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 SDJ 69-8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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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建筑工程篇) SDJ 69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基建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实行日期:198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的通知 (87)水电基字第50号 为了提高工程质量和适应电力建设火电建筑工程施工的需要,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1963年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土木建筑篇)(DJG10863)进行了修订,经广泛征求意见,于1987年5月在部组织的审查会上通过,定名为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SDJ6987),现予颁发,自1988年1月起执行,原规范同时

2、作废。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问题,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我部基本建设司。 1987年9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单机容量为560万kW火力发电厂或热电厂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5万kW以下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1.0.2条 本规范是在总结国内火力发电厂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火力发电厂建设特点,并以主要工程为对象制定的。 第1.0.3条 本规范中未规定的内容,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现行部颁标准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1.0.4条 应用新材料、新结构和新的施工技术时,应具有鉴定证明并通过现场试验后,方可使用。 第1.0.5条

3、 在扩建工程中,应取得原建(构)筑物的资料,采取可靠措施,妥善处理新老建(构)筑物的连接,确保原有建(构)筑物的安全。 第1.0.6条 若在建筑结构上设置设计未考虑的荷载(如起吊重物、拉设拦风绳、堆放设备等),则应进行核算,并经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设置。 第二章 主厂房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2.1.1条 本章适用于火力发电厂主厂房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包括外包钢混凝土及墙板围护结构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2.1.2条 在施工前必须结合现场具体情况编制“主厂房施工组织专业设计”,经批准后方得施工。编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确定施工流向、施工顺序、选择施工方法时,应

4、注意满足电厂设备安装顺序的基本要求及投入运行的需要。 二、在选择与布置起吊运输机具、电梯升降设施、临时管线、交通道路及施工组合场地时,应使施工布局合理,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并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施工机械的效能。 第2.1.3条 主厂房工程的测量定位、放线及沉降观测,应遵守本篇第九章的有关规定。 第2.1.4条 构件的制作和堆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并采取必要的排水措施,以保证构件不因地基下沉而变形。 第2.1.5条 使用组合钢模板时,对新钢模板必须进行进场查验,对旧钢模板应进行维护和修整,符合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2.1.6条 构件的冬期和雨季施工,应遵守有关专门规定。 第2.1.7条 外包钢构件宜

5、在配有外包钢专用设备的预制厂集中生产。 第2.1.8条 钢材的级别、钢号和规格,应按设计要求采用,需要代换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第二节 构 件 制 作 ()钢筋混凝土构件制作 第2.2.1条 构件的生产方式,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扩大中、小型构件的工厂化集中生产的比重。 二、根据结构安装顺序,组织配套生产和流水作业,并在满足结构安装需要的条件下,组织好连续均衡生产。 三、构件制作及堆放布置,应充分考虑利用厂内铁路专用线,并直接将构件运至吊车起吊半径范围内的可能性。 四、对于分段吊装的构件,如除氧、煤仓间框架等,为了保证安装接头的准确,应尽量采取整体预制的措施。

6、 第2.2.2条 大型构件的底模,应用水准仪抄平,严格控制其纵横向的水平,误差应控制在5mm以内。大型框架整体预制时,应采用经纬仪测定底模纵、横向定位线并使之闭合,各层框架梁的位置均应用对角线校对,同时确保侧模和底模相互垂直。 第2.2.3条 构件采用多层平卧叠合制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叠合层数,应根据构件及其模板支承系统的强度、刚度及场地地基情况等确定。框架、柱及桁架一般不宜超过三层,梁不宜超过四层。 二、构件底模采用分节脱模时,其支点间距及支承面积须经过计算确定,防止构件产生不均匀下沉和裂缝。 三、各构件底模的架设和拆除,均应保证下层构件不因上层荷重而影响其强度和产生变形。一般其下层

7、构件混凝土的强度,须达到5MPa(50kgf/cm2)后,方可浇筑上层构件混凝土。 四、构件吊点位置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如需变动吊点位置或设计无规定时,应对构件进行强度、裂缝及对中(吊点与构件重心吻合)验算,并合理确定吊点位置。 第2.2.4条 框架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2.4的规定。 表2.2.4 框架横板安装的允许偏差 项 次项 目允 许 偏 差(mm)1截 面 尺 寸总长-10宽-8高+2-52侧 向 弯 曲柱l1/1000且15梁l1/1000且103对 角 线 差l220m10l220m154预 埋 件钢板中心线位移a200mm5a200mm10螺栓中心线位移2螺栓外露长度+1

8、05支 承 面 标 高梁 顶5牛 腿 顶-106跨 距一榀框架柱中心线相对距离57表面平整度38插入式接头阴模断面尺寸+5阴模及承口模板安装尺寸5 注:1. l1为构件长度; 2. l2为构件对角线长度; 3. a为预埋件短边长度。 第2.2.5条 钢筋的加工及组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筋的加工,应在仔细核对设计图纸后进行。桁架式结构应放足尺大样,并经核对后方可加工。 二、构件接头处的预留钢筋,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其位置、数量和预留长度的准确。留出钢筋的端头应切割整齐,不得有裂纹及锈蚀。 三、钢筋代换时,除按照强度换算外,并应满足构造及锚固要求,对两段构件接头处的钢筋,尚应保持根数一致。

9、四、不得在20MnSi及以上级别的钢筋上电弧点焊,如需点焊要采取措施,并通过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禁止在20MnSi及以上级别的钢筋上引弧。 第2.2.6条 预埋件的加工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埋件的锚筋数量、长度和焊接应符合设计要求。钢板埋件的四周应除去毛刺,并加工成光边。 二、埋设在构件上表面的钢板埋件,短边大于300mm时宜开设排气孔,以使钢板下混凝土浇灌密实。 三、埋件锚筋的焊接,宜采用埋弧压力焊。成批生产前应对焊件先作试验以确定工艺参数。焊接时每个焊工必须试焊三个接头,外观及强度检查合格后才可施焊。焊好后应进行校正,其表面平整度应小于埋件长边长度的1/200且不大于5mm。对成品

10、应分批进行外观及强度检验。 四、制作完成的埋件应标明设计编号并分类堆放。螺栓埋件的外露螺栓丝扣部分,应涂油加套保护。 五、埋件应位置正确并安置牢固。只能固定在钢筋上的铁件可以用电焊连接,但电焊时应根据钢筋级别、直径分别采取相应措施。 第2.2.7条 泵送混凝土采用管道输送混凝土时,不得将管道搁支在构件的模板上。 第2.2.8条 湿接接头和干接接头的构件当采取整体预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构件的底模及侧模,在接头处不可断开。 二、湿接接头构件的钢筋应尽可能整根通长放置,但必须考虑好在接头处切断的方便。接头处,紧邻的连接钢板应平整密合,并在其上、左、右三面施以定位点焊。 三、干接接头的构件,在

11、浇筑混凝土前,应将接头部分的相邻铁件加以定位点焊。当接头部分为螺栓结合时,应将螺栓预装。 四、整体预制的混凝土构件,宜连续浇筑完毕。若分段进行时,已浇筑的混凝土必须达到1.2MPa(12kgf/cm2)后,方可进行下一分段混凝土的浇筑,每段构件中不应留施工缝。 五、为了便于整体预制构件的安装找正,必须在构件上整体放线(划出中心线、标高线及接头密合标志),并经查验合格后,方可切断接头处的钢筋。 第2.2.9条 湿接接头的构件当采用分段预制时,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接头处钢筋相对位置的正确,一般可采用刚性定位模具及加焊定位钢筋予以固定。柱端与基础连接的部位也应同样处理。 第2.2.10条 干接接头的

12、构件当采用分段预制时,对接头部分的铁件应采取措施,确保铁件不致因浇筑混凝土而移位。 第2.2.11条 插入式接头的构件制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柱、框架宜整根(榀)通长制作,一次立模、放线。构件拆模后一次性标注中心线和标高线。 二、插口的内模宜采用定型工具式“阴模”。 三、插口混凝土浇筑时,先浇下壁部,其厚度误差控制在0-10mm范围内,然后插入阴模。阴模安装尺寸误差不大于5mm。阴模安装后,应采取措施,以防在浇两侧混凝土时“阴模”上浮。 四、插口处混凝土必须连续浇筑,振捣时宜浅插轻振。 五、插口压浆孔必须埋在接口底部,并采取措施防止其被混凝土堵塞。 第2.2.12条 齿槽式梁柱接头构件的制

13、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齿模(三角条)的位置和尺寸应严格符合设计要求。 二、齿模的埋条在吊装前应及时取出。 第2.2.13条 外包钢构件的侧模与底模必须和外包型钢紧密靠严,以保证构件的表面质量。 第2.2.14条 外包钢构件混凝土宜选用低流动度混凝土(为便于施工可掺用减水剂)。为保证顶面角钢内侧混凝土的密实,必须进行二次振捣。混凝土表面在收浆前应增加抹压一次并及时养护。 第2.2.15条 为了检查构件的拆模、出池、出厂、吊装及施工期间临时负荷的需要,尚应制作同条件养护的试块,试块的组数可按实际需要确定。 第2.2.16条 大型构件如框架、炉架、柱、行车梁、煤斗大梁等应逐件验收,小型构件可逐批验

14、收。相同型号构件以同班生产的为一批。 第2.2.17条 验收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构件外观如有缺陷及损伤时,应按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第4.7.1条进行修整后,方能进行验收。 二、框架构件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2.17的规定,其他构件应符合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定(GBJ20483)表5.1.6的有关规定。 表2.2.17 框架构件的允许偏差 项 次项 目允 许 偏 差(mm)1截 面 尺 寸总长10宽+5-8高+8-52侧 向 弯 曲柱l1/750且20梁l1/750且153对 角 线 差l220m15l220m204预 埋 件钢板中心线位移a200m

15、m10a200mm20螺栓中心线位移5螺栓外露长度+10-55支 承 面 标 高梁 顶+5-10牛 腿 顶+5-106跨 距一榀框架柱中心线相对距离57保护层厚度+10-58表面平整度89密合式接头分段隔板倾斜度(两个方向)1/100(长、宽) 注:1. l1为构件长度; 2. l2为构件对角线长度; 3. a为预埋件短边长度。 三、每件构件均应标明编号、方向、制作日期及验收合格的印记。 ()外包钢骨架制作 第2.2.18条 外包钢混凝土的角钢、槽钢和箍筋均应调直矫正。矫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2.18的规定。 第2.2.19条 外包角钢需接长当设计无规定时,宜用斜焊缝对接。角钢切割下料拼接

16、后,应将与模板相接触的端头和焊缝,以及角钢内侧影响箍筋施焊的拼接焊缝,用手提砂轮打磨平整。 表2.2.18 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 项 次项 目允 许 偏 差(mm)1挠 曲 长度的1/1000且不大于52角钢肢或槽钢肢的不垂直度 肢宽的1/100 第2.2.20条 外包钢结构宜采用球状端头的钢箍,并在专用焊机上点焊成型。当现场无专用点焊设备须改用其他焊接方式时,应与设计部门商定。 第2.2.21条 手工焊骨架时,为避免焊接时高温引起变形,应采用分段跳焊。组焊好的骨架要适当加固,防止在运输入模前变形。 第2.2.22条 外包钢骨架成型后的实际尺寸与设计尺寸的偏差,应符合表2.2.22的规定。 表

17、2.2.22 外包钢骨架的允许偏差 项 次项 目允 许 偏 差(mm)项 次项 目允 许 偏 差(mm)1骨 架 总 长-104侧 向 弯 曲l/1000且不大于52横 截 面 尺 寸宽-85钢 箍 间 距10高+2-56焊 缝 长 度0.5d3横截面对角线差57焊 缝 高 度0.05d 注:1. l为骨架总长; 2. d为钢筋直径。 ()墙板围护结构制作 第2.2.23条 同一工程的墙板,尽可能使用同一品种的水泥,所使用的隔离剂要求不影响墙板板面色泽的一致。 第2.2.24条 轻骨料混凝土墙板在成批预制前,宜通过试拌确定搅拌和振捣等工艺参数。混凝土试拌合格且标号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正式生产。

18、 轻骨料混凝土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进行搅拌,并宜掺附加剂以改善混凝土的性能。 第2.2.25条 填充式复合墙板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混凝土与其内部填充的保温材料隔离。 第2.2.26条 抽芯式空心墙板如采用气囊工艺,应控制充气量及防止气囊上浮的措施。如采用钢管等抽芯工艺,必须保证管子的圆度和光洁度。 第2.2.27条 制作墙板宜采用专用钢模(或胎模),并采用精密加工的侧模和可靠的侧面支模工艺,以保证墙板接缝面的尺寸正确、平整和严密。 第2.2.28条 卧式生产的墙板,在混凝土表面收水后应再次压平和抹光(需外粉刷的除外),然后进行养护。 第2.2.29条 墙板制作时,应采取措施使墙板上的防水接缝、预留

19、孔洞和埋件等保持正确位置。 第2.2.30条 墙板构件制作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2.30的规定。 表2.2.30 墙板构件尺寸的允许偏差 项 次项 目允 许 偏 差(mm)1长 度+5-102宽 度-83厚 度+5-34肋 宽+4-25肋 高+5-36面 板 厚 度+4-27侧 向 弯 曲长度的1/1000且10且1/2板缝宽8对 角 线 差109表面平整度510预埋件中心线位移1011预留孔中心线位移512预应力钢筋中心位移513埋设件与混凝土表面平整度3第三节 构件的运输和堆放 第2.3.1条 构件的运输和堆放除应符合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第5.2.1条和第

20、5.2.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采用拖车运输构件时,应使构件的搁置点有自由转动的可能。 二、大型钢筋混凝土墙板运输时,应配备专用托架采用侧靠立放的方法。墙板堆放时也应侧靠立放,并宜用支架固定。两个搁置点处宜设木垫块,板与板之间的上口必须用等厚的垫木隔开。 三、肋形板平卧叠放时,板与板之间在吊点处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m等厚的垫木,上下垫木应对齐并垫实。 四、构件堆放搁支用的垫木应采用方木,不得用圆木或其他扭曲、腐烂、松软的木料。 五、构件宜按不同类型分别堆放,在施工现场应按吊装顺序进行堆放,其标志要明显。 第2.3.2条 构件安装必须具有经过批准的安装方案和施工措施。 第2.

21、3.3条 构件的柱接头和梁柱接头部位的二次灌浆面,在安装前必须凿毛。 第2.3.4条 安装时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如设计无要求时,不应低于设计标号的70%。 第2.3.5条 用钢丝绳绑缚构件进行起吊时,应在绑缚处放设衬垫,重型构件应使用特制的钢护角器。 第2.3.6条 为使装配式结构在安装过程中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使其接头强度满足要求,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结构安装宜采用分层吊装法或阶梯形吊装法,一般不宜采用逐跨垂直到顶吊装法。 二、结构安装过程应按需要设临时支撑或缆绳。该临时支撑或缆绳的直径和数量、安设位置和支设方式等,应按结构在吊装施工阶段的风载大小、吊装层高度 吊装层高度:指已吊装未进行接头灌

22、浆的楼层和正进行吊装楼层的两个楼层高度的和,即验算吊装稳定时柱的基本计算长度。和吊装方法等进行综合分析,并通过计算,在施工方案中予以确定。 纵向框架梁与柱的连接设计为铰接,结构设有柱间支撑或刚性跨时,应在每层结构吊装找正并及时安设了柱间支撑后,才能拆除临时支撑或缆绳。 纵向框架梁与柱的连接设计为刚接时,必须在该层的柱接头和柱梁接头焊接、灌浆后,待灌浆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才能拆除临时支撑或缆绳。 三、框架结构的柱接头和柱梁接头的灌浆工作必须紧跟吊装进度。可以隔层灌浆,即吊装第三层时,必须完成第一层的灌浆工作。吊装层高度一般宜控制不大于16m;当有计算依据能满足稳定和强度要求时,可适当予以放宽

23、。 四、汽机房、锅炉房等单柱排架的柱接头和柱梁接头,应紧跟吊装进度逐层完成接头灌浆工作。当柱分段较长,可以纵向隔层灌浆;即吊装第三层纵向梁时,应完成第一层纵向梁和柱的接头灌浆工作。 五、当接头灌浆未达到设计强度而又必须在该层内进行重型设备安装时,应在吊装施工方案中予以论证,必要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六、屋架安装应从相邻两榀屋架间能形成稳定的空间结构部位开始,屋面板安装应在屋架的水平及垂直支撑安设后进行。 七、墙板安装应在厂房结构按设计形成纵、横向的稳定结构体系后进行。 八、当结构布置、吊装工况不能符合上述吊装过程中的稳定和接头强度的要求,或施工吊装阶段可能遇有大风、震情等特殊情况时,应按实际情况

24、进行吊装稳定和接头强度的验算,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2.3.7条 外包钢构件安装前应按设计将钢牛腿、钢挑梁等外接件焊在构件上。为防止混凝土在高温下受到损伤,可采用间断流水焊接或分层流水焊接方法。 第2.3.8条 柱子的找正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柱子的找正必须在柱轴线的两个垂直方向同时进行。柱截面较大时应校核第三面的偏差。框架要在三个方向,三个面上同时进行。 二、多节柱吊装时,每节柱顶的找正定位,必须以柱基中心线为准。 三、柱(包括外包钢)找正后应将接触面间隙用钢板塞紧垫平。 四、纵、横向就位后,仍应对柱中心线偏差进行复查,只有在纵、横向梁找正焊接后,柱的偏差记录方可作为验收依据。 第2.3.9

25、条 柱子在完成找正定位进行摘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湿接接头的柱子须待四角主筋焊接完成后方能摘钩。 二、干接接头的柱子须待四面连结钢板焊接完成后方能摘钩。 三、外包钢柱子的接头须待每角至少有一块连结板焊接完成后方能摘钩。 第2.3.10条 插入式接头构件的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插入式接头结构宜采用分层吊装法。如设计无规定时,须待接缝砂浆强度达到设计标号的70%以后,再进行上层框架或单柱的安装。 二、构件就位时,应在杯口上边缘设楔形垫铁以支承上柱重量,并调整上柱的标高和找正。 第2.3.11条 钢筋混凝土煤斗的安装及找正,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各分层的煤斗壁板上,应预先放出拼装找正用的

26、定位线。 二、煤斗起吊,可根据其形状及大小组成单片形、折面形或框形。 三、吊点的选择应使斗壁在吊装过程中保持稳定。构件的倾角应便于就位。 四、安装过程中应测定斗壁垂直或倾斜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煤斗口的中心及标高是否正确。各分层的煤斗壁板间应接触严密后,才能进行焊接固定。 第2.3.12条 钢筋混凝土梁就位时,除中心线吻合外,尚应使两端间隙保持一致,并应在支座处垫实,进行适当的定位焊接后才可摘钩。 第2.3.13条 各层板就位应按照放线的位置搁置,尚应将支承处垫实并及时进行焊接。 第2.3.14条 墙板安装前,应检查预埋件尺寸、位置,以及墙板安装部位柱子的倾斜或纵向梁外侧的翘曲情况。如超过允许偏

27、差应在安装前处理完毕。尚应在柱或梁上标出每块墙板的安装位置。 第2.3.15条 吊装墙板时,板缝应力求横平竖直,门窗孔洞位置准确。板缝的间隙应根据实际尺寸调整均匀。 第2.3.16条 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3.16的规定。 表2.3.16 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 项次项目允许偏差1杯形基础中心线对轴线位移10杯口标高-102基础柱头中心线对轴线位移5顶面标高-103柱及框架柱中心线在底截面中对定位轴线位移5上下柱接口中心线位移3垂直度H10m5H10mH/1000且15多节柱全高H30mH/1000且20H30mH/1000且254梁及吊车梁中心线对定位轴线位移5上表面标高-55墙板标高5

28、左右位移5垂直度3 注:H为柱高度。 第四节 构件接头及板缝施工 第2.4.1条 构件接头的焊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加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外包钢结构)焊接的焊工,除应呈验有效期内的焊工合格证外,并应对参与焊接各种型式的接头和工位分别做三根拉力试件检验,合格后始可正式施焊。 二、焊工所焊接头应有详细记录。 三、框架柱及截面较大柱的接头焊接时,须选择合理的焊接顺序,应有两人同时对称施焊,以减少结构的变形。 四、钢筋焊接接头应在清渣后逐根进行外观检查,外观不合格的接头应通过检验、分析并经修整或补强后提交二次验收,必要时可割取3个接头进行拉力试验。 钢筋焊接接头的强度检验,在每一楼层中以30

29、0个同类型接头(同钢筋级别、同接头型式、同焊接位置)为一批,不足300个时仍作为一批,制作模拟试件3件,进行拉力试验。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复验应从成品中切取3个试件,进行拉力试验。 第2.4.2条 构件接头混凝土的灌筑工作,应在其接头焊接完成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准进行。 第2.4.3条 接头混凝土灌筑(包括齿槽式接头),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头灌筑混凝土,应符合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中第4.4.18条规定。 二、对柱子接头上端出现的缝隙,宜用压力灌浆灌注密实(包括密合式接头和外包钢柱接头)。 三、接头灌筑的混凝土标号,如设计无规定时,取不低于构件混凝土的标号。

30、四、尽量采用高标号水泥以减少水泥用量,有条件时宜采用无收缩水泥,不应采用收缩性大的水泥。 五、混凝土灌筑后,应进行二次捣实,其间隔时间应根据气温及水泥凝结时间决定,并及时进行认真养护。 六、接头混凝土的灌筑高度,应超过接头上口顶面510cm,待混凝土达到10MPa(100kgf/cm2)强度后,将多余部分凿去,并及时进行抹面和继续养护。 七、接头混凝土试块应在浇筑地点制作,每工作班同标号混凝土不少于一组。 第2.4.4条 插入式接头灌筑砂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宜用压力灌浆,压力保持在0.20.5MPa(25kgf/cm2)。 二、宜采用无收缩水泥或高标号普通水泥掺加微膨胀材料。 三、砂浆标

31、号如设计无规定时,应取比原柱混凝土标号大100号。 四、接头砂浆试块应在浇筑地点制作,每工作班同标号砂浆不少于一组。 第2.4.5条 齿槽式接头处混凝土应达到100%设计强度后,方可拆除安装用的临时支托。 第2.4.6条 墙板板缝施工前,应对墙板四边和滴水线等进行检查和清理,损坏处应进行修补。 第2.4.7条 采用防水材料的板缝,基层必须坚硬密实。如有疏松应予清除,基层表面不能有油污及灰尘,并必须干燥。板缝外口采用油膏嵌缝或防水砂浆嵌缝时,应在板缝两边贴临时防污条,施工完毕撕去。调制防水砂浆可掺入适量纤维性材料。 第五节 工 程 验 收 第2.5.1条 应对下列工程项目进行中间检查验收,并填写

32、隐蔽工程记录: 一、钢筋及外包钢骨架的加工、焊接及安装。 二、预埋件的加工、焊接及安装。 三、构件的接头施工。 第2.5.2条 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设计变更及原材料代用证件。 二、原材料出厂质量合格证件及现场试验报告。 三、钢筋及型钢的焊接试验报告。 四、混凝土试块的试验报告(包括灌浆混凝土试块的强度试验报告)。 五、混凝土工程施工日志。 六、装配式构件的制作及安装验收记录(包括吊装记录、焊接记录)。 七、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八、工程重大问题的技术资料及处理文件。 第三章 主厂房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3.1.1条 本章适用于主厂房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钢筋

33、混凝土基础、钢管混凝土结构及框架滑模)的施工及验收。 第3.1.2条 必须按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编制主厂房现浇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组织专业设计,并经批准后方准施工。编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择与布置起吊运输机具、临时管线、电源、交通道路及施工组合场地时,应使施工布局合理、经济、安全,并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施工机械的效能。 二、确定施工顺序、选择施工方法时,应符合电厂设备安装顺序及投入运行的需要。 三、应尽量扩大地面作业,采用组合模板、组合骨架、吊装就位、桁排架支模及可调节的支承架等先进施工方法。 四、选用现浇施工的垂直运输和提升机械,应考虑同时可适用于屋面施工的可能。 五、布设

34、现浇施工的脚手和施工通道,要力求不(或少)影响厂房内及其附近施工面的开展。 六、要妥善解决现浇结构施工在空模阶段的稳定和偏移,要对保证轴线和断面尺寸的正确采取有效措施。 第3.1.3条 现浇钢管混凝土、框排架滑模施工等新结构、新工艺,在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措施及操作规程。 第3.1.4条 框架结构宜采用分层、分段平行流水作业法施工,并应符合结构设计的要求。 第二节 钢筋混凝土结构 ()模 板 工 程 第3.2.1条 模板及其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组合钢模板体系,做好配模设计,扩大其使用率。 二、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保证结构外形尺寸所规定的精度和结构在空间位置上的正确性。 三、构造

35、简单,装拆方便,并符合钢筋绑扎、安装及混凝土的浇筑、养护等工艺要求。模板接缝应严密,不得漏浆。 第3.2.2条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设计应符合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第二章第二节及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J21482)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3.2.3条 组合钢模板及其附件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并符合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J21482)中规定的质量标准。钢模板及支架应妥善保管维修,严重锈蚀、变形及有裂缝的钢模板不得使用。 第3.2.4条 少量异形结构可采用木模板,板面应刨光。 第3.2.5条 木模板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2

36、.5的规定。 表3.2.5 木模板制作的允许偏差 项次项 目允许偏差(mm)1拼合板相邻两板表面高低差(1)刨光模板(2)不刨光模板132拼合板的长度、宽度与设计尺寸的偏差(1)长度、宽度在1m以内(2)长度、宽度大于1m(3)沿对角线3453拼合板中间缝宽度14平板模板表面的最大局部不平(用2m直尺检查)(1)刨光模板(2)不刨光模板35 第3.2.6条 模板表面均应涂刷隔离剂。选用的隔离剂不得影响结构外露表面的美观。 第3.2.7条 安装基础模板时,应符合下例规定: 一、侧模与斜撑的夹角不小于45,斜撑必须牢固。支承土为湿陷性黄土时,必须有防水措施;对冻胀性土壤,必须有防冻措施。 二、当两

37、面侧模距离较远,不易构成对拉条件时,应采取劲性拉锚或横向斜支顶措施。 三、用泵送混凝土工艺时,应采取防止侧模上移的措施。 第3.2.8条 安装柱模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柱模支承面应平整坚固,定位正确牢固,柱边线正确清晰。 二、安装预拼装的大片模板,应同时安设临时支撑,并不得系在柱的钢筋上。 三、支撑必须牢固可靠,确保整体稳定。柱高大于4m时,应四面支撑;柱高大于6m时,宜将其支撑连成一体,使之形成整体构架系统。 四、柱箍应按配模计算进行安装。当用圆钢管扣件作柱箍时,扣件布设应在配模设计中明确。 五、柱高超过2m时,侧模应留设浇灌混凝土用的门洞,柱脚处应留设清渣孔。 第3.2.9条 安装墙

38、模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拉螺栓及垫块应与模板垂直。 二、墙面较大时,宜分几块拼装。拼块间应连接密合、牢固。连接处的钢楞不得少于分块相拼模板的钢楞数。 三、墙模板应平整、不偏斜、接缝严密。接缝处的“U”形卡应装全。对拉螺栓松紧适度。螺栓套管或垫块的长度可比墙板厚小58mm。 第3.2.10条 梁、板模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底模与横楞应拉接,横楞与支架应连接牢靠。采用组合钢模板时,侧模与底模应通过角模用“U”形卡连接。梁上口应设拉条。 二、模板单块铺设安装,必须在支撑架设稳固,板下横楞与支撑架连接牢固后才能进行。 三、梁跨度等于及大于4m时,模板应起拱。如设计无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全

39、跨长度的13。 第3.2.11条 安装煤斗模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煤斗模板应放实样。根据斗壁尺寸及斜度,内模宜随混凝土浇灌分层安装。如采取一次支完的方法,则应在内模上预留梅花形布置的浇灌孔。孔中心距在水平向宜取1.5m,垂直向宜取1.0m。 二、内模支撑系统应构成一个独立的整体。支撑的形式和数量,应保证在浇灌混凝土过程中便于安装模板及捣固混凝土时模板不发生变形和位移,以确保斗壁设计尺寸。 三、出料口的内侧模板,应在内壁板全部支完并清除模板内杂物后,且在浇灌出料口混凝土前,将其封牢。 四、上承式煤斗外壁模板宜采用排架支设,并加设斜撑或水平支撑,以保证支架系统的整体稳定。 五、出料口底模板承受荷

40、载大,应经计算合理选择支柱截面。支柱荷载应均匀地分布在下层楼面结构上,对该层楼面结构应进行核算,必要时进行加固。在底模支架拆除前,下层楼面结构的加固支架不得拆除。 六、煤斗与框架宜分两次施工。煤斗梁连接处的模板应满足施工缝处理的要求。 第3.2.12条 排架支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排架必须支设在坚实、平整的地基上,并应有足够的支承面积。排架支柱下端一般应垫以通长垫木或型钢。 二、采用多层排架支模时,应根据支柱材料情况选择合适的层次,一般每层排架的高度以45m为宜。上下层排架的支柱应在一条竖直线上,其轴心偏差不超过立柱断面直径或短边长度的1/4,且不超过30mm。 三、排架支柱的纵横向必须设置

41、水平拉杆和剪刀撑,并与排架支柱连接牢固。水平拉杆的上下步距不宜大于2m,垂直剪刀撑间距不宜大于6m。当楼层高度超过10m时,尚需考虑设置水平向剪刀撑。排架支柱纵距应由计算决定,一般宜取0.61.2m。 四、每层排架顶部均应有通长的托板,其宽度应满足搁置上层排架的需要。支柱底部宜用木楔楔紧或在中部设螺旋调节装置。 五、支柱宜选用长料,同一支柱的连接接头不宜超过两个。 六、单排柱的排架,应在横向与建筑物或地面拉接牢固。 第3.2.13条 桁架支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层间高度大于5m时,宜用桁架支模。桁架宜采用下泵式钢桁架或钢木混合桁架。桁架形式、构造及用料规格应由计算确定。 二、桁架各节点的结合应紧密,上弦杆应有3起拱度。桁架制作质量应参照钢结构工程验收规范(GBJ20583)等有关规范,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必要时可抽样做荷载试验。 三、桁架的榀数、间距应由计算决定,桁架之间应用水平拉杆联系,并使同一平面内的所有桁架组成一个空间整体。 四、桁架宜搁置在排架立柱的竖向中心线上,以保证桁架荷载能可靠地传到排架上。 第3.2.14条 安装预埋件和预留孔洞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预埋件、预留孔洞的安装必须牢固,位置正确,不得遗漏。在混凝土浇灌前应进行检查验收。 二、精度要求较高或重要的预埋件,宜在预埋件和钢模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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