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潮城友谊奖”评选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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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潮城友谊奖”评选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海政办发(2022)3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海宁市“潮城友谊奖”评选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6日海宁市“潮城友谊奖”评选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为表彰在我市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和国际友好人士,充分调动外国专家和国际友好人士的积极性,推动全市经济、教育、人才、科技、文化等领域的对外开放和交流合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海宁市委海

2、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加快推进城市国际化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委发(2019)1号)精神,参照国家、浙江省和嘉兴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评选对象“潮城友谊奖”评选对象为外国在我市的投资者或企业聘用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专家,以及应聘(邀)在我市政府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工商企业以及农业、教育、科研、医药卫生、财政、金融、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单位的各类外国专家和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国际友好人士。二、评选时间“潮城友谊奖”是海宁市人民政府授予在海宁的外国专家和国际友好人士的最高荣誉奖项,一般每年评选表彰一次。三、评选条件参评“潮城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和国际友好人士应在我市工

3、作或进行合作交流两年以上,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对我友好,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积极为我市引进或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办法和先进管理经验,转移转化科研成果,为我市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二)为我市在重大项目的建设、投产、运行、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三)为我市技术进步和科技攻关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四)为我市在经济、教育、科研、文化、卫生、出版、体育、对外宣传等领域的对外开放和友好交流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向我市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的;(五)为我市的人才培养、国际人

4、才交流、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六)为我市引进外国智力,开展对外经济合作、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的;(七)为我市成功引进重大产业、世界500强项目和行业龙头项目的;(八)在大中型外商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帮助企业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九)其他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已获中国政府“友谊奖”、浙江省政府“西湖友谊奖”和嘉兴市政府“南湖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和国际友好人士不再重复申报评选。四、评选程序“潮城友谊奖”的评选以专家业绩、社会贡献和对我友好态度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开展:(一)材料申报。由申报单位根据要求认真填写

5、潮城友谊奖申报推荐表,推荐材料要客观公正、事迹突出、内容翔实、数据准确;(二)审核推荐。由各镇(街道)以及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根据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并择优向市府办(市外办)推荐;(三)资格审查。市府办(市外办)对各镇(街道)以及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推荐参评的外国专家和国际友好人士进行资格审查后,统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四)评审批准。由市府办(市外办)将推荐材料提交“潮城友谊奖”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确定拟授奖人士后,报市政府审批。“潮城友谊奖”评审委员会由市府办(市外办)、组织部(人才办)、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嘉兴市生态

6、环境局海宁分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市金融办、市税务局等部门组成。经市政府审查批准的获奖人士,由市政府举行仪式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潮城友谊奖”奖章和荣誉证书。五、享受礼遇荣获“潮城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和国际友好人士可享受相应的礼遇:(一)加强服务联络。由市府办(市外办)会同公安、科技、教育、卫健等部门为“潮城友谊奖”获得者开展对口联系和服务,为其在办理邀请来华、出入境及居留、工作许可证、就医、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和便捷服务。(二)建立交流平台。定期举办各种专题、主题活动,促进各荣誉获得者之间、企业间、社会各界间

7、、国际间的交流活动。(三)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积极推进外国专家参政议政、参加我市有关重大活动。(四)享受礼遇关爱。为“潮城友谊奖”获得者提供礼遇和人文关爱,并开展相关走访慰问等关爱活动。对荣获“潮城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和国际友好人士中业绩特别突出的,推荐其参评嘉兴市政府“南湖友谊奖”、浙江省政府“西湖友谊奖”或中国政府“友谊奖”。六、撤销机制“潮城友谊奖”获奖人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取消其荣誉称号和相应待遇,收回奖章和荣誉证书:(一)主要贡献事迹严重失实的;(二)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有其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名誉行为的。七、其他对获奖外国专家和国际友好人士的宣传报道,应实事求是。对可公开宣传报道的获奖外国专家和国际友好人士及其事迹,在宣传报道前,应先征得其本人、聘请单位和外事管理部门同意。本办法自2022年6月10日施行。原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潮城友谊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9)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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