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淮南市林业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淮南市林业局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决策事项清单》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淮南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淮南市林业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淮南市林业局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决策事项清单》的通知.docx(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淮南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淮南市林业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淮南市林业局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决策事项清单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淮南市林业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淮南市林业局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决策事项清单已经淮南市林业局2022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淮南市林业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2.淮南市林业局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决策事项清单2022年5月19日附件1淮南市林业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林业局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林业局法制科负责法律顾问的
2、聘任、日常联络、组织、协调等工作。法律顾问由局法制科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中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市林业局党组会审议批准后聘任。第三条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二)法学专家应当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经验;律师应当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未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四)有从事法律顾问的经验,对林业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比较熟悉,且专业能力较强;(五)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具
3、备的其他条件。第四条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重要文件、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三)参与处理市林业局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意见;(五)草拟、修改、审核、评估、论证以市林业局名义签署的协议;(六)办理市林业局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五条法律顾问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四)依委托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文件资料;(五)应邀参
4、加或者列席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参与市林业局组织的重要事项的调研;第六条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市林业局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以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林业局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五)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六)不得在个人名片和公开出版物上使用“淮南市林业局法律顾问”字样;(七)不得从事
5、其他有损市林业局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八)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第七条法律顾问在办理市林业局法律事务的过程中,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客观、公正、及时,并由本人署名。第八条法律顾问聘期1年,期满后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聘。第九条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林业局有权解除聘用关(一)违反本规则第六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者职业道德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行业处分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四)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形。第十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淮南市林业局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决策事项清单1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2 .起草、论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前;3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等案件过程中;4 .处理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5 .以市林业局名义签署重大合同前;6 .其他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