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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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发布日期:2022.06.29生效日期:2022.07.15文号:深前海规20228号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的通知深前海规(2022)8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贸易、现代物流、航运服务、商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前海管理局2022年6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精神,促进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

2、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贸易、现代物流、航运服务、商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商贸物流产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编制扶持资金年度计划、材料受理、审核、认定及资金的拨付、后续监管等。第四条扶持资金支持在前海合作区从事贸易、现代物流、航运服务、商业等业务的机构,以及在上述机构工作的个人。申请扶持资金支持的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机构属于独立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体工商户,但本办法其他章节另有规定除外;(二)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

3、在前海合作区,但本办法其他章节另有规定除外;(三)主营业务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导向。第五条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性质支持政策规定的,不得重复享受。第六条扶持资金原则上采用事后支持方式,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如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超过当年扶持资金的预算总额,则按适当比例对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进行调整。第七条扶持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前海管理局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同步编制扶持资金绩效目标,作为扶持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前海管理局应及时开展扶持资金实施和使用情况的绩效监控和评价,监控和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及

4、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第八条申请机构单一年度享受本办法支持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第四章规定的商户不超过300万元。第九条港资机构可按本办法既定支持标准的1.2倍予以核定和执行,单项支持上限、合计支持上限不变。第十条对促进前海合作区深港商贸物流合作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前海管理局可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支持标准。前海管理局通过此方式进行支持的机构数量不得超过当年被支持机构总数的10%,且支持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支持总额的25%0第二章贸易物流发展支持第十一条本章适用于从事贸易、现代物流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第十二条支持一般贸易、保税贸易、跨境电商、离岸贸易等外贸业态高质量发展,推进综合保

5、税区产业升级,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枢纽。第十三条以平台消费交易为主营业务的企业,面向消费者的年度交易额不少于20亿元,或面向企业的交易额不少于60亿元的,按交易额的0.05%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第十四条企业通过前海合作区内商品交易场所开展农产品、能源类大宗商品交易且年度交收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的,按交收金额的0.02%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第十五条企业通过AEO(AuthorizedEconomicOperator)高级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一次性支持20万元。企业获得RCEP经核准出口商且在有效期内的,额外支持5万元。第十六条企业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保税研发设计

6、、保税检测维修、保税展示等新型业务,年度上述业务收入不少于IOOO万元的,支持20万元,最多支持三年。第十七条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租赁仓库、配套办公物业,分别按租金价格的5%、10%予以支持(租金价格取市场评估价格与实际价格较低者),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转租或业主自用的,不予以支持。第十八条鼓励企业对综合保税区仓库设施进行智慧化升级改造。2021年1月I日起投入使用且未获得过市级财政相关支持的单个项目,实际投入总额(不含日常使用及维护保养费用)不少于100万元的,按其实际投入总额的1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同时申请多个项目支持的,合计支持金额每年最高600万元。第三章

7、航运发展支持第十九条本章适用于从事港口航运业务的独立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非法人组织,以及相关个人。本章第二十条的申请机构不受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二项限制;本章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的申请机构不受第五十二条第二项限制。第二十条依照国际船舶登记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的中国前海籍国际船舶和海上设施,按以下标准予以支持:(一)按70元/总吨的标准予以一次性登记支持,单船或单个设施登记支持最高300万元;(二)对自然年度在中国前海籍国际船舶上工作不少于183天的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等高级船员,予以2万元/人/年的在船服务支持;对其他船员予以5000元/人/年的在船服

8、务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可享受船员在船服务支持合计不超过200万元(在船名单以深圳海事局统计数据为准)。第二十一条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及其管理的船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企业实际管理的国际船舶总吨,以10元/总吨的标准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企业已取得船旗国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船级社(限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发放的符合证明;企业管理的船舶已取得船旗国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船级社(限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发放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且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取得时间不短于3个月;(二)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第二十二条具备自有邮轮(单艘邮轮总吨不低于1.8万吨,下同)运力,并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

9、发的邮轮航线运营资质证书与营运许可的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予以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最局)200万兀。第二十三条邮轮企业在蛇口太子湾邮轮母港开辟新邮轮航线且年度安排航次不少于12次的,按航线类型予以一次性支持,同一邮轮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将蛇口太子湾邮轮母港作为始发港的,每条航线支持150万兀;(二)将蛇口太子湾邮轮母港作为访问港的,每条航线支持IOO万元。第二十四条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的船级社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法人机构或法人分支机构,予以30万元一次性开办支持。此类机构年度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予以10万元年度发展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第二十五条对在与航运服务企业

10、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且自2021年1月1日起取得无限航区一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或A类注册验船师证书的人员,一次性支持3万元/人。第二十六条企业或在前海合作区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购买单价不超过600万元的新游艇且游艇在深圳长期注册登记的,按游艇单价的5%予以支持,同一企业或个人每年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艘游艇只能支持一次。第二十七条经事前报备,企业举办游艇展会等游艇文化推广交流活动的,按其实际费用的2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第二十八条企业新建游艇泊位,新增符合监管要求、用于监管的专用设施设备、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按其实际费用的20%予以支持,每个机构每年最高300万

11、元。第四章商业发展支持第二十九条本章适用于商业运营机构、商户、开展电商直播的机构。第三十条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占比不低于50%)且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的,按其营业收入的0.06%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第三十一条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新开业的商业空间建筑面积不少于10z000m2的,按60元/m2的标准予以一次性支持(已支持面积不可重复享受),每家商业运营机构最高500万兀。第三十二条新开业的不同区域品牌首店,按以下标准予以一次性支持:(-)国际奢侈品牌开设亚洲首店、中国首店、华南首店、深圳首店的,分别支持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二)全球零

12、售250强开设亚洲首店、中国首店、华南首店、深圳首店的,分别支持8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CCFA中国时尚零售百强开设亚洲首店、中国首店、华南首店、深圳首店的,分别支持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第三十三条新开业的非首店商户及品牌,按以下标准予以一次性支持:(-)国内外知名优质品牌商户,按具体类别分别支持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二)商户引入香港本土品牌,每个品牌支持5000元,最高30万元。第三十四条在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新开业且建筑面积不少于IoOm2的商户,按60元/m2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开业支持,每家商户最高50万元。第三十五条在前海合作区桂

13、湾、前湾、妈湾片区新开业且建筑面积不少于IOom2的商户,按以下标准予以经营支持,连续支持12个月,每家商户最高100万元:(-)202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新开业的,按60元/m2/月予以支持;(二)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新开业的,按40元/m2/月予以支持。第三十六条在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新开业的特定类别商户,按以下标准予以一次性支持:(-)五星级、四星级酒店类商户,分别支持300万元、100万元;(二)零售类商户,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Om2、20000m2的,分别支持200万元、100万元;(三)品质书店类商户,建筑面积不少于200Om2、1000m2的

14、,分别支持100万元、50万元;(四)健身类商户,建筑面积不少于300Om2、2000m2的,分别支持50万元、30万元;(五)影院类商户,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m2x3000m2的,分别支持IOO万元、50万元。第三十七条企业开展电商直播业务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一次性支持100万元:(-)直播间数量不少于10间;(二)签约合作品牌数量不少于30个;(三)年度直播带货销售额不少于5亿元。第三十八条在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举办由前海管理局作为指导单位的各类促消费商业活动,活动完成并经第三方专项审计的,活动主办机构或其授权的执行机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支持:(一)举办前海购物节等系列活动,按活动

15、实际支出的30%申请活动经费支持,每年最高200万元;(二)举办符合深圳市商务局支持方向的专项商业活动,按活动实际支出的30%申请活动经费支持,每年最高100万元。第三十九条前海管理局每年可通过一定额度的消费券、数字人民币或以其他方式促进消费、培育商业,优先支持港资机构或香港居民开设的零售业、餐饮业店铺等。第五章其他支持第四十条制定贸易、现代物流、航运服务、商业等领域有关标准并推广应用的,每个标准按以下规定支持发起机构:(-)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国际标准、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其他重要组织发布的国际

16、先进标准,以及经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化组织批准发布的一带一路区域标准,按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50%,给予配套支持;(二)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批准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支持100万元;(三)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支持80万元;(四)经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行业标准,支持50万元;(五)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支持20万元;(六)发布并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有两家以上企业采用并有效实施一年以上的团体标准,支持10万元。联合前海管理局或驻区行政机构制定的,参照上述标准的50%对联合发起机构(财政全额核拨单位除外)予以支持。本款申请机

17、构不受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二项限制。第四十一条2022年1月1日后新登记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贸易、现代物流、航运服务、商业等领域的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法人,按以下标准予以支持:(-)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且拥有IOO家以上会员的,一次性支持20万元;(二)经香港特区备案认可且具有行业代表性的香港行业协会,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代表处、雇有至少2名员工的,每年支持30万元,最多支持3年。第四十二条入驻商贸物流产业载体且合同约定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机构,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的基础上,可额外享受5%的前海综合保税区仓库租金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最高300万元。第四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机构每年最高20

18、00万元贡献扶持:(-)年度利润总额1200万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给予12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贡献扶持;(二)年度利润总额20亿元以上的,给予2000万元贡献扶持。前款规定资金由机构发放给核心团队成员,个人每年最高限额200万元。核心团队成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职务,及关键岗位骨干人员等。具体名单及分配方案由机构自主决定,并在申请时向前海管理局备案。机构应当在获得支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上传资金发放回执。第四十四条申请第四十三条支持的核心团队成员应在第四十三条所述机构全职工作,与该机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除外),或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申报人的境

19、外雇主与该机构签订1年以上派遣合同。在第四十三条所述机构连续工作1年以上,不同机构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出现中断情况的,不得合并计算)。第六章申请与审核第四十五条扶持资金申请与核准流程如下:(-)申请。扶持资金申请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受理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机构应在受理期间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授权前海管理局在审核认定争议时向税务等机关查询核实相关信息。(二)材料审查。前海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

20、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异议人。(三)拨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相应支持资金。前海管理局可根据机构资金申请情况,与申请机构签订相关支持协议。涉及员工个人的支持,由所在企业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代为统一申请及领取资金,并将资金发放至员工个人。第四十六条申请材料由前海管理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申请公告中以申请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申请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四十七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享受本扶持资金支持的机构应书面承诺自享受支持之日

21、起,5年内不将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及税务关系迁离前海合作区;享受国际船舶登记相关支持的企业,其中国前海籍船舶自享受支持之日起5年内不得变更登记船籍港。5年内迁离或变更船籍的,按年度平均分摊年度支持资金,应按规定返还剩余年度支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已取得前海合作区产业用地并签署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企业违反产业监管协议中关于物业持有、在地经营时限等核心条款约定的,自前海管理局发出违约提示函之日起,应按规定返还支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第四十九条申请机构在申报、执行扶持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前海管理局应当收回扶持

22、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并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管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条扶持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前海管理局和申请机构应当保证申请材料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前海廉政监督局监督。第五十一条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员在管理和审批资金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或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有关名词的解释如下:(-)本办法所称前海合作区,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

23、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范围。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是指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国函(2010)86号)确定的区域。(二)本办法所称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是指2021年9月6日之前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或2021年9月6日后在前海合作区新注册设立且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三)本办法所称实际经营地,是指申请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内提供服务或商品,或申请机构日常管理与运营的主要办公场地在前海合作区,区内主要办公场地面积不低于按机构社保参保人数三分之一、人均10m2

24、的核算值(第二十一至第二十八条中,自然年度在船工作累计不少于30天的船员不纳入企业社保参保人数进行核算)。已取得前海合作区产业用地并签署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企业,承诺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投入使用日期后12个月内迁入的,视同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四)本办法支持的港资机构,是香港投资者持股25%以上、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企业;香港投资者是指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的法人机构、香港居民。香港居民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赴香港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实质性商业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标准:1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或其他有关条例注册或登记,并取得有效商业登

25、记证。香港法例如有规定,应取得开展该经营业务的牌照或许可;2 .在香港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1年以上;3 .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期间依法缴纳利得税;4 .在香港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 .雇用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单程证在香港定居的内地人士。通过收购或兼并的方式取得上述规定香港法人机构50%以上股权满1年以上的,该被收购或兼并的机构属于香港投资者。澳资机构认定及扶持标准参照港资机构执行。(五)本办法支持的商业运营机构,是提供包括商业规划、招商及运营管理等服务的独立法人(商贸物流产业载体除外),若其商业、物业的运营机构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运营机构需提供相关运

26、营委托材料,或其他相关材料。(六)本办法支持的商户为独立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且与商业运营机构签订不少于2年的租赁合同,包含实际入驻经营的零售类、服务类及个别高端配套类商户;其中零售类、服务类商户包括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及提供生活服务配套等面向终端消费者的商户;个别高端配套类商户包括酒店、影院、健身、书店等经营业态。餐饮业(含熟食中心)可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餐饮业发展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规(2022)2号)享受支持。(七)本办法所称新开业,是指2021年1月1日起,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消防合格证等合法经营必备证照并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的机构。(

27、八)本办法支持的国内外知名优质品牌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类是国际奢侈品牌,是指在世界奢侈品协会与中国贸促会于2012年1月II日举办的中国十年全球奢侈品牌100强官方发布大典发布的全球奢侈品牌100强榜单内且实际经营门店建筑面积不少于300m2的品牌商户。第二类是全球零售250强,在德勤最新发布的全球零售力量250强榜单内且实际经营门店建筑面积不少于200m2的品牌商户。第三类是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TCFA中国时尚零售百强榜单内品牌且实际经营门店建筑面积不少于200m2的品牌商户。本款涉及榜单的内容,如未来有更新,以更新版本为准。(九)本办法支持的香港本土品牌,是香港品牌发展局(主办机构)推行的香港品牌名册入围品牌。(十)本办法所称直播带货销售额,是指直播期间下单总金额减去商品退换货周期内退货订单总金额的实际成交金额。(十一)本办法所称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以上均含本数,少于低于超过以下不含本数。(十二)本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除明确写明美元外,其他均为人民币。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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