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借款合同范文3篇合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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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借款合同范文3篇合集 房屋贷款,也被称为房屋抵押贷款、房贷,是由购房者向银行填报房屋抵押贷款的申请,并提供合法文件如身份证、收入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担保书等所规定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房屋借款合同1本合同缔约人:借 款 人: 地 址:电 话: 身份证号:贷 款 人: 地 址:电 话:抵 押 人: 地 址:电 话: 身份证号:本合同各缔约人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青岛市房地产抵押条例等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2、第一部分借贷第一条 借款种类:本借贷为民间借贷。第二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须合法使用。第三条借款金额: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元整(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第四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 个月,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 日止。实际借款日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实 际还款日相应顺延。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并取得他项权证当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第五条贷款利率、计息和付息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内的年利率为百分之 ,即 %;利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总额为元整(大写: )。利息支付(任选

3、一种方式):1、第一期还息于年 月 日前支付,第二期还息于本合同实际还款日连本偿清。2、每月的 日之前支付本月利息 元 。第六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全额还款,应提前5天通知贷款人,并支付一个月利息作为违约金。第七条 合同展期:借款人若申请展期还款的,应在还款期限届满前5日通知贷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第八条 借款人承诺:1、保证本合同项下贷款不用于非法活动;2、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并缴付根据本合同规定应付的其他款项;3、对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4、借款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之日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及双方共同委托的融资顾问;5、如实提供有关

4、证件、证明或其他资料,并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资信、借款用途及个人还款能力等情况。第九条 贷款人承诺:1、保证资金*合法;2、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3、对借款人按时发放贷款。4、借款人向贷款人还清本合同规定之本息及其它应付款项之后,并同时已遵守和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贷款人应约定立即解除抵押物的抵押。第十条 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收回贷款的,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

5、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1、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2、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的;3、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4、借款人连续两期未偿还贷款利息,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部分抵押第十一条 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全面、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独立所有并拥有处分权的位于 市 区 路 号 单元 户,建筑面积 平方米(产权证号: )的合法房地产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抵押物为共同共有的,已征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第十二条 抵押价

6、值:本合同各方确认前,根据房屋现状结合市场价值,抵押当事人双方共同认定上述房屋价值为人民币 元整(大 写: ),实际抵押额为人民币元整(大写: )。第十三条 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的当日,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撤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抵押登记完成后,他项权证与房地产权证由贷款人领取并保管。第十四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7、第十五条 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安全、完好无损,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第十六条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并影响担保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30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第十七条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赠与、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者以任何方式处置、设定其它负担。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出租或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第十八条抵押物评估: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抵押物价值不足以

8、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第十九条抵押权实现:如借款人不能全面、及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则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将抵押房产折价实现抵押权;如双方未就上述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房产直接实现抵押权。因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所述情形,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的,贷款人也有权根据前款规定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第二十条 抵押条款的效力: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无效或者变更,不影响“借贷条款”其他部分的效力,也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 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贷款全部本息当日协

9、助抵押人到房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第三部分特 别 约定第二十二条 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自缔约人签字、经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完抵押登记后生效;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并办理抵押登记注销后终止。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如需办理变更登记,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办理。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第二十三条 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

10、人、抵押人,借款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第二十四条违约责任:1、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应当向借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百分之五的违约金;2、贷款人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应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抵押人造成的经济损失;(1)拒绝办理他项权证注销手续;(2)因抵押他项权证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难以办理抵押注销的;(3)未向抵押人出具书面通知将上述他项权证转让、转借的;(4)因贷款人变更地址、联系电话

11、无法取得联系,不能按约办理抵押注销的;(5)其他足以影响抵押注销的原因。3、在办理完抵押登记后,超过15日借款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贷款人款项的,应向贷款人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一个月利息额。4、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的,按上列约定处理:本合同借款期限在1个月或1个月内的,应支付1个月利息,不再承担违约金;借款期限3个月内的,除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息外,应承担10天利息的违约金,但实际履行期限不足1个月,应按1个月计息。借款期限3个月以上,除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息外,应承担15天利息的违约金,但在最后一个月内提前还款的,利息计算到本合同期满为止,不再承担违约金。5、在本合同期满(指实际还款日)后,如借款人不能按时

12、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金,贷款本金逾期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6、本合同期满后,如借款人不能按时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金,应向贷款人支付每天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第二十五条抵押人责任承担:抵押人与借款人对本合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十六条费用负担:因订立和执行本合同以及为实现债权所可能产生的抵押物的估价费、鉴定费、过户费、执行费、交通费、差旅费、贷款人的律师费、拍卖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抵押人共同承担。第二十七条附件效力:合同项下所有与本合同利害关系人签署的附件均为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

13、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九条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共 页,借款人、贷款人、房地产抵押登记机构、咨询服务商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借款人与抵押人不属同一人时,抵押人与借款人同意共执一份,由借款人领取并保管)。第三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第三十一条 缔约人的意思表示:缔约人对本合同的以上条款均予完全认可,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明晰,无异议,无疑义。借款人:身份证号:抵押人:身份证号:贷款人:身份证号:年 月 日 订立房屋借款合同2甲方(借款人、抵押人):_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_住所:_联系电话:_开户金融机构:_账号:_乙方(贷款人、抵押权人):_住所:_联系电话:_丙方(保证人,

14、即开发商或售房单位):_住所:_联系电话:_ 开户金融机构:_账号:_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签订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第二条当事人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第三条本合同包括借款、抵押、保证等内容。第二章贷款第四条借款用途见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五条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四十七条。第六条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四十八条。第七条贷款利率见本合同第四十九条。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期限档次利率执行

15、新的利率;但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本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调整合同利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乙方有义务直接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再另行通知甲方。第八条划款方式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专项划款方式即乙方将贷款款项直接划入丙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账户名及账号见本合同第五十条。第三章还款第九条还款原则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甲方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偿还贷款本息。在还款期内每月偿还一次贷款本金及利息,最后一次还款不能迟于本合同期限届满日。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甲方还入款项按照“期前欠息-当期利息-本金”的顺序

16、依次入账。第十条还款总期数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按月还款,确定还款总期数,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一条。第十一条还款方法甲方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偿的还款方法。甲方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以下两种还款方法中的一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二条。一、等额本息还款法,即甲方按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月利率(1+月利率) 还款总期数(1+月利率) 还款总期数-1贷款本金二、等额本金还款法,即甲方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第十二条还款方式甲乙双方约定采取以下两种还款方式

17、中的一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三条。一、委托扣款方式 即甲方委托乙方在每月扣划日从甲方在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还款。活期存款账户是指储蓄卡账户、信用卡账户、储蓄存折账户之一。采取委托扣款方式的,须签订代扣还款委托书,并在乙方指定的营业网点开立还款专用的活期存款账户。如甲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等情况而造成乙方无法扣收本息的,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活期存款账户用于扣收贷款本息。如甲方在借款期内要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提前 天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并重新签订代扣还款委托书、约定新账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二、柜面还款方式 即甲方在还款期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直接

18、到乙方规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或信用卡、储蓄卡办理还款。甲方前期如有拖欠的,应将所有拖欠款项和当期还款额一并交纳。第十三条提前还款甲方提出提前还款时,须于预定的提前还款日前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甲方申请提前部分还本,经乙方审核确认甲方未有拖欠本息及已还清当期本息后方可提前还款。提前归还的部分贷款本金必须是1万元的整数倍,并必须在还款前由甲乙双方签订变更协议,在还款期限不变的前提下,就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后甲方每月还款额作出约定。甲方申请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经乙方同意,应先归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已计收的利息

19、不随还款期限、国家法定利率的调整而调整。第十四条延长还款期限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须提前 个工作日向乙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经乙方批准后,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并办理延长还款期限等有关手续。甲方申请借款延期只限一次。原借款期限与延长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原借款期限加上延长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延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执行,并根据贷款余额、剩余期限及新利率重新计算月均还款额。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第四章贷款担保第十五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担保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指本合同项下贷款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所购房屋作抵押,在甲

20、方取得该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十六条本合同项下担保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第十七条抵押物抵押物是指甲方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所购买的房屋,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五十四条。第十八条抵押担保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利息(包括罚息)、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处分抵押物的费用等)。第十九条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作抵押,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见本合同第五十五条。第二十条甲方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必须立即依照法律规定办妥抵押物的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二十一条抵押期限抵

21、押担保的期限自所购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至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第二十二条抵押期间,甲方应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乙方,由乙方代为保管。第二十三条抵押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应将损害赔偿金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该损害赔偿金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提前清偿贷款;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三、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六条。在借款人未足额清偿债务或抵押物价值未恢复之前,甲方不得动用此笔款项。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第二十四条抵押关系终止甲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则抵押关系终

22、止。抵押终止后,当事人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第二十五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等。第二十六条保证方式在保证期间,丙方愿对甲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甲方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相关费用,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就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同意乙方从其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第二十七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由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的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产保险和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乙方代为保管之日止。第二十八条除以下情况外,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无

23、需得到丙方的同意:一、延长借款期限;二、增加借款金额。第二十九条保证期间,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而变更借款合同利率的,无需得到丙方的任何事前的书面或口头的同意或事后的追认。第五章保险第三十条保险一、本合同签订以后,甲方须办理抵押财产保险。有关保险手续可到乙方认可的保险公司或委托乙方办理。保险期限届满日不能迟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日。保险期满,甲方未能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甲方须对抵押物续办保险,在债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保险费由甲方负担。二、甲方应将保险单正本交由乙方保管。保险期间,抵押房屋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而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24、时,甲方应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抵押物,并办妥保险手续。三、保险单必须注明乙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并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该保险赔偿金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提前清偿贷款;(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三)用于修复抵押物,恢复抵押物价值。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七条。第六章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了解、咨询、知悉购房借款有关事项的权利;二、甲方有义务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借款有关资料、文件的真实性;三、甲方有权依本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借款;四、在甲方借款清偿前并正常还款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自行居住,或者征得乙

25、方书面同意后,将抵押房屋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作其他处分;五、甲方在还清借款后,有权从乙方取回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六、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七、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八、甲方承担抵押物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等费用;九、甲方的通讯地址(如住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乙方。十、抵押期间,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如果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情况时,应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在30天内重新提供相

26、应的经乙方认可的其他等值抵押物;十一、抵押期间,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第三十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二、乙方及其授权代理人有权对甲方所购买的房屋进行查询和认证;三、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四、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处分,并获得优先受偿;五、设定的抵押物意外毁损或灭失,以及因甲方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足以影响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清偿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或恢复抵押物价值;六、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丙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丙方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七、乙方应

27、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发放贷款;八、乙方有妥善保管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任,若有遗失或毁损,乙方负责补办;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丙方有了解、咨询、知悉本合同有关事项的权利;二、保证期间,丙方失去担保能力或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撤销等行为,丙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或由对丙方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乙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由丙方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保证人,并重新签订保证合同;三、保证期间,丙方有义务接受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

28、并向乙方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四、保证期间,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五、丙方的通信地址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乙方。第七章合同的变更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甲方因转让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所购买的房屋而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时,应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征得丙方认同,方可由受让人与乙方和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第三十六条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除其遗产或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同意继续履行甲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外,乙方在其债权未获清偿时,有权请求人民法

29、院取消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接受甲方所购房屋的权利,并将该房屋折价、拍卖、变卖以清偿甲方的债务。甲方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持经公证的继承协议、文件与乙方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第三十七条甲方申请延长贷款期限,经乙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应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同时重新办理公证、保险、抵押登记和贷款担保变更手续。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甲方的违约责任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对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第五十八条规定之利率计收利息;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乙方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第五十九条规定之利率对逾期本息计收利息;上述两项违约责任中,若

30、甲方的借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乙方只择其重者采用,而不并处。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1.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而取得贷款的;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3.借款期间,甲方累计六个月(包括计划还款当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4.借款到期,甲方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自乙方发出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以挂号寄出时间为准)仍未清偿的;5.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6.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将设定抵押物拆除、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作其他处分的;7.

31、抵押期间,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未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借款的;8.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抵押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9.甲方与他方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10.甲方在借款期内间断或撤销保险或拒不续办保险的;11.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12.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13.丙方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甲方未按乙方要求落实新的保证人或提供新抵押的;14.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的事件。四、甲

32、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向乙方予以足额赔偿。乙方有权就甲方应承担的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划。第三十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影响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乙方应对未发放的贷款金额和违约天数按本合同第六十条约定的违约金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四十条丙方的违约责任保证期间,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一、丙方拒绝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的;二、丙方向第三人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第四十一条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

33、乙方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和原则清偿: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二、清偿甲方所欠乙方贷款本息(包括罚息);三、清偿甲方应给付乙方而未给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四、所得价款在支付上述款项后的剩余部分,乙方应返还甲方;若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甲方所欠乙方贷款,乙方可向甲方继续追偿,甲方仍承担相应还款义务。第九章其他约定事项第四十二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或有专属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第四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和丙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

34、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第四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合同文本份数见本合同第六十二条。第十章特别签订条款第四十六条对第四条的约定本借款用于购买_。第四十七条对第五条的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人民币贷款(大写)_(小写:_元)。第四十八条对第六条的约定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共计(大写)月,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到甲方所指定并经乙方认可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即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第四十九条对第七条的约定贷款月利率为_,以乙方实际划款当日国家法定利率为准。第五十条对第八条的约定甲方的借款由乙方直接划入丙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账户名称:_,账号:_。第五

35、十一条对第十条的约定甲方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总期数为_期。第五十二条对第十一条的约定甲、乙双方约定采用本合同第十一条确认的第_种还款方法。在当前利率水平下,若采用第一种还款方法,则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_元;若采用第二种还款方法,则每月归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_元,利息逐月结算还清。借款期内,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由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相应调整每月还款额。第五十三条对第十二条的约定甲、乙双方约定采用本合同第十二条所述的第_种还款方式。第五十四条对第十七条的约定甲方借款所购买并作为抵押物的住房具体内容如下:房地产坐落地 号抵押房地产评估总价值(元)大 写小 写抵

36、押土地抵押土地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年)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抵押土地评估价值(元)大 写小 写抵 押 房 屋现房抵押抵押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共有权证号共有房屋面积(平方米)共有权人及其共有权份额1.2.3.4.抵押房屋评估价值(元)大 写小 写期房抵押抵押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北京市内(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号抵押房屋评估价值(元)大 写小 写抵押人身份证号保证人抵押权人抵押人代理人身份证号抵押权人代理人身份证号借款人贷款金额(元)贷款用途抵押率(%)本 次:_累 计:抵押期限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第五十五条对第十九条的约定共有人_年

37、_月_日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房屋用于抵押。共有人:_(签字)(盖章)第五十六条对第二十三条的约定甲乙双方约定采用第_种处理方式,即_。第五十七条对第三十条第三款的约定甲乙双方约定采用第_种处理方式,即_。第五十八条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约定挪用贷款部分按每日万分之_计收利息。第五十九条对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约定逾期贷款部分按每日万分之_计收利息。第六十条对第三十九条的约定由于乙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乙方应对未发放的贷款金额和违约天数按每日万分之_的违约金率支付违约金。第六十一条对第四十四条的约定一、二、三、第六十二条对第四十五条的约定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甲方(签字):_乙方(

38、公章):_丙方(公章):_年_月_日房屋借款合同3借款人:_电话:_ _邮编:_贷款人:_电话:_ _邮编:_抵押人:_电话:_ _邮编:_经合同各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 借款人因购买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借款人(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贷款人,抵押物评估现值为共计人民币(大写)_(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评估证明,清单号码_)。第二条 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本项贷款用于_,贷款利率为月利率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_年_月_日起

39、至_年_月_日止。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按月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本付息。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一、等额偿还法:贷款本金总额月利率(1+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每月还款本息额=(1+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1二、递减偿还法:贷款本金每月还款本息额= +(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贷款月数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采用_法偿还。首期还款日为_年_月_日,首期还款日为_年_月_日,首期还款金额为_元,剩余款项分_月偿还(具体还款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计划表)。第四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第五条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

40、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第六条 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第七条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订立的贷款利率收取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申请延期的次数不超过_次,且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1个月。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必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41、。第八条 借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后,抵押人自愿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第九条 抵押物清单所列的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由抵押人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保全,保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其费用开支由抵押人承担。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人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必须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贷款人保存。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到期,抵押人应负责续保,抵押人未续保的,贷款人有权代其续保,费用由抵押人承担。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毁损,抵押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抵押人必须以保险理赔款偿还所承担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在理赔款不

42、足以归还相应贷款本息时,由抵押人负责弥补或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第十二条 在抵押期间,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少,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等的担保。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第十四条 抵押期间,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第十五条 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保管、评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一、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二、在借款期内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遗赠人;三、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第十七条 贷款人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除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外,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以抵押物清偿债务,以实际处理的价款为准,如有余款,贷款人将其退还抵押人,如不足,贷款人对借款人和抵押人有追索权。第十八条 抵押人按本合同约定还清贷款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后,贷款人应将其占管的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有关资料退还给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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