的限制: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情况紧急的除外。C.基于执行手段的限制:行政机关不得对

32、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D.基于执行标的的限制:如果执行标的是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行政机关除了应先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之外(类似于催告),还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行政机关才可强制拆除。执行罚:适用于金钱给付义务,加处不超过本金的罚款或滞纳金直接强制:适用执行罚已超过30 日,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拍卖、划拨催告: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或委托无利害关系第三人代履行。决定和送达:代履行前应送达决定书再催告:提前3

33、 日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即停止代履行派员监督:代履行时行政机关派员到场监督确认: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人员、代履行人、当事人(见证人)签名盖章确认收费: 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3.4 法院的非诉执行程序条件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无直接强制权的机关可以自期满后3 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催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催告后10 当事人仍未履行的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管辖申请机关所在地法院,执行不动产的是不动产所在地,一般是基层法院管辖申请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其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执行标的情况其他法定

34、材料受理法院接到申请应当在5 日内受理,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裁定形式审查:一般情况法院只做形式上的书面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7 日内裁定执行实质审查:法院发现明显违法的,转入实质审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意见,30 日内裁定是否执行紧急情况:情况紧急时,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应当在做出裁定后5 日内执行收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4、 行政公开1、公开体制性质主体职责领导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名义上领导当地的行政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等某一部门实际上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公开工作公开

35、主体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制作的信息,公开保存的信息工作机构各行政机关某一下属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事务2、公开范围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部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信息(征询权利人意见)依申请公开非普遍需要的信息主动公开普遍需要的信息3、公开方式和公开场所公开方式法定方式: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大众媒体(广播、电视、报刊)非法定方式:公开栏、公开墙、手机媒体等公开场所法定场所:档案馆、图书馆非法定场所:行政服务中心、机关办公场所等 第三部分:行政争议法1、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受案标准职权标准:具有行政职权

36、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同行政诉讼行为标准:具体行为违法行为可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为违法或不当的行为结果标准:损害合法权益同行政诉讼受理法律: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措施案件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行政给付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学理:行政裁决案件部分行政确认行政检查案件部分行政合同司法解释:公平竞争权案件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案件反补贴案件最高法院就个案进行答复、批复中明确的几类案件同行政诉讼排除国家行为案件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法定行政终局裁决刑事侦查行为调解仲裁行为行政指导行为重复处理行为阶段性行政行为(有例外)劳动监察指令书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得直接审查规章以上(含

37、规章)的抽象行为不得附带审查2、 诉讼与复议的衔接关系复诉自由选择大多数案件均可在收到复议决定或复议期满后15 日内起诉,有例外的从例外复议前置不终局纳税争议侵犯已经取得自然资源权利的确认性行为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复议不前置但终局出入境处罚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复议前置且终局侵犯已经取得自然资源权利的确认性行为,由省级政府在特定条件下做出了复议决定2、 行政诉讼1、 行政诉讼管辖1.1 级别管辖基层原则一审中院被告高级:县级以上政府(不动产登记除外)被告特殊:中央专利部门、中央商标部门、各级海关、证交所(含第三人)人数众多:重大共同诉讼、重大集团诉讼涉外因素:重大涉港澳台外案件(含国际贸易案件、部分反倾销案件、部分反补贴案件)高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部分反倾销案件部分反补贴案件最高院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1.2 地域管辖被告所在地一般案件复议维持案件复议机关与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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