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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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牡政发2013)13号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直属单位:牡丹江市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规定已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3日抄送:市委各直属单位,军分区,师院,医学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14日印发牡丹江市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2、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开发区管委会、镜泊湖管委会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落实“一岗双责”制度。第四条县(市)、区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和奖惩,使安全生产工作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从产业布局、运行调控、发展规划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入手,制定相关安全生产政策,并依

3、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引导、监督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督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从人员、编制、经费、职责等多方面确保相关部门有效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三)县(市)、区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应形成纪要,并跟踪督办确定的各项措施的落实。(四)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把安全生产培训列入义务教育、科普、普法、就业教育等工作内容,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及企业从业人员的安

4、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五)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和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项目,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生产、经营的高危项目,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关停。(六)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制度。禁止未履行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手续的项目开工建设。(七)推进科技兴安,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成果转化,提高安全生产

5、水平;推广运用信息化等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A)加强本地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保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职责,确保其人员编制、经费、装备、办公条件与安全生产工作条件和任务相适应。(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保障机制,把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与重点单位、部门和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和举报奖励制度,实施闭合整治和动态监管。监督和支持有关部门对安全产生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对重大事故

6、隐患的排查治理,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防范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和意见。组织开展公共设施、场所、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十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十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财政预算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信息发布、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救援、事故防范与隐患治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等,使安全生产基础设施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十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

7、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加强预案动态管理,及时修订完善,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平台建设,配足配齐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建立预防、预警和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十四)严格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如实上报本地区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不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按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原则,认真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批复事故调查报告,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十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支持、鼓励公众依法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对

8、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五条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一)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三)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审定和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实施相关考核工作。第六条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一)组织调查、研究辖区安全生产情况,提出

9、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措施建议。(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下级政府、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并定期进行督促检查。(三)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四)承办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五)承办同级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第七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八条县(市)、区政府主要领

10、导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一)组织审定本地安全生产发展规则,全面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二)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半年至少要主持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责任制度。明确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全面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分头抓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保障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机构、队伍建设,保证其编制、人员、经费、装备。第九条县(市)、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助本级政府主要领导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

11、:(一)受本级政府主要领导委托,主持召开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二)负责抓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本级政府主要领导。(S)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四)负责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领导工作,组织召开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听取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

12、位的工作汇报,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办。(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具体指导、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有关情况;组织、监督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六)负责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十条县(市)、区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协助本级政府主要领导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国家、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分管行业(领域)的贯彻落实。(二)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制定并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

13、治理和防范措施。(三)承担分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现场组织指挥。分管的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四)确保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安全工作目标和措施的落实。(五)承办本级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它工作。第十一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执行和落实上级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负责承办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事项,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建设,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管人员,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和装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二条对事故多

14、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控制目标进度、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预警通报。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委托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下一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第十三条县(市、区)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属地责任情况,纳入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及行业主管部门实施“一票否决”;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向市政府做出公开检讨,并根据履职尽责情况追究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受处分的党政负责人在处分期内不能提拔重用,不能授予荣誉或奖励。县(市)、区政府凡涉及相关表彰奖励的,应事先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及其后果的意见。第十四条县(市)、区政府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凡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第十五条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政府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责的副职负责人;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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