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概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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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n 一、行政的概念n 行政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n 二、行政法的概念n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 法律规范: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n 三、行政法的特点n 1、政治性与技术性相统一; n 2、既是保权意义上的,又是控权意义上的;n 3、具有多元性:n (1)形式多元,无统一法典;n (2)内容广泛多变;n (3)效力多元;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n 一、行政法渊源的含义n 指行政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通常有制定法、习惯法和判例法三大种类,我国限于制定法。n 二、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依

2、据立法法)n 1、宪法指宪法典,非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n 2、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n 3、行政法规指国务院制定和颁发的规范性文件; n 4、地方性法规指较大市以上的地方行政区域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n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指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n 6、规章n (1)部门规章指国务院职能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n (2)地方规章指较大市以上的地方行政区域的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n 7、法律解释指有权机关作出的正式解释;n 8、国际条约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的协议。n 三、我国行政法渊源的效力等级

3、n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n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n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n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n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n 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律关系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实际的社会关系不同,具有思想意志性、以法律出台为前提和强制性等特点。n 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法律规范在调整行政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n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

4、种类n (一)内部(对内)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对外)行政法律关系n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指发生在行政组织内部的行政法律关系,主要包括行政组织之间、行政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n 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发生的关系。n (二)原生行政法律关系和派生行政法律关系n 原生的指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直接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可概括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最主要的一种。n 派生的指因原生行政法律关系引发的各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要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法律关系和有权国家机关依职权监督行政主体的法律关系。n (三)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n

5、实体法律关系指因实体法规定产生的法律关系。n 程序法律关系指因程序法规定产生的法律关系。n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n 1、主体恒定行政主体为关系不可或缺的一方,主体不可转化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原告只能是相对人,且原被告不能易位;n 2、主体地位不平等表现为行政主体地位优越,可基于单方意思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但需注意:主要体现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不存在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当中;n 3、主体资格受限制。n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n (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n 指行政法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者,包括:n 1、行政主体;n 2、行政相对人。n 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处于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

6、的组织或个人。n 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外国组织和个人。n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n 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总和。n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n 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n 主要类型:n 1、物(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n 2、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n 3、人身(包括人身自由和人的身份)。n 五、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n (一)所谓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n (二)行政法律关系变化的条件与原因:n 条件: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n 原因: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的出现。第四节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n 一

7、、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n 1、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民法、刑法相并列;n 2、是最重要的宪法实施法;n 3、属于公法和国内法系列。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概述n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n 指调整行政关系的基本或普遍性准则 。n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性n 1、涵盖性与特殊性;n 2、概括和抽象性;n 3、基础性。n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n 1、指导行政法的废立,保持行政法体系的统一;n 2、弥补立法的不足,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n 3、帮助公民领略行政法的理念和精神;n 四、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构成n 仍处于探讨之中,取得共识的有两大原则: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第二节 合法性原

8、则n 一、合法性原则的涵义n 指行政权的设定与行使必须基于和符合法律。n 二、合法性原则的要求n 1、行政权的存在须以法律为前提(法律创制和法律保留);n 法律保留有全部保留、部分保留和重要事项保留之说。我国兼采部分保留和重要事项保留。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律保留事项包括:n 国家主权的事项;n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n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n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n 民事基本制度;n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n 有关犯罪和刑罚;n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9、;n 诉讼和仲裁制度。n 2、行政权的行使须符合法律的规定;n 3、法律优位(宪法和法律优于其它法律形式)。法律优位的关键在于有一套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参见孙志刚案第三节 合理性原则n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与渊源n 指行政行为应公平、公正和适度。n 合理性原则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最早产生于英国的判例制度(1598年英国鲁克诉伦敦下水道管理委员会案)。之后,合理性原则在美国也通过判例得以确立。1898年的霍尔登诉哈迪案最早提出了“合理性”概念,随后在保护奥佛顿公园的民众组织诉沃尔伯案等案例中合理性原则逐渐成为行政审判的依据。合理性原则乃因行政权存在着巨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n 二、具体要求n

10、 (一)平等对待相同案件相同处理或者遵循先例n (二)动机纯正。不能以罚代管,不能搞“钓鱼罚”,“陷阱罚”。参见孙中界事件n (三)考虑相关因素,剔除无关因素。n (四)正常判断。行政行为在常人看来是合理的。参见“韦德内斯伯里不合理”第四节 行政法其它基本原则n 一、正当程序原则n 指行政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程序。n 来源于英国判例(1610年波翰姆诉伦敦医师协会案、1863年古帕诉万兹乌斯工程局等案)形成的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原则和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due process of law)。n 具体要求:n 1、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回避);n 2、说明理由;n

11、3、听取陈述和声辩;n 4、行政公开。n 二、比例原则n (一)比例原则的渊源n 比例原则的思想最早可追溯至英国大宪章的规定,人们不得因为轻罪而受重罚。19世纪,德国的警察法中首次出现比例原则观念。1802年,德国学者贝格在德国警察法手册一书中,提出警察权力的行使唯有在必要时才能限制公民的权利。1882年普鲁士高等法院在著名的“十字架山”案 中通过判例使该原则进一步发展。后奥托迈耶在1895年出版的德国行政法中,明确提出该原则并称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皇冠原则。 n 比例原则由以下三个子原则构成:n 1、妥当性不能达到行政目标的行政行为不应实施;n 2、必要性在诸多行政行为方案中,应选择对行政相对

12、人侵害最小的方案(即最小限制原则);n 3、法益相称性(或者利益平衡原则)行政行为应权衡公益和私益的得失。n 三、信赖保护原则n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渊源n 一般认为,信赖保护原则起源于德国。作为一种流行的或者成熟的学说或者理论,开始于二战之后。1973年在德国召开的法学者大会,将行政的信赖保护作为大会的第二个议题进行广泛的讨论,奠定了信赖保护原则的地位。在德国197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中,首次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此后,日本、法国、韩国和台湾等许多国家也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 我国行政法学界对信赖保护原则研究比较晚。n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容n 广义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即保护由一切行政行为引起的相对

13、人信赖利益。 n 狭义的信赖保护原则只限于运用在授益性行政行为中,即:若行政机关要撤销先前的授益性行政行为,而行政受益人又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则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先前的受益性行政行为,除非不撤销将明显损害到公共利益,则只能在给予合理补偿的前提下才能撤销。 n 信赖保护原则需具备以下三个要件:首先,信赖对象为授益行政行为的存在;其次,相对人因信赖该行为而作出一定的安排;再次,对行政行为的信赖是正当的。n 一般来说下列行为是不能寻求信赖利益保护的:1、行政行为因为相对人采用欺诈、胁迫、贿买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作出;n 2、相对人明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应知其违法但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其违法;n 3、行政

14、机关预先保留变更权。第三章 行政主体 案例: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n 1994年 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 2 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 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 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n 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 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 4月10日填发

15、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n 1996年 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 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 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 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 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

16、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 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n 海淀区法院受理案件后,于1999年2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 学本科毕业证书;二、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 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三、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 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四、驳回原告田永的其它诉讼请求。 亚泰俱乐部诉中国足协案n 案情:2001年10月16日,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下发关于对四川绵阳、成都五牛、长春亚泰、江

17、苏舜天和浙江绿城俱乐部足球队处理的决定(14号决定)。决定称在中国国家足球队冲击世界杯决赛圈的关键时刻,四川绵阳、成都五牛、长春亚泰、江苏舜天和浙江绿城俱乐部队却在甲B联赛最后两轮的三场比赛中,严重违反体育公平竞争精神、严重损害中国足球职业联赛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了严肃赛风赛纪,净化中国足球环境,决定对以上五支俱乐部队处以n 取消亚泰等队本年度升入甲A联赛的资格、取消部分国内球员2002年注册资格和2002年和2003年转会资格、取消四川绵阳队等五队的2002年和2003年甲、乙级联赛引进国内球员的资格、部分国内主教练停止2002年赛季工作一年、责令上述球队在3个月进行内部整

18、顿 的处罚。 n 2002年1月7日,亚泰足球俱乐部以中国足协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国足球协会撤销做出的14号处理决定;中国足球协会赔偿因上述处罚而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万元;诉讼费由中国足球协会承担。 n 1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以长春亚泰及其教练员、球员对中国足协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 1月28日,长春亚泰俱乐部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n 一审法院裁定下来后,引起法学界和社会的激烈反应,行政法学界对此作出了回应,但出现两种观点,多数认为足协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

19、有被告资格,法院应当受理。另一种认为处罚属于行业自律行为,司法权不应干预,且国际足联与中国足协的章程规定足协与俱乐部及其成员之间的纠纷不得提交法院处理。n 问题:n 1、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被告存在哪些错误?请结合行政法基本原则谈谈你的看法。n 2、在上述两个案件中,被告一个是事业单位,一个是行业组织,“田永案”法院受理了,“亚泰案”法院不予受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差异?请结合行政主体理论谈谈你的看法。n 3、在“田永案”中,如果田永受到“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是否应当受理?n 4、学校是否有权作出“作弊一律开除”和“不发表一篇论文不得拿学位”的规定?第一节 行政

20、主体概述n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n 指依法享有行政权,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权力并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n 特征:n 1.是组织而非个人;n 2.是实施行政权的组织;n 3.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n 4.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n 二、行政主体与若干相关概念的区别n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或行政法律关系)主体n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部分。n 2、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n 行政主体是行政组织之中的一部分;并非所有的行政组织都是行政主体。n 3、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n 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最主要的部分,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也并非在任何时候都是行政主体。n 4、行政主体与

21、“行政法人”、“公法人”、“公务法人”、“行政人”。n 公法人(public corporation):英国行政法学中的概念,指行政机关以外,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从事特定公共事务的行政组织。n 公务法人(les establissements publics):法国行政法学的概念,指从事一定公务的非行政机关法人组织,具有公益性、独立性、服务性特点,如高校、图书馆、公园、博物馆等等。行政法人:日本和台湾的用法,含义与公法人或公务法人相似。n 行政人:我国部分学者使用的概念,或指行政主体,或指行政公务人员。n 三、我国行政主体的种类n 1、行政机关;n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n 指经法律、法规明确

22、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事业、企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行业、自治、工青妇等社会团体)。n 3、关于受委托的组织n 受委托的组织是行政委托的产物。n 行政委托指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把某项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某一组织办理的行为。n 受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差别:n 1.职权的来源不同;n 2.成立的前提不同;n 3. 法律地位不同。n 受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 第二节 行政机关组织法n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n 狭义:指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n 广义:指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工作部门。n 二、行政机关的特征n 1、行使行政权;n 2、上下级之间具有从属性;n 3、一般

23、实行首长负责制;n 4、组织活动具有能动性和经常性。三、我国行政机关组织立法现状n 1、目前有关行政机关组织的法律、法规:n 宪法;n 法律: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n 行政法规:国务院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 n 2、目前行政机关组织立法存在的问题: n a.立法体系不完备,不科学。表现为政府工作部门法、中央与地方关系法的缺位,地方人大组织法与地方政府组织法合一等。n b.内容不具体、不完善。如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太简单,某些条款不明确,职能和权限混为一谈等等。n 四、我国现行行政机关体系n (一)中央行政机关n 国

24、务院;n 国务院工作部门:n 1.部、委、行、署;n 2.直属机构;n 3.办事机构;n 4.部委管理的国家局;n 5.直属事业单位;n (二)地方行政机关n 1.一般地方行政机关:n 各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n 派出机关:指一级政府设置的派出组织;目前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n 派出机构:指政府工作部门设置的派出组织。n 2.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n 3.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n (三)我国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n 1.纵向:n (1)双重领导关系;n (2)垂直领导关系(包括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国家安全机关等)n 2.横向:公务协助关系。第三节公务员法n 一、公

25、务员的概念及其基本分类n 公务员在各国的范围不一,在我国,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n 公务员的基本种类包括:n 1、选任、考任、调任和聘任制公务员;n 2、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n 3、领导职务类和非领导职务类公务员;n 4、政务类和非政务类公务员(我国无)二、公务员的身份及其区分n (一)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公民、公务员n (二)公务员身份的区分n 区分意义:有利于解决公务员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n 区分方式:以行为确认身份。n 行为的两大类型: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n 行为区分标准:n 1、按时间; n 2、按职责界限;n 3、

26、按法律适用;n 4、按名义或公共利益;n 5、按公务标志。n 五种区分标准都有缺陷,应当结合个案,采用判例法形式确定标准。参见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区分1、2。附:关于特别权力关系问题n 特别权力关系问题目前尚未作为一个行政法的基本范畴进入教科书,但已经有一定数量的论文发表,且论文内容多涉及足协、高校一类的社会组织是否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哪些行为具有可诉性问题。以下简要介绍特别权力关系的理论,请结合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思考以下问题:1、在我国应当引入何种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引入对我国公共管理实践会产生什么影响;2、从特别权力关系的视角分析上述案例中的问题。n 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源

27、流n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起源于德国, 为拉班德(PaulLaband )和奥托迈耶所创。该理论(传统理论)一直流行到二战前,并对日本和台湾产生重大影响。二战后德国率先开始对传统理论反思、批判。在批判过程中,德国学者乌勒(Ule)提出了“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理论” ,此后德国法院又通过判例形成了“重要性理论”。日本与台湾也开始修正特别关系理论。我国行政法学界对特别关系理论存在两种态度,一是否定,二是改良。n 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主要内容n (一)传统理论n 所谓“特别权力关系”,指“为达成公行政之特定目的,使所有加入所定特别关系的人民,处于(比一般人)更加从属的地位”。特别权力关系是与一般权力关系

28、相对而言的。一般权力关系存在于国家与普通公民之间,在这种关系中国家行使公权力要受到“法治原则”的支配。而在特别权力关系中,权力主体对个人行使的特别的公权力不受“法治原则”的支配与控制,个人权利要受到更多限制,个人对权力主体的附属性更强。因此,特别权力关系可理解为权力主体享有法外权力、权力作用对象负有法外义务的一种关系。n 按照奥托迈耶的理论,特别权力关系分为三大种类:(1)公法之勤务关系,例如公务员及军人与国家之关系;(2)公营造物之利用关系,例如公立学校的学生与学校之关系、监狱受刑人与监狱之关系、强制治疗的传染病患者与医院之关系;(3)公法之特别监督关系,例如自治团体、特许事业、专门职业执业

29、人员或公权力委托人,皆受国家之特别监督 。 n 特别权力关系具有以下特征:n (1)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n (2)权力主体可以制定内部特别规则,并按内部规则对成员实施惩戒。内部规则无须有法律依据,即权利义务的规定不适用法律保留原则。n (3)相对人义务具有不确定性。n (4)特别权力关系不适用司法救济。 n (二)“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理论”。n 特别权力关系可区分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基础关系包括身份上的关系如相对人身份之设定、变更或终止(公务员任命、免职、命令退休,学生入学许可、退学、开除),以及财产上的关系如薪俸、退休、抚恤。基础关系与一般权力关系无差别,适用法律保留和司法审查。n 管理关系

30、是指行政机关为达到行政上的目的,指示其公务员作为组织的一部分而完成机关内部的勤务。管理关系不适用法律保留和司法审查,纠纷通过内部程序解决。n (三)重要性理论(通过1972年德国“监狱服刑案”确立)n “重要性”是由所规范事物的内容、范围、比例等等是否对整体(人民或各该权力关系)具有重要性的意义来决定的。而基本人权的保障是决定是否具有“重要性”的最关键因素。只要特别权力关系中的行为涉及到基本权利的重要事项,即应受法治原则的支配。因此,不仅是“基础关系”事项应以法律规定,即便是“管理关系”中涉及人权的“重要事项”,也应以法律规定,而且应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第四章 行政行为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案例

31、: 乔占祥诉铁道部案n 基本案情:国家计委依据铁道部报送的关于报批部分旅客列车政府指导价实施方案的函(铁财函号),于年月下发了关于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号)以下简称“批复”,批准对铁路部分旅客列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允许客流较大线路和春运、暑运、“五一”、“十一”等主要节假日期间,客运繁忙线路的铁路旅客列车票价适当上浮;n 允许部分与高速公路平行、竞争激烈及其他客流较少线路列车票价常年下浮,对团体购票旅客、提前购票旅客等实行下浮,同时规定了浮动幅度、审批权限等。并在年月同意由铁道部颁发铁路旅客票价表,作为旅客列车实行浮动票价的中准价(计办价格号)。 n 铁道部依据国家

32、计委批复,发出关于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以下简称“铁道部通知”),规定:节前(月日至日)自广州(集团)公司、北京、上海铁路局始发、节后(月日至月日)为成都、郑州、南昌、上海铁路局始发的部分直通客车票价上浮,其中新型空调列车上浮,其他列车上浮。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不上浮。儿童、学生、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票价不上浮。 n 铁道部依据国家计委批复,发出关于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以下简称“铁道部通知”),规定:节前(月日至日)自广州(集团)公司、北京、上海铁路局始发、节后(月日至月日)为成都、郑州、南昌、上海铁路局始发的部分直通客车票价上浮,其中新型空调列车上

33、浮,其他列车上浮。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不上浮。儿童、学生、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票价不上浮。 n 乔占祥购买了年月日次从石家庄到磁县的车票,年月日次从石家庄到邯郸的车票。第一张车票比涨价前多支出了元票价,第二张车票比涨价前多支出了元票价。据此,乔占祥认为铁道部关于涨价的通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年月日就不服铁道部通知向铁道部申请行政复议。提出两项复议请求:n ()撤销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公布的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行政行为; ()审查被申请人作出上述行政行为的依据国家计委关于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有关的问题的批复不合法,并予以撤销。 n 铁道部复议后,作出了维持铁道部关于年春运期

34、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乔占祥仍然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铁复议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第条规定的审查及转送的法定职责; ()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n 1、铁道部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n 2、国家计委的批复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内部行政行为还是外部行政行为,乔占祥请求复议机关审查批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乔占祥在诉讼中请求法院审查批复,法院是否受理?n 3、本案中乔

35、占祥具有原告资格,那么几千万其他乘客是否也有原告资格?如果有数千人起诉,该如何处理?n 4、在一审起诉状中,原告请求撤销复议决定书是否正确?n 5、该案行政复议时,仍然由铁道部作为复议机关,你认为是否合理?案例:延安“黄碟案”n 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张某夫妻平时的住宅)中播放黄碟。4名民警受命前去调查。警察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即以看病为由敲门进入。当时4名警察虽然穿警服,但未佩警号和警帽(未授警衔)。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

36、CD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将警察的手打伤。 n 警察随之将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收缴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10月21日,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 n 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拌有精神障碍”;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12月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议

37、,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 n 问题:n 1、警察是否有权进入张某夫妻作为住宅的诊所检查播放黄碟的行为?当警察发现张某夫妻在卧室里看黄碟时,是否有权制止并扣押收缴电视机等?为什么?n 2、张某对未佩警号和警帽的警察的检查行为,是接受检查然后通过法律手段寻求救济,还是直接抵抗?张某对该案中警察的行政强制收缴行为是否可以抵抗?用行政行为效力的理论加以说明。n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n 关于行政行为的概念,学术界主要有以下观点:n 1、最广义说。即将行政行为界定为一切涉及国家行政管理的行为。n 2、广义说。认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一切行为

38、。n 3、狭义说。认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n 4、最狭义说。认为行政行为就是具体行政行为。n 5、合法行为说。认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合法行为。n 6、外部行为说。即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对外部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n 上述观点的分歧主要在以下方面:n 1、行政行为是否必须是合法行为。n 2、行政行为是否包括行政主体内部行为(如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任免、奖惩等)n 3、行政行为是否仅仅是行政主体的行为。n 4、行政行为是否必须产生法律效果,诸如气象局的天气预报、事故车辆的清障等事实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n 5、行政行为是否包括行政主体立法和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

39、范性文件的行为。n 6、行政行为是否包括行政主体的民事行为。n 目前的通说是狭义说,其主要的缺陷是无法容纳事实行为,此外也难以容纳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行为。n 我国的通说: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狭义的或者全部公法行为说)n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n 1、从属法律性;n 2、单方意志性;n 3、强制性;n 4、无偿性;n 5、服务性。n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n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n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所作的能够反复适用所行政行为;n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相对人所作的只能适用一次的行政行为。n (二)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n 内

40、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行政机关内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n 外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相对人作出的行政行为。n (三)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n 作为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关系的行为;n 不作为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不改变现有法律关系的行为。n (四)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n 单方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作出的无须相对人同意的行为;n 双方行政行为指须经相对人同意才能发生的行政行为。n (五)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n 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对法律规范的适用没有选择余地的行政行为。n 裁量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对法律规范的适用有选择余地的行政行为。n (六)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

41、申请的行政行为n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指无须相对人请求、可主动作出的行为;n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指须经相对人请求才可作出的行政行为。n (七)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n 目前是一个概念极不确定的分类。或借用民法的分类,以行为主体的意思表示作为区分标准;或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与事实后果作为分类标准;或以对相对人产生实体还是程序影响作为分类标准等等。n 事实行为的类型:刑讯逼供、清障、设交通信号灯、天气预报、建议等等。n (八)其它分类n 1、行政立法行为、执法行为和司法行为; 2、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n 3、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n 4、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n 5、独立的行

42、政行为和需补充的行政行为;n 6、终局行政行为和非终局行政行为。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n 一、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n (一)公定力n 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明显错误外,即推定有效。n 有关公定力界限的不同观点:完全公定力说;有限公定力说。n (二)确定力n 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得为行政法主体任意改变。相对人不得任意要求改变构成不可争力(形式确定力);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构成不可变更力(实质确定力)。n (三)拘束力n 指行政行为对行政法主体有约束力。n (四)执行力n 指行政行为具有内容得到完全实现的效力。n 二、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n 注意行政行为生效与成立的区别。n 1、即时生效;作出生效,与

43、成立一致。适用范围窄。n 2、告知生效;即通过公告、通知方式生效,无须相对人签收。适用范围较广。 n 3、受领生效;须经相对人受领(一般签收)才生效。适用范围最广。 n 4、附条件生效。条件成就后生效。适用范围窄。n 三、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n (一)无效n 无效行政行为在目前并非一种明确的法律制度,仅限于理论上的探讨。n 无效的涵义:指行政行为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n 无效行政行为的理论基础:公民抵抗权理论n 无效的原因: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的瑕疵。瑕疵类型包括主体瑕疵、权限瑕疵、内容瑕疵和程序瑕疵等。n 无效的认定:相对人自行认定;行政机关认定;法院认定。n 无效的后果:自始、当然无

44、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n (二)撤销n 指行政行为被有权机关撤销而失去法律效力。 n 与无效的区别:严重瑕疵与一般瑕疵;自始无效与撤销后无效;争讼时间无限与有限。n (三)行政行为的废止(撤回)n 指行政主体解除已经成立的合法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第五章 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 行政立法概述n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n 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n 二 、行政立法的性质n 行政立法是一种带有准立法性质的行政行为。n 首先,行政立法可定格为行政行为。表现在其行为主体、行为性质和行为目的均具有行政性。n 其次,行政立法具有立法性质。表现在它既不同于具体行政行为,也不同于行

45、政机关制定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n 再次,行政立法不同于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具有“准”或“半”立法的色彩,表现为其立法有从属性、补充性、适应性和灵活性。n 三、行政立法的分类n (一)职权性行政立法和授权性行政立法n 职权性行政立法n 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基于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的权限进行的立法。n 授权性行政立法n 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法条授权)或相应立法主体的授权(专门授权)进行的立法。n (二)创制性行政立法和执行性行政立法n 创制性立法指行政机关为填补法律法规空白或变通法律法规规定而进行的立法。n 执行性立法指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进行的立法。n (三)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第二节 行政立法原则和立法权限n 一、行政立法原则(略)n 二、行政立法权限n 1、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n 除立法法第8、9条规定的法律保留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均可以制定行政法规。但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根据”原则(宪法89条1款规定)和“不抵触”原则。n 2、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n 部门规章遵循严格的“根据”原则,限于执行性立法,不得进行创制性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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