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docx

上传人:小飞机 文档编号:1939104 上传时间:2022-12-27 格式:DOCX 页数:96 大小:222.4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6页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6页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6页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6页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docx(9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中山市城市规划技 术 标 准 与 准 则中 山 市 规 划 局2010年1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城市用地 第三章 居住用地第四章 建筑间距、退让及公共开放空间第五章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第六章 公共设施 第七章 工业、仓储第八章 旧城区改建第九章 城市绿地第十章 城市道路交通第十一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附录I 名词解释第一章 总则1.1 为实现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城市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更好地发挥城市的综合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准则。1.2 在中山市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2、必须按照本准则执行。我市现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本准则未作规定的,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1.3 本准则由中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1.4 本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04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中府办200450号)同时废止。第二章 城市用地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2.1.1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

3、地。以及各类居住建筑的建设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居住建筑用地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1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1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居住建筑用地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

4、儿所、幼儿园、小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2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2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住宅用地居住建筑用地R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3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3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5、小游园等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含公寓式酒店)和市场等用地,以及为商品流通服务的现代物流业用地C21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 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

6、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贸易咨询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4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C33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

7、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C35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游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

8、地C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等C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3休疗养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高等学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包括职业高中用地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间大学、

9、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特殊学校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65科研设计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9其它公共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以及为工业设施配套服务、工业产品流通服务的现代物流业、新型产业用地等,不包括露天矿

10、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W仓储用地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W2危险品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3堆场用地露天

11、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1铁路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T2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T21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T22一、二、三级公路用地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T23长途客运站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T3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T4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T41海港用地海港港口用地T42河港用地河港港口用地T5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

12、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S1道路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道路用地S11主干路用地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S12次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S13支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S19其它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S2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S21交通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的广场用地S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31

13、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2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1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U12供电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U14供热用地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14、U2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U21公共交通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未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U22货运交通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U2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U3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U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U42粪便垃圾处理用地粪便、垃圾的收集、转送、堆放、

15、处理等设施用地U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U6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G绿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G1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G11公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貌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G12街头绿地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G2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

16、护绿地G21园林生产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苗圃地G22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D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D1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D2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D3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E水域和其它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E1水域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E2耕地种

17、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E21菜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E22灌溉水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E29其它耕地除以上之外的耕地E3园地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E4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E5牧草地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E6村镇建设用地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E61村镇居住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E62村镇企业用地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E63村镇公路用地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E64村镇其它用地村镇其它用地E7弃置地由于各种原

18、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E8露天矿用地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2.2.2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2.2.3 中心城区与镇中心区总体规划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按 105120 m2/人控制。 2.2.4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

19、表2.2.4的规定。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表2.2.4类 别 名 称用地指标(m2/人)居 住 用 地1828.0工 业 用 地10.025.0道 路 广 场 用 地7.015.0绿 地其 中:公 共 绿 地9.07.02.2.4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2.2.5的规定。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表2.2.5类 别 名 称占 建 设 用 地 的 比 例 (%)居 住 用 地2032工 业 用 地1525道 路 广 场 用 地815绿 地8152.2.5 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平衡表应采用表2.2.6的内容和格式。城市总体规划建

20、设用地平衡表 表2.2.6序号用地代号用地名称面积(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人均用地(m2/人)1R居住用地现状规划现状规划现状规划2C公共设施用地3M工业用地4W仓储用地5T对外交通用地6S道路广场用地7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8G绿地9D特殊用地合计城市建设用地 2.2.7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2.2.7格式:城市用地汇总表表2.2.7序号类别名称面积(公顷)占总规划用地比例(%)1城市总规划用地2城市建设用地3特殊用地其中军事用地保安用地4水域和其它用地其中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弃置地发展备用地水源保护区生态敏感区用地露天矿用地备 注 20年现状城镇人口万人

21、20年规划城镇人口万人第三章 居住用地3.1 各项居住用地比例3.1.1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1的规定。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3.1.1用 地 构 成居 住 区小 区组 团1住宅用地(R01)5060556570802公建用地(R02)152512226123道路用地(R03)10189177154公共绿地(R04)7.51851536居住区用地(R)100100100注:摘自国标GB50180-93 3.0.2.2条3.2 居住用地控制指标3.2.1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 表3.2.1居住规

22、模层 数中心城区镇区居住区低 层28402844多 层18251829多层、高层17261730小 区低 层26272631多 层18251829中高层14201424高 层10151019组 团低 层21302125多 层14201424中高层12161220高 层811815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摘自国标GB50180-93。3.2.2 居住用地的公建配套项目应按居住用地的规模及地段要求进行配置,并应符合本准则和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3.2.3 居住用地规划应按表3.2.3格式进行统计。居住用地统计表 表3.2.3项 目 面积(m2)比例 (%)人均面积(m2/人)住 宅 用

23、 地配套公共设施用地住宅区道路用地住宅区公共绿地总 计注:1 居住用地是居住区用地或小区用地、组团用地的总称。 2 居住用地的统计不包括居住用地内的市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 3 住宅用地(R)应分别注明住宅用地类别R1、R2、R3或R4。3.2.4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指标统计内容应不少于表3.2.4要求。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 表3.2.4项 目计量单位总 量所占比重%人(或户)均总建筑面积万m2m2/人其中 1、居住区建筑总面积住宅建筑面积万m2m2/人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总建筑面积万m2m2/人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万m2m2/人 2、其它建筑面积万m2m2/人居

24、住户数总户数户人/户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总套数户小于 100户 101-130户130 以上居住人口人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m2/人m2/人配建总停车位个车位/户其中 停车库车位个 停车场车位个注:1 总建筑面积-居住用地界线以内所有建筑面积的总和。 2 其它建筑面积指市级公共建筑和市政设施建筑以及其它非居住区级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表内各项指标均不包括此项面积) 3 居住户数-按住宅设计总套数计。 4 居住人口-按住宅设计总套数的3.2倍计。 5 建筑密度-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居住用地面积的比例。 6 建筑容积率-居住区建筑总面积与居住用地面积的比值。 7 绿地率

25、-居住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居住用地面积的比例。 8 公共绿地-居住区内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它带状绿地。不包括住宅旁绿地。 9 停车位汽车停车位按本准则10.7.6表中的户型分类进行统计。3.3 居住建筑 3.3.1 居住建筑包括普通住宅、集体宿舍、自建住宅、别墅、公寓(包括酒店式公寓)等,应符合批准的小区规划或建筑总平面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3.3.2 七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以上的居住建筑必须设置电梯;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入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20米时,应设电梯;居住建筑顶层为跃

26、层时,总层数不超过7层且跃层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面积的三分之二时,可不设电梯,否则应设置电梯。3.3.3 居住小区与组团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绿地率应符合3.6.1条的规定。3.3.4 居住建筑布局须满足日照要求。3.3.4.1 自建住宅、别墅、普通住宅每套至少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旧城区统一规划的新建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小时)。3.3.4.2 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3.3.4.3 集体宿舍至少有一半房间的日照标准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3.4 居住小区、居住组团配套公共服务设施3.4.1 托儿所3.4.1

27、.1 中心城区按20座/千人计算,每0.5-0.8万人设一处,每处一般设3-4班,每班25座,建筑面积6-8平方米/座;镇中心区可适当低于中心城区设置标准,建筑面积指标可采用其下限值。3.4.1.2 三班和三班以下的托儿所可单独设置,也可附设于其他建筑,但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四班和四班以上的托儿所用地应独立设置。单独的托儿所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3.4.2 幼儿园3.4.2.1 中心城区按45座/千人计算,每0.6-0.8万人设一处,标准规模为 9班或12班,每班30座,建筑面积8-9平方米/座,用地面积10-14平方米/座;镇中心区可适当低于中心城区设置标准,建筑和用地面积指标可采用其下

28、限值。3.4.2.2 幼儿园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平方米)=180+20(N-1),N为班数。同时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个专用游戏场地不应小于60平方米。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3.4.2.3 托儿所、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层数不能高于3层。3.4.3 小学3.4.3.1 中心城区按100座/千人计算,学校标准规模为18班或24班,每班45座,建筑面积6-8平方米/座,用地面积1417平方米/座。在不足1.5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设置18班小学。镇中心区按110座/千人计算,参照中心城区建设标准下限值执行。3.4.3.2 小学服务的半径不宜大于500米,小学

29、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3.4.3.3 选址及总平面布局要求同表6.3。3.4.3.4 校内运动场地全校应设不小于200米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 于60m的直跑道)。同时每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3.4.3.5 18班、24班学校用地应保证至少有一个边长不小于55m,30班学 校用地应保证至少有一个边长不小于65m。3.4.4 社区门诊所3.4.4.1 中心城区和镇中心区,每0.7-1.5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 60-120平方米;独立地段少于0.6万人也应设一处。3.4.4.2 可结合居委会设置,也可设在小区其他建筑物内,但不可与肉、菜副食及饮食业铺位相邻。3.4.5

30、 社区活动中心3.4.5.1 中心城区和镇中心区每0.7-1.5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 400-600平方米。3.4.6 居委会3.4.6.1 中心城区和镇中心区按0.71.5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30-50 平方米。3.4.7 物业管理3.4.7.1 中心城区和镇中心区按每0.7-1.5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 300-500平方米。3.5 住宅小区、居住组团内道路3.5.1 住宅小区道路分为: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路,其道路控制要求如 下: 小区路:道路断面宽度不低于15米。 组团路:路面宽4-5米。 宅间路:不宜小于2.5米。3.5.2 居住区内道路路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

31、合表3.5.2。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m) 表3.5.2 道路级别与建、构筑物关系居住区 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建筑物面向道路无出入口高层5.03.02.0多层3.03.02.0有出入口-5.02.5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高层4.02.01.5多层2.02.01.5围墙面向道路1.5 注:摘自国标GB 50180-93 第8.0.5.8条。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3.5.3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要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要在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

32、。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3.5.4 住宅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在端头设不小 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3.5.5 住宅小区内道路纵坡超过10%以上且长度超过30米时,应设步行梯道。3.5.6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供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纵坡不应大于2.5%。3.6 居住小区绿地3.6.1 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得小于表3.6.1的规定。居住小区绿地率低限指标表(%)表3.6.1小区类型低层多层中高高层绿地率下限3

33、23436383.6.2 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小区不得低于1平方米/人,住宅组团不得低于0.5平方米/人。3.6.3 居住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 心公共绿地,包括小游园和组团绿地,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3.6.4 中心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小区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 表3.6.4-1中心绿地名称设 置 内 容要 求最小规模hm2小游园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儿童设施和铺装地面等园内布局应有一定的功能划分0.4组团公共绿地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儿童设施布局灵活0.04 (1) 符合表3.6.4-1的规定,表内“设置内容”

34、可视具体条件选用;(2) 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3) 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 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利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他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 (5) 组团绿地面积应至少有1/3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6) 绿地面积计算中,其起止界的确定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第7.0.4.2条规定。 3.6.5 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少400平方米的要求。小于上述标准的绿地不能计为公共绿地,可计入绿地率。3.7 居民自建住宅3.7.1 本准则的居

35、民自建住宅管辖范围适用于中山市中心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各镇区可参照执行。在此范围内不论村民自建住宅和城市居民自建住宅,本准则统称其为“自建住宅”。凡自建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遵守本准则。3.7.2 本准则指的自建住宅是指私人居住用房,不包括自建旅舍、公寓和单身宿舍。3.7.3 成片的自建住宅用地应该按市规划局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没有做详细规划的自建住宅用地,村民委员会应负责委托进行规划。3.7.4 凡位于已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自建住宅用地,居民自建住宅,不须再申领规划设计要点及三线图,可依据已审定的详细规划进行方案设计及办理报建手续。3.7.5 凡未做修建

36、性详细规划的自建住宅用地,居民自建住宅,不论新建、扩建、改建,均须向市规划局申领规划设计要点及三线图。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0平方米3.7.6 所有自建住宅修建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按室外地坪至女儿墙压顶计),允许楼梯间及辅助用房超出屋面,其面积不得超过第三层面积的50,高度不得超过3米(有自建住宅规划的除外)。地下室的标高一般不超过-5米。3.7.7 建成区内临道路的自建住宅,如道路红线宽度等于或小于9米,则其建筑红线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为2米;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9米,则其建筑红线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本准则第四章执行。3.7.8 除旧城风貌保护区外,未有宅基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37、宅基地住宅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应结合地块的大小,现状建设情况,统筹考虑与周边环境协调而定,具体标准为: 居住建筑主入口方向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小于2米; 居住建筑侧面退让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按如下标准控制,但不得开窗: 地块宽度小于或等于5米的,居住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小于0.3米; 地块宽度大于5米但小于或等于10米的,居住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小于0.5米; 地块宽度大于10米的,居住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小于1米。 居住建筑背面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按如下标准控制: 地块长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居住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小于0.3米; 地块长度大于10米但小于或等于15米的,居住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小于0.5米; 地块长度大于15米的,居住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小于1米。3.7.9 旧城风貌保护区内居民自建住宅的建设详见第八章的有关规定。3.7.10 自建住宅开窗墙面退后用地界线不得小于2米(临4米以上宽度的道路除外)。3.7.11 自建住宅建筑物主入口方向允许檐口和雨蓬挑出建筑红线,但挑出长度不得超过1.2米。长度不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