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处罚细则(DOC7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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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煤化集团建工公司安全检查处罚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执行河南煤化集团安全生产文件精神,保障建工公司职工劳动安全权益和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保护人身生命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工公司各单位及人员。第三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第四条 跟班队长或班长是本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

2、质量监督工作,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第五条 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三不伤害” 原则;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落实好自保、互保职责,努力实现“零伤害”和“零违章”。第六条 实行安全检查处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大安全隐患整改力度,加强安全培训和投入,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第七条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的

3、工作环境。第八条 各单位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 的原则;(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第二章 行政处罚第九条 各级检查中,对于违章事实清楚的人员,除经济处罚外,都要在班前会上做检查。第十条 由于违犯本细则,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公司生产技术安全部或各单位安检部门根据规定提出建议,报主管领导批准执行。第十一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留企察看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一、井下部分:(1)井下扒、蹬、跳车以及乘坐皮带的人员。(2)违法规

4、定携带烟草及点火用品下井的人员。(3)酒后入井人员。(4)不按规定指挥他人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人员。(5)空班、漏检、假检的瓦斯检查员。(6)在乘罐时,开罐信号已经发出还要上罐,或者停罐信号尚未发出就出罐的人员。(7)私自打开栅栏、密封,进入无风区的人员。(8)违反规定排放瓦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9)故意破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紊乱或引起瓦斯超限的人员。(10)井下斗殴、打架的责任人。(11)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人员。(12)在瓦斯超限情况下,继续作业的指挥责任人。(13)放炮时,擅自脱岗的警戒人员。(14)爆破或井筒施工期间,允许他人进入危险区的警

5、戒人员或擅自闯入警戒区的人员。(15)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和监护,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不放电,以及停错、送错高压电的责任人。(16)发现透水征兆,继续指挥作业的责任人。二、地面部分:(1)斗殴、打架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人。(2)上班前饮酒,上班时间饮酒的责任人。(3)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人员。(4)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和监护,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不放电,以及停错、送错高压电的责任人。(5)不按规定指挥他人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人员。(6)塔吊工、起重作业违反“十不吊”规定的。(7)指挥施工电梯超载运行的责任人。(8)脚手架未按规定设置连墙件的责任

6、人。(9)高空抛掷工具、垃圾、物料的责任人。(10)随意拆卸各种保护装置的人员。第十二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照严重“三违”处理,停工学习并处罚款1000元。一、井下部分:(1)无措施施工、借用措施施工、规程措施不审批或不按批复措施施工的责任人和管理人员。(2)丢失雷管、火药、起爆器或者不将剩余爆破材料返回火药库,擅自将雷管等火工品带到井上的人员。(3)掘进工作面放糊炮和强行放炮的指挥员和爆破员,不按照规程处理瞎炮、残炮的责任人。(4)前方有水或有老塘、断层时,不按措施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责任人员。(5)空顶下作业的人员。(6)在岗位上睡觉的员工。(7)在机房、变电所、水泵房等重要

7、场所、硐室工作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8)违章指挥的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9)无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10)擅自进入高危险(易坠落、爆震、无风区等)区域的人员。(11)工作面停风以后,不立即撤离现场的人员。(12)停风后的工作面,未经瓦检员检查瓦斯浓度,直接送电恢复通风的人员。(13)顶车时不挂链环、斜巷挂套链、斜巷放飞车(不挂钩头),斜巷停车不设阻车装置或阻车装置不合格的负责人。(14)井下违犯规定带电检修或搬迁设备的检修人员。(15)斜巷红灯亮的时候,不抓紧时间进入临近的躲避硐室或车场,经过躲避硐或车场继续行走的人员。(16)擅自拆除或毁坏井下重要设备及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人员。(1

8、7)斜巷提升不挂保险绳或超挂车辆的责任人。(18)斜坡停放车辆,绞车司机离开操作岗位的责任人。(19)井下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人员。(20)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置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责任人。(21)斜巷提升时矿车销子没有插到位的责任人。(22)斜巷开车前,上、下把钩工要对轨道坡认真瞭望,发现有行人,严禁发出开车信号,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23)斜巷提升过程中发现扒、蹬、跳车人员而不进行制止的把钩人员。(2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设备的责任人。(25)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也可认定为“严重三违”。二、地面部

9、分:(1)无措施施工、借用措施施工、规程措施不审批或不按批复措施施工的责任人和管理人员。(2)在岗位上睡觉的员工。(3)违犯规定带电检修或搬迁设备的检修人员。(4)违章指挥的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5)无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6)擅自进入高危险(易坠落、易砸伤等)区域的人员。(7)起重吊运司机违章操作威胁到他人安全或违章乘坐吊运设备的人员。(8)地面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人员。(9)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置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责任人。(10)高处临边作业未系安全带或者未按要求系好保险带的责任人(1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设备的责任人。(12)易燃、

10、易爆、易腐蚀及有毒物品未按要求隔离存放的责任人。第十三条 凡是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一般“三违”处理,停工学习,并处相应罚款。一、井下部分:(1)乘罐(吊桶)人员不听从把钩人员统一指挥,抢罐(吊桶)、挤罐(吊桶),给予200元罚款。(2)检修压力管道之前,必须先关闭安全阀进行充分卸压。否则,罚款200元。(3)在巷道内行走时,禁止骑跨在钢丝绳上行走,禁止从运行中的钢丝绳下面穿越;当行走在巷道拐点时,要在背离钢丝绳受力后可能弹出的一侧行走,并严禁在巷道内闲坐。否则,罚责任人100元。(4)跨越皮带不走过桥,而是从皮带上跨过,或从皮带下钻过的责任人。罚责任人100元。(5)在耙矸机斗运行范围内观望

11、、停留、行走或作业,罚责任人200元。(6)耙矸机运行时,没有安装防护栏,罚责任人200元。(7)电机车司机正常运行期间,严禁把头和身体探出车外,否则,罚款200元。(8)电机车司机严禁站在车下操作机车,否则罚款200元。(9)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并刹紧车闸,但是,不得关闭车灯。否则,罚款200元。(10)两台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使时,必须保持大于100米距离。否则,罚款200元。(11)电机车通过弯道、道岔、交叉点或者遇到行人以前,必须鸣笛、减速,否则,罚款200元。(12)行人通过交叉点时,必须坚持“一停、二看、三通过”的原则,否则,罚款200元

12、。(13)在巷道内电机车行使的过程中,行人要躲避,不得与电机车同行,否则,罚款200元。(14)在停止的皮带上站立、行走,在斜坡轨道中心行走,罚责任人300元。(15)顶板或帮部有活矸危石,在1.0米范围内从事其它作业,对责任人罚款100元。(16)触摸运转或转动的设备部件,罚款200元。(17)架棚前帮顶有隐患不处理的情况下作业,给予责任者罚款300元。(18)在作业地点敲帮问顶时,不指定专人负责监护,不设警戒员,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19)拆除旧支架或处理冒落的顶板时,无人监护或者无专人指挥,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20)独头巷道扩修与掘进平行作业或多点同时修护,违反“由外向里”的原

13、则修护巷道,独头修护地段以里有人逗留,罚责任人200元。(21)严禁斜巷绞车不带电下放车辆。否则,罚责任人200元。(22)在同一罐(吊桶)内人料混运,罚把钩工200元。(23)大巷电机车牵引车辆运行时,行驶速度超过有关明文规定的,罚司机200元。(24)摘挂矿车之间的连接链时,只许两臂倾斜侧身操作,严禁头或身体进入。否则,罚责任人100元。(25)提升时,罐(吊桶)不到位就上下人,罚责任人100元。(26)用湿布擦洗电缆和水冲带电体不戴绝缘手套的,罚款200元。(27)井下电钳工检修电气设备必须首先检查工作地点的瓦斯,只有在1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并将便携仪悬挂在检修位置

14、的上方才可以检修。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28)跟车工在车辆没有停稳的情况下跳车,罚责任人100元。(29)跟车工没有将信号红灯挂在车尾(平板车除外),影响行车安全,罚责任人100元。(30)电焊、气割等作业,现场没有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不合格的,每处罚责任人100元(31)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也要停工学习,并根据情况给予100-500元罚款。二、地面部分:(1)触摸运转或转动的设备部件,罚款200元。(2)在地面,同一罐(吊桶)内人料混运,罚把钩工100元。(3)提升到地面时时,罐(吊桶)不到位就上下人,罚责任人100元。(4)女性工作人员作业期

15、间没有将长发塞进安全帽内的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5)进入作业现场穿凉鞋、高跟鞋、赤膊、敞胸、穿短裤、裙子的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6)在施工现场嬉戏、追逐、打闹的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7)钢筋加工机械、电焊机、电锯等施工机械未按规定悬挂责任牌的,每处罚款100元。(8)设备未按规定接零或未做保护接零使用的,每处罚款100元。(9)塔吊指挥工指挥的塔吊吊物捆绑不牢靠,夹带短小物体或其他禁止物的,每次罚款200元。(10)卷扬机钢丝绳无防脱槽装置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1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责任人,每次罚款100-200元。(12)室内装修架搭设不规范的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16、(13)危险区未进行有效防护的,每处罚责任人100元。(14)作业层脚手架没有按规定架设安全网,钢脚手架没有可靠接地。每次罚责任人100元。(15)违反有关规定,派身体条件不符合的人员进行特殊作业的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16)高处电焊气割作业,下方或周围设备未采取防火隔热措施或工作结束未及时清理的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17)地面电焊作业人员不带焊条头桶或乱扔焊条头的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18)焊接施工时,没有及时将药皮、焊渣等进行处理而继续进行作业者,每处罚款100元.(19)电焊、气割等作业,现场没有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不合格的,每处罚责任人100元。(20)六级以上大

17、风、大雾、大雨应暂停高空作业,雨后上架操作要有防滑措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21)施工结束,不关闭氧气、乙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的,每次罚款100元。(22)氧气、乙炔瓶烈日曝晒无防护措施的,每次罚款100元。(23)氧气瓶、乙炔瓶使用和存放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24)施工现场用电,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每项罚款100元。(25)施工机械用电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和专人监护,否则,每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26)高处作业中的螺杆、螺帽、手动工具、焊条、切割块等必须放在完好的工具袋内,并将工具袋系好固定,不得直接放在梁面、翼缘板、走道板等

18、物件上,以免妨碍通行,每道工序完成后柱边、梁上、临边不准留有杂物,以免通行时将物件踢下发生坠落打击,否则,每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27)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必须经过验收通过,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作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28)高空作业人员不得穿硬底皮鞋进行作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29)高处作业平台、走道、斜道未设防护栏杆或防护网,每处处罚现场负责人100元。(30)操作人员高处上下,要有保证安全的扶梯、爬梯或斜道,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31)高空作业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提前进行拆除或固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32)钢结构件及网架结构件安装登高时,使用钢挂

19、梯或设置在钢柱上的爬梯,违者对责任人罚款100元。(33)安装有预留孔洞的楼板或屋面板时,必须及时用木板盖严,否则每处罚款200元。(34)钢结构施工屋面板时,应在操作地点下挂设安全网,挂设的安全网应与钢结构构件连接牢固,否则每处罚款100元。(35)施工作业使用的梯子必须牢固,使用前必须把梯子与已固定的构件绑牢,梯脚底部应垫实,不准将梯脚垫高使用,必要时设人员监护,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36)危险区域未划定警戒范围或未设警戒标志的责任人,每处罚款100元。(37)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架、吊篮、吊笼、平台等设施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验证后方可使用,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38)由

20、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吊臂范围之内的通道,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走廊,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39)地面施工过程中,各工种进行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半径范围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40)施工人员不准在土坑、土沟内休息,也不得在通风不良或有毒气体的地下室、沟、井内休息,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三章 安全处罚第一节 通用细则第十四条 建工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并召开安全办公会,被检单位领导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十五条 各单位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召

21、开安全例会或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活动的,每次罚款200元。第十六条 安全例会或培训没有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内容,没有职工签字记录的,没有针对性内容,弄虚作假的,每次罚款200元。第十七条 没有贯彻上级部门或集团公司、建工公司对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要求的,每次罚款500元,并提出通报批评。第十八条 对煤矿“三大规程”、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造成隐患的,每次罚款200元。第十九条 各单位没有制定或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没有组织相关学习的,每次罚款500元。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机构建设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每次罚款500元。第二十一条 安全投入不够和安全生产“三同时

22、”(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没有进行落实的,每次罚款500元。第二十二条 发生事故未认真执行“四不放过”的,每次罚款500元。第二十三条 对各检查部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不安排处理,整改不到位的,每次罚款300元。第二十四条 不遵章守规,不服从管理的,每次处罚200元。第二十五条 不按照规定值班上岗或者值班脱岗的,每次罚款200元。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严重隐患,没有落实责任就离开的,每次罚款200元。第二十七条 凡是两人及以上同时作业,不指定安全负责人的单位和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第二十八条 班前会对员工不进行安全教育的,没有进行安全交底的管

23、理人员,每次罚款200元。第二十九条 重要场所及掘进工作面图牌板不清楚、出现错别字及错误的,每处罚责任人50元。第三十条 各单位值班、跟班人员、安检员、班组长和重要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三十一条 相关单位要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三十二条 隐瞒事故不报或未按时上报的责任人和单位,每次罚款500元。第三十三条 员工对本岗位的设备、设施,达不到“三知(知设备的结构原理、知技术性能、知安全装置的作用)、四会(会操作、会维护、会保养、会处理一般故障)”,罚款100元。第三十四条 入井及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戴矿灯和自救器的;地面施

24、工现场内不带安全帽且帽带没有系牢的,每次给予罚款100元。第三十五条 井下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佩戴电子表。否则,每项罚款100元。第三十六条 井下要穿戴整齐劳保用品(胶靴、工作服、防尘口罩等),地面作业没有佩戴劳保用品的,违者每次罚款50元。第三十七条 施工前没有组织职工学习审批过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贯彻记录不全,没有按规定组织职工考试,考试无记录或考试不及格就上岗作业,罚项目主管经理和技术员各100元。第三十八条 对于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情况未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而擅自更改的,罚项目主管经理和技术员各200元。第三十九条 施工地点文明施工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每项罚款100-500

25、元。第四十条 不会口述本岗位操作(作业)程序及安全注意事项,每次罚款50元。第四十一条 转岗、重新上岗、调换工种人员和新员工在上岗前没有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的,给予责任者200元罚款。第四十二条 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没有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第四十三条 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或特殊环境下进行施工前,没有制定专项技术措施的,给予责任者罚款500元。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将各项目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否则对责任单位重罚。第四十五条 重大施工和作业现场“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电话牌、消防保卫

26、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安全生产纪律、作业规程、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及分管职责等必须齐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第四十六条 地面重要建筑物和场所配备专用防汛抗洪物资,雨季前,对容易积水的场所和部位进行及时疏通,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第四十七条安全设施不齐全就盲目组织生产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重罚。第四十八条上班时间干私活的,每次罚款100元。第四十九条井下在电气设备上、在火工品箱上休息的,每次罚款200元。第二节 矿井开凿及掘进专业处罚细则第五十条 凿井期间,井口工作范围必须用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必须安装栅栏门;井口必须设置封口盘和井盖门,井盖

27、门的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必须坚固严密,并采用不燃性材料,否则每处不合格罚款500元。第五十一条 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五十二条 工作面超前支护形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的要求,否则对单位、主管队长各罚款200元。第五十三条 不对作业地点敲帮问顶,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五十四条 不按作业规程铺网、联网,或者不及时修补破裂的网片,罚责任人100元。第五十五条 爆破后不及时挂梁支护的,一处罚款50元。第五十六条 对于顶板破碎处,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及时进行处理。

28、否则,罚跟班队长和责任人各50元。第五十七条 在放顶线作业时,要严格执行放顶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五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及立井支护形式要严格按作业规程执行,不能随意放大或缩小,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五十九条 验收员不按标准检查验收或无施工措施验收,发现问题不及时通知整改,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第六十条 打眼工骑跨在气腿上打眼,罚款50元。第六十一条 多台凿岩机对工作面和帮部交叉打眼作业,罚责任人100元。第六十二条 巷道开口或维修时,必须按措施的规定对开口处进行加固,加固后才能开工;巷道贯通前,贯通点前后的巷道必须首先按照措施规定进行加固。否则,罚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各200元

29、。第六十三条 巷道施工架棚无防倒装置,崩倒棚子不及时修复,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第六十四条 锚网巷道复合支护架棚时,滞后距离超过措施规定,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第六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施工最大空顶距离超距、锚索滞后锚固,罚责任人100元。第六十六条 巷道架棚时必须使用撑木或拉杆,倾斜巷道所架设棚子必须迎山有力,顶帮背实,否则,每处罚责任人100元。第六十七条 在帮顶无特殊情况下,锚网不贴岩壁、网内充填其它物料,一次罚责任者100元。第六十八条 架棚巷道的梁腿不在一个平面,吊斜、扎角不够,每棚罚责任人50元。第六十九条 U型钢支架卡子松动或者缺卡子,罚责任人50元/个。第七十条 使用木棚、工字

30、钢或U型钢支架的巷道,顶帮必须背严背实(用手轻轻晃动为准),严禁空顶空帮。否则,每处罚责任人100元,罚单位500元。第七十一条 对于架棚巷道,必须在距离迎头10米以内按规定使用防倒棚连锁装置,以防放炮崩倒支架,造成冒顶事故发生;要及时扶正崩倒支架。否则,罚当班班长或跟班队长100元。第七十二条 在掘进巷道使用铺网支护时,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搭接,并用铁丝联接牢固,否则,每处罚责任班长50元。第七十三条 掘进巷道中锚杆角度不符合技术措施规定、托盘松动或扭矩力达不到规程要求的,罚责任人50元/根。第七十四条 锚杆间排距误差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每处罚责任人50元。第七十五条 锚杆外露大于作业规程规定,

31、每处罚责任人50元。第七十六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必须采取临时支护进行加固。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七十七条 掘进25以上的巷道,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下滑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有可靠的行人梯,否则罚队长100元。第七十八条 掘进巷道中超前支护使用的前探梁吊环损坏,每处罚责任人100元。第七十九条 砼支护的巷道,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对水泥、砂石、外加剂的规格、性能及混合配比、外加剂掺量作具体规定;在作业现场明确标出,并有测量仪器,砼配比符合要求,否则罚单位责任人200元。第八十条 巷道处理冒顶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措施施工,并有跟班队长在现场跟班指挥,否则,罚责任人200

32、元。第八十一条 喷浆巷道不按规定进行初喷、复喷的,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第八十二条 巷道喷浆厚度小于设计要求的,罚责任者人100元/米。第八十三条 巷道施工时,必须按相关要求对锚杆支护巷道进行锚固力拉力实验、否则,每少一次罚责任人100元。第八十四条 锚杆、锚索拉力小于设计值,锚杆每根罚款100元,锚索每根罚款200元,并责令重新补打。第八十五条 巷道维修时,保护风筒、管、线、设备等措施不落实的,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第八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未及时出碴,堵塞巷道断面二分之一的,给予当班负责人罚款100元。第八十七条 不按照规定的规格和数量使用锚固剂,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第八十八条 井口盘

33、、吊盘上浮碴清理不及时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第八十九条 井巷掘进围岩破碎没有临时支护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九十条 井筒冻结施工时,夏季气温高于30C时回收氨时,氨瓶必须放置在凉棚内或用凉水淋氨瓶,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九十一条 冻结施工完毕后,提前将系统内的氨、油及盐水全部收回后,才能拆除设备及管路,否则对责任单位重罚。第九十二条 无论是否回收冻结管,都必须充填冻结孔、冻结管,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第九十三条 地质检查钻孔不得打在冻结的井筒内。水文观测钻孔偏斜不得超出井筒,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下部隔水层,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第九十四条 施工冻结管应采用无缝钢

34、管焊接或螺纹连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进行试漏,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第九十五条 井筒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只有在水文孔冒水7天、水量正常,确认冻结壁已交圈后,方可进行试挖,否则对责任单位重罚。第九十六条 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片帮、掉石、断管等安全措施,否则对责任人和单位罚款1000元。第九十七条 冻结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应有通风装置。应经常测定站内空气中氨气,氨的浓度不得超过0.004。站内严禁烟火,并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否则每项对责任单位重罚,并责令立即整改。第三节 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灭火专业处罚细则第九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矿井通

35、风系统由矿方进行管理,施工中要严格按照矿方有关要求进行。第九十九条 在编制掘进作业规程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监测设计,内容包括开工地点、全风压供风条件、进回风路线、风筒通风长度及风量计算,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设备选型,并附局部通风系统示意图。否则,罚技术负责人100元。第一百条 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制定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通风管理、防止冒顶和透水等,由各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指定专人组织贯彻。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零一条 井下过后不关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罚责任单位责任人2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事故追查。第一百零二条 通

36、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风、循环风等。否则,罚直接责任人200元。第一百零三条 改变掘进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报请建设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否则,罚直接责任人1000元。第一百零四条 井下所有通风设施必须实现挂牌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否则对责任人每处罚款100元。第一百零五条 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按严重违章处理。第一百零六条 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随意用物料堵塞通风巷道断面,通风巷道断面被堵塞超过1/3时,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零七条 严禁在风机吸风口2米内堆放物料,并保持通风设施前后的文明卫生,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零八条 人员或车辆通过风门时不能同时敞开双道风门,不得在

37、两道风门之间停放车辆或堆放物料,影响风门正常开启和关闭,否则,罚款责任人200元。第一百零九条 机电管理人员每月要至少检查一次主要风机,保证使用完好,并做好详细记录,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一百一十条 工作面施工前,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安装到位,局部通风机开停监测、自动倒台功能、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功能正常并在风机管理牌板上做好记录,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一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架子上或进行牢固可靠的吊挂,风机离地高度不能小于300mm,高压部位不得漏风,吸风口要有整流器和风叶罩。否则,每项罚款100元。第一百一十二条 5.5KW以上风机必须安装消音器(低噪声风机与除尘

38、风机除外),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一十三条 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多头供风。严禁三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一十四条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少于10米。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一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有自动倒台功能,主风机电源取自有人值守的机电硐室、副风机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生产施工时必须主风机运转,否则,罚跟班队长200元。第一百一十六条 风筒上不得出现人为割断或划破风筒,破旧风筒不得乱扔乱放,风筒要保持清洁,否则对责任人每项罚款50元。第一百一十七条

39、 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否则对单位罚款500元。第一百一十八条 故意剪断吊挂风筒铁丝,影响风筒吊挂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第一百一十九条 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接头必须双向反压边,异径风筒必须加装过渡节,拐弯处加装弯头,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修补,否则,有一项不合格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第一百二十条 风筒工、放炮员要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损坏及风筒距迎头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现场进行及时妥善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第一百二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巷道,发生停风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将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巷道内所有电器设备开关打零位加闭锁,由检查员和跟班队长或班组长共同负责立即撤出人

40、员,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器设备的电源并挂警示标志,要派专人在巷道口新鲜风流中看守,任何人不准进入停风区,并立即向项目部领导和建设单位调度汇报。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 相贯通的巷道达到规定距离时,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停掘的巷道撤出人员,切断电源,保持正常通风,每班按照规定检查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及通风情况。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对方掘进工作面的工作进行处理。否则,给予责任者罚款300元。第一百二十三条 贯通巷道施工时,每次放炮前都必须由当班队长或班长和瓦检员共同对两个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只有在各处瓦斯均不超限,并且必须同时在两个巷道口设置警戒人和警戒绳,挂好警

41、戒牌以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否则,给予责任者罚款300元。第一百二十四条 相贯通的两条巷道存在冒高区时,必须在巷道贯通前处理完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一百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只有在各处瓦斯均不超限时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一百二十六条 因保管不善,导致安全检测仪器进水影响使用的,罚责任人300元。第一百二十七条 瓦斯检查员、放炮员不在新鲜风流中校对仪器,造成偏差较大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如再出现类似情况加倍处罚。第一百二十八条 瓦检员除了检查有害气体和空气温度以外,每次巡回检查时,必须检查沿途的“一通三防”设施。发现问题立即汇报或

42、现场处理。发现瓦斯超限,立即命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及时向项目部领导和建设单位调度室汇报处理。沿途通风设施遭到破坏后被其他检查人员检查出来的,对瓦检员罚款5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安设在掘进工作面的瓦斯传感器,放炮时都应移到安全防护地点,放炮后再移回规定的位置。否则,对责任人处罚200元。第一百三十条 瓦斯传感器和电缆的相互连接,必须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监测电缆必须吊挂在所有电缆的最上方,不能与其它电缆交叉,间距必须大于100毫米。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处。第一百三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按措施要求设置净化水幕,水幕应该能够封闭全断面并灵敏可靠。否则,每处罚款100元。第一百三十二

43、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时必须使用水炮泥,放炮后坚持洒水降尘和冲洗巷帮,放炮前打开水幕,打眼实行湿式打眼,否则,每项罚款200元。第一百三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防尘管路系统不完善,有管无水。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三十四条 损坏工作面喷雾设施,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第一百三十五条 井上、下应配备灭火器、砂箱的地点未按规定配备的,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三十六条 凡易燃易爆材料物品使用存放场所,必须配置消防灭火器,装饰材料、油脂涂料、汽油、松香水等要隔离火源,分库存放专人保管,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一百三十七条灭火器过期失效不更换者,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三十八条 消防设施设置明显标记,消防工具

44、不得随意挪用,否则,对负责人罚款100元。第一百三十九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否则每项罚款200元:(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个灭火器。(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

45、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6)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第一百四十条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第一百四十一条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

46、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第一百四十二条 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通三防”的各种牌板不按规定吊挂或不认真填写,罚责任人100元。第四节 火药和爆破专业处罚细则第一百四十四条 爆破工使用的工具箱只能存放雷管专用工具包,一定数量的母线和备用脚线,摆放整齐后并上锁,否则,罚负责人200元。第一百四十五条 爆破材料在贮存、运输、使用的全过程中,所有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衣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一百四十六条 爆破材料装卸时严禁脚踩、抛掷、磨擦、撞击,否则,对装卸人员罚

47、款200元。第一百四十七条 井筒内运送爆破材料时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否则,罚运送人员每人100元。第一百四十八条 爆破材料装入矿车后必须及时下井,禁止将其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否则,罚有关人员每人100元。第一百四十九条 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破材料,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五十条 装有电雷管或炸药的矿车不得同时运送其它物品或工具,否则罚责任人员100元。第一百五十一条 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并装放在专用的工具包内,严禁中途逗留,更不得将电雷管或火药装入衣袋内,否则,罚有关责任人200元。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一百五十三条 工作面必须坚持使用雷管箱、炸药箱并上锁,电雷管和炸药随用随取,不上锁或箱子不完好而又未设专人看管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一百五十四条 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300元。第一百五十五条 雷管箱钥匙由爆破工保管;炸药箱钥匙可由班长保管。否则,对责任人罚200元;第一百五十六条 放炮前爆破工必须同跟班队长或本班班长共同检查,核实每次装炮和起爆数量。违反有关规定处罚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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