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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简 报第一期常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编印 二八年三月目 录 政策文件1、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8年2月26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关于印发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通知(苏建科200832号)3、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建设科技勘察设计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建函科200878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外遮阳设计、施工行为的通知(苏建总20084号)5、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常建2007247号)6、关于层转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常建
2、200815号) 行业动态1、建设部确定今年标准定额工作要点2、江苏省建设科技勘察设计工作会议在淮安召开3、江苏省建设厅召开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座谈会4、省厅公布2007年度优秀勘察设计评选结果 建筑节能1、江苏规定:住房不节能不得销售2、省厅组织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标准宣贯活动3、省厅要求上报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和意见建议4、苏州市建设局召开建筑节能工作会议5、审图中心与建筑学会组织考察华扬太阳能生产基地 技术研讨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常见通病2、严把审图质量关,提高施工图设计水平3、审图中心组织专家研讨会4、昆山审图中心来我市交流5、加强审查交流,提高审查质量 简讯1、审图
3、中心召开专家迎春座谈会2、审图中心认真贯彻落实08年建设工作会议精神3、省审图中心网站开通4、工程建设常用规范汇编已出版发行 内部管理审图中心制定印发施工图审查管理制度 统计分析审图中心08年1-2月施工图审查情况通报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8年2月26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民用建筑的节能,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
4、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设项目中独立设置的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以下统称建筑物)。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建筑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保证建筑物室内热环境质量,改善建筑保温隔热性能,合理利用各种能源,提高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行为。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贸、规划、环保、房管、财政、税务、科技、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民用建筑节能
5、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推广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经贸、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区域性节能规划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对建筑物的节能指标、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提出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具体要求和保障措施。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
6、管部门应当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开发状况,按照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定期发布鼓励在本市推广应用的民用建筑节能产品和施工工艺目录。 第九条 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建筑节能专题论证,论证结果应当列入立项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在规划布局和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形状、朝向、体量等方面综合考虑民用建筑节能和建筑能源利用的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暗示或者默示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降低民
7、用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暗示或者默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材料、产品和设备,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节能设计,确保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有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内容。 申报施工图审查时,设计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将所使用的有关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软件一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复核。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民用建筑节能内容(包括热工计算书和节能设计软件)进行专项审查;对于大型公共建筑,还
8、应当对照民用建筑节能专题论证结果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报告;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发现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计太阳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等节能技术、产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设计变更,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施工规程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应当采取节材、节水、节电等措施,减少工程施工用能。 施工单位应当核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的质量合格证等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进行现场见证取样复检。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民用
9、建筑节能标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实施监理。工程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当出具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对采用列入国家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以及擅自变更建筑节能设计的行为,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同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民用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建筑节能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其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出具质量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工程,应当
10、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将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和验收文件在工程现场和销售场所公示,同时将有关验收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整改,并重新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建设单位在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或者专项验收没有通过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中予以载明。 第二十条 鼓励建设单位进行节能建筑能效评估,并将建筑能耗指标在
11、建筑物的显著位置予以标识。 第二十一条 民用建筑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对已采取节能措施的民用建筑进行使用、装修、改造和维护时,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节能维护体系,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建筑物的走廊、楼梯间、厕所等公共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自动控制的节能灯具。 第二十三条 鼓励建筑物外墙围护结构采用墙体自保温体系,住宅建筑的分户墙、公共建筑的分隔墙采取保温节能措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保证建筑物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应用成熟的太阳能、地热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以及
12、其他节能技术、产品。 新建12层及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酒店、医院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共同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原因,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估。未经论证评估或者论证评估未予通过的,不得违反建筑节能标准和本办法规定擅自设计、施工。 鼓励新建高层居住建筑采用太阳能供热系统。 第二十五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支持建筑节能活动,鼓励建设节能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建筑节能产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公共建筑改造为重点,实行行政强制推
13、行与市场引导相结合。其他未达到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民用建筑,应当逐步进行节能改造。 既有公共建筑进行二次装修时,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规范。 第二十七条 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前,其节能技术改造方案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分享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鼓励采用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和建筑节能投资担保机制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九条 公共建筑的各用能部分应当进行能耗分项计量和监控。对建筑用能超标的,应当责令建筑物所有人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实施强制性节能改造。 第三十条 使用空调采暖、
14、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将工程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和有关验收文件在工程现场或者销售场所公示,或者公示内容不符合建筑物实际情况的;(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将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中予以载明的。 第三十三条
15、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建筑物中采用禁止采用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施工工艺和技术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前,未将其节能技术改造方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在民用建筑节能中弄虚作假或以节能作虚假宣传的,一经查实,应当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六条 使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节能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 5月 1日起施行。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民用建筑工
16、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通知苏建科(2008)32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29号)的通知、建设部关于贯彻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31)等文件精神,确保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贯彻实施,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附件: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二八年二月二
17、日前 言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节能设计,提高设计质量,依据国务院(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建设部(建科2006231)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建设部第143号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质200629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公共建筑施工图(建筑节能)审查要点和居住建筑施工图(建筑节能)审查要点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对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作出本深度规定
18、。 本规定由江苏省建设厅批准和管理,由江苏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主编单位:江苏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主要起草人:许锦峰、谈小华、李青、王碧清、安琰、刘恭鑫、张建忠、王耀亨、殷龙章、夏卓平、许秀芳、刘正义、刘晓静、杨万勇。1总则1.0.1 为加强我省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节能设计部分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定。1.0.2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1.0.3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本规定进行编制,其内容应包括:节能水平的设计要求;建筑物围护结构、暖
19、通空调、照明等设计的主要技术控制指标;实现各主要技术控制指标的技术措施、构造做法、节点详图等。1.0.4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2建筑专业21一般规定2.1.1工程概况应包括:建设工程所在城市、其城市所在的气候分区,建筑物朝向,建筑物节能计算面积等内容。2.1.2设计依据应主要包括: 1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1993; 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2005; 3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或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1995; 4江苏省民用建筑热
20、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DB32/478-20012.1.3应明确工程项目节能水平的设计要求(如节能50%、节能65%等)。2.2围护结构的规定性指标2.2.1体形系数 居住建筑及寒冷地区公共建筑设计说明中应给出建筑物外表面积、体积、体形系数。2.2.2 门窗(含透明幕墙)、天窗 居住建筑应分别给出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传热系数或传热阻、遮阳系数或遮阳率、气密性等级等设计指标。户门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 公共建筑应分别给出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传热系数或传热阻、遮阳系数或遮阳率、可见光投射比、可开启面积比、气密性等级等设计指标。设置天窗时,应给出屋面透明部分与屋面面积比、传热系数或传热阻、遮阳系数或遮阳率
21、、气密性等级等设计指标。2.2.3 屋面、外墙(含非透明幕墙)应给出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居住建筑的热惰性指标。2.2.4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挑空楼板应给出传热系数或传热阻。2.2.5 地下室地下室为采暖、空调空间时,应给出地下室外墙、地面的热阻。地下室为非采暖、空调空间时,应给出地下室与采暖、空调空间间隔的墙体、顶板传热系数或传热阻。2.2.6各种冷桥、其他与节能有关的楼板、墙体 应给出传热系数或传热阻2.2.7以上规定性指标(包括但不仅限于)均应按如下格式给出:标准要求值为 ;设计控制指标为 。2.3性能性指标设计2.3.1居住建筑当采用性能性指标设计时,设计文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计算
22、参数,包括体形系数、围护结构构造与指标、总建筑面积与采暖空调面积、采暖空调平面图、气候条件等; 2夏季空调与冬季采暖的耗冷(热)量、耗电量。2.3.2公共建筑当采用性能性指标设计时,设计文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参照建筑与所设计建筑的形状、大小、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参照建筑与所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外窗(透明幕墙)的窗墙面积比、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占屋顶总面积的百分比等指标;各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及其他热工性能; 2 规定的计算条件,包括采暖空调要求、气候条件; 3 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参照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2.3.3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在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时,必
23、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当因体形系数超标而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时,屋面、墙体、窗户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居住建筑的热惰性指标应满足相近体形系数达标时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2当因窗墙面积比超标而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时,屋面、墙体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居住建筑的热惰性指标应满足规定性指标的要求,窗户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应满足相近窗墙面积比达标时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3 当因窗传热系数或传热阻不达标而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时,屋面和墙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应满足规定性指标的要求,居住建筑的热惰性指标应满足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4 当因外墙传热系数或传热阻不达标而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时,屋面和窗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应满足规定性
24、指标的要求; 5 当因窗的遮阳不达标而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时,屋面、墙和窗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居住建筑的热惰性指标应满足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6 当因分户楼板、隔墙或因采暖空调与非采暖空调区间构件不达标而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时,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居住建筑的热惰性指标应满足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7 以下情况不得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 1)屋面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不达标; 2)窗和外墙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同时不达标; 3)窗的遮阳和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同时不达标;2.4节能设计构造做法2.4.1施工图设计中应明确围护结构的构造做法,包括屋面,墙体(含非透明幕墙),楼板、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挑空楼板,采暖
25、空调地下室的外墙、地面或非采暖空调地下室与采暖、空调空间间隔的墙体、顶板,其他围护墙、楼板,冷桥等。构造做法应包括主要构造图、关键保温材料的主要性能指标要求和厚度要求。如引用标准图,应标明图集号、图号。2.4.2施工图设计中应明确外窗、透明幕墙、屋面透明部分等部位的构造做法。构造做法应包括主要构造图,型材和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品种和主要性能指标要求,中空层厚度,开启方式与做法、密封措施等。如引用标准图,应标明图集号、图号。2.4.3施工图设计中应明确外窗、透明幕墙、屋面透明部分等部位的遮阳构造做法。构造做法应包括主要构造图,材料或配件的品种和主要性能指标要求,安装节点等。如引用标准图,应标
26、明图集号、图号。2.4.4施工图设计中应明确分户门的类型和节能构造做法或要求;2.5 计算书与计算软件2.5.1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计算书的编制应能反映所计算的主要指标的原始计算参数取值、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与结论。2.5.2 当采用有关节能设计软件计算时,应选用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论证的计算软件。生成的计算书除应符合2.5.1规定的要求外,尚应注明软件名称、计算时间等软件使用信息。3 照明专业3.0.1 民用建筑的照明设计应按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执行,并给出以下主要设计指标:光源类型、镇流器形式、灯具效率、照明功率因素补偿情况、照度(lx)、节能评价指标(LPD值
27、,W/m2)及照明控制措施。4 暖通空调专业4.0.1 设计施工说明:设计施工说明中应有专项(或专篇、节)“节能设计”说明,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节能设计项目分类、分项的空调、通风、采暖等设计内容; 2 应分类、分项列出采暖和空调设计计算负荷与单位面积负荷指标; 3 冷、热源形式、型号、规格、数量; 4 冷、热源设备(冷水机组、热泵、锅炉等)额定工况能效比ERR、性能参数COP、热效率等; 5 空调水系统循环水泵输送能效比(ER)、集中热水采暖系统循环水泵耗电输热比(EER); 6 风系统风机最大单位风量耗功率(Ws)或空调风系统最不利风管总长度; 7 水管绝热层材料性能(如导热系数等)、
28、规格(厚度)、热阻; 8 风管绝热层材料性能(如导热系数等)、规格(厚度)、热阻; 9 自动控制要求; 10 用水、用能计量措施; 11 能量回收措施与回收率; 12 可再生能源利用措施与利用率。4.0.2 计算书 1 应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详细计算,当采用软件计算时,应选用通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鉴定的计算软件,明确应用计算软件的名称,并给出计算参数(如围护结构参数、人员密度、人均新风量、照明、用电设备指标等); 2 应进行必要的水力计算。4.0.3 制图要求 应有平面图、大样图、剖面图、流程图等。图中表述用能设备性能参数时,应反映用能设备的上述性能指标,并与材料表、设计施工说明表述的内
29、容一致。如引用标准图,应标明图集号、图号。4.0.4 主要设备材料表 应明确用能设备的上述性能指标。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建设科技勘察设计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建函科200878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2008年全省建设科技勘察设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安排好今年建设科技勘察设计工作。附件:2008年全省建设科技勘察设计工作要点。二八年二月二日2008年全省建设科技勘察设计工作要点 2008年全省建设科技勘察设计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全省城乡建设工作重点,紧密结合各地实际,努力提高全省建设科技水平,抓好试点示范,
30、深入推进建筑节能,促进勘察设计发展与创新,为建设事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一、建设科技工作建设科技工作的主要思路是:以完成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任务和促进节约型建设为目标,充分发挥各级各单位积极性,攻关、示范、推广相结合,推动建设科技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一)强化建设科技综合管理。修订江苏省建设领域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创新科技项目管理模式,发挥省级建设科技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确保立项项目严格按计划实施,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措施。修订江苏省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管理细则等管理规定,加强对推广项目、标准编制项目的实施监管。完善建设科技信息联络员制度。(二)深入组织开展建设科技工作。安排好200
31、8年科技攻关、成果推广、试点示范、标准编制项目,在城乡规划、城市综合交通、房屋结构自保温、建筑工业化、绿色建筑、城市绿色照明、住宅全装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垃圾发电、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等方面,组织实施一批重点攻关课题,促进建设领域节约型社会建设。研究建立覆盖全省的推广网络,引导建立一批省级重点技术研究中心、产业化基地。(三)组织实施建设科技攻关、推广、示范、标准编制的具体项目。组织申报建设部、省科技厅、建设厅科技项目和各类报奖项目,做好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核查与管理工作,开展水专项、新农村环境整治、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节能新技术等应用示范工程,积极争取财政资金补贴并加强管理。(四)加强
32、地方标准体系研究与编制。出台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做好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修订工作,启动建设领域企业标准编制工作。逐步构建一个覆盖面全,特色鲜明、符合地方发展水平的地方工程建设标准体系。重点完善建筑节能新技术和质量控制标准体系,加快编制绿色建筑评价、水污染治理、城市市政公用服务、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等技术标准,组织编制建筑节能新技术应用规程和标准设计图集。加强标准、规范的宣贯和实施指导,编制标准实施技术指南,组织开展注册人员继续教育及标准宣贯工作。(五)充分发挥科技委专家和各级学会、协会作用。建立厅科技委工程建设标准化等专业委员会,建立绿色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咨询专家组。组织
33、好第三届省建设科技奖评选活动,完成科技委承担的研究课题。结合建设事业热点问题,组织开展两次专家调研活动,提交12篇专题技术报告。以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为内容,开展两次具有影响的主题活动。二、建筑节能工作建筑节能工作的主要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建筑节能工作会议精神,启动建筑节能立法工作,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深入开展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完成年度新增节能80万吨标煤的目标任务。(一)分解年度建筑节能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和江苏省“十一五”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制定2008年度建筑节能工作目标。将全省建筑节能目标任务分
34、解到省辖市,省辖市目标任务分解到区县,并加强对完成情况的考核、评比,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二)做好建筑节能立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即将出台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年内完成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调研起草和报批工作。(三)加强建筑节能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明确我省建筑节能技术发展方向和技术路线。抓好建筑能耗统计等基础性工作,按照建设部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南京、常州3月底前完成能耗数据上报;各省辖市均按江苏省建设领域经济运行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按期完成建筑节能情况2007年年报及2008年定报工作。2008年开展省级建筑节能技术攻关10项、建立省级绿色建筑示范工程15项、开展建筑节能65%标准试点示范。
35、推广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150项,开展节能门窗标识工作,加快建筑外遮阳、节能门窗、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推广应用。编制25项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图集,开展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验收规程、太阳能热水应用、地源热泵技术应用等标准、规程的宣贯、培训工作。(四)强化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下发江苏省建筑节能设计深度管理规定。进一步巩固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质量,新建建筑节能设计率100%,施工图审查一次合格率超过80%。加强对施工验收环节的节能监管,新竣工项目100%按建设部验收规程进行施工验收。继续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向各地政府及主管部门通报检查结果。(五)加快可再生
36、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全面推动12层及以下新建住宅,以及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指导各地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保证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应用质量。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热、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的交流培训工作,组织申报、实施国家和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六)深入开展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和改造。对省本级和南京、常州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逐步实施能耗远程监测,制订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引导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争取在全省范围内建立510个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并为改造工程申报国家贴息提供支持与服务
37、。三、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和设计创新勘察设计工作的主要思路是:进一步加大质量监管力度,完善市场监管手段,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繁荣设计创作,着力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一)推动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开展2008年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优工作及省级“四优”评选活动,制定、修订江苏省“四优”评选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管理办法等文件。培育发展勘察设计创意产业,开展“江苏十五精品建筑”及“江苏省优秀青年建筑师”评选活动。(二)进一步扩大施工图审查覆盖面。做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市区全覆盖,推进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向乡镇进一步延伸。继续抓好建筑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技术交流
38、和技术培训,定期举办全省施工图审查技术研讨会,交流学习省内外优秀审图工作经验。(三)推进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发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信息平台,采集、汇总、审核、公布企业及技术人员的诚信信息。(四)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开展勘察设计市场集中检查活动,研究制定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文件。苏 州 市 建 设 局 文 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外遮阳设计、施工行为的通知苏建总20084号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建筑外遮阳是夏热冬冷地区一种简单、低成本、有效的建筑节能手段,国家、省的有关标准对建筑外遮阳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从我市建筑节
39、能工作开展情况来看,由于外遮阳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造成部分在建和建成的民用建筑外遮阳不达标,直接影响了建筑节能效果。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外遮阳设计、施工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计单位应以外遮阳建筑详图的形式明确表示外遮阳的位置和用材、构造要求等。直接引用国家或省有关标准图集中外遮阳设计的,应注明选用型式。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发现有表述不清的外遮阳施工图,应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反映,不得擅自施工。三、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外遮阳施工图。四、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发现外遮阳设计不符合热工计算参数或外遮阳施工图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五、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
40、构要加强监管,发现有擅自变更外遮阳施工图的或未按外遮阳施工图建设的,应及时责令整改。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常熟市建设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常建2007247号局属有关管理单位,各勘察、设计企业:为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勘察设计项目合同备案,依法保护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苏建筑200619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加强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在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后7个
41、工作日内办理合同备案。 二、勘察设计合同应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的示范文本。 三、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时应递交勘察设计合同原件(三份)、加盖公章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常熟市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见附件)三份。 四、勘察设计合同备案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统一受理。备案后在合同原件上统一加盖“常熟市建设局合同备案专用章”。 五、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市承接业务管理,仍按常建200673号“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市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件执行,并同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附件:常熟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常熟市建设工程勘
42、察设计合同备案表单位盖章: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概况总投资 万元 建筑面积 平方米总高度 层 米最大跨度 米 道路长 千米道路宽度 米桥梁单跨 米桥梁总长 米建设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及证号法人代表业务范围勘察设计费 万元项目负责人职称 备案意见: 备案部门盖章 年 月 日常熟市建设局文件关于层转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常建200815号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局属相关管理部门: 现将苏州市建设局、规划局、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建总200711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4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 月1日起,我市范围内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扩建的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按省厅要求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2002)、民用建筑太阳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江苏省住宅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安装与验收规程(DGJ32/TJ08-2005)、太阳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标准图集等标准规程和规划设计要点进行系统设计和安装,保证建筑质量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安全。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规划设计要点
44、和有关标准规程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设计或不符合设计标准的项目,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审查通过后如涉及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原审图机构重新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 四、监理单位应把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按相关验收规范和规程纳入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市质监站要加强建筑节能日常监督检查,把好建筑节能验收关。 附:关于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建总2007110号) 二八年元月十八日关于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建总2007110号各市(区)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省建设厅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7361号),为推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我市民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推广实现节能实效和质量合格相统一,现就贯彻落实省建设厅通知的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我市范围内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扩建的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按省厅文件要求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从2008年1月1日起,规划主管部门应将上述民用建筑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要求纳入规划设计要点中。 三、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