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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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工作手册目 录 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 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电 201029号)1 2.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84号)12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184.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305.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及补充和修正表137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1807.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1858.专家库1869.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19010.易燃

2、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19311.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19912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2051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21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电2010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九月八日(此件可公开发布)杭州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

3、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深刻吸取杭州合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813”中毒事故教训,市政府决定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特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落实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努力构建使用单位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

4、动,基本掌握全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建立基本信息数据库,进一步推进落实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消除事故隐患,努力预防和减少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三、排查整治范围全市所有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依据GB 18218-2009辨识)的以及其他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四、组织领导专项行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扎实推进排查整治行动。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环保局、质监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

5、职,全面落实各项措施,互相配合、统筹协调,认真完成专项行动工作任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制订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开展本辖区内的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各乡镇(街道)要在区、县(市)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成立专项行动工作组,抽调人员、聘请专家,具体实施所辖范围内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核查、排查和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五、实施步骤专项行动为期100天左右,共分3个阶段实施:(一)动员部署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9月10日10月10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我市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

6、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实际,组织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人员,广泛开展使用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宣传发动和针对性培训,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动员和督促使用单位通过自查或委托专业机构、聘请专家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并在10月10日前主动、如实向所在乡镇(街道)报送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自查表和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汇总表。其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不包括化验室使用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试剂)的制造业企业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要同时登录市安全监管局网站,完成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的网络填报工作。为及时掌握信息、跟踪进展情况,推动专项

7、行动不断深入,各区、县(市)要在10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阶段性开展情况书面总结报送市安全监管局。(联系人:袁飞, 联系电话:85811461、85811481,传真:85811464,邮箱:ajj.wgc。)(二)排查核实和督促整治阶段(10月11日12月10日)。各乡镇(街道)要按1:1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和专家,对主动开展隐患排查的使用单位进行核查;对隐患排查不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排查,依法查处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乡镇(街道)组织开展核查、排查工作情况要建档留存。各地要严格落实整治措施,对排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的使用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1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方式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

8、准;2压力容器未按期进行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3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未经正规安全培训,未取得任职和上岗资格;4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且与人口密集区域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对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分级标准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综200923号)确认为D类的使用单位,要坚决予以整治,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停产消除隐患。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科研单位、医院、学校以单位自查为主;市属使用单位由市级主管部门(单位)负责部署开展。以上两类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在12月10日前将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自查表、危

9、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汇总表及自查总结报告送当地乡镇(街道),纳入当地统计数据。(三)汇总上报和督查总结阶段(12月11日12月20日)。各区、县(市)要对辖区内使用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汇总,在12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书面总结以及经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确认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汇总表报送市安全监管局,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汇总表(相关表格在市安全监管局网站下载)。各乡镇(街道)报送区、县(市)政府的相应报表也须经乡镇(街道)行政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市属使用单位的专项行动部署落实情况由相关市级主管部门(单位)在12月20日前书面报送市安

10、全监管局。根据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进行抽查,并通报有关情况,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六、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认清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工作职责,确保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指导、服务和行政执法工作,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实施。专项行动完成情况将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二)双管齐下,保障成效。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专项行动的经费保障,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行动经费,用于各乡镇(街道)委托专业机构、聘请专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同时,要加

11、强专项行动技术保障,及时提供省、市以及区、县(市)专家、专业机构信息,供乡镇(街道)选择聘请,妥善解决专项行动面临的专业人员不足、排查整治工作不够专业等问题。(三)狠抓落实,依法治理。在根据浙安监管综200923号文件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各地要进一步明确或细化安全评估分级标准,通过专项行动实现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分类分级管理。在专项行动中,对发现存在一般事故隐患的使用单位,要责令立即排除,或依法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复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使用单位,要责令其立即停产停业实施整改,并实施挂牌督办;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使用单位要依法予以关闭,并妥善

12、处置危险化学品。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附件:1.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自查表2.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汇总表3.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 项行动汇总表12附件1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自查表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声明:以下填写内容均为企业真实情况,对此及其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使用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主管单位行业分类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机构代码企业类型从业人员数量上年度销售收入(万元)固定资产净值(万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 无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安全评

13、估分级是否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是否是否为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是否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是否是否涉及15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是否序号产品名称年产量(吨/年)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序号危险化学品名称危险性类别是否为剧毒化学品年使用量(吨/年)最大储存量储存方式使用方式填 表 说 明1.在“主管单位”栏内,相应填写主管单位名称或无。2.在“行业分类”栏内,按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4位行业代码填写。3.在“机构代码”栏内,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或无。4.在“企业类型”栏内,填写本单位所登记注册的类型。5.在“从业人员数量”、“上年度销售收入”和“固定资产净值”栏内,分别

14、填写本单位所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人数、2009年销售收入和2009年的固定资产净值。6.在“安全评估分级”栏内,相应填写安全评估分级A、B、C、D结果或未评级。7.在“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栏内打“”,依据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8.在“是否涉及15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栏内打“”,15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分别为:光气及光气化工艺、电解工艺(氯碱)、氯化工艺、硝化工艺、合成氨工艺、裂解(裂化)工艺、氟化工艺、加氢工艺、重氮化工艺、氧化工艺、过氧化工艺、胺基化工艺、磺化工艺、聚合工艺、烷基化工艺。9.在“危险性类别”栏内,分别填写本单位所使用的危险化学

15、品危险性类别,即: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10.在“使用方式”栏内,如果本单位是利用化学反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活动,则分别填写所使用危险化学品参与的化学反应类型。化学反应类型可从“无机反应”中的“化合反应、分解反应、置换反应、复分解反应”,“有机反应”中的“取代反应、加成反应、加聚反应、缩聚反应、消去反应、水解反应、裂化反应”和其它反应(加注解)中选择。如果本单位是利用其他方式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活动,则分别从燃烧、涂敷、填充(混合)、溶解、传导(热、冷)、吸附、萃取、其它(加注解)中选择填写。如果本

16、单位是利用其他方式使用危险化学品,则自行填写。附件2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汇总表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2010年 月 日是否处于人口密集区域是 否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序号隐患概况(危险特性、有可能影响范围)整改措施整改资金(万元)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应急措施整改落实情况备注填报单位法定代表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备注:“整改落实情况”栏填写已完成或未完成,填写未完成的,在“备注”栏中填写相关原因。附件3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汇总表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2010年 月 日核(排)查单位数量家核(排)查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数量家

17、使用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种核(排)查出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数量家使用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种使用单位安全评估分级情况A类单位 家;B类单位 家;C类单位 家;D类单位 家隐患整改治理情况总体情况停产停业整改关闭或搬迁查出隐患数量(个)已完成治理数量(个)投入整改资金数量(万元)单位总数(家)属人口密集区域内单位(家)单位总数(家)属人口密集区域内单位(家)区、县(市)长签字:分管区、县(市)长签字: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以及处置废弃

18、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按照条例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建设(规划)、工商、卫生、铁路、民航、邮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

19、作规程。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所采取的防范或者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鼓励、支持和保护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社会监督。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第八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

20、体规划时,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或者场所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必须在批准的区域或者场所内进行。第九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在专家审查后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十条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

21、其申请设立生产、储存企业的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经安全评价人员签字后,由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署。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对安全评价报告负责。第十二条 依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和使用。第十五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22、容器的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定点后,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制造压力容器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相应的许可,不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第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将使用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执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和设施,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场所和专用仓库设立固定监测点,并告知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

23、取的应急措施。第十八条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的品名、产量、储存量、流向、用途的登记制度,登记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应当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建立相应保管制度,采用必要的设施和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九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依法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处置,相关处置费用由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

24、单位承担。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公众上交以及收缴的剧毒化学品的贮存与处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组织建设废弃危险化学品集中处置设施。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运输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

25、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材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日内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经营单位名称及其住所;(二)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三)许可经营范围(剧毒化学品应当注明品名,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注明类项,成品油应当注明油品名称);

26、(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五)证书编号。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一)改建、扩建经营、储存场所的;(二)迁移经营、储存场所的;(三)扩大经营范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企业厂区内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企业厂区外设立销售网点的,仍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七条

2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变更、撤销等情况告知同级公安、环境保护部门。第二十八条 禁止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九条 经营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采购剧毒化学品的来源、品名、数量。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第三十条 个人购买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灭鼠药、灭虫药的,应当如实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禁止任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指定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运输资质,其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 禁止托运人委托无危险化学品运

28、输资质的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三条 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等国家标准,技术状况达到一级车辆技术等级指标,所配载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用于水上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船舶管理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四条 装卸危险化学品的车站、仓库、充装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检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配载容器的检验合格证,并根据车辆核定的吨位进行装载;剧毒化学品的发货方还应当核实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交通等部门应当加

29、强对前款有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驻点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外省车辆必须凭车籍地的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有效证件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 托运人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时,承运人应当如实告知负责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以及承运车辆车牌号。前述事项如果发生变更,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托运人,由托运人提前1天向目的地的公安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托运人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公安机关应当同时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办理情况和变更登记情况告知同级交通部门。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第三十七条 危险

30、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危险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危险化学品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备案的具体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环境保护、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备案资料。第三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险

31、化学品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对肇事车辆依法实施扣留,直至事故处理完毕。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信息。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上提供应急服务电话,并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的协助。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督管

32、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应急救援、安全评价以及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涉及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四十五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部门应当对移送材料或者案件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部门。第四

33、十六条 对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组织抽查监督,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安全评价报告的抽查率不得低于当年安全评价报告总数的20%。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行政许可的;(二)指定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三)未按照规定告知其他行政机关相关执法情况的;(四)

34、发现危险化学品安全问题,未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材料,以及接受机关不依法作出处理的。第四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将使用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二)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产量、储存量、流向、用途的登记记录保存2年以上的;(三)危险化学品装卸和发货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装载的。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35、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的车辆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而从事公路运输的;(二)托运人委托没有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三)在本省驻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持有效证件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备案的。第五十一条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托运人以及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伪造、变造

36、或者通过非法转让、租借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条例有关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情形予以处罚。第五十三条 从事水上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船舶,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四条 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危险化学品报备案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条例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应的资质、资格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

37、起施行。1998年8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38、、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

39、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

40、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

41、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

42、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

43、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

44、、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 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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